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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律法规培训反洗钱法律法规培训 反洗钱法律法规培训 ——济宁合规岗 目 录 一、反洗钱的概念 二、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介绍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及法律责任 四、保险业洗钱风险 五、案例分析 六、各部门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的概念 洗钱由来 ―洗钱‖一词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黑手党的一个金融专家开了一个洗衣店,他在每天晚上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把其他非法所得加入其中,然后再向税务申报纳税。在扣去其应缴的税款外,剩下的非法得来的钱财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一词的来历。 洗钱 洗钱一般是指为了隐匿、掩盖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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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律法规培训 反洗钱法律法规培训 ——济宁合规岗 目 录 一、反洗钱的概念 二、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介绍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及法律责任 四、保险业洗钱风险 五、案例分析 六、各部门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的概念 洗钱由来 ―洗钱‖一词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黑手党的一个金融专家开了一个洗衣店,他在每天晚上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把其他非法所得加入其中,然后再向税务申报纳税。在扣去其应缴的税款外,剩下的非法得来的钱财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一词的来历。 洗钱 洗钱一般是指为了隐匿、掩盖财产的非法来源而进行财产转换或转移的犯罪活动,即―非法收入合法化‖。 反洗钱 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目 录 一、反洗钱的概念 二、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及法律责任 四、保险业洗钱风险 五、案例分析 六、各部门反洗钱工作职责 我国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 ―一法四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 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四规: 1)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2007年1月1日施行 2)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2007年3月1日施行 3)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2007年6月11日施行 4)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2007]第2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2007年8月1日施行 ―一法四规‖ 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 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行 为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 上 游 犯 罪 修正案(六) 2006.6 修正案(三) 2001.12 1997年修订 ―刑法‖ 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刑法修正案(六))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刑法修正案(六))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 办法(试行)》(银发[2007]254号)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银发〔2007〕17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银发[2010]4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 《关于反洗钱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复函》(局函[2008]287号) 《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7]1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考核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办法>的通知》(济银发[2009]140号)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反洗钱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暂行)》 目 录 一、反洗钱的概念 二、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及法律责任 四、保险业洗钱风险 五、案例分析 六、各部门反洗钱工作职责 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及专门机构 生保发【2008】141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制度》 生保发【2008】116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政策》 生保人【2008】59号《关于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的通知》 生保发[2009]178号关于下发《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细则》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26日、总公司各部门联合下发) 生保鲁发【2010】58号《山东分公司反洗钱工作制度》 生保鲁发[2009]54号《山东分公司重点可疑交易工作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客户身份登记和审查客户身份,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向有关部门进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线索 保密和反洗钱培训宣传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及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及法律责任 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十六条 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同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七条 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及法律责任 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十八条 客户身份识别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十九条 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及法律责任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订立保险合同要求 (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现金件)人民币2万元<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转账件人民币20万元<外币等值20000美元>以上)(对于团险业务应是单一被保险人或者平均到每一被保险人的金额) 1、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2、 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3、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 身份基本信息 4、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5、达到识别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团险业务均应留存投保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及法律责任 保险费金额:客户按照保险合同应缴纳的所有保费,既包括客户已缴纳的保费,又包括客户应缴纳但实际未缴纳的保费。 