枣庄市教育局关于禁止在职在岗教师
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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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办学行为,不断深化我市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
1.在校外固定场所进行教学活动(含艺术类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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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三名以上学生收取钱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含艺术类培训)收取钱物的。
3.利用学校设施设备私自收带本校学生或外来学生收取钱物的。
4.擅自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含辅导班、文化课、艺体特长班等)中兼课获利的。
5.利用职务之便为退休教师或其他教师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
1.公办中小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及个人,供其举办以普通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以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2.禁止在职在岗教师利用寒暑假、节日、双休日及其它课余时间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和利用职务之便,暗示、动员或强制学生参加有偿家教。在职在岗教师是指,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职工。
3.未经学校批准同意,在职在岗教师不得擅自受聘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职代课。
三、处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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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违反本规定,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学校对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的资格,综合督导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2.从事有偿家教的在职在岗教师,当年不得参加各级学科性考试命题工作,不得参加各级学科性竞赛活动的组织工作或担任评委。
3.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由所在学校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由学校对其年终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降一级教师职务聘任,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4.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各级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家教,由主管部门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并调离岗位;特级教师、名教师、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从事有偿家教,由主管部门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未满见习期的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给予解除聘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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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四、建立健全监督举报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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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各学校要广泛宣传严禁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文件精神,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学校要设立在职在岗教师有偿家教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信访举报。对群众的反映,一经查实,按本规定严肃处理。
为确保本规定的落实,市教育局成立专项督查组,成员由监察室、人事科、基教科、思政宣传科等科室负责人组成;举报电话: 3226807、3313318。
五、附则
1.各区(市)、各学校依据本规定可制定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办法。
2.本规定适用于全市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
3.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