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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宝安机场飞行区道路交通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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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宝安机场飞行区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深圳宝安机场飞行区道路交通安全规定 一、 航空器活动区人员管理 1.1.人员进场管理 1.1.1 任何人不得携带与工作无关的物品经通道,大门,进入 机坪。工作用品,如工具箱、包等,必须经护卫人员检 查后方可带入。 1.1.2 所有在机坪从事保障作业的人员,均应当按规定佩戴有 效通行证件,穿着工作服,并配有反光标识。 1.1.3 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走,未经许可禁止任何人员 在机坪上穿行。 1.1.4 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在机坪内从事与保障作业无关 的活动。 1.2 深圳机场航空器活动区内驾驶车辆的...

深圳宝安机场飞行区道路交通安全规定
深圳宝安机场飞行区道路交通安全规定 一、 航空器活动区人员管理 1.1.人员进场管理 1.1.1 任何人不得携带与工作无关的物品经通道,大门,进入 机坪。工作用品,如工具箱、包等,必须经护卫人员检 查后方可带入。 1.1.2 所有在机坪从事保障作业的人员,均应当按规定佩戴有 效通行证件,穿着工作服,并配有反光标识。 1.1.3 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走,未经许可禁止任何人员 在机坪上穿行。 1.1.4 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在机坪内从事与保障作业无关 的活动。 1.2 深圳机场航空器活动区内驾驶车辆的人员,须具备下列 条件, 1.2.1 持有有效的中国民用机场航空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 1.2.2 持有有效的深圳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 1.2.3 未持有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 员,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特殊情况下, 需要驾驶车辆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的,应当到控制区监察 室办理相关手续,报机场公司当日值班经理审批后由责 任单位负责引导。 1.3 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 定, 1.3.1 不得涂改、伪造、挪用、转借或骗取航空器活动区机动 车号牌、驾驶证、行驶证、车辆通行证, 1.3.2 不得使用涂改、伪造、挪用、骗取或失效的机动车号牌、 驾驶证、行驶证、车辆通行证, 1.3.3 携带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 1.3.4 驾驶机动车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 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等具 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1.3.5 驾驶车辆时应当自觉接受值勤人员的查验、指挥, 1.3.6 按照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年度审验,未 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 机动车, 1.3.7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 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 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1.3.8 不得驾驶与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1.3.9 驾驶车辆在停机位范围内操作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 程, 1.3.10 确保车辆与前车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1.3.11 确保车辆与所拉载的拖车及所载货物稳固系妥, 1.3.12 未熄火的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等候。 二、航空器活动区车辆管理 2.1车辆进场管理 2.1.1 禁止未悬挂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的机动车 进入航空器活动区。 