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法完整版

国际法完整版

举报
开通vip

国际法完整版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1. 国际法的渊源P7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1)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主体法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是书面形式的协议;(2)“凡具有掠夺性、侵略性的不平等条约,自始至终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与国际法的渊源毫无共同之处” ;(3)凡是造法性条约都构成国际法渊源,而契约性条约通常不构成国际法渊源。 所谓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的其他...

国际法完整版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1. 国际法的渊源P7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1)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主体法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是书面形式的协议;(2)“凡具有掠夺性、侵略性的不平等条约,自始至终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与国际法的渊源毫无共同之处” ;(3)凡是造法性条约都构成国际法渊源,而契约性条约通常不构成国际法渊源。 所谓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的其他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私法判例;权威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 1. 国际法的主体P21 概念:国际法主体,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实体 主体范围: (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二)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 (三)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有限的、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 (四)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存在争议 国家的基本权利 (1)管辖权P31:国家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 理和处置的权利。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 (2)国家的主权豁免P32:广义上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 的管辖,但通常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因此,国家主权豁免也经常被称 作国家的司法豁免权。国际罪犯不享有国际豁免权。 能够代表国家主张豁免的机关有: (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 (2)有权行使主权权利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 分单位; (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 家的主权权力; (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2. 国际法上的承认P34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某种形式对新国家、新政府或者其他失态的出现表示接受并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行为。 补充史汀生不承认主义:指对于违反国际法用武力制造出来的傀儡国家,按照现代国际法各国不应予以承认。 国家承认的方式:国家承认的方式: (1)明示承认:以明确的语言文字表达承认意思。形式包括单方面发送承认照会、若干国家包括新国家在内共同签订协定或条约,其中包含承认条款、或若干国家不包括新国家在内签订协定或条约承认新国家 (2)默示承认:以能表示承认意向的实际行动(建交、缔结正式条约、派驻领事、投票赞成加入组织等) 注意须与新国家本身被国际组织接纳,或共同参加国际会议相区别。 (3)法律承认: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的完全的、永久的和不可撤消的正式承认。 (4)事实承认: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的不完全的、有限的、临时和可撤消的非正式承认。通常发生在既存国家由于政治上的考虑,不愿意立即给予新国家以法律上承认,但又希望与新国家在经济、贸易、文化、科学和居民往来等有限范围进行交往的场合。等条件成熟以后,可以进一步作出法律承认,而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撤消该项承认 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P38 (1)为两国建立外交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 (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3)承认过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及其司法和行政管辖权的有效性 (4)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在本国享有管辖豁免权;承认被承认国有权以原告身份在本国法庭提起诉讼; (5)承认具有溯及的效果。 国际法上的继承的主要原则P41 国际法上的主要包括国家继承、政府继承。 继承的对象包括条约的继承、国家财产的继承、国家债务的继承和档案的继承。 1.债务的继承,首先分清债务性质: (1)国债: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 (2)地方化债务:以国家名义承担的而事实上是用于国家领土某部分的债务 (3)地方债务:由地方当局承担并由该地方当局使用于该地区的债务 (4)恶债:被继承国为实现与继承国根本利益相违背的目的承担的债务(包括战争 债务) 继承规则:除了地方债务和恶债以外都应当继承 2. 条约的继承: (1)凡是与国家的主体资格有关的人身条约都不继承,如参加国际组织的条约、政 治结盟条约、友好互助条约、军事同盟条约、中立条约等。 (2)非人身条约,有关边界条约或边境条约,中立化或非军事区的条约一般应继承; 其他非人身条约是否继承,则可协商。