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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高新区房屋拆迁及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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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高新区房屋拆迁及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指南]泰安高新区房屋拆迁及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指南] 泰安高新区房屋拆迁及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高新区城市化进程,切实改善村民的居住环境,根据《泰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泰政发[2004]48号)和《泰安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高新区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照《泰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集体土地上(包括宅基...

泰安高新区房屋拆迁及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指南]
泰安高新区房屋拆迁及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指南] 泰安高新区房屋拆迁及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高新区城市化进程,切实改善村民的居住环境,根据《泰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泰政发[2004]48号)和《泰安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高新区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照《泰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集体土地上(包括宅基地及集体所有房屋所占地)房屋拆迁(包括依法征用和旧村改造)的补偿安置及群众住房安置相关问题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新区拆迁工作以“服从高新区统一规划、加快„三个转变?,维护广大群众利益”为指导,坚持“依法依据、政策连续、兼顾历史、注重实际、便于操作”的原则。 安置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政策、统一分配。 第四条 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高新区拆迁管理办公室(旧村改造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高新区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拆迁人按照高新区制定的拆迁计划,在新区街道管理中心组织领导下具体做好拆迁及安置工作。 拆迁人是指承担拆迁工作的村民委员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 拆迁管理参照《泰安市城市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正常房屋拆迁补偿 第六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补偿;拆迁房屋腾空的土地征为国有。 第七条 高新区规划范围内被拆迁的本村村民,年满20周岁、符合《泰安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宅基地条件,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宅基地,经审查合法的,按照本办法给予货币补偿或房屋补偿,称为正常房屋拆迁补偿。 前款所称本村村民是2002年4月2日以前及被拆迁时户口均在本村且为农业户口的村民。 其中常年不在村里居住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八条 拆除本村村民合法的住宅房屋时,合法宅基地面积统一按195平方米为准,补偿面积按195平方米×80,折算。 其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选择货币补偿时,补偿面积也可 按如下面积计算: (一)实施村庄统一规划前取得合法手续,面积超过195平方米的宅基地,补偿面积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宅基地面积的80,折算;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统一建设的楼房,补偿面积按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九条 拆迁本村村民合法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成新价加区位价确定。补偿金额=(房屋重置价×成新+区位价)×补偿面积。房屋重置价和区位价按高新区管委会定期公布的标准计算。 第十条 拆迁本村村民合法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由拆迁人安置156平方米的楼房。新安置楼房的实际价值超出被拆除宅基地补偿价值的差额,由拆迁人承担,非本村村民不予享受。 安置楼房面积少于补偿面积的部分,由拆迁人按小区住宅成本价给予被拆迁人现金补偿。 安置楼房面积超过补偿面积的部分,分段由被拆迁人购买: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小区住宅建安价购买;超过5平方米部分,按小区住宅成本价购买。 小区住宅建安价、成本价及本办法其他条款所称的市场价按高新区管委会定期公布的标准计算。 第十一条 拆迁生产、经营、办公等具有合法审批手续的非住宅房屋,对地上建筑物给予评估补偿;附属物、室内装修补偿,参照泰安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的相关标准执行。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高新区管委会定期公布的标准计算。 本办法各条所称评估补偿,评估对象是指2002年4月2日之前建成的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2002年4月2日之后新建或续建的一律不予补偿;评估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为建筑造价×成新率。 第十二条 搬迁时,拆迁人按补偿面积发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按补偿面积每月发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包括本办法第十一条 所列情况),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高新区管委会定期公布的标准计算。 第十三条 拆迁住宅的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8个月。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提前或按时完成搬迁的,由拆迁人给予奖励,具体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协议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拆迁房屋的宅基地面积及补偿面积;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实行货币补偿的要注明补偿金额及支付时限; (四)实行房屋补偿的要注明安置地点、安置房屋套型及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超出及不足补偿面积部分价款支付方式; (五)搬迁时间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的支付标准及方式; (六)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 (七)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 对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的本村村民购买的有完备手续的宅基地,经村委会认可,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本村村民一户多宅且均办理手续的,对其中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的住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给予补偿,对其它宅基地上房屋及构筑物给予评估补偿。