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1总则
1.0.1为使建筑的抗震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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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确的设防类别,以减轻地震灾害,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
1.0.3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本标准未列的行业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按有关部门的专门规定执行。
1.0.4各行业、各部门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行业标准,应符合本标准对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的原则要求和规定。
3基本规定
3.0.1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3.0.1.1社会影响和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
3.0.1.2城市的大小和地位、行业的特点、工矿企业的规模。
3.0.1.3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
3.0.1.4结构本身的抗震潜力大小、使用功能恢复的难易程度。
3.0.1.5建筑物各单元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根据局部的单元划分类别。
3.0.1.6在不同行业之间的相同建筑,由于所处地位及受地震破坏后产生后果及影响不同,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不相同。
3.0.2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可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类别,其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3.0.2.1甲类建筑,地震破坏后对社会有严重影响,对国民经济有巨大损失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
3.0.2.2乙类建筑,主要指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且地震破坏会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和国民经济重大损失的建筑。
3.0.2.3丙类建筑,地震破坏后有一般影响及其他不属于甲、乙、丁类的建筑。
3.0.2.4丁类建筑,地震破坏或倒塌不会影响甲、乙、丙类建筑,且社会影响、经济损失轻微的建筑。一般为储存物品价值低、人员活动少的单层仓库等建筑。
3.0.3各类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3.0.3.1甲类建筑,应按提高设防烈度一度设计(包括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
3.0.3.2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
4广播、电视和邮电通信建筑
4.0.1本章适用于广播、电视和邮电通信建筑抗震设防。
4.0.2广播、电视和邮电通信建筑,应根据其在整个信息网络中的地位和保证信息网络通畅的作用划分抗震设防类别,其配套的供电、供水的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应与主体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当供电、供水的建筑为单独建筑时,可划分为乙类建筑。
4.0.3广播、电视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4.0.4邮电通信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5交通运输建筑
5.0.1本章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运和空运系统的主要生产建筑抗震设防。
5.0.2交通运输系统生产建筑应根据交通运输线路中的地位和对抢险救灾、恢复生产所起的作用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5.0.3铁路系统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5.0.3的规定。
5.0.4公路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5.0.4的规定。
5.0.5水运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5.0.5的规定。
5.0.6空运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5.0.6的规定。
6能源建筑
6.0.1本章适用于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生产建筑的抗震设防。
6.0.2能源系统生产建筑,应根据生产关联企业的范围及遭遇地震破坏后经济损失的大小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6.0.3各类电厂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6.0.3的规定。
6.0.4石油天然气生产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6.0.5煤炭工业的主厂房可按丙类建筑考虑。
6.0.6煤炭工业的生产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6.0.6的规定。
7原材料工业建筑
7.0.1本章适用于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和轻工业原材料的生产厂房的建筑抗震设防。
7.0.2原材料生产建筑,应根据其规模、停产后关联企业的经济损失的大小和修复的难易程度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7.0.3冶金工业企业、建材工业企业及其矿山的生产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7.0.3的规定。
7.0.4钢铁和有色冶金及建筑材料生产厂房应划分为丙类建筑。
7.0.5化工及石油化工生产建筑抗震设防鲤别,应符合表7.0.5的规定。
7.0.6轻工原材料生产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7.0.6的规定。
8加工制造工业建筑
8.0.1本章适用于机械、船舶、航空、航天、电子、纺织、轻工等工业生产建筑抗震设防。
8.0.2加工制造工业生产建筑,应根据地震破坏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8.0.3航空工业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8.0.3的规定。
8.0.4航天工业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8.0.4的规定。
8.0.5纺织工业的化纤生产企业中,具有化工性质的生产建筑,可按本标准第7.0.5条划分。
8.0.6轻工业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厂房及相关的控制系统的
9城市抗震防灾建筑
9.0.1本章适用于城市抗震防灾、救灾有关的建筑抗震设防。
9.0.2城市抗震防灾建筑,应根据其社会影响和关联企业的经济损失的大小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9.0.3广播、通信、交通运输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按本标准有关章节的规定采用,医疗、城市动力系统、消防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9.0.3的规定。
9.0.4工矿企业的医疗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可类比表9.0.3采用。
10民用及其他建筑
10.0.1本章适用于住宅、旅馆、办公楼、教学楼、资料室、实验室、计算站、博物馆、幼儿园、公共建筑(影剧院、大会堂、体育馆)、商业建筑等的建筑抗震。
10.0.2民用及其他建筑,应主要以其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大小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10.0.3民用及其他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10.0.3的规定。
11仓库类建筑
11.0.1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仓库类建筑抗震设防。
11.0.2仓库类建筑,应根据其存放物品的经济价值和损坏后次生灾害的大小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11.0.3仓库类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11.0.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