另外,新独立国家的条约继承奉行“白 板原则”:殖民地和附属地经过斗争而建立的独立国家,对殖民国家或宗主国等 被继承国的条约,有权拒绝继承,这是国际法所确认的一项重要原则。 3. 档案的继承: 协议解决、与继承所涉领土的档案应转属继承国、殖民地及其他附属领土独立时,与该领土有关的档案应转属新独立国家 4. 财产的继承: 财产一般是按协议处理。 如无协议,不动产应随领土转移而转移(随领土转移原则),动产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与继承所涉及领土的实际生存相关原则)和公平原则处理。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P46 概念: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某一行为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可以归因于特定国家而成为该国家的行为。 1、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立法、行政、司法等); 2、一国地方政治实体(联邦组成单位或单一国的地方单位)机关行使其职权的行 为; 3、经一国国内法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其他实体的机关行使其职权的行为;(经 授权行使移民管制、卫生检疫的国营或私营航空公司、各种国营公司、各种官方代 理机构等) 4、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如元首、行政首脑、大使、以官方资格行事 的国家官员的行为(逾越权限行事的机关的行为,仍视为国家行为); 5、在正式当局不存在和有理由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情况下实际上行使这些权力要 素的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为(如临时政府、占领当局); 6、一国交由另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属支配国行为 7、叛乱或起义活动的行为,不视为该国国家行为,一旦形成新国家或新政府,则 为该新国家或新政府的行为 2.客观要件:可以归因于一国的行为违反了该国承担的有效的国际义务。 1、该国行为违背该国应该承担的国际义务(对之有效的国际义务)。 2、国际义务既可来自于国际条约,也可来自于国际习惯。 3、根据国家违反国际义务的严重程度,可以将国际不法行为分为两类: (1)一般国际不法行为(闯入别国领海、领空、使领馆、违法提高关税、违约等) (2)严重国际不法行为(即国际罪行,如侵略、殖民、实行奴隶制、灭种、种族 隔离、大规模污染等)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1. 中国《国籍法》主要原则P63 a)以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的混合原则。 b)一人一籍原则,即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多重)国籍。 c)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状态原则。 d)平等原则。 e)反对强迫入籍原则。 2. 外交保护P70 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国民在境外遭到另一国的不法侵害,并且此种侵害得不到该外国国内法律程序的救济时,由受害人本国直接采取外交或国家间司法方式追究该外国的国家责任并 要求赔偿的国家行为。 3. 引渡的概念P71 引渡是指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条约、互惠原则并应拥有管辖权的国家之请求,将处在本国境内的而被该国指控犯罪或已判刑的人送交该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政治犯、死刑犯不引渡。 第四章国家领土 国际河流:流经数国并可通航海洋,根据国际条约向一切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P91 领土的取得方式: a)先占:一个国家有意识的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 b)时效: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理权,从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c)添附:由于自然或人为的作用形成的新的土地而扩大了原有的国家领土 d)割让:一过通过条约将本国的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 e)征服:国家使用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在战争状态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煎饼 的一种领土取得方式 现代国际法上变更领土的方式: a)民族自决:一个民族从殖民地国家或宗主国脱离出来成立独立主权国家或加入他国而发 生的领土变更。 b)全民公决:某一领土上的居民以充分自主的投票方式决定领土的归属。 c)恢复行使主权:又称收复失地,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过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 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 国家领土的构成: a)领路、领空、领水和底土。P89 b)领空包括领路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间; c)领水包括内海水和领海。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在内水则未经 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 不享有该 权。 d)底土包括领路以下的底土和领水的水床和底土。 国际地役P99 a)指一国根据条约,将自己的领土在特定范围提供与另一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它是 一国根据有关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一种限制。 b)国际地役分为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前者指允许他国在一国领土内作出某种行为,如允 许他国在其领土内建筑、经营铁路、派驻军队;后者指一国为他国之利益而不在本国领土内作出某种行为,如不在本国某些城镇设防,或不得允许外国军舰在其某一港口内停泊。 扇形原则P108 为了解决北极圈管理权的争端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提出了扇形原则:即以有关国家的海岸线为底线,以极点为顶点,以底线两端的线为腰所形成的区域为改过的管辖范围。最早由加拿大提出,但该原则没有得到多数国家的支持,没有成为大独立的法律原则。 