现金件、转账件:对于首期和续期缴纳保费方式分为现金、转账两种方式的保险合同,应按照现金缴纳方式规定的起点金额标准,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 现金形式缴费:由员工、业务员收取客户现金或客户在公司营业场所缴纳现金,而采取将现金交付银行柜面或利用银行卡、存折、支票等支付结算工具将保费缴入保险公司银行账户的应视为转账形式。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及法律责任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解除保险合同 (退还的保险费或者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 1、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 2、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理赔要求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 1、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2、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 3、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 4、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及法律责任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1)报告时间: 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可疑交易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2)报告路线: 通过总部或总部指定的机构报送到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及法律责任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大额交易报告的范围: 1、人民币20万元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交易。 2、人民币200万元或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单位间大额转帐交易。 3、人民币50万元或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涉及个人的大额转帐交易。 4、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金额标准均为当日累计额。 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及法律责任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可疑交易的范围: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1、―分散投保、集中退保‖:同一投保人有3张或以上保单的投保日期在连续10个工作日内,且所有保单的状态为投保撤销或契约撤销或合同解除; 2、―集中投保,分散退保‖:同一投保人有3张或以上保单的投保日期相同,且该等保单的退保日期集中在连续10个工作日内; 3、 ―短期‖:10个工作日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同一投保人在一个营业日发生3次以上,或者连续3个营业日发生投保、退保、变更险种、变更保险金额等操作之一。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及法律责任 可疑交易的范围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1、 ―短期‖:10个工作日; 2、―大额‖:个人指20万人民币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指200万人民币。 (五)发 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及法律责任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可疑交易的范围: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了解投保人的收入状况,若投保人拒绝告知其职业则应作为可疑交易 上报。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及法律责任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可疑交易的范围: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及法律责任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可疑交易的范围: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以上第(一)、(二)、(十)、(十四)、(十五)项由系统自动识别;其余各项应人工识别,发现该笔业务的人员一个工作日内提交合规负责人确认后,反洗钱操作人员进入系统按照可疑交易登记要素进行手工填报。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及法律责任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 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2009年1月1日以后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在业务关系建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等级划分工作。 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之间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于2009年年底完成等级划分工作。 2007年8月1日以前建立业务关系,且2007年8月1日后没有再建立新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于2011年年底前完成等级划分工作。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及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团险个做 以企业的名义为员工购买团体保险,过一段时间申请退保,并要求保险公司将退还的现金价值打回到企业原来账户或者其指定的个人账户上,这部分钱有的是分给单位职工做福利,变相逃税,还有的直接进到高管自己的腰包里,底下的员工连上过团险都不知道。 长险短做 投保人投保长期寿险,通过趸交方式交付保费,保险合同成立后短期内要求退保,并获取保单的现金价值。由于我国规定一个人可以同时购买多份保单,洗钱者可以通过这种方法一次性―漂白‖大量―黑钱‖。 行贿保单 行贿者为受贿者或其利益关系者购买保单,被保险人(受贿者)采用退保、满期给付等方式取得受贿资金。 寿险业常见洗钱方式 保险业洗钱风险 保险业洗钱风险 保单质押业务 部分银行规定―持有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开具的、具有保单现金价值的人寿保单可以申请人寿保单质押贷款,通过保单质押可以获得保单现金价值的80%,这就更方便洗钱者套现。 地下保单 近几年,一些境外保险机构非法入境,非法拉保,然后将保单交给境外机构,这种非法活动所产生的保单通常被称为地下保单。这些境外保险公司在当地没有设置机构,业务员一般通过亲朋好友或熟人介绍签订地下保单,洗钱活动混入其中,查处很困难。 保险公司业务员与洗钱者勾结帮助洗钱。 寿险业常见洗钱方式 健康险 –以被保险人发生疾病、实际支出医疗费用为保险金支付条件 –保费较低(不超过几千元) –理赔金额以实际支出医疗费用为限 –保障型保险产品 洗钱风险很低 常见寿险产品的洗钱风险 保险业洗钱风险 死亡险 –以被保险人出现死亡事故为保险金支付条件 –保费较低(不超过几千元) –前期保险现金价值较低,退保金较少 –保障型保险产品 洗钱风险很低 保险业洗钱风险 常见寿险产品的洗钱风险 两全险(生死两全保险) –被保险人保险期间死亡,支付受益人 –生存至保险期满,支付被保险人 –保障性+储蓄性,不断积存现金价值 –资金可从投保人转给受益人/被保险人 –保费不高(不超过几万元) 洗钱风险中等 保险业洗钱风险 常见寿险产品的洗钱风险 年金保险 –团险业务,投保人多为单位 –资金量较大,保单现金价值高 –退保容易,保险公司仅扣5-10%管理费 –资金可从投保人转给受益人/被保险人 –容易长险短做,团险个做 洗钱风险较高 保险业洗钱风险 常见寿险产品的洗钱风险 分红保险 –将上年盈余按比例分红(现金/保额) –投资型 产品 –保费较高(几万-上百万) –趸交保费 –保单现金价值高、退保损失小 洗钱风险较高 保险业洗钱风险 常见寿险产品的洗钱风险 万能保险 –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 –客户可主动设置保障额度/投资额度 –缴费方式、时间和金额都比较灵活 –容易资金转移:犹豫期撤单、退保 –投资性极强、可产生较大收益 洗钱风险很高 保险业洗钱风险 常见寿险产品的洗钱风险 投资连结保险 –保障账户+投资账户(必须) –资金进入投资账户,通过保险公司投资运作(债券、证券、基金、套利等) –保费通常很高,退保损失较小 –投资性极强,可产生较大收益 洗钱风险很高 保险业洗钱风险 常见寿险产品的洗钱风险 识别保险可疑交易的关键点 特殊身份:公职人员及其亲属、有 前科 特殊产品:投资型或大额保障型 单笔大额现金交易 使用虚假信息(可能涉嫌保险诈骗) 非正常行为:突然预付保费或要求退 保 、拒绝提供自身信息等 趸交保费金额超过合理收入 受益人反复变更、不合理变更(关系不明) 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关系不明) 一、反洗钱的概念 二、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及法律责任 四、保险业洗钱风险 五、案例分析 六、各部门反洗钱工作职责 目 录 案例分析 [案情] 投保过程:1999年11月2日,北京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百货‖)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X以某百货的名义,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签订团体增值养老保险合同,其中:为X某等31人办理了金额不等的养老保险,保险总金额为315万元,保费合计202万元;为X某等3人办理了金额不等的养老保险,总保险金额为70万元,保费合计48万元。