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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甲防暴车国家标准编制说明[doc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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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甲防暴车国家标准编制说明[doc文档]装甲防暴车国家标准编制说明[doc文档] 《装甲防暴车》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1 工作概况 任务来源 根据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达2007年第六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要求,计划项目编号为2007-T-303《多功能装甲防暴车》国家标准制定由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主要工作过程 2008年1月8日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传达[2007]105号文《关于2007年第六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编制工作由2月份启动,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与标准归口管理单位全国汽车标...

装甲防暴车国家标准编制说明[doc文档]
装甲防暴车国家标准编制说明[doc文档] 《装甲防暴车》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1 工作概况 任务来源 根据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达2007年第六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要求,计划项目编号为2007-T-303《多功能装甲防暴车》国家标准制定由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主要工作过程 2008年1月8日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传达[2007]105号文《关于2007年第六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编制工作由2月份启动,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与标准归口管理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取得了联系,通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又与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用车分技术委员会取得了联系,根据国家标准的编制要求,由专业车分技术委员会推荐,由常熟华东汽车有限公司作为《多功能装甲防暴车》标准的参编单位。3月中下旬内蒙古北方重工集团完成了《多功能装甲防暴车》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初稿,并走访了警用车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了解《警用防暴车通用技术条件》行业标准的情况、探讨了国家标准《多功能装甲防暴车》防护级别等技术内容的编写。4月中下旬由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参照GA668-2006《警用防暴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完成了《多功能装甲防暴车》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之后将征求意见稿发往专用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5月末收到专用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多功能装甲防暴车》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反馈建议,建议标准名称取消“多功能”,改为《装甲防暴车》。标准主编单位的编制组对专用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的意见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了专题会,对提出的建议进行充分讨论。主编单位标准编制组认为《装甲防暴车》范围有些太大,即要包括军用装甲防暴车又要涵盖警用装甲防暴车,标准的名称和标准的适用范围最好能协调一致,按其用途应写成《警用装甲防暴车》。经标准编制组讨论确定将《多功能装甲防暴车》国标名称改为《警用装甲防暴车》。 《警用装甲防暴车》是一项国家标准,根据其使用范畴该项标准成是一项涵盖各种防暴车的顶层标准。为此,围绕标准编制指导思想开展了《警用装甲防暴车》国标编制,首先收集国内外警用防暴车的标准及技术资料,在收集国内警用防暴车的标准时得到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的支持。标准编制组在充分吸收国内外标准先进技术的基础,于2008年7月末完成了《警用装甲防暴车》国标的征求意见稿,并首先发给专业汽车标准技术委员征求意见,根据专用汽车标准技术委员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做了局部修改,并补充相应的试验方法,于2008年8月上旬完成了《警用装甲防暴车》国标的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8月初分别 1 将《警用装甲防暴车》国标的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发给专用汽车标准技术委员、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和常熟华东汽车有限公司。 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回执意见:作为一项国家标准,建议不限制于“警用”,标准名称取消“警用”二字。为此标准编制组又与专用汽车标准技术委员进行沟通,专用汽车标准技术委员同意标准名称定位在《装甲防暴车》。专用汽车标准技术委员于2008年9月24日至25日在包头召开《装甲防暴车》国标工作会,会上讨论《装甲防暴车》标准编制思想和标准征求意见稿讨论稿的技术内容。《装甲防暴车》标准编制重点要突出“装甲”、“防暴”和“车”主题。