第五章海洋法 第一节海洋法概述 一、海洋法的概念 定义:P.109 海洋法是规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法律制度以及调整各国在不同海域的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第二节领海基线与海域的划分 1.领海基线:测算领海宽度的一条起算线。沿着这条线向外划出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就是领海;基线内水域则为内海水。P117 领海基线分为: 1.正常基线:海水退潮时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 2.直线基线:又称折线基线。即在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先选若干的点作 为基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用直线亮起来,使这一系列直线构成沿着沿海国的一条折线,这条折线就是领海基线。 3.混合基线:兼采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 《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九大海域:内水(内海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 2. 内海水的法律地位:P114领海基线以内连与海洋相连接的海水水域。内海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它与国家的陆地领土具相同的法律地位,国家对其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所有外国的船只未经许可不得在一国的内海水航行。 补充概念历史性海湾:指海岸属同一国家,湾口宽度虽然超过24海里,但在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海国内海的海湾,如加拿大的哈德逊湾,前苏联的大彼得湾,我国的渤海湾。 3.领海的法律地位:P118 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它的法律主要有:(1)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权利;(2)无害通过权;(3)沿海国再领海内的司法管辖权(军舰和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享有豁免权。) ①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 ②外国船舶可以在领海上无害通过,但是军队是否享有此项权利,这存在着争论; ③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他国领海上空; ④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 ⑤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 ⑥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 ⑦沿海国可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移民和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⑧沿海国在领海拥有保持战时中立的权利; ⑨沿海国在领海内若发现外国船舶违反沿海国法律的行为,可以对其实行紧追; ⑩沿海国一般不对通过中的船舶行使管辖权; 4.无害通过:即国际法对沿海国的领海主权的限制。要点:(1)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 领海时,必须在水面上航行并且要展示其国旗;(2)军舰的无害通过权存在争议,飞机不享有无害通过权;(3)无害通过是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从内水驶出或驶入内水的航行,除例外情况,通过必须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5.公海自由的主要内容: 六大自由: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在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与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自由 6.紧追权的范围P137 沿海国对违反该国法律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水域驶向公海的外国 船舶进行追赶的权利。 7.海盗行为P135 8.群岛基线的划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P133 可以根据直线基线法,在最外缘的各岛确定一系列的点来划定群岛水域,但这种基线应包括主要的岛屿。划定的限制:长度不超过100海里;不能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 9.过境通行制度P132 指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所有的船舶和飞机都享有不受阻碍的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行仅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飞跃。 10.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区别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 领海国的大陆架是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专属经济区不是本身自然存在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大陆架不是沿海国领土,但是国家在此享有某些排他性的主权权利。 沿海国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权利和区域上有所重叠,但二者在规则形成、形态构成、法律依据、范围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不能相互完全取代。 第六章空间法 1.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P156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国际公法中普遍管辖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请求引渡的犯罪人的国家,按照签订的有关条约或互惠原则,应当将该人引渡给请求国;如果不同意引渡,无论其罪行是否发生在其境内,应当按照本国法律对该人提起诉讼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外层空间法的原则 1、共同利益原则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 3、不得据为已有原则 4、援救宇航员原则 3. 