假借离婚名义将一户多宅变为合法住宅骗取补偿的不予承认。 已建新宅而旧宅未拆除造成一户多宅的,不适用本条前款的规定,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处理。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条件的,实行货币补偿,或补偿一套105平方米楼房,补偿一套105平方米楼房后剩余补偿面积实行货币补偿。 第三章 其他房屋的拆迁处理 第十九条 无任何审批手续非法建设的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由被拆迁人自行无偿拆除,或由行政执法部门限期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二十条 2002年4月2日以前已办理部分手续,但建设手续不全的住宅,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是本村村民且当时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的,实行货币补偿或补偿一套105平方米的楼房,确需住房的可按小区住宅成本价再购买一套面积不超过105平方米的楼房。其中由于当时区镇原因未给办理土地使用证、现已居住多年的,由被拆迁人出具已经办理的手续和缴费证明,由拆迁人公示无异议并经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二)是本村村民但不具备审批宅基地条件的,对其宅基地按地上房屋及构筑物给予评估补偿;确需住房的,可按小区住宅成本价购买一套面积不超过105平方米的楼房; (三)非本村村民的,对其宅基地按地上房屋及构筑物给予评估补偿;确需住房的,可按小区住宅成本价与市场价的平均数购买一套面积不超过105平方米的楼房。 第二十一条 购买村集体合法院落,并与村委有原始协议,作为宅基地使用的,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是本村村民且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给予补偿; (二)是本村村民但不具备审批宅基地条件的,对其宅基地按地上房屋及构筑物给予评估补偿;确需住房的,可按小区住宅成本价购买一套面积不超过105平方米的楼房; (三)非本村村民的,对其宅基地按地上房屋及构筑物给予评估补偿;确需住房的,可按小区住宅成本价与市场价的平均数购买一套面积不超过105平方米的楼房。 购买村集体房屋,并与村委有原始协议,作为非宅基地使用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处理。 第二十二条 非本村村民在本村购买有手续住宅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2002年4月2日以前购买的,实行货币补偿,确需住房的,可按小区住宅成本价购买一套面积不超过105平方米的楼房; (二)2002年4月2日以后购买的,对其房屋及构筑物进行评估补偿;确需住房的,可按小区住宅成本价与市场价的平均数购买一套面积不超过105平方米的楼房。 前款所指购买时间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由村委会公示无异议后确认。 第二十三条 原为本村村民,后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现在本村有合法住宅的,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农转非后一直在村里居住的,实行货币补偿,或补偿一套105平方米楼房; (二)农转非后不在村里居住的,实行货币补偿。其中在区内工作的全家农转非的教师户,实行货币补偿后确需住房的,可按小区住宅成本价购买一套面积不超过105平方米的楼房。 第二十四条 原为本村村民,全家户口迁出后未落下,至今自己手持农业户户籍证明,且村中有合法住宅的,实行货币补偿或补偿一套105平方米楼房,确需住房的,可按小区住宅成本价再购买一套面积不超过105平方米的楼房。 原为本村村民,后全家户口迁出,仍为农业户口,本村有合法手续住宅的,实行货币补偿;确需住房的,可按小区住宅成本价购买一套面积不超过105平方米的楼房。 第二十五条 对已实行五保的本村村民,对其原住宅实行货币补偿,补偿归村集体所有。通过移交、过继等形式将房产转与他人的,一律不予承认。 第二十六条 住宅所有人死亡,对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补偿归财产继承人所有,继承人确需住房的,经批准可按小区住宅成本价购买一套面积不超过105平方米的楼房。 第二十七条 本章拆迁安置涉及到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奖励及协议签订等按本办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他安置问题 第二十八条 2002年4月2日以前,因村庄规划已拆除合法住宅,符合重新审批宅基地条件,但由于多种原因未批准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现为本村村民的,按小区住宅建安价购买一大一小两套楼房(不超过156平方米); (二)非本村村民的,按小区住宅成本价购买一套面积不超过105平方米的楼房。 第二十九条 2002年4月2日以前为本村村民现仍为本村村民的,在实施拆迁前因结婚等原因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而未审批的,按小区住宅成本价购买一套面积不超过105平方米的楼房。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村里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十条 购买的楼房和回迁楼房超面积部分的各类价格按楼层系数结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具体的工作程序,报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泰安高新区房屋拆迁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泰高管发[2004]38号)、《关于高新区房屋拆迁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泰高管发[2004]58号)、《泰安高新区驻地居民申请购买住房暂行管理办法》(泰开管发[2004]3号)同时废止。其它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过去拆迁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原来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拆迁人提出意见,报高新区管委会研究确定后实施。 附件:1、2005年拆迁房屋重置价标准 2、2005年有关价格费用标准 3、购买楼房楼层差价系数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附件1 2005年拆迁房屋重置价标准 注:房屋门窗包括不锈钢门窗、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钢窗、木窗。 附件2 2005年有关价格费用标准 ?2005年小区住宅建安价:680元,? ?2005年小区住宅成本价:850元,? ?2005年小区住宅市场价:1500元,? ?2005年拆迁住宅房屋区位补偿价:120元,? ?2005年拆迁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100元,? ?2005年拆迁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2.5元,月•? ?2005年拆迁房屋搬迁补助费:4元,? 附件3 购买楼房楼层差价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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