2.1.2 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的车辆因工作需要, 确需进入的,应当报机场管理机构核发通行证。 2.2 申领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车辆,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2.2.1 用于在航空器活动区为航空器运行提供保障服务, 2.2.2 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符合机场管理机构规 定的车辆行驶安全标准, 2.2.3 车身喷涂单位名称和标识,并在顶端安装黄色警示灯, 2.2.4 喷涂统一的安全标志, 2.2.5 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 2.2.6 提供机动车保险有效凭证, 2.2.7 提供机动车合法来源凭证。 已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应接受深圳机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阻止的年度检验或临时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 2.3 航空器活动区车辆行驶 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2.3.1 按规定的通道口、通行线路进入航空器活动区,接受值 勤人员的查验, 2.3.2 进入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车辆的人员,必须持有航空器活 动区机动车驾驶证及控制区通行证,驾驶车辆与所持驾 驶证准驾车型必须一致, 2.3.3 车辆进入须悬挂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和持 有车辆通行证,驾驶机动车前驾驶员需对机动车安全技 术性能进行全面的检查, 2.3.4 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的车辆需配置轮挡,带支撑脚车辆除 外,, 2.3.5 根据本机场的实际情况,实行分区限速管理,东区51 号机位到69号机位道路直行限速30km/h,其他地方直 行限速30 km/h,通道内限速15 km/h,航站楼卫星厅 周边限速15 km/h,西区道路直行限速30km/h,转弯限 速25 km/h,航站楼卫星厅周边限速15 km/h,通道内 限速15 km/h。环场路限速遵照地面的限速标识。南服 务车道50km/h,170号令规定航空器活动区车辆行驶 速度最高不超过50KM/小时,, 2.3.6 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监察车、引导车、查 道车、飞行区管理部巡查车、机坪清扫车等需要特殊作 业的车辆除外,均应按照划定的行车路线、箭头标识、 限制速度行驶。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特殊车辆在确保安 全的前提下不受上述限制, 2.3.7 十字子廊其中靠近远机位的登机口的内环车道为摆渡 车专用车道,其他车辆禁止通行, 2.3.8 在停机坪行驶遇有滑行道交叉路口时,须停车观察航空 器动态,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2.3.9 一切车辆和人员必须主动避让运行中的航空器,严禁与 航空器抢道行驶和从被引导的航空器与引导车或接机 指挥人员或目视泊位引导系统之间穿行, 2.3.10 遇有航空器滑行或被拖行时,在航空器一侧安全距 离外避让,不得在滑行的航空器前200米内穿行或50 米内尾随、穿行, 2.3.11 行李车拖挂托盘行驶时,挂长3.4米、宽2.5米的 大托盘不得超过四个,长1.9米、宽1.8米的小托盘不 得超过六个。拖挂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拖车的最高载 量。行李车在拖挂托盘行驶时不得倒车, 2.3.12 仅飞行区管理部的车辆可在跑道、滑行道以及联络 道通行,引导车可在滑行道通行,查道车、AOC指挥 车、驱鸟车与灯光抢修车可在跑道、滑行道以及联络道 通行,机动车辆穿行跑道、滑行道、联络道或在跑道、 滑行道、联络道作业时,应当事先征得空中管制部门或 机场管理机构同意,按指定的时间、区域、路线穿行或 作业,航空器故障在跑道、滑行道、及联络道上时,机 务车必须由AOC车辆带领进入作业,结束后向事先征 得空中管制部门或机场管理机构报告撤出并由查道车 进行检查,发生紧急情况时,参阅应急救援相关规定, 2.3.13 驶入跑道、滑行道、联络道作业的机动车辆应当配 备能与塔台保持不间断通讯联络的双向有效的通讯设 备,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穿戴反光服饰, 2.3.14 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遇有执行任务的警车、 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以及护卫车队时,应当主 动减速避让,不得争道抢行或紧随尾追,不得穿插、超 越护卫车队, 2.3.15 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一般遵循右 侧通行的原则,按规定路线通行的原则,按规定路线通 行,避让航空器, 2.3.16 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 