空气空间、外层空间的分界 第七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1. 外交、领事关系的区别 (1)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2)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治性机关(政府、外交部等)进行交往;而领事关系在原则上仅与接受国的非政治性机关(商贸、交通)进行交往; (3)使馆保护的利益具有全局性;领馆保护的利益则为具体性、事务性(侨民、商务、航运) (4)使馆活动范围为接受国全境;领馆活动范围则限于有关领事辖区; (5)外交特权与豁免高于领事特权与豁免; 2. 馆长级别 大使: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最高级别的使馆馆长和外交代表; 公使: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级别仅次于大使的使馆馆长和外交代表; 代办:一国外交部长向另一国外交部长派遣的最低一级使馆馆长,是代办处的馆长。 3. 国书的定义P177 国书是派遣国国家元首致送接受国国家元首的证明使馆馆长身份的正式外交文件,其内容包括馆长的品德、能力和才干的说明,希望予以信任的请求,并表示派遣国愿意与接受国发展友好关系等。国书由一国元首(大使、公使)或外交部长(代办)签署。 4. 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P181 (1)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未经馆长许可,接受过任何官员不得进入使馆馆舍。即使发生火灾, 接受国消防队员也必须在得到馆长许可后,方得进入使馆馆舍。 2.使馆档案文件:无论何时、出于何处,都不得侵犯。 3.使馆通讯自由 4.使馆免纳捐税、关税 5.使馆人员行动和旅行自由 6.使用国旗国徽 (2)外交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P182 1.外交人员人身不受侵犯:外交人员不受任何形式的逮捕或拘禁,但是不排除接受国对外 交人员的犯罪行为实施防止或者制止措施。 2.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受侵犯,包括临时住所。 3.管辖豁免; 4.免纳捐税、关税; 5.免除接受国的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共服务,免除军事义务 5. 使馆人员 馆长 外交职员 行政人员 服务人员 6.领事馆的级别和类型 ?总领事馆 ?领事馆 ?副领事 ?领事代理处 7. 领馆人员 1、领事官员:指包括馆长在内的由派遣国委派和接受国同意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包括两类: a)职业领事:派遣国政府正式委派,由派遣国国民担任,由派遣国支付报酬,不从事其他 职业的执行领事职务的官员。 b)名誉领事:一般是由派遣国从接受国境内的本国侨民或者接受国国民中选任,不属于派 遣国公务员编制序列,也不从派遣国领取薪金,其报酬从领馆收取的手续费中支付。 2、行政技术人员:书记员、翻译、电讯人员、财会人员等; 3、服务人员:司机、厨师、传达员 注意:保镖及为私人服务的人员不属于领馆人员 8.特别使团 特别使团是指一国经另一国的邀请或同意,派往该国进行或者完成特别使命的临时性代表团。 第八章国际组织法 1. 国际组织通常具有以下基本特征:P198 1、建立在主权国家之间,而不是凌驾于国家至上; 2、依据国家间正式协议而成立; 3、设有一套承担一系列持续职能的常设机构;(理事会、秘书处等) 4、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5、其主要职能是促进国际合作或防止战争 2. 联合国的宗旨 P206 a)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b)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c)促进国际间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合作 d)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 3. 联合国的原则 a)会员国主权平等 b)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d)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 e)集体协助 f)确保非会员国遵行宪章原则 g)不干涉内政 4. 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1.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 2.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FAO) 3.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UNESCO) 4. 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 5.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 6. 国际开发协会(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IDA) 7.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Intemational Bail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JBRD)(World Bank) 8. 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JFC) 9.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CAO) 10. 万国邮政联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UPU) 11. 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IT) 12 .世界气象组织(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WMO) 13. 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 14.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 15.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International Fund for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IFAD) 16.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UNIDO) 17. 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AEA) 18.