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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公法》十年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排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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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公法》十年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排序版)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公法》十年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排序版)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公法》十年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排序版)说明:试卷号:1018。资料整理于2020年6月22日,资料涵盖了2009年1月至2020年1月国开中央电大期末纸质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论述安理会的职权。[2010年7月试题]答:安理会的职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安理会有权对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争端的情势进行调查,以断定它继续存在是否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对于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安理会有权促...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公法》十年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排序版)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公法》十年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排序版)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公法》十年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排序版)说明:试卷号:1018。资料整理于2020年6月22日,资料涵盖了2009年1月至2020年1月国开中央电大期末纸质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论述安理会的职权。[2010年7月试题]答:安理会的职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安理会有权对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争端的情势进行调查,以断定它继续存在是否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对于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安理会有权促请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并可提出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调整方法的建议,同时也可以进行斡旋、调停或和解等。第二,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有权断定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侵略行为的存在,并可对这样的行为决定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非武力的和武力措施。试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2020年1月试题]答: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一、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和义务。从大陆架的定义可以看出,大陆架是属于沿海国的。大陆架不仅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其领海之外的延伸,而且是该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国家对它的资源具有主权权利及相应的管辖权。但是,它又不属国家的领土,国家对其大陆架不具有类似对领土的完整主权,大陆架上仍允许他国保持某种权利,且不影响其上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1.资源的主权权利;2.专属管辖权;3.缴付费用或实物的义务。二、大陆架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和上空的地位。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不得对航行和《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国家的其他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于扰。三、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铺设管道路线的划定须经沿岸国同意,在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时应顾及已经铺设的电缆和管道,不得妨害对现有电缆和管道的修理。论述如何确定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2009年1月试题]答:确定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第一,《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1)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的行为;(2)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第二,《海牙公约》规定的是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这种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同行为均属犯罪行为。第三,《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3)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4)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5)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第四,《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规定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行为为非法,包括:(1)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行为;(2)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的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这些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论述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联系与区别。[2016年7月试题]答: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在该区域内,沿海国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特定的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利其他权利。第一,二者的联系: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200海里范围内是一个重叠区域。都是国家管辖范围,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两者关系密切。第二,二者的区别:①两者的形成方式和过程不同。