根据工作会的精神于2008年9月28日完成了《装甲防暴车》国标的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 2 编制的基本原则和依据 本标准在制定中应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 a,本标准严格按GB/T1.1-2000, b) 本标准应能指导《装甲防暴车》产品的研制、生产与验收, c,本标准规定的技术内容及要求应科学、合理,具有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本标准编写的依据: 《装甲防暴车》国家标准的编制参照GA668-2006《防暴车通用技术条件》、 GJB3085《防暴车通用规范》、GJB1380-1992《军用越野汽车机动性能要求》等有关标准、资料及生产经验进行编制。 3 主要编制内容说明 标准名称改为装甲防暴车。标准共分7章构成。各章及主要条款的技术内容说明如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装甲防暴车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定型汽车或定型汽车底盘改装的装甲防暴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为现行有效的国家各级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为了本标准技术内容的理解,给出装甲防暴车的术语和定义。装甲防暴车定 2 义中突出“装甲”、“防暴”和“车”概念。防护能力”、“破障冲撞能力”、“防护等级”等其它术语与GA668-2006中术语定义相同,按GA668-2006标准执行。 4 技术要求 4.1 功能要求 防暴车除具有自身防护功能和战斗功能外,并可兼具有非致命攻击武器或杀伤武器及现代化通讯、警报宣传、监控取证、监视摄录、机动指挥、人员运输等多功能。 4.2 整车要求 4.2.1 规定防暴车应符合本本的规定,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2.2 本条中除规定外购件、外协件应符合整车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外。特别对装甲钢板和防弹玻璃提出每一年度批次生产厂家应对装甲钢板和防弹玻璃进行防弹靶试试验,并提供检验报告的要求。 4.2.3 规定了防暴车环境适应性温度和湿度的要求。 4.2.4 规定整车的最大总质量、轴荷、外廓尺寸参数符合GB1589。 4.2.5 规定了防暴车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GB7258的规定。 4.2.6 规定了防暴车灯具及灯具安装应符合GB4785的规定。强调外露灯具应有防护措施。 4.2.7 规定防暴车的标牌要求。 4.2.8 规定防暴车制动性能应符合GB7258的规定。 4.2.9规定了防弹玻璃可更换及透光率应符合GA165的要求。 4.2.10 规定防暴车车门开启后的最大变形量及车门内设置防止外部开启的锁紧装置。 4.2.11 规定车体或车窗上应安装射击孔。 4.2.12 规定防暴车转塔应能灵活转动,且上、下无明显的串动。转塔应设置防止外部开启的锁紧装置。 4.2.13 车体或车窗上应安装射击孔。从人-机工程的角度要求车身大于 6 m的车,车顶应配置逃生窗或转塔。转塔可兼作逃生窗使用,应满足体重 90 kg ,身高 1.80 m 人员出入。 4.2.14 规定防暴车轮胎应采用具有防弹、防轧功能的安全轮胎。并应保证中弹或被割后仍能继续以50km/h速度行驶1h。安装瘪胎行驶机构应根据使用要求确定是否安装。 4.2.15 规定防暴车应有自灭火装置。 4.2.16 规定防暴车设计应不便攀登,并设有防掀翻措施。 4.2.17 规定防暴车配备的防护器材必须是能防止烟(毒)对乘载员的伤害。 4.2.18 规定防暴车配置的空调应能保证正常工作。 4.2.19 规定防暴车内贴装甲板时,电器设备及电缆布置不得与之发生干涉。 4.2.20 防暴车各种电气设备安装位置要求,安装支架表面应进行防护处理要求、 3 布线要求及防静电保护要求。 4.2.21 对防暴车内装饰材料的贴装提出了要求,并规定阻燃性符合GB8410的规定。 4.2.22 从人-机工程的角度提出座椅设置应考虑乘员的舒适性要求用在适当的 位置设有挂枪和挂头盔的装置,并便于取用的要求。 4.2.23 规定防暴车噪声应符合GB1495的规定。 4.2.24 规定车辆门窗、孔口提出密封性要求及防雨密封性应符合Q/CT 476的规定。 4.2.25 防暴车应根据需要配置警灯、强光灯、警报器、车载计算机、图像传输、移动通讯和卫星通讯。警灯应符合GB 13954的规定,警报器材应符合GB 8108规定。功能配置不作硬性规定,而是根据需要选择,满足用户的要求。 4.2.26 规定防暴车可配置指挥镜、观察镜、武器瞄准镜和摄录监控装置。 4.2.27 规定防暴车可配置自备电源及市电接口装置。 4.3 性能要求 以表格形式列出防暴车要求的机动性有参数值。 表1 性 能 要 求 单位 参 数 值 最高车速 km/h ?85 加速时间(0,60 km/h) ?30 s 最大爬坡度 % ?28 涉水深 m ?0.75 最小转弯直径 ?20 m 驻坡度 % ?28 最大续驶里程 km ?600 4.4 防暴性能 4.4.1 对催泪武器、战斗武器配置平台提出要求,未涉及性能要求。 4.4.2 要求战斗武器更换平台应满足使用用途。 4.4.3 对夜间作战能力提出夜视距离与车辆平均速度相匹配性要求,具体要求是: 驾驶员的夜视距离,应与车辆平均速度相匹配,对应于35 km/h,45 km/h的平均速度,夜视距离不小于60 m,80 m。 夜瞄距离应与其作战距离相匹配,一般为常用作战距离的60 %,80 %。 4.5 防护性能 4.5.1 形体防护 规定有形体防护要求的防暴车可采用迷彩防护或红外抑制等形体防护措施。 4 4.5.2 装甲防护 4.5.2.1 防暴车防暴力破坏功能要求 防暴车防暴力破坏功能要求应符合GA668-2006中6.1相应级别的规定。 4.5.2.2 破障冲撞功能要求 破障冲撞功能要求应符合GA 668-2006中 6.2相应级别的规定。 4.5.2.3 防弹功能要求 防弹功能要求应符合GA 668-2006中 6.3相应级别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对应技术要求相应内容规定具体的检验方法。防暴力破坏功能、破障冲撞功能、防弹功能试验方法按GA668-2006中第9章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规定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时机、样本量和检验项目。 7 标志、运输及贮存 产品标志符合GB7258的规定。运输时,为防止损伤产品,要求有专用吊具。长期贮存时,应定期进行维护。 参考文献: GJB 1380-1992 军用越野汽车机动性能 GB 1589 道中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3954-2004 特种车辆标志灯具 GB/T 18411—2001 道路车辆产品标牌 GA 165 — 1997 防弹复合玻璃 GA 668—2006 警用防暴车通用技术条件 QC/T 252—1998 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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