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 第九章国际条约法 1. 国际条约的基本特征: 1、条约的主体必须是现代国际法所承认的国际法主体: 2、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 3、条约规定缔约方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条约应是书面形式。 2. 全权证书P234 所谓全权证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办法的,用以证明持有人为该国进行条约谈判、议定以及认证约文、签署条约的代表权限的文件。 3. 不拘束第三方的例外情况P242 a)条约所载的一项规定,可能因许多第三国认定它是必须遵守的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经反复实施,成了 国际习惯规则,从而对第三国具有拘束力 b)有关边界或领土变更的条款,虽然涉及的只是有关缔约国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新的边界 或领土归属应为第三国所尊重 c)依照最惠国条款,条约会给享有最惠国待遇的若干第三国创设权利的机会 d)某些关于运河、海峡通航的国际公约,也可能为第三国甚至为整个国际社会创设某种权 利 e)有些重要的国际公约本身就作出拘束第三国的决定,如《联合国宪章》 4. 条约中止和停止实施的区别 百度知道查的,不一定准确: 中止:暂停的意思,因为程序问题或者客观因素导致暂时性的履行不能,当妨害因素消灭后,应当恢复履行; 停止执行:就是停止,不再执行的意思,表示条约依然存在,但其中的部分/全部条款不再对条约双方具有约束力; 5.试述对条约的保留 答:(1)保留的定义。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2)、保留的规则,包括关于保留的提出。《条约法公约》规定,以下三种情况禁止保留:第一、条约本身禁止保留。第二、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第三、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 (3)、关于保留的接受与反对。《条约法公约》规定:第一、明文准许保留的条约,则 不需要其他缔约固事后予以接受,除非条约有相反规定;第二、谈判国数目有限的条约,这类条约如果从谈判国的有限数目以及条约的目的宗旨看,在全体当事国间适用条约的所有条款为每一当事国承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则保留必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第三、如果一个条约是一个国际组织的组织文件,除另有规定外,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部门的接受;第四、凡不属上述情况的,除条约本身另有规定外,如果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就该另一缔约国而言,保留国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但须以该条约已对这些国家生效为条件;如果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并不因此而不产生效力,但反对国明确表示相反意思者不在此限;一国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而附有保留的行为,只要至少有另一缔约国已经接受该项保留,就成为有效。《条约法公约》还规定了默示接受保留的方式: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如果一国在接到保留国的通知后12个月的期间届满之日,或至其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日为止,未对保留提出反对,该保留即被视为业经该国接受,在这两个日期中,以较后一个日期为准。 (4)、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保留的范围及于保留国与其他缔约国的关系,而并不影响其他条约缔约国相互之间的关系。 (5)、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的反对。《条约法公约》规定,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得随时撤回,无须经业已接受保留的国家的同意;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亦得随时撤回;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的反对都应通知有关当事国,撤回自接受保留国或提出保留国收到通知时起开始发生效力。 (6)、关于保留的程序。《条约法公约》规定,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至有关缔约国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它国家,撤回保留或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如果保留是在签署待批准的条约时提出的,保留国应在批准条约时确认此项保留,遇有这种情况,该项保留应视为在其确认之日提出。 第十章国际争端法 国际争端的概念 狭义: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意见不一致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 国际争端的种类P250 (一)法律性质的争端 (二)政治性质的争端 (三)混合型争端 (四)事实型争端 具体说,如:法律冲突、引渡罪犯、庇护问题、贸易争端、汇率问题、划界问题、军备控制问题、武器试验、参拜问题、朝核问题、伊朗核问题、核不扩散问题、 国际争端的特征 其一,国际争端的主体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 其二,国际争端的双方或多方当事者彼此平等。 其三,国际争端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其四,国际争端的原因复杂。 其五,国际争端的解决受到国际关系力量对比的制约。 其六,国际争端解决办法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生变化 反报和报复P252 反报是指一国对他国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但不违法的行为以同样的或类似的行为作为的回报; 报复是指一国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与之相应的措施作为回应。 主要区别:报复所针对的是一种违反国际条约或双边条约义务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引起反报原因,通常是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而非违反国际法的不法行为。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的特征: 1.(适用面宽)适用于各种不同种类的争端;(只要争端当事方同意) 2. 