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的自然延伸,包括被海水淹没的陆地、海床和底土,而专属经济区不是根据自然延伸,而是根据一定的宽度,即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海洋区域。②两者的法律根据不同。大陆架法律概念一方面是在自然科学大陆架的概念基础上形成,另一方面又基于习惯国际法,并得到《大陆架公约》的承认。而专属经济区则是在20世纪70年代才出现的法律概念。③沿海国在两个区域的权利义务不同。在200海里内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限于大陆架海床和底土以及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及定居种生物。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域内的权利则不仅包括200海里的大陆架权利部分,而且包括200海里的水域,在区域内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利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不论生物资源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④两者的范围不同。200海里是大陆架最小宽度,却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可能是大陆架。试论述公海上的管辖权。[2012年7月试题]答:国家对公海虽不具有管辖权,但是为维护公海上的良好秩序,保证各国更好地利用公海,行使公海上的自由权利,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公海上对特定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第一,船旗国的管辖。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其船旗国的专属管辖。①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船舶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②在纪律事项上,只有发给船长证书或驾驶资格证书或执照的国家,才有权在经过适当的法律程序后宣告撤销该证书,即使证书持有人不是发给证书的国家的国民也不例外。③船旗国当局以外的任何当局,即使作为一种调查措施,也不应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第二,各国的管辖。各国对于公海上发生的并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应予管辖,加强合作采取措施。这样的行为主要有海盗行为、贩运奴隶、贩运毒品和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等。①海盗行为。海盗行为是国际罪行,海盗是人类的公敌。为维持公海上的安全,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海盗和他的船舶由于海盗行为的事实而丧失船旗国的专属管辖和他们的国家属性。各国均可将海盗拿捕,交付本国法院审判和处罚。对海盗船或飞机及其上的财物可扣押并可由扣押国的法院决定应采取的行动,但受善意第三者的权利的限制。②贩运奴隶。贩运奴隶是奴隶贩卖的行为之一,也是一种国际犯罪行为,是国际法所禁止的。奴隶贩卖包括一切涉及俘获、置有或处理一切人,使其贬为奴隶之行为;一切涉及以出售或交换为目的而置有奴隶的行为,总之包括贩卖或运输奴隶之每一种行为。以任何运输方式将奴隶从一国运至他国之行为或企图,或为此等行为从犯之行为,应由当事国法律规定为刑事罪,罪犯应受极严厉之刑罚。③未经许可的广播。未经许可的广播是指船舶或设施违反国际规章在公海上播送旨在使公众收听或收看的无线电传音或电视广播,但遇难呼号的播送除外。所有国家应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从这种未经许可的广播。对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的任何人,其船旗国、设施登记国、所属国、可以收到这种广播的任何国家或得到许可的无线电通信受到干扰的任何国家都有管辖权。这些国家可逮捕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的任何人或船舶,并扣押广播器材。④贩运毒品。贩运毒品指违反国际公约规定,在公海上从事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调理物质。非法种植、制造、贩卖、购买和运输麻醉品即构成犯罪。任何国家如有合理根据认为一艘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从事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可要求其他国家合作,制止这种贩运。所有国家都应进行合作,以制止这种贩运。试论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2017年6月试题]答:第一,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第二,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①联合国会员国;②《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③其他国家,按联合国宪章规定,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第三,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①当事国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②《联合国宪章》规定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规定提交的一切案件;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的案件。试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2014年1月试题]答: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均有一个投票权。程序问题,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非程序的实质问题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决定。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提案,但是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程序问题有:通过或修改安理会的议事规则;确定推选安理会主席的方法;组织安理会本身使其能持续行使职能;选定安理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没立执行其职能所必需的机构;邀请在安理会中没有代表的会员国在对该国利益有特别关系时参加安理会的讨论;邀请在安理会正在审议的争端中为当事国的任何国家参加关丁该争端的讨论。如果对某一事项是程序性的还是实质性的发生争执,须先决定该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时,常任理事国可行使否决权,否决其为程序问题。在对作为实质问题的该事项表决时,常任理事国还可行使否决权,此即所谓“双重否决权”。但是从20世纪50年代起,常由安理会主席裁定有疑问的事项是程序性事项,非经9个以上理事国推翻,主席的裁定有效。试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2014年7月试题]试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2015年1月试题]试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2018年7月试题]试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2019年7月试题]答: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它们在国际法中代表着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或称国际法的最高准则。它们的特征包括: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构成国际法基础;具有强行法的性质。综观国际法的各项文件,可以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项:(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最重要的原则。(2)不侵犯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引申,也是国际法发展进步的表现。