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鉴定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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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鉴定标准
[残疾鉴定标准]残疾鉴定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残疾鉴定标准。视力残疾包括:
盲及低视力两类。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
一级盲: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二级盲:
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二级低视力:
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列表如下: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盲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 5度二级盲?0.02- 0.05;或视野半径 10度低视力一级低视力?0.05-0.1二级低视力?0.1- 0.3《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4.视野 5度或 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听力残疾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听力残疾包括:
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2.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
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一级 90(好耳) 15二级71-90(好耳)15-30三级61-70(好耳)31-60四级51-60(好耳)61-70《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
者。言语残疾标准1.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
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
动。言语残疾包括:
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2.言语残疾的分级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
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列表如下:
级别语音清晰度(%)言语表达能力一级 10%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二级10-30%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三级31-50%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四
级51-70%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
不愈者。智力残疾标准1.智力残疾的定义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
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智力残疾包括:
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
呆。2.智力残疾的分级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
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分级IQ(智商)范围 *适应行为水平重度一级 20极度缺陷二级20-34重度缺陷中度三级35-49中度缺陷轻度四级50-69轻度缺陷《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肢体残疾标准1.肢体残疾的定义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鉴定材料《残疾鉴定标准》()。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
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
四肢瘫、截瘫小儿麻痹后遗症先天性截肢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两下肢不等长脊柱畸形:
驼背、侧弯、强直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2.肢体残疾的分级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
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6.双大腿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二)中度(二级):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3.脊柱强直:
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
5cm。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列表如下:
级别程度计分一级(重度)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二级(中度)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三级(轻度)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注》:
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
去另三指者。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3.双下肢不等长,相差小于5cm。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6)其他精神障碍。2.精神残疾的分级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
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
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
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正常或有轻度异常确有功能缺陷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0分1分2分家庭生活职能表现0分1分2分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0分1分2分职业劳动能力0分1分2分社交活动能力0分1分2分《注》:
无精神残疾:
五项总分为0或1分。 摘自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文件〔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 〔残疾鉴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