驾驶员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有可能影响航空器 运行的,应迅速将故障车辆拖离至不影响飞行安全的区 域, 2.3.17 车辆在机坪行驶路线、固定停放点之外倒车应当有 人指挥,指挥信号和意图应当明确,确保安全, 2.3.18 在廊桥活动端移动范围内,禁止任何车辆和设备进 入,廊桥操作人员进行靠桥、撤桥作业时,禁止其他人 员进入廊桥活动端, 2.3.19 装卸平台车、行李传送带车在行驶中不得载运任何 货物、行李和其他物品, 2.3.20 具有液压作业装置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均应当使液 压作业装置处于收回状态, 2.3.21 保障车辆、设备在为航空器提供地面保障作业时, 其他车辆、设备不得进入该机位作业区域, 2.3.22 提供保障作业的车辆不得影响相邻机位及航空器机 位滑行通道的使用, 2.3.23 所有车辆须按限高标志通行,超高车辆禁止使用围 绕航站楼、廊桥下的车道行驶, 2.3.24 消防通道仅限消防车通行,禁止其他车辆行驶、停 放及占用阻挡, 2.3.25 机场实施低能见度运行时,车辆应当减速行驶。 2.4 停机位车辆行驶 在停机位内驾驶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2.4.1 除了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 入或停放在停机位内, 2.4.2 航空器正在进入停机位或被推离停机位时,车辆不得进 入停机位, 2.4.3 准备为抵达航空器服务的车辆,须停放在设备停放区, 航空器已加上轮挡及引擎关闭后,方能接近航空器作 业, 2.4.4 车辆接近、靠接航空器作业时,应当使用制动和轮挡, 时速不得超过5 公里, 2.4.5 车辆在航空器旁作业等待时,必须与航空器及临近设备 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4.6 除航空器加油车辆外,其它车辆不得从机翼或机身下穿 行, 2.4.7 车辆不得停放在航空器燃油栓禁区内, 2.4.8 当航空器在加油时,在停机位内的车辆不得阻碍加油车 前方的紧急通道, 2.4.9 在停机位内作业的车辆不得倒车。必须倒车的,须有人 观察指挥,确保安全, 2.4.10 车辆须避让在航空器旁工作的地勤人员, 2.4.11 航空器准备推后作业时,除航空器拖车外,其他车 辆均应远离停机位,停放在设备区, 2.4.12 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前,必须在距航空器15米的 距离先试刹车,确认刹车良好后方可实施对接。保障车 辆、设备对接航空器时,应当与航空器发动机、舱门保 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2.4.13 液压升降车辆或设备对接航空器时,应当在液压升 降筒或脚架升降到工作位置后,方可开始作业, 2.4.14 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后,应当处在制动状态,并使 用轮挡或支撑脚, 2.4.15 保障作业车辆在等待时,驾驶员应当随车等候,所 有设备必须有人看守, 2.4.16 在廊桥活动端移动范围内,禁止任何车辆和设备进 入, 2.4.17 当航空器正被推离机位时,在其后方行驶的车辆和 人员必须避让航空器,不得妨碍航空器推出,当航空器 引擎正在开动或防撞灯亮起时,所有机动车辆应避让并 严禁在航空器后方和发动机喷流危险区域内行驶。 2.5 航空器活动区车辆灯光使用 机动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使用灯光时,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2.5.1 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开右转向灯, 2.5.2 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时,开 左转向灯; 2.5.3 昼夜开启黄色警示灯, 2.5.4 引导车灯光标志牌齐全、清晰、有效, 2.5.5 夜间开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雾天开防雾灯,禁止使 用远光灯。 2.6 车辆设备停放规则 机动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内停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2.6.1 除负责航空器入位协调的人员外,各类人员、车辆、设 备、货物和行李均应当位于划定的机位安全线区域外或 机位作业等待区内, 2.6.2 车辆应当停放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设备区或停车位, 且按照停车位地面标明的所示方向停放, 2.6.3 车辆熄火停放时,须放置安全轮挡, 2.6.4 禁止其它车辆占用专用车位, 2.6.5 在航空器处于安全停泊状态后、廊桥或客梯车与航空器 对接完成前,除电源车外,其他保障车辆、设备不得超 越红色机位安全线,实施保障作业, 2.6.6 机位的等待车位只供保障该航班的特种车辆在等待航 班进港时暂时使用,任何车辆、设备都不允许在机位等 待车位长时间停放,车辆在等待车位停放时,驾驶人员 不得远离车辆, 2.6.7 因保障作业需要放置于机坪内的特种车辆,含拖把,、 集装箱、行李集装箱托盘和工作梯等特种设备,应当停 泊或放置于指定的白色设备停放区和车辆停放区内,保 障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所用设备放回停放区域,并 摆放整齐, 2.6.8 车辆或设备的摆放不得影响消防通道通行,消防器材的 取放,消防栓的取水及应急逃生通道的使用, 2.6.9 车辆、设备在停车位停放时应当保持制动状态,并将启 动钥匙与车辆、设备分离存放, 2.6.10 车辆设备停放时应当避开加油井、消防井、电缆井、 供水井及其他各类井的井盖。 