不侵犯原则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建立各国友好关系,保护国家主权、立和领土完整的最基本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任何国家或者国家集团不得以军事、政治、经济或者任何其他手段干涉他国内政。不干涉内政原则也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引申。(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它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由“条约必须信守”这一古老的国际习惯规则发展而来的《联合国宪章》规定其为一项各国均应遵守的国际法原则。试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2011年7月试题]试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2013年1月试题]答:第一,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第二,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1)联合国会员国;(2)《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3)其他国家,按联合国宪章规定,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第三,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1)当事国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2)《联合国宪章》规定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规定提交的一切案件;(3)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规定提交的案件。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2015年7月试题]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2019年1月试题]答:第一,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是联合国负责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机关。安理会根据宪章规定有权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决定。安理会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负主要责任。具体地说,包括以下职权:第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职权。在和平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方面,安理会对于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势可以进行调查,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第三,制止侵略的职权。在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对和平的破坏和侵略行为是不是存在。它可以促请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磐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安理会也可以决定采取非武力的措施以实施其决议,包括局部或全部停止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作,以及断绝外交关系,并促请会员国执行这些措施。如上述措施不够,安理会可以采取必要的海陆空军事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试述联合国的宗旨。[2010年1月试题]试述联合国的宗旨。[2012年1月试题]试述联合国的宗旨。[2018年1月试题]答:《联合国宪章》在序言和第1条中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主要包括4项:第一,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第二,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第三,促成国际合作。《联合国宪章》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以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第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2009年7月试题]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2013年7月试题]答:第一,外国人是指不具有本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自然人,即外国国民。第二,外国人的地位,即外国人在一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承受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说明外国人出境、居留、和离境的一般规则。如:一国原则上可以自由决定外国人人境问题;自由决定外国人在本国居留问题;有权将属于某种情况的外国人驱逐出境。第四,外国人待遇的原则,简单说明各项原则的含义。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试述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2017年1月试题]答: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遇;豁免是指对驻在国管辖权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权之内。外交特权利豁免本质上属于代表的国家,而不属于外交代表个人,因此个人无权自行放弃。具体内容如下:第一,人身不可侵犯①接受国对外交代表的尊严应予尊重,不得侮辱其人格,不得对外交代表的人身实施搜查、逮捕或拘留。②接受国有责任保护外交代表的人身不受侵犯。第二,寓所、财产、 文书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文书英文书写纸用a4纸打印行政执法文书范本护理文书的书写规范及要求原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信件不可侵犯。①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一如使馆馆舍,应享有同样的不可侵犯权及保护。②接受国不得侵犯外交代表的文书、信件以及财产。第三,管辖豁免①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不受驻在国的刑事管辖,除非其本国政府同意放弃这一特权。②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外交代表卷入的民事纠纷,接受国法院不得对其实行审判和处罚,也不得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其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在行政管辖事项上,接受国有关机关不得对外交代表实行管辖。有三种例外:私有不动产之无权诉讼;私人身份的遗产继承或赠与诉讼;公务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第四,免税免验外交代表免除一切对人、对物课征的国家的、区域的或地方的捐税,主要是免纳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直接税。第五,其他豁免免于接受国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共服务,如不承担个人捐赠,不担任陪审员等法律义务,免除兵役等军事义务。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2011年1月试题]答:第一,责任的主体有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或从其领±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国际组织比照发射国承担责任。国家共同发射的空间实体,由他们分别或共同负责。