争端当事国的主权得到充分尊重。在采用政治方法的过程中,第三方介入的作用不论如何重要,都只能起促进作用,他们没有任何决定的权力。 3. 此方法并非最后的争端解决方法。也就是不影响争端当事国再采用此方法的同时或者在采用此方法失败以后,寻求另外的解决方法。 4. 政治解决方法不产生法律拘束力,而由当事国承担道义责任。但是若双方达成协议,则双方有遵守协议的义务,此协议是有法律拘束力的。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的特征: 1.法律方法只适用于解决法律性争端,而对纯属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政治性争端一般不采用 法律方法解决。 2.法律方法是由临时设立的或常设的机构进行的,此种机构必须具有相对完善的组织或程 序规则。 3.依据的是法律规则。 4.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对当事国有法律拘束力,当事国有义务加以遵守。裁决和判决是终 判,不得上诉。 5.法律方法是一种最后的解决方法,采用法律程序之后,一般就不再诉诸其他程序了。 国际仲裁P258 是指争端当事国根据他们的协议,将争端交给他们自行选定的仲裁员处理,由他们做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法律方法。这种程序通常用来解决有条约的解释和适用而引起的争端,例如领土主权问题,边界问题、为本国国民提出的求偿问题等等。 国际司法解决P262 司法解决是指争端当事国把它们之间的争端交由一个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做出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P264 1.自愿管辖 争端当事国根据相互协议或临时协定向法院“提交之一切案件”。此类案件应由当事国双方提交国际法院,只有当事国双方彼此同意才是法院管辖权的依据。 2.协定管辖 《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所特定的一切事件,称为“协定管辖”。 3.任意强制管辖 国家事先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之一切法律争端。 国际司法解决和国际仲裁的区别: 1、前者的法庭是事先组成和固定的,后者是为解决争端而临时设立; 2、前者的法官是根据规约选举产生的,后者的仲裁员由当事国指派的; 3、前者适用国际法,后者的仲裁依据是当事国之间的协议; 4、有的法院判决有执行程序 第十一章战争法 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 战争可能通过一方或双方宣战开始,也可能通过一方使用武力,另一方认为是战争行为而开始。 (1)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双方关闭在敌国的使领馆,使领馆人员返回派遣国。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在离境前仍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 (2)条约关系发生变化:交战国之间的同盟条约、和平条约、司法协助条约等政治性条约和有关贸易及商务往来条约即行失效或停止实施,但边界条约、割让条约等应继续有效。 (3)断绝通商往来 (4)对敌产、敌国公民的影响:战争开始,处于敌国领土上的交战国人民或被允许在适当期限内撤退,或被允许继续居留。但交战国一般对居留在其境内的敌国公民往往实行各种限制,例如,进行登记,或强制集中居住在一定地区,甚至拘留。敌国的财产可分为国家财产和私人财产;军事性质的财产和非军事性质的财产。凡敌国的国家财产,除使领馆外,均可以没收,也可以使用,但不能变卖(留有余地)对敌国的私人财产,原则上不得侵犯,但可以加以限制,禁止转移、冻结和征用。对于军事性质的财产,可以没收或破坏。 国际法上对战争手段、方法的一般限制:P279 1.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一般限制 (1)禁止使用极其残酷的武器 (2)禁止使用有毒、化学和生物武器 (3)禁止殃及平民、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5)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第十二章国际法的新领域和新发展 《国际人权宪章》包括的5个文件: 1.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 2.1966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3.1966不把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4.1966年任择议定书:规定人权事务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缔约国个人的来文 5.1989年任择议定书:废除死刑 国际环境面临的问题 (1)臭氧层破坏。臭氧层破坏是指由于人类向大气排放了过多的氟氯烃类(如制冷剂氟利昂等)消耗臭氧层物质,造成臭氧损耗导致臭氧层减薄甚至出现臭氧空洞。 (2)全球变暖。全球变暖是指由于人类向大气中排放了过量的温室气体(如二氧化碳等)发生温室效应,引起全球气温升高。 (3)酸雨。酸雨是指所含酸性物质超过一定标准的自然降水。 (4)沙漠化和干旱。沙漠化是指包括气候变异和人类活动在内的种种因素造成的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的土地退化。 (5)海洋污染。由于海上运输、海上石油勘探开发等海上活动的增加,更由于陆源污染大量流入海洋,海洋污染出现了不断加剧的趋势。 (6)生物多样性破坏。生物多样性破坏是指因不合理的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造成物种灭绝或处于濒危境地,使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遭受破坏。 (7)资源匮乏,能源短缺。这指由于人类对资源的过多消耗和需求的增加而出现的资源供不应求状况。在对资源的需求中,能源需求更强烈,能源短缺也更突出。 (8)太空污染。太空污染是指人类的太空活动将某些物质遗留在太空给太空造成的污染和太空物质与地球物质相互影响造成的污染。 国际发展法的主要原则: 1.国家权利平等原则P315 2.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3.不对等的优惠原则:规定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一种单方面的补偿 4.集体自力更生原则 5.可持续发展原则 国际法上的损害责任的定义P320 即“国际损害责任”,它是指国际法主体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本文档为【国际法完整版】,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650122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55KB
软件:Word
页数:30
分类:法学
上传时间:2019-04-05
浏览量: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