当日,某百货即以支票转账方式交足250万元保费。11月3日,平安保险向某百货开具―新契约保费‖收据。11月4日,平安保险向某百货出具保单及被保险人个人分单,保单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可凭身份证明及个人分单领取保险金;同时,平安保险亦接受了一份某百货提交的证明,上面载明:―我公司同意被投保个人办理变更、退保或委托手续并按特别约定事项办理‖,作为对特别约定的补充。 案例分析 1999年11月5日,某百货股东大会做出解除X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的决定。11月8日,某百货20多名业务经理同时退出,并加入由X、王等投资组建的公司 退保:2000年2月18日某百货原人事培训部经理持X等29名被保险人和X等3名被保险人提交的退保申请、委托书及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平安保险要求退保,平安保险表示可以退保,在分别扣留21万元和3万元手续费后,将余款18万元和44万元以转账支票形式入账其各自在银行开立的户头。银行于2000年3月2日接受平安保险的委托依其提供的名单及分配金额将上述款项分别存入29名和3名被保险人的活期存折,其中X个人得款43万元。另有两人未申请退保。 案例分析 起诉:为将250万元现金资产追回,某百货将平安保险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无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保险合同的根本目的是待被保险人达到法定年龄后,由保险公司向其支付相应的保险金以解决养老之需。某百货与平安保险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初已为如何退保做出约定,并在领取保单后3个多月时,29名和3名被保险人同时退保获取保费。这种以签订保险合同为形式,实际占有保费为目的的迂回做法,不但避开法律的规定,从而也改变了该项资金的使用目的及保险合同的性质,损害了公司和国家的利益。该保险合同系虚假合同,亦为无效合同。对合同的无效,双 方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平安保险因该合同而扣留的手续费属不当利益应连同保费一并返还某百货。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埠凸贤返?2条第3项、第58条的规定,判决某百货与平安保险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平安保险返还某百货20万元和48万元保费;案件受理费共29,280元由平安保险负担。 案例分析 综观本案,其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 第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X通过保险单的购买与退付来完成对公司资产的侵占,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投保团体人身保险,该单位成员必须75,以上投保。而X投保的员工人数只占某百货近600名员工的6,。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五十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而某百货当时亏损严重,应根据企业效益及其承受能力用税后利润购买,按规定根本不可能投保。 第四,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类似于投保团体人身保险的重大决定,应由股东会集体决策。X未经股东会批准擅自投保,其行为违反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机构设置及其职权范围的有关规定。平安保险显然没有对某百货的投保予以必要审查。 案例分析 第五,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团体寿险的满期生存给付和退保金,保险公司应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原投保单位,不得向投保单位支付现金,更不得向个人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X与被告事先约定由被告将退保费退给被保险人个人,其实质是利用保险合同将原告的公司财产向个人转移,同时逃避国家税收监管。 第六,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承保人身保险必须使用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在备案后不得在其具体承保时予以变更,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七,平安保险拟订《平安团体新世纪增值养老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15条、第16条明确了合同内容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人均为投保人,而被告却接受被保险人的申请,保费直接存入被保险人个人储蓄账户。 目 录 一、反洗钱的概念 二、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及法律责任 四、保险业洗钱风险 五、案例分析 六、各部门反洗钱工作职责 各部门反洗钱工作职责 营销管理部门: 1、做好销售人员和中介机构的反洗钱宣传工作,组织销售人员学习反洗钱知识; 2、与各保险中介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时应明确代理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3、对达到识别标准的业务,要求客户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进行核对; 4、销售人员在展业时应初步判断其受理业务是否为可疑交易,如发现可疑交易,应及时向本机构合规人员报告。 各部门反洗钱工作职责 营运部 1、负责对分支机构业务内勤进行反洗钱业务的督促和推进; 2、业务过程中初步判断是否为可疑交易,如发现可疑,及时向本机构合规人员报告; 3、契约受理岗:认真检查、核对投保单信息,如发现客户身份资料提供不全、保单中客户职业信息填写不完整、姓名或者名称等身份信息不真实等情况,应退还业务员、代理人或投保人,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完善信息后方可录入核心业务系统;(对于符合客户识别标准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身份资料进行留存) 4、保全人员:客户变更姓名、身份证件等变更身份信息的,要求客户及时提供更新后的身份证明文件;对于退还保费现金价值金额为1万元以上的业务,应核对申请人有效身份信息;(对于符合客户识别标准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身份资料进行留存) 5、理赔人员:对于理赔或满期给付保险金达到1万元以上的业务,应确认投保人、被保 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核对并留存上述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6、客户回访人员:对于退保业务,及时回访客户,详细记录客户退保原因。 各部门反洗钱工作职责 财务部 1、对于达到客户身份识别标准的业务,应留存客户业务凭证、交易单据等资料; 2、收付费环节应根据资金流向和保费收入、支出合理性上初步判断是否为可疑交易,如发现可疑,应及时向本机构合规人员报告。 各部门反洗钱工作职责 合规人员: 1、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 2、指导本机构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 3、进行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 4、与当地监管机关进行反洗钱工作的联系沟通; 5、按时报送反洗钱工作材料; 6、对本机构上报的可疑交易及反洗钱系统自动提取的可疑交易进行甄别分析,制作甄别分析档案。 7、组织本机构相关部门对反洗钱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频率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就检查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督导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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