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主要法律根据
(一) 以“地域”为基础的管辖根据。
以“地域”为基础的管辖根据,也称属地管辖权,是指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以一定的地域为管辖根据,由该地域所属法院行使管辖权。这是世界各国所普遍采 用的管辖根据之一也是我国涉外民事管辖权的主要根据。作为我国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据的“地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因素:
1、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所谓被告住所地,在我国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则是指被告离开自己的住所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 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公民为被告时,如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根据该法第237条的规定,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国内民事诉讼,同样也是我国法院行使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据。值得注意的是,原告住所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主要是指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亦可成为我国法院行使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据。 2、标的物所在地或被告财产所在地
以标的物所在地或被告财产所在地作为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根据是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一种做法。我国也不例外。在我国,该原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243条之中。我们通过对该条的考察,不难发现,以标的物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作为我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根据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在适用 时应受到被告住所地的限制,只有当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时,才允许以标的物或被告财产所在地作为管辖权的根据;?、上述“地域”为管辖根据只适用于合 同纠纷或其它财产性的权益纠纷,也就是说不具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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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身性质的争议,如人格、身份权、亲权等纠纷只能以住所地为管辖权的根据;?该管辖根据只适用于 基于有形财产权(包括动产及不动产权益)而产生的争议,而因无形财产而产生的争议均不适用;?、以被告财产所在地为管辖根据还强调该财产能被扣押方能适 用,也应意味着若被告在拟行使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国中的财产是依法不能扣押或价值过分低于争议标的金额时,不宜以财产所在地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
3、法律事实发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及其它一些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法律事实发生地作为我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根据,一般发生在合同、侵权等债 的关系领域,而一
般不适用于物权性质的争议。法律事实发生地,不仅仅指行为发生地,而且包括行为结果地。只要行为或结果中有一项是发生在我国领域的,就认 为我国法院有管辖权。通常而言,法律事实发生地包括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地等等。同样必须明确的是,以法律事实发生地为我国涉外 管辖权的根据是以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为前提的。
中国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基本上是以地域管辖为依据
(一)普通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二)特别地域管辖: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三)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四)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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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五)与仲裁有关的案件管辖:
(1)申请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2)申请撤销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由仲裁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3)确认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由仲裁机构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申请承认和执行域外法院民商事裁决的管辖: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有效的仲裁条款或书面仲裁协议和外交豁免规则排除法院管辖。
详解:
1.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出诉讼,原告可在与争议有一定的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进行选择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
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 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明确了:
(1) 因合同纠纷对中国境外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
物在中国,或者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
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一 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凡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诉讼,都要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一原则体现了我国主权和司法独立,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程序法属地主义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了三方面的内容:
1、任何个人,包括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以及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其诉讼地位,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依法进行各种诉讼活动。
2、对于涉外案件,我国依法取得管辖权的,在我国人民法院受理后,即使是另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提起诉讼的。不影响我国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的,外国法院无权管辖。
3、任何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任何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非经我国人民法院的审查和予以承认,在我国领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的效力是有一定的地域限制的,其效力范围仅及于特定的主权国家和地区。除此外,非经他国承认,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 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信守国际条约原则是指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守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 信守国际条约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于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我国应当遵守其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在其中有关处理涉外民事案件规定 的,应当适用。二是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公约或条约中的有关规定和我国的规定有所不同的,适用该公约或条约的规定。这也是主权国家对国际公约的普遍态 度,在国内法和国际公约、条约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对于国际公约而言,主权国家并不是完全的承认和接受的。对于我国而言,只有是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公约或条约在我国领域内才有效,如果不是我国参加订立的 或明确宣布参加的,对我国不具有约束力。另外,对于我国所参加或缔结的国际公约中,可以对某些条款声明保留。对我国已经声明保留的条款,在我国领域内不具有效力。
三 司法豁免权原则
司法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派驻他国的外交代表享有的免受驻在国司法管辖的权利。司法豁免权是从国家主权中引伸出来的权利。“平等者之间无裁判权” 是公认的国际规则,外交代表作为国家或国际组织的象征,赋予其司法豁免权,不仅是表示对派遣国或国际组织的尊重,也确保其有效地执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