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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养老保险待遇简介养老保险待遇简介 2011-03-18 16:26:58 一、基本养老金 (一)享受条件 1、退休年龄 2、缴费年限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 1998年6月30日 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13年6月30日 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

广州市养老保险待遇简介
养老保险待遇简介 2011-03-18 16:26:58 一、基本养老金 (一)享受条件 1、退休年龄 2、缴费年限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 1998年6月30日 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13年6月30日 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计发办法 1、按月领取 (1)基本养老金 A.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B.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C.按规定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a.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b.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D. 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 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再计发地方养老金: 地方养老金=(本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本人 2006年6月30日前 缴费年限×1% 注:①关于a的取值: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大于等于0.6时,a=1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小于0.6时,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 其中: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月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②视同缴费指数计发方法: A、普通人员按1.201; B、特殊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 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 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 视同缴费指数= 退伍时全国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转业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 退伍时、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时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 ③视同缴费月数为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月数与1993年12月31日前的实际缴费月数之和; ④实际月缴费月数为1994年1月起的实际缴费月数之和; ⑤实际月缴费指数计算办法: A、 一般情况的计算办法 实际月缴费指数=1994年1月起本人月缴费基数÷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若是补缴(包括差额补缴)所欠养老保险费的月份 补缴月份的实际月缴费指数=补缴时段的月缴费基数÷补缴时(办理补缴时间)对应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早期离开国企一次性缴费的人员 一次性缴费的实际月缴费指数=一次性缴费的月缴费基数÷200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⑦视同缴费账户及个人账户的计发方法详见《视同缴费账户简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简介》。 (2)过渡期计发办法 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将粤府〔2006〕96号文计发办法(下称新办法)与省原养老金计发办法(下称省原办法)对比按差额计发基本养老金。 A、如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省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 补差=省原办法基本养老金-新办法基本养老金(含地方养老金); B、如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省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按下列方式处理: 应发基本养老金=省原办法基本养老金+(新办法基本养老金(含地方养老金)-省原办法基本养老金)×M; M的取值: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10%; 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30%;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50%;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70%; 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90%; 2011年7月1日以后不再对比,按新办法计发。 (3)省原养老金计发办法 注: ①     a01、a02……a05为2001年至2005年社保年度本市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分别为:17.1%、6%、5.4%、5.3%、2.93%; ②     计发系数:首次领取待遇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为1.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1%; ③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9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临界指数1×(93年12月前视同缴费月数+93年12月前实际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年6月的实际缴费月指数之和]÷(1993年12月前视同缴费月数+1993年12月前实际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 年6月实际缴费月数)   ④     实际月缴费指数=参保人的月缴费基数÷对应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基本养老金根据全省以及本市统一公布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实施年度调整。 2、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 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 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老年津贴。一次性老年津贴标准为: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 二、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一)丧葬费=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二)抚恤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三)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四)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者死者的法定继承人; (二)同时退还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本息。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简介 1.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简称“个人账户”)的建立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 个人账户是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以及跨统筹范围转移、退休前退保、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终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领取个人账户有关待遇的主要依据。 本市从1994年1月起为在职的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其参加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按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账;1998年7月至2006年6月前(含2006年6月)按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基数的11%记账;2006年7月起按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基数的8%记账。 1. 个人账户的管理 1. 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到账后按省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欠缴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欠缴时段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足额补缴后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前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2.基本养老保险以每年7月至次年6月作为一个缴费年度(简称“年度”),在每个年度结束后对个人账户进行结算,并提供个人账户对账单给在职参保人员核对保存。 3.在职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月积数法计算,即至本年度末个人账户储存额在一个年度内按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至本年度末个人账户储存额=上年度末个人账户储存额×(1+本年度记账利率)+本年度记账额本金+本年度记账额利息 其中: 本年度记账额利息=本年度记账月积数×本年度记账利率×1/12 本年度记账月积数=∑[n月记账额×(12-n+1)] (n为本年度各记账月份顺序号,且1≤n≤12) 1. 个人账户的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省内跨统筹范围流动,按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 (1)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 (2)跨省流动时,转出的基金数:第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第二部分是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3)在省内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转出的基金数:第一部分是1993年12月底前的视同缴费帐户累计本息;第二部分是1994年1月起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 (4)转出基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转移当年利息,由转入基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当年的利息,并记入个人账户。 (5)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后,其个人账户按本文中第二大点管理。 1. 个人账户的支付 1.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前出境定居、一次性退休、死亡终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 2.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该年度记账额本金)的利息计算至其退休之月止。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作相应扣减,直至扣减完毕。 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年利息按月积数法计息,计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储存额×本年度记账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度记账利率×1/12 本年度支付月积数=∑[n月支付额×(12-n+1)] (n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顺序号,且1≤n≤12) 1. 个人账户的继承 1.办理死亡手续: 参保人员退休前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建立个人账户前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2.办理出境定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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