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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论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和实践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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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论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和实践观[哲学]论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和实践观 论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和实践观 姓名:戴娑 学号:080404403 专业:建筑工业产品艺术设计 摘要: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前,“自由”就已经被人们说起,而真正赋予“自由”以科学含义的是马克思主义。正确理解掌握自由观的含义并在社会实践中准确实施,是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自由 实践 马克思主义 正文:人在本质上是追求自由的存在。就最一般的意义而言,自由是同受限制相对立的,人摆脱了外在力量的限制,会感到无拘...

[哲学]论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和实践观
[哲学]论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和实践观 论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和实践观 姓名:戴娑 学号:080404403 专业:建筑工业产品艺术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摘要: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前,“自由”就已经被人们说起,而真正赋予“自由”以科学含义的是马克思主义。正确理解掌握自由观的含义并在社会实践中准确实施,是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自由 实践 马克思主义 正文:人在本质上是追求自由的存在。就最一般的意义而言,自由是同受限制相对立的,人摆脱了外在力量的限制,会感到无拘无束,自由就是对外在限制的摆脱,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在于如何才是摆脱了外在限制,以及如何才能摆脱外在限制。对此,哲学家们遵循着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一种是使主体服从于客体,即主体通过对客体的顺从而摆脱外在的限制获得自由。一种是赋予主体的精神以无限的能动性,即主体依靠在精神上摆脱外在的限制而获得自由。前者是旧唯物主义哲学的自由观,后者是唯心主义哲学的自由观,这两种自由观都是片面的。与上述两种片面的自由观不同,马克思主义哲学立足于积极能动的社会实践的观点来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人的自由的本质。诚然,人不能不顺应客体,不能不受到外在客观必然性的限制,但是,人不是外在必然性的奴隶,而是驾驭和利用外在必然性的主人。人能够运用自己的实践力量去打破外在的限制,这才是人的自由之所在。正如毛泽东所概括的,“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 一 自由是人的根本存在形式,而且是一种不断变化的形式。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自由是人在征服外在自然的前提下不断改造和提升人的自身自然的过程。因此何谓人的自身自然,甚或人的自身自然的提法是否有理由成立,就成为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得以立论的先决条件。说到底外在自然与自身自然的区分问题就是对人性认识的方式问题,即人性的本来面目到底是什么,人性的内容能否改变和应否改变,近代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在这个问题上往往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坚持人的存在形态的个体性原则,并在这个基础上强调人的自由在于以个体为本位的自由和发展,私有制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就成为了体现这种自由的制度基础。与之相反,马克思主义始终坚信人的存在形态是个体与整体的统一,主张人性的内容是随着人类劳动实践的发展而不断获得展开和走向完善的。 劳动的组织性决定了人的社会性,也决定了人的主体自由能力只能是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中得到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正是因为劳动的中介作用,人类作为自然的存在与作为社会的存在才是统一的。从人类对自然界的关系而言,自人类作为一种自由自觉的运动物出现之后,自然界就已经不再是其原有意义上的自然了,而是留下了人的自由印记的人化了的自然。随着人类实践活动的不断发展,整个自然界越来越深刻地打上了人的活动、人的意志的烙印。于是,劳动已经不只是单纯的人和自然界的物质交换活动,而是劳动产品作为劳动的对象化成为人的本质的外化。因此,“自然界的属人的本质只有对社会的人来说才是存在着的。因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对人说来是人与人之间联系的纽带,才对别人说来是他的存在和对他说来是别人的存在,才是属人的现实的生命要素。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表现为它自己的 属人的存在的基础;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存在才成为人的属人的存在,而自然界对人说来才成为人。” 马克思的这段话表明,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获得他之所以成为人的本质。也就是说人是在与他人交往的关系中才使自己成其为人的。在这里个体通过他人而获得自己作为人的意义。因此如果要建立一种体现每个个体的自由本质的社会,则其前提必然是要形成一种能够使每个个体都能以平等的方式对自然展开自由的劳动关系。由于人的劳动的社会性和人的存在形式的整体性,因而只有在一种使人与人之间真正成为一个整体的生产关系的社会形态中才能实现人与人之间真正的自由与平等关系。也只有在这种社会关系中人才能真正实现其自由本质。而且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由于人的自由主体性表现为他的实践性,并且这种实践表现为人在对物的改造过程中而实现的人对自身改造与发展。