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某一类推理所具有的规律:
首先,这里提到了“充分” 和“必要”,就说明至少有两个命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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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这里讨论的是两命题间的充分、必要关系,而不是命题本身的真假,所以,这里的所说的命题,都不是真正的命题,而是“命题变量”。比如: p:△ABC 是直角三角形;
q:a 是正整数;
我们根本不知道△ABC 具体是哪个三角形、a 具体是那个数字,所以,p、q 的真假都未知。但是,我们也无须关系它们的真假,我们关心的是:它们之间的关系。
第三,因为p、q 的真假都未知,所以,它们要建立某种关系,就要求它们在内容上必须具有相关性。比如,p、q 所讨论的都是同一事物的某种性质。
第四,本题提到了“大”、“小”,说明两命题所讨论(同一事物)的两个性质,必须具有可比性。所以,这里讨论的命题,通常具有或可以转化为这种形式: p:x 是A(的一分子);
q:x 是B(的一分子);
显然,这就是数学上的元素与集合的从属关系。而上面所说的大、小,就是集合A、B 的包含关系。所以,所谓“小充分大必要” 的真正含义是:
若 A >B,即 A 包含B,则p 是q 的必要条件;
若 A
正整数,所以:p 是q 的必要条件;
p:n <100;(等价于:n 是“<100” 的;)
q:n <99;(等价于:n 是“<99” 的;)
因为:“<100 的范围” 大于“<99的范围” ,所以:p 是q 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