第二,责任范围:要求说明何为损害责任,即外空发射物体给国家、国民造成的生命、财产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地理范围是:凡给地球表面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发射国要承担绝对赔偿责任;凡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造成损害,只有因发射的过失才承担责任,无过失无责任;以及外空发射物体。第三,简单说明求偿的提出和途径。2030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学前儿童科学教育》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5042030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学前儿童科学教育》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504)盗传必究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每小题3分,共30分)1.提出认知发展阶段理论的是()。A.加涅B.皮亚杰C.布鲁纳D.布鲁姆2.确定学前儿童科学教育目标的依据主要有:()。A.心理学依据、科学依据、社会依据B.心理学依据、社会依据、学科依据C.学科依据、心理学依据、行为学依据D.科学依据、社会依据、行为学依据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学前儿童科学教育内容选编原则的是()。A.地方性B.启蒙性C.时代性D.环境性4.把一堆物品放在一起进行分类,黄瓜、罗卜都是蔬菜,苹果、红枣、梨都不是蔬菜,这是()。A.挑选分类B.二元分类C.感知分类D.多元分类5.用于科学教育的文艺作品范围很广,主要有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下例作品中不属艺术作品的是()。A.图片B.歌曲C.谜语D.科普画册6.下列材料中属于操作实验类材料的是:()。A.橡皮泥B.昆虫标本C.编制机D.放大镜7.学前儿童科学教育的社会资源包括()。A.组织资源、人力资源、物力资源、天然资源B.物力资源、自然资源、组织资源、人力资源C.人文资源、自然资源、生活资源、组织资源D.组织资源、人文资源、物力资源、自然资源8.学前儿童科学教育中教师的语言应具有()。A.活动性、形象性、逻辑性、目的性B.目的性、开放性、启发性、逻辑性C.形象性、开放性、启发性、逻辑性D.启发性、形象性、逻辑性、目的性9.下列评价中,不属于对学前儿童发展评价的是()。A.学前儿童科学知识、经验的评价B.学前儿童科学教育活动过程的评价C.学前儿童科学方法及能力的评价D.学前儿童科学情感和态度的评价10.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学前儿童探究性学习基本环节的是;()。A.设置情景、提出问题、动手操作B.提出问题、推测和假设、设计实验C.寻求实证、信息和数据的处理D.获得结论和表达、联系生活实践,提出新的问题二、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1.科学技术的功能包括认识功能和创造功能。(×)12.学前儿童科学教育单元目标是指一个单元的教育目标,这种“单元”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是“时间单元”,另一种是“主题活动单元”。(√)13.注意内容必须符合科学原理,不能违背科学事实,这是学前儿童科学教育内容选择的科学性要求。(√)14.间接观察是利用各种仪器、仪表等工具,运用科学观察手段,对物体进行观察。因而在精度、速度、范围等方面都比直接观察优越。(√)15.通过测量,可以帮助学前儿童更准确地去观察、认识周围世界,获取关于时间、空间等方面的具体经验,促进学前儿童数量化思维的发展。(√)16.活动室建构的基本理念是:以活动室为科技活动的主阵地,以问题情境和任务情境为引导,以尝试、探索、设计、制作为类型组织探索、设计、制作活动,实现在科学态度、知识、技能、方法、能力、行为、习惯方面的培养。(√)17.家庭及家长在学前儿童科学学习中要鼓励儿童进行探索,在学前儿童没有进行发现活动之前就对有关问题进行解答。(×)18.集体教学活动是教师根据学前儿童科学教育的目标和任务,面向全体学前儿童开展的科学教育活动。(√)19.科学区角活动的内容一般可分为:学习性区角和科学性区角。(×)20.“STS”教育的基本涵义是指把科学教育和当前社会发展、社会生活紧密结合起来,既考虑当代科学技术发展对教育提出的要求,又要研究社会成员对现代和未来社会生产、生活的发展做出的决策。(√)三、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28分)21.简述科学经验与科学概念的区别与联系?答:在科学学习过程中,学前儿童初级科学概念的形成,依赖于科学经验的获得。脱离了科学经验的概念学习是不可行的,科学经验是学前儿童形成初级的科学概念的基础,科学经验影响着初级科学概念的内涵,并有效地丰富和发展着学前儿童的初级科学概念。相反,如果只是重视科学经验的获得,而忽视科学概念的形成,显然也是不合适的。在科学学习中,不能迁就学前儿童思维的具体形象性,不能满足于感知表面现象,而要努力引导学前儿童整理零散的知识经验,促进初级的科学概念的形成,并逐渐提高概念水平,促进学前儿童抽象逻辑思维的萌芽与发展。22.如何对学前儿童进行有效的分类指导?答:(1)指导儿童在充分感知物体的基础上进行分类;(2)帮助学前儿童学习不同的分类活动类型;(3)指导学前儿童学习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4)帮助学前儿童明确分类标准,并鼓励他们自己确定分类标准。23.联系实际情况阐述集体科学教学活动的实施与指导?答:(1)明确任务,引起兴趣,导入活动;(2)引导学前儿童运用多种感官、多种方法进行感知、操作;(3)使学前儿童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4)引导学前儿童学习用各种方式进行表达;(5)要注意结束活动的时间及方式。24.什么是自然观察法?它有什么优缺点?答:自然观察是评价者对学前儿童在日常生活中、自然状态下的行为进行观察及评价的方式。自然观察的优点:(1)不受时间间隔的限制,只要事件一出现,便可随事件或行为的发展持续记录,可以经济有效地利用时间和精力。(2)在学前儿童自然的状态下进行观察和评价,学前儿童基本不受干扰,或很少受到干扰,能收集到学前儿童最真实的行为资料。自然观察的缺点:(1)自然观察时需要评价者进行详细的、如实的记录,对记录技术要求高,用手工操作往往很困难,而且对记录者的文字表述的要求也比较高,需要记录者用准确的词汇进行描述。(2)由于只记录选定行为的发生过程,所以有可能这些观察到的行为现象,在不同的时间和场合会有不同的意义。四、设计题(共22分)25.请用以下素材和已有知识,设计一份科学教育活动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并对其中方法的设计进行说明。啄木鸟啄木鸟为著名的森林益鸟,除能以其身体特有的结构而消灭树皮下面的害虫之外,人们还可以根据其啄木留下的痕迹作为森林采伐的指示,因而称为“森林医生”。啄木鸟是树木上攀援的鸟类,它后肢上四趾分为两组,两趾向前,两趾向后,可以很容易的攀附在树木上。它的嘴象一把凿子,专食树皮下栖息的害虫。它尾羽的尾轴坚硬而富有弹性,在啄木时起着支架身体的作用。(1)格式正确;(2分)(2)目标设计、(4分)内容设计、(4分)活动材料与环境的设计、(4分)过程设计。(4分)(3)方法设计的理由:(4分)①根据活动目标设计方法;②根据活动内容设计方法;③根据本班学前儿童的特点设计方法;④根据幼儿园设备条件设计方法;⑤各种方法的配合使用。设计:(略)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经济法》十年期末考试问答题题库(排序版)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经济法》十年期末考试问答题题库(排序版)(电大期末纸质考试必备资料)说明:试卷号码:1042。资料整理于2020年6月25日,收集了2007年7月至2020年1月的中央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GATTl994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适用范围。[2008年7月试题]GATT1994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适用范围。[2010年7月试题]答:GATTl994国民待遇的原则的含义、适用范围。其含义是:一缔约方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时,进方不应直接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国民待遇原则仅适用于进口国对进口产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边境措施(如海关估价,通关征税手续、进出口商品检验、许可证手续)。国民待遇原则也不适用于投资措施和产品出1:1。按照WTO争端解决 机制 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机制反恐怖工作机制企业员工晋升机制公司员工晋升机制员工晋升机制图 ,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哪些?