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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业诉东海县某某河堤防管理所、沭阳某某水电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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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业诉东海县某某河堤防管理所、沭阳某某水电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代理词倪某业诉东海县某某河堤防管理所、沭阳某某水电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代理词 我接受本案被上诉人的委托,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代理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二审法院应依法驳回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一、东海县蔷薇河堤防管理所应对被上诉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首先,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之规定,东海县蔷薇河堤防管理所作为蔷薇河北岸的主管单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东海县蔷薇河堤防管理所没有尽到合理的、必要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即明知该河流北岸不远处即...

倪某业诉东海县某某河堤防管理所、沭阳某某水电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代理词
倪某业诉东海县某某河堤防管理所、沭阳某某水电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代理词 我接受本案被上诉人的委托,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代理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二审法院应依法驳回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一、东海县蔷薇河堤防管理所应对被上诉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首先,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之规定,东海县蔷薇河堤防管理所作为蔷薇河北岸的主管单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东海县蔷薇河堤防管理所没有尽到合理的、必要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即明知该河流北岸不远处即是房山镇吴场村,而且距离被上诉人家不足50米,既没有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也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最后,东海县蔷薇河堤防管理所认为其已尽到提醒注意之义务的观点没有相应证据予以支持。一审中,东海县蔷薇河堤防管理所提供的“河内禁止洗澡”字样的照片显示,只是在堤坝上提示“河内禁止洗澡”字样且被沙土部分掩埋,并且文字后面有明显的水印,那么说明该提示是刚刚从沙土中扒开的,之前是一直被掩埋的。另外,该提示字样形成于何时无法证实,是在溺水事故发生前就已存在,还是事故发生后甚至是在被上诉人起诉后才设置,东海县蔷薇河堤防管理也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况且,三位受害人也不是下河洗澡而溺亡的,因而即使有“河内禁止洗澡”的字样也是远远不够的。 基于上述理由,东海县蔷薇河堤防管理所未尽到管理者的安全防护义务,对死者溺亡存在一定过错。应对被上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沭阳桑墟水电站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沭阳桑墟水电站主观上存在过错。 桑墟水电站拦水、筑闸、发电的行为改变了原有河流的性质,导致河道危险性增加,因而其在放水时负有通知下游及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但是桑墟水电站未履行上述义务,具有明显的过错。本案中,事发时为2012年7月20日下午3至4点,正直夏季,中午刚过,是一天当中最热的时间,气温为33度。桑墟水电站应当意识到下游会有人或者可能有人下河解暑。而且三名受害人也并非是下河洗澡溺亡的。然而水电站发电的行为直接使河流的河水上涨,水流加速,很有可能会对下游河流中及沿岸居民造成损害。这时本应采取积极措施,或是通知下游沿岸居民,或是去下游检查有无人员进入河道,进而防范危害结果的发生。然而,桑墟水电站在不向下游沿岸居民进行通知也不检查巡视的情况下,便轻信下游河流内及周边无人,不致发生损害后果,存在疏忽或自信的过错。最终导致本案被上诉人三位亲属命丧河中。 其次,沭阳桑墟水电站发电放水的行为具有不法性。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在依法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桑墟水电站发 电放水虽属正当经营行为,但是,其行为本身就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具有非常大的潜在危险性,当该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正当经营行为就转化为不法行为。 最后,桑墟水电站开闸放水与被上诉人三位亲属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内容显示,蔷薇河是三条河流汇聚而成(三条河流简介:最北面是安峰水库泄洪所用河道,友谊闸所管理的是中间河道,最南边的河道是一条运河,分为三个闸口,其中一个闸口就是桑墟水电站,而这个闸口是运河主要放水点,因为桑墟水电站放水会直接为当地带来经济利益),并且在受害人溺亡地点之上游,其最后汇聚点就是桑墟水电站放水的入河口。在航拍图上显示,桑墟水电站的上游河流与其他河流水体颜色明显不一致,而通过水体颜色可辨知,在卫星航拍时恰巧桑墟水电站下游的水体颜色与上游运河的水体颜色一致,这说明,当时桑墟水电站正在发电。从证据上可以看出,桑墟水电站在发电时,水流直冲而下,几乎成直线的灌满了蔷薇河的整个河流,并未受到其他河流的冲击或汇流影响,并覆盖了整个受害人溺亡的地点。这说明,安峰水库泄洪所用河流,友谊闸所管理的中间河流在未放水时,对受害人溺亡地点的影响非常之小。相反,桑墟水电站一旦发电放水,水必然流向下游,更多的流水必然产生水位上涨、水流加速、冲击力加大的危险程度;此时,水流便直冲而下,直接冲刷受害人溺亡地点。这不仅容易导致溺水者死亡,而且很多程度上增加了救援难度,以致被上诉人倪某业多次下水未果,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亲人被汹涌的河水吞没。这足以证明,桑墟水电站认为自己放水对受害人溺亡地点无影响也无关联的观点是不切合实际的,是错误的观点。因此,本案被上诉人三名亲属之死,与桑墟水电站开闸放水之间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 综上,东海县蔷薇河堤防管理所及沭阳桑墟水电站对本案死者的死亡均有一定过错,应对本案被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据实至理、适法得当、判决公正,请二审法院驳回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www.lvshim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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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上传时间:2017-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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