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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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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蓝政办发〔2011〕10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蓝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十六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蓝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蓝政办发〔2011〕10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蓝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十六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蓝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9〕55号)和《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0〕2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9〕15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248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全覆盖的意见》(市政发〔2011〕5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具有我县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享受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含国有企业“五七工”、“家属工”)等现有社会保险制度(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家庭)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建立个人帐户;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模式。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阶段暂实行县级统筹。 第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收缴、养老金支付、个人帐户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具体业务由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承担)。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根据县、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本辖区居民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享受等工作。 第八条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业务经费长效保障机制,将基金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经费纳入县财政全额预算,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第九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年缴费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员每年度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社区、村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民主确定。提倡和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省、市、县财政对参保人员按所选缴费档次给予适当补贴。缴费(进口)补贴标准为:个人年缴费200元(含200元)以下档次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个人年缴费300元的,每人每年40元;个人年缴费为400元以上(含400元)档次的,每提高一个档次,每人每年在40元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最高补贴80元。财政补贴资金由省政府承担50%,市、县政府各承担25%。 第十条 重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由省级财政全额补贴;中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的50%由市级财政补贴;轻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的25%由县级财政补贴。 第三章 个人帐户的管理 第十一条 县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设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其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状况终身记录,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建立养老保险关系档案。 第十二条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个人帐户储存额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二)村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及其利息; (三)财政补贴及其利息; (四)其他收入及其利息。 第十四条 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本人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出国出境定居的,将其个人帐户中除政府补贴及其利息外的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中除政府补贴及其利息外的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帐户个人和集体缴费总额及其利息部分可随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转入地暂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个人帐户暂时封存,待转入地开展试点后转入。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有权向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 1.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由省财政提供27.5元,市财政提供52.5元,县财政提供40元; 2.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由省财政提供27.5元,市财政提供27.5元,县财政提供25元。 3.对于截止2011年6月30日45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在其参保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每月加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139。 第十九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县城乡居民,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且其符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家庭成员均已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的,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截止2011年6月30日,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截止2011年6月30日,年满4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年度缴费直至年满60周岁(允许补缴); (三)截止2011年6月30日,45周岁以下人员按年度缴费,且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允许补缴)并年满60周岁。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但未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者,应按规定补缴(含利息),从缴清欠费次月起享受待遇。补缴部分不享受财政补贴。不愿补缴的,将其个人帐户中除政府补贴及其利息外的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一条 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资金支出,县财政在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3个月养老金时,应及时给予补充。 第二十二条 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领取证》,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按月发放养老金,参保人员凭证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 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每年应参加资格认证,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失踪、劳教、服刑、负案在逃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手续,待其返乡、劳教、服刑期满、投案(抓捕)并服刑期满后按规定办理,基础养老金按其办理时的标准计发。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返乡、劳教、服刑期满、投案(抓捕)并服刑期满前养老金待遇停发,待其返乡、劳教、服刑期满后重新计发,不予补发。 第五章 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 第二十五条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转接机制。 (一)本办法实施时,老农保人员不符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其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结算给本人。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待遇的参保人员,继续领取原个人帐户养老金并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帐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新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达到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的原则,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受是否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或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影响。 (三)参保人员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社会优抚、农村五保供养、城乡低保等政策的衔接机制。 (一)计划生育家庭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到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同时享受。 (二)享受社会优抚政策的城乡居民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到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所享受的社会优抚政策同时享受。 (三)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的农村居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已由政府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暂不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四)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到龄享受养老金待遇,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入城乡低保户家庭收入。 第六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帐、核算。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县财政部门同意,县经办机构在符合基金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在同一金融机构开设财政专户。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完善管理规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按标准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基金专户,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条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按年度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三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存入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和认购国家债券,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养老保险待遇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责令其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人员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从2011年7月1日起试行。 主题词: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细则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检察院,县法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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