[2011年1月试题]按照WTO争端解决机制,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哪些?[2012年1月试题]按照WTO争端解决机制,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哪些?[2015年1月试题]答:第一,协商。协商解决争端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问题得到解决或达成谅解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争端发生后,要求协商的申请人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接到协商申请的成员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天内应做出答复,并在30天内进行协商,60天内解决争端。凡与此争端有重要利益关系的成员在传阅协商申请日起10天内通知协商各方和DSB后,允许参加协商。第二,斡旋、调解和调停。在解决争端的60天期限内,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是争端双方自愿执行的程序,可由任何一方提出,随时开始,随时结束。第三,专家小组。如果收到申请方在规定的日期内未做出答复,或未进行协商或双方未能解决争端,或者争端双方一致认为斡旋、调解和调停不能解决争端,则可向DSB提交设立专家小组的申请。专家小组通常由3至5名在国际贸易领域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资深的政府与非政府人员组成,按照专家小组的工作程度和严格的时限,对将要处理的申诉案件的事实、法律(协定)的适用及一致性做出客观的评估,并向DSB提出调查结果报告及有关圆满解决争端的建议,从报告提交DSB起60天内,由DSB会议通过此报告。如争端一方提出上诉,则报告不予通过。第四,上诉机构的审议。当争端一方对专家小组的报告持有异议并将上诉决定通知DSB、或DSB-致反对采纳专家小组的报告时,则由DSB设立的常设上诉机构处理对该案件的上诉。常设上诉机构由广泛代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7名公认的具有法律、国际贸易和有关协定专门知识的权威人士组成,任期4年。该机构不隶属于任何政府。上诉只能由争端方提起,且上诉事由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中论及的法律问题及该小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的报告可以确认、修改或反对专家小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如上诉机构报告被DSB采纳,则争端各方应无条件接受。第五,补偿和交叉报复。当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建议或报告未被DSB采纳或执行时,在自愿的基础上,争端各方可就补偿办法达成一致协议。如在合理期限后20天内不能达成令人满意的一致,则援引争端解决程序的一方可要求DSB授权其中止履行对有关协议(协定)的减让和其它义务,除非DSB-致拒绝该项要求。第六,仲裁。作为可供选择的解决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另一种办法,是由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仲裁条约),直接将案件提交仲裁,并将结果通知DSB和有关协定的理事会和委员会。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一经通过则对争端各方有约束力,请简述争端各方执行报告的三种方式。[2016年7月试题]答:按照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一经通过,其建议和裁决对当事各方有约束力,争端方应无条件接受。WTO争端解决程序规定了以下三种执行报告的方式:第一,实际履行,在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后30天内举行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有关成员应将执行争端解决机构建议和裁决的意向通知该机构。该建议和裁决应迅速执行,如不能迅速执行,有关成员应确定一个合理的执行期限。合理执行期限可以经有关成员提议,由争端解决机构批准;或者在没有批准时采用争议各方在建议裁决做出后45天内经协商同意确定的期限;如不能协商确定,应该在建议裁决做出后90天内由仲裁裁决确定执行期限。第二,补偿,如果被诉方的措施违反了WTO规则,而且没有在前述合理的期限内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使争议的措施符合相关协议,则被诉方应申诉方请求,必须在合理期限届满前与申诉方进行谈判,以期形成双方可以接受的补偿。补偿是指被诉方在贸易机会、市场准人等方面给予申诉方相当于其所受损失的减让。补偿是临时措施,只在被诉方未能实际履行争端解决机构建议裁决时适用,且应与WTO有关协议保持一致。第三,授权报复,如果争议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届满后20天内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申诉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对被诉方进行报复,即中止履行应承担的给予被诉方贸易减让义务或其他义务。报复可分为同部门报复、跨部门报复和跨协议报复3种。争端解决机构应在合理期限届满后30天内给予相应授权,除非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拒绝授权。被诉方可以就报复水平的适当性提请WTO争端解决机构进行仲裁。报复措施是临时性的,只要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报复措施应终止:(1)被认定违反相关WTO协议的有关措施已被取消;(2)被诉方对申诉方所受的利益损失提供了解决方法;(3)争端当事方达成了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2007年7月试题]答:《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包括:(1)国民待遇原则。(2)优先权原则。(3)专利权商标权独立性原则。(4)临时保护原则。根据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被请求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是什么?[2009年1月试题]根据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被请求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是什么?[2010年7月试题]答:根据公约的规定,一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另一缔约国的仲裁裁决,除非在下列情况下方可拒绝承认和执行:第一,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对其适用的法律,当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之下;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时,根据作出裁决国家的法律,仲裁协议无效。第二,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第三,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未提到的,或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范围之内的争议;或者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则该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第四,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当事人之间没有这种协议时,同进行仲裁国家的法律不符。第五,裁决对当事人还未产生法律效力,或者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撤销或停止执行。第六,争议的事项依照被请求国的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第七,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将和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只要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被请求国有权拒绝承认和执行。