2.7 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外出管理 2.7.1 控制区内保障、作业的所有民航牌车辆一律凭安全运行 中心控制区监察室核发的通行证在控制区、机场综合服 务区、深航航空公司基地、南方航空,集团,深圳分公 司基地等活动区域内的道路行驶, 2.7.2 因业务保障需要在控制区外道路行驶的,如垃圾车、道 路清洁车、污水车等,车辆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 手续,凭安全运行中心控制区监察室核发的定点定线特 许通行证,方可在许可范围内行使,禁止在市政道路行 驶。 2.7.3 控制区内车辆维修保养时,深圳机场、深圳航空公司、 南方航空,集团,深圳分公司的车辆可在各自基地内维 修厂维修,受维修厂技术条件限制,需要到控制区外的 维修厂进行车辆维修的,按一事一报的原则由安全运行 中心控制区监察室负责审批管理, 2.7.4 驾驶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机场空防安全管理规定,主动配 合护卫,保安,人员的检查工作, 2.7.5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机场公安机关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 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扣留或注销违法车辆牌照,并对 车辆驾驶员处于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于 一年内二次违反规定者,暂扣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 证三个月,对于累计发生三次以上者注销航空器活动区 机动车驾驶证资格。 三、 车辆故障及交通事故处理 3.1 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驾驶 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单位和飞行区管理部飞行区监察 科,有可能影响航空器运行安全或道路交通的,应迅速 将故障车辆拖离至不影响航空器运行安全或道路交通 的区域。 3.2 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单位须及时 报飞行区管理部飞行区监察科处理。 3.3 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由飞行区管 理部飞行区监察科或交警大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处 理。除非航空器的移动受阻,否则所有涉及人员均应留 在现场,肇事车辆也应保持事发后的状态,直至处理人 员达到现场为止。 3.4 影响航空器运行需移动肇事车辆的,须在地面划定车辆 四轮位置和采集影像资料或情景照片。 四、 违章处理 4.1 航空器活动区地面交通违章行为累积记分周期为12个 月,满分为12分,从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初次 领取之日起计算,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地面交通违章 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4分、3分、2分、 1分六种,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章行为的, 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4.2 机动车驾驶员在航空器活动区违反交通安全规则,年度 累计达到12分的,控制区监察室取消其航空器活动区 驾驶资格,并通知所属单位办理其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 驾驶证注销手续,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申领民用机场航 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 4.3 机动车驾驶员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违反交通安全规则, 年度记分累计达到6分时,控制区监察室将向其出具违 章警告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警告书送至所属单位,由所属单位领导签收 并通知其本人在三个工作日内到控制区监察室接受交 通安全知识培训、考核。 4.4 机动车驾驶员在航空器活动区有碰撞航空器、造成航空 器复飞或中断起飞的、致人死亡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等情形的,记12分,收回驾驶证,两年内不得再申领 驾驶证。 