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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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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引导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尚未列入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但经论证有治疗或诊断价值,拟在我院医疗机构开展的新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新增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条件: (一)利用新技术、新检查和新的治疗手段或方法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 (二)经过临床研究取得成果并已经被推广和应用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凡...

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引导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尚未列入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但经论证有治疗或诊断价值,拟在我院医疗机构开展的新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新增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条件: (一)利用新技术、新检查和新的治疗手段或方法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 (二)经过临床研究取得成果并已经被推广和应用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凡购置的新仪器、设备,如其治疗内容与“规范”所列项目相同,只是功能改进、增加,或仅是材料、试剂有所差别,不列为新项目。 第三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程序: 向上级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由当地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到天津市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经审批试行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市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试行期内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等。同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由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水电费、工资(含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折旧费、设备修理费、间接费用构成,并按如下要求填报: 一、卫生材料及水电费按实际消耗摊入成本。 二、低值易耗品按使用次数平均摊入成本。 三、工资依据下列公式计算: 工资=医疗机构在职人员年平均工资÷工作日÷工作小时×医务人员参加人数×诊治一人次时间 四、折旧费包括仪器设备(含辅助设备)、专用房屋折旧等。 设备折旧费=设备原始成本÷国家规定折旧时限÷年均工作日÷日均工作次数 第六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一、未经审批擅自设立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的; 二、未按批准日期提前执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的; 三、已被明令取消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继续执行并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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