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 二手车买卖合同 免费下载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协议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房屋买卖合同免费下载车位买卖合同免费下载 公约》,卖方承担的所有权担保义务有哪些?[2008年1月试题]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所有权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应保证其所售货物的所有权不因存在买方所不知的瑕疵而被追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其含义有三:第一,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物。假如卖方将偷窃的东西卖给买方,则违反他对货物的所有权担保义务。第二,卖方应担保货物上不存在订立合同时不为买方所知的他人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等。第三,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其提交的货物不得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简述GATT1994之国民待遇原则及其适用。[2017年1月试题]简述GATT1994之国民待遇原则及其适用。[2017年6月试题]答:GATT条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其含义是一成员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境内时,进口方不应直接或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以及在执行国内规章方面施行差别待遇。第一,国民待遇原则的给惠对象是在进口国销售的原产于另一成员的类似产品;给惠标准是在征税方面“不高于”对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在执法方面不歧视外国相似产品;给惠方面仅适用于进口国对进口产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第二,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边境措施。第三,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投资措施和产品出口。第四,GATT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出口产品。简述《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之含义。[2012年7月试题]简述《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之含义。[2014年1月试题]简述《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之含义。[2019年7月试题]答:《巴黎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包括以下方面含义:(1)任何成员国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在其它成员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只要遵守各该国国民应遵守的条件和手续,就应和该国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并在其权利遭受任何侵害时,可得到同样的法律救济。(2)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即使在要求保护的国家没有住所或营业所,其工业产权也应受到保护。(3)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凡在公约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也享有与公约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4)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明确地予以保留,即不给外国人国民待遇。例如:要求外国人依本国民事诉讼程序处理诉讼事宜,或要求外国人只能由本国律师代理等等。这些保留规定符合实际需要,具有可行性。(5)国民待遇原则仅仅保证了缔约国国民在其它缔约国享受与该国国民同样的待遇,但对于该国给予的保护水平的高低则不能约束。简述《巴黎公约》优先权原则及其适用范围。[2015年7月试题]简述《巴黎公约》优先权原则及其适用范围。[2019年1月试题]答:第一,《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第二,《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并不是对公约所指的一切工业产权全部适用,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第三,对于商号、商誉、产地名称等则不适用。第四,公约没有把服务商标的注册作为对成员国国内法的硬性要求。成员国可以对服务商标提供注册保护,也可以不提供注册保护。当提供注册保护时,该国有权决定对服务商标适用优先权原则。简述《巴黎公约》专利权与商标权独立性原则。[2011年7月试题]简述《巴黎公约》专利权与商标权独立性原则。[2014年7月试题]简述《巴黎公约》专利权与商标权独立性原则。[2016年1月试题]答:第一,规定专利权、商标权独立性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各国具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申请程序。第二,专利权独立原则意指成员国国民向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国为同一发明而取得的专利相互独立、各不相涉。特别是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各项专利,在专利的无效原因、被撤消权利的原因以及有效期限方面是没有任何关系的。第三,商标权独立原则是指对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注腮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丽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注册的商标,应视为与在其它成员包括申请人所属国注册的商标无关。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之风险转移原则。[2012年1月试题]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之风险转移原则。[2014年7月试题]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之风险转移原则。[2015年7月试题]答:《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第一,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第二,过失划分原则。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第三,国际惯例优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自己的规定。第四,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依据公约的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之卖方担保义务。[2011年7月试题]答:包括卖方对所交货物的质量保证和所有权保证。第一,质量担保,质量担保又称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第二,所有权担保,所有权担保又称追夺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应保证其所售货物的所有权不因存在买方所不知的瑕疵而被追夺。简述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2010年7月试题]答:《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时间作了以下规定:第一,涉及运输的交货,可以分为两种:(1)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2)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第二,在途货物的交货,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第三,不涉及运输的交货,不涉及运输的交货也有两种情况:(1)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此时,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或在货物交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收时起转移给买方;(2)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开始转移给买方。