4.5 机动车驾驶员在航空器活动区有造成交通事故致人轻 伤以上或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与航空器抢行造成航 情形的,记6分,其中与航空器刹车、酒后驾驶车辆等 空器抢行造成航空器刹车、酒后驾驶车辆的,六个月内 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车辆。 4.6 机动车驾驶员在航空器活动区有其他违章行为的,根据 《深圳宝安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员违章 记分标准》,附件14,记扣分, 4.7 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内无证驾驶车辆或违反《民用机场 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CCAR-331SB-R1,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 深圳机场航空器活动区交通标示、标线 5.1 交通标示 5.1 机坪上划设轮挡放置区,标志文字方向与飞机停放方 向反向,如图1所示, 图1 轮挡摆放区标志,图中的灰底为原道面颜色, 5.2 机坪上划设作业等待区,用以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飞机入围前各类作业设备的等待停放位置。作业等待区分“常规作业等待区”和“临时作业等待区”两种形式,如图2所示。“常规作业等待区”允许设备在飞机进、出机位期间持续停放,通常用于“自滑进、顶推出”机位,“临时作业等待区”只允许设备在飞机入位前临时停放,完成作业后则应撤出该区域,以允许飞机从该区域通过,通常用于“自滑进出”机位, 图2 作业等待区标志,图中的灰底为原道面颜色, 5.3 廊桥活动区标志用于标注廊桥停放及活动时所经过的 区域,形状根据廊桥厂家提供的廊桥活动范围确定,标志 由廊桥驱动轮回位点和活动区两部分组成,如图3所示, 图3 廊桥活动区标志 5.4 设备摆放区标志用于标注摆放高度为1.5m,含,以下 的小型设备,包括氨气瓶、千斤顶、六级以下小型工作梯、 放水设备、非动力电源车等,的区域。该区域标志为白色 矩形框,框内有一处或多处“设备区”字样, 图4 设备摆放区标志,图中的灰底为原道面颜色, 5.5 特种车辆停车位标志为白色矩形,矩形大小根据摆放车辆确定,矩形内标注“XX车专用位”字样。若对车辆停车方向有特殊要求,则设有停车方向指引标志,如图5所示,矩形尺寸可参照表1, 图5 特种车辆停车位标志,图中的灰底为原道面颜色, 表1 特种车辆停车位标志参考尺寸 5.6 集装箱、托盘摆放区标志用于标注供托盘及集装箱长 期停放的区域。该区域标志为矩形,内部有平行于一对边 的等距线段,如图6所示, 图6 集装箱、托盘摆放区标志,图中的灰底为原道面颜色, 5.7 在机位区域保障作业等待区空间不足的情况下,在附 近机坪合适位置设置车辆中转区,以供保障车辆临时停 放。该区域一般为矩形,内部有一处或多处“车辆中转区” 文字标注,如图7所示, 图7 车辆中转区标志 5.8 行人步道线标志的设置位置和宽度根据行人横穿道路的实际需要确定。视距受限制的路段及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和车行道宽度渐变路段一般不设置行人步道线标志。行人步道线标志为白色平行粗实线,斑马线,,是表示准许行人横穿车行道的标线,如图8所示, 图8 行人步道线标志,图中的灰底为原道面, 5.9 消防栓井标志采用正方形标示,正方形内除井盖外均 涂成红色,如图9所示,其他栓井标志采用红色圆圈标示, 如图10所示,栓井标志外涂设有栓井编号, 图9 机坪消防栓井标志 图10 机坪加油栓井和其他栓井标志 5.10 所有道路在进入跑到处、所有行车道与滑行道交叉处 横跨道路设置道路等待位置标志,道路等待位置标志包括 停止线及“停”文字,为突出显示该位置,文字设为红色背 景,如图11所示, 图11 道路等待位置处的文字尺寸 5.11 在进入机坪服务车道入口20m内设置地面限速标志,以后限速标志每间隔300m,500m设置。限速标志为圆形,白底黑字,外边为红色圆圈,如图12所示, 图12 限速标志,图中的灰底为原道面颜色, 5.2 交通标线 5.2.1 根据机位构形和辅助其他停机设施的需要设置机位识 别标志,字母和,或,数字,、引入线、转弯开始线、转 弯线、对准线、停止线和引出线等机位标志,如图X所 示,,翼尖净距线是为减少服务车辆、保障设备以及作业 人员等对滑行飞机的干扰、保证机坪滑行道上飞机的运行 安全而设置, 图13 飞机斜置式机位标志示意图 5.2.2 穿越滑行道的服务车道边线采用交错布置的白色标志 线,如图14所示,停车线处设置地面反光设施, 图14 穿越滑行道的服务车道边线标志,图中的灰底为原道 面颜色, 5.3 图例 5.3.1 位于机坪上的FOD桶涂刷标志如图15所示, 图15 FOD桶标志 5.3.2 在道路与滑行道或机位滑行通道交叉口处,在地面设 置“小心,穿越航空器”标志或设置标记牌,在可能受到飞 机喷气尾流吹袭的服务车道路段,设置飞机喷气尾流吹袭 标志或标牌, 图16 “小心,穿越航空器”标志和飞机喷气尾流吹袭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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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交通与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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