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证管理办法109(可编辑)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证管理办法109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熊 ://礴 髓 好轴
第七章 争议处理 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江西省人力资源 位对不予受理决定、终止决定不服的,可以依 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下发之
日起施
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 行。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且参加过省级或省级以上 第一章 总 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仲裁员聘前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培训。考试合格,并经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 争议调解仲裁法》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
员.可以申领仲裁员证。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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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证的管理, 保证仲裁员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负责注
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销、换发、补发仲裁员证。 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证 以下简称 第七条 仲裁员证应粘贴仲裁员
本人近期
仲裁员证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作并免费 寸免冠照片。加盖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钢
印。 “聘任机构”栏应填写仲裁委员会全称;仲 发放。
裁员证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栏应填写 “自 第二章 仲裁员证的申领和核发
某年某月某 至某年某月某 ”; “编号”由省 第三条 仲裁员是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 《仲裁员证编号规 会 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聘任,依法调解仲裁 则》 附件 要求编制; “聘任”栏由聘任仲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仲裁员分为 裁员的仲裁委员会加盖公章。
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第三章 仲裁员证的管理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请一定数量的专职仲裁
第八条 仲裁员每次聘期不超过三年。仲裁
员.也可以从干部主管部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
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相关行政部门、工会、企 员在聘期内有工作变动、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按
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 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四条及 《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相关规定应予以解聘
中聘任兼职仲裁员。
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第四条 被聘任的仲裁员,由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核发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对聘期届满未被续聘的
仲裁员、被解聘的仲裁员、辞职的仲裁员以及其
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应佩戴仲裁徽章。外出
调查取证时.应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仲 他原因不再聘任的仲裁员,应当及时收回仲裁员
裁员证。 证和仲裁徽章,并予以公告。同时报省人力资源
第五条 凡是符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和社会保障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