简述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之风险转移原则。[2019年7月试题]答: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第一,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第二,过失划分原则。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但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是卖方无违约责任。第三,国际惯例优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自己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的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不同于《公约》的规定,则该国际惯例优先适用。第四,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依据《公约>的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简述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之卖方担保义务。[2018年1月试题]答:包括卖方对所交货物的质量保证和所有权保证。第一,质量担保,质量担保又称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第二,所有权担保,所有权担保又称追夺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应保证其所售货物的所有权不因存在买方所不知的瑕疵而被追夺。简述FOB和CIF术语的异同点。[2010年1月试题]答:FOB和CIF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两种贸易术语,分别属于不同的两个组别,FOB属于主要运费未付,CIF属于主要运费已付,但二者都属于装运式术语,风险都以越过船舷为界。FOB是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买方负责租船安仓,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在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装船。CIF是指定目的港口成本、运费和保险费,卖方负责租船定仓,支付将货物运到目的港的运费,购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最低险别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简述GATT1994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含义。[2018年1月试题]简述GATT1994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含义。[2020年1月试题]答:数量限制是国家禁止商品进出口或对进出口的商品数额进行限制的各种法律和行政措施,比如配额、许可制度等。依据GATT第11条和第13条规定,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含义,概括如下:第一,普遍禁止数量限制,任何成员不得对其它成员产品进口和本国产品出口实行禁止或限制,不论是采取配额、许可证还是其它措施。第二,允许各成员采取一定的保护本国工业或其它产业的措施,这种保护应运用关税和国内税手段,并尽可能维持在较低的合理的水平,而不应采取数量限制。第三,在GATT允许的特定情况下,各成员可以对某些产品进出口实行一定数量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应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实施,使相关产品的贸易分配与若无此限制时其它成员预期可得到的配额接近。简述GATT1994之国民待遇原则及其适用。[2012年1月试题]简述GATT1994之国民待遇原则及其适用。[2013年7月试题]简述GATT1994之国民待遇原则及其适用。[2018年7月试题]答: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的外国国民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享受的待遇。第一,GATT国民待遇原则仅适用于进口国对进口产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第二,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边境措施。第三,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投资措施和产品出口。第四,GATT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出口产品。简述GATT1994之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含义。[2014年1月试题]简述GATT1994之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含义。[2014年7月试题]答:数量限制是国家对允许进出口的商品数额采取的限制措施,它通过配额制度和许可证制度来实施。依据GATT第11条13条规定,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含义,概括如下:第一,普遍禁止数量限制,任何成员不得对其它成员产品进口和本国产品出口实行禁止或限制,不论是采取配额、许可证还是其它措施。第二,允许各成员采取一定的保护本国工业或其它产业的措施,这种保护应运用关税和国内税手段,并尽可能维持在较低的合理的水平,而不应采取数量限制。第三,在GATT允许的特定情况下,各成员可以对某些产品进出口实行一定数量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应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实施,使相关产品的贸易分配与若无此限制时其它成员预期可得到的配额接近。简述GATT1994之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其适用范围。[2011年7月试题]简述GATT1994之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其适用范围。[2013年1月试题]简述GATT1994之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其适用范围。[2015年7月试题]答: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一国在经济关系中给予另一国国民的优惠待遇不应低于该国现在和未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具体适用范围是:(1)在征收进出口关税方面。(2)在征收与进出口有关的各种费用方面。(3)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4)与进出口有关的规章手续。(5)进口货物的国内税费,影响进口货物销售的法律、规章和要求。(6)例外条款中允许实施数量限制的行政管理措施(如配额分配方式)。简述GATT1994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本质要求及其适用范围。[2019年1月试题]简述GATT1994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本质要求及其适用范围。[2019年7月试题]答: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本质是要求一成员将给予另一国家(包括GATT成员和非成员)在进出口货物方面的好处相应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类似的进出口货物,不得在贸易伙伴之间造成对进出口货物的歧视待遇。具体适用范围是:(1)在征收进出口关税方面。(2)在征收与进出口有关的各种费用方面。(3)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4)与进出口有关的规章手续。(5)进口货物的国内税费,影响进口货物销售的法律、规章和要求。(6)例外条款中允许实施数量限制的行政管理措施(如配额分配方式)。简述MIGA承保的主要险别。[2008年1月试题]答:MIGA的宗旨是鼓励外国投资流向发展中国家,实现这一宗旨的手段之一就是为外国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遇到的非商业风险进行担保。其承保的险别主要有: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违约险;战争和内乱险以及其他非商业风险。简述TRIPS协议关于版权保护的主要规定。[2010年1月试题]答:第一,各成员必须遵守1971年《伯尔尼公约》实质规定,《伯尔尼公约》所定义的文学作品都属于TRIPS协议保护范围。但协议排除了《伯尔尼公约》第6条关于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第二,文学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的权利为50年,自表演发生及录制完成之日起算(罗马公约规定保护期为20年)。广播权为20年,自播出之日历年底算起。第三,协议明确把计算机软件和数据编辑作品作为《伯尔尼公约》的文学作品来保护,弥卒h了<伯尔尼公约》的不足,也有助于打击这类盗版侵权活动。第四,协议允许计算机软件、电影作品、唱片作品的作者享有租借权,即允许或禁止他人向公众出租其原作作品和复制品的权利,这是多边国际公约中首次承认租借权。简述WT0争端解决基本程序及其特点。[2008年1月试题]答:WT0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包括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议等。其特点为:(1)单一的争议解决体制;(2)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3)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4)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5)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简述承运人最低限度的责任。[2009年7月试题]简述承运人最低限度的责任。[2010年1月试题]答:第一,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1)在开航前与开航时适用于航行;(2)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3)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第二,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第三,按照约定的或习惯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简述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主要方式。[2010年1月试题]答:(1)协商;(2)调解;(3)国际经济仲裁;(4)国际经济诉讼;(5)ADR。简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承保之险别。[2018年7月试题]简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之险别。[2011年7月试题]简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之险别。[2012年7月试题]简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之险别。[2017年1月试题]简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之险别。[2017年6月试题]答: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承保以下五种风险:第一,货币汇兑险,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措施,限制将其货币转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担保权人可接受的另一货币,并汇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担保权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做出行动。第二,征收和类似的措施险,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者行政措施,或懈怠行为,实际上剥夺了担保权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剥夺其投资中产生的大量效益。第三,违约险,东道国政府对担保权人的违约或毁约,并且使担保权人(a)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部门对毁约或违约的索赔做出裁决或判决,或(b)该司法或仲裁部门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裁决或判决,或(c)虽有裁决或判决但无法执行。第四,战争和内乱险,MIGA对东道国领土内的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提供担保。第五,其它非商业风险,应投资者与东道国联合申请,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本公约(即《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担保范围扩大到上述风险以外的其它特定的非商业风险。简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担的险别及其作用。[2010年7月试题]答:MIGA承保的险别主要有: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违约险;战争和内乱险以及其他非商业风险。MIGA在促进外国私人资本自由流动方面的主要作用如下:(1)为没有国内投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输出国提供了一个投资担保机构。(2)便于承保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投资于同一项目的投资。(3)担保的投资更具有发展性质。(4)有利于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投资争端的非政治性解决。简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2014年1月试题]简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2015年1月试题]简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2015年7月试题]答: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促进外国私人资本自由流动方面的主要作用表现在如下几方面:第一,为没有国内投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输出国提供了一个投资担保机构。这为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资本输出国缺乏投资担保机构的弊端提供了弥补的机会,起到了消除这些国家的投资者对非商业风险的忧虑的作用,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资本流动。第二,便于承保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投资于同一项目的投资。多边投资担保方案的最大优点就在于它对合格投资者的国籍要求较为宽松,只要具有成员国国籍就行。第三,担保的投资更具发展性质。由于强调了所担保的投资对东道国发展的贡献,该投资在该东道国受非商业风险影响的可能性就小,机构受损失的可能性也小。这既符合东道国利益,又符合机构自身的利益。第四,有利于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投资争端的非政治性解决。机构作为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比作为实现一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工具的国内投资担保机构,更加有利于消除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猜疑,促进两者的合作。简述国际经济法主体。[2017年1月试题]简述国际经济法主体。[2017年6月试题]简述国际经济法主体。[2018年7月试题]答:第一,个人。个人作为一般的民事关系主体,可以从事各种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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