因而,从本质上说人的自由就是人在其对自然的自由展现过程中所体现的人对其自身的自由。从道德角度而言,就是使人逐渐摆脱自身的动物性痕迹不断摒弃人与人之间的排他性关系,从而使人与人之间真正成为一种以符合人的本质劳动本身所具有的社会性的真正社会意义的存在。只有在这种人与人之间平等结合的社会关系中,人才能过上一种真正的属人的生活才能有真正意义的自由。 二 显然,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与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离开实践观就不可能真正把握自由观。可以说,实践是自由的基础、源泉和动力。因为,第一,只有在实践中才能认识必然。人类认识史证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经历了一个原始的统一———分裂———新的统一的否定之否定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实践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推动力量。早期的人类如同幼小的儿童一样,不能自觉地超越自身去客观地看待自己与对象的关系,即不能把自己作为一方,把外在环境作为另一方。就象幼儿在计算屋子里人数往往不能把自己也计算在内一样。早期的人们还不能清醒地意识到自己是主体,而环境则是改造的对象。这时,主体与客体还处于混沌的统一状态。实践活动破坏了这种统一,它使主体不仅认识到客体,而且使主体自身也成为自己认识的对象。因为,人们在实践中改造自然,实践的结果使外在环境发生了变化,这就使人们在其结果上看到了自己的力量。正是人们实践的结果实现了人们的某种目的和需要,才使人们逐渐意识到自己是改造者,环境是被改造者,把自己与环境区别、对立起来了。这种区别与对立与原始的混沌的统一相比,是巨大的进步,但也有片面性。因为,仅仅认识到自己与环境的对立、区别是不够的,主体的认识只有与客观事物相符合才能取得实践的成功。这就要求人们在实践基础上把主体与客体联系起来、统一起来。这种统一是在实践基础上的更高的统一。正是这种实践活动,才使人们既认识了客体,又认识了主体,进而认识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离开实践活动,主体既无法认识外在的必然,也不能认识自身的必然。第二,只有在实践中才能改造客观世界。人的需要和愿望是自然不能直接满足的,人必须凭借自己的实践活动改变外界环境,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正是实践活动所引起的外界环境的变化,才使人们形成一种独特的自由的感觉和体验。例如,当我们参观一个大型水电站,看到拦截河水的大坝,看到纵横交错的输电线路,联想到昔日的洪水泛滥、民不聊生的凄惨景象,就会感到我们真正成了大自然的主人,真正成了自由的人,此时此刻,我们才会对毛泽东所说的“从自然里得到自由”的论断有更加深刻的理解。改造自然界是如此,改造社会也是如此。当毛泽东在天安门城楼上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中国人民站起来了~这时,我们联想到中国人民一百多年来前赴后继、浴血奋战,推翻“三座大山”的情景,就会感到,我们真正成了社会的主人,真正成了自由的人,此时此刻,才会对毛泽东所说的“从社会里得到自由”的论断有更加深刻理解。如果说自由是主体的一种感受、体验的话,那么这种感受、体验一点儿也不能离开实践。有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实践,就不可能凭空产生什么自由的感受和体验。相反,越是参加实践活动,人们的实践经验越丰富,这种自由的感受就会越深刻。 认识到实践是自由的基础、源泉和动力,就使我们更加明白: 第一,没有抽象的、绝对的自由。因为实践是具体的,历史的、受动的。人们的实践达到什么样的水平,决定着自由能够实现到什么程度。在具体的、历史的实践活动中,不应当、也不可能有抽象的、绝对的自由。自由的条件性、相对性是由实践的具体性、受动性决定的。 第二,自由是一个过程。因为实践是不断发展着的,在实践活动中,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必然与自由的关系,是不会一劳永逸解决的。人们认识了必然,实现了特定的需要和愿望,但又会出现新的必然。必然并不因为我们获得了自由而消失。因此,我们不应当停留在原有的水平上,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地追求自由。诚如毛泽东所指出的:“人类的历史,就是一个不断地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发展的历史,这个历史永远不会完结。”(人们正是在实践的无限发展中得到愈来愈大的自由的。 第三,“争得自由”的唯一途径就在于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因为实践是人们获得自由的基础、源泉和动力。就目前来说,我们应当积极参加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参加改革开放的实践,参加三个文明建设的实践。而不应当通过抽象的袖手旁观的议论、甚至某些过激行动争得自由。黑格尔说过:一句格言,出自饱经风霜的老者之口与出自年轻人之口其涵义大不相同。这说明个人的实践、生活阅历是十分重要的。因此,青年一代特别是青年学生除了系统地学习书本知识以外,应当自觉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中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比空喊“自由”更为重要。 三 真正的人类自由的实现,是指人类摆脱一切外在的束缚并完全基于内心的道德调节而自觉行为的阶段。然而,人类社会目前尚处于以利益为核心的权力争夺阶段,所以,政治的存在本身即意味着人类自由的非充分性。“在一定范围内”、“有能力做”、“有权利做”、“应该做”、“愿意做”,这些实质上都是说人对选择权利的自由的追求与实现是相对的、有限的。当个人的某种意愿因受经济、法律、伦理等要求,而无法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时,这便构成了自由的限制。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由与限制是相容并存的,自由必须服从某种限制,否则绝无自由可言。这些限制包括经济上的限制,作为自由的获得的最基本的也是最低程度的限制;以及对自由的最高限制——法律和伦理上的限制。具体说: 1(经济上的限制。伯林曾有一种巧妙的说法:一个贫穷的人,在自由上并不少于一个富有的人,只是他没有那些自由的条件。我们完全可以断然地说,一个人若没有自由的条件,他便不可能享有自由,自由对他而言是缺失的。我们承认,自由直接解决不了人的吃饭问题,但一个温饱不足的人,是绝无可能奢望自由的。罗斯福就曾指出:贫困的人不是自由的人。马克思也说:自由“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人类社会“只有通过大工业所得到的生产力大大提高,才有可能把劳动时间大大缩短,使一切人都有足够的时间来参加社会理论和实际公共事物”,而自由从形式上来说,首先意味着人摆脱了人身依附关系,取得了个体的独立性,具有了自我决定的权利。 2(法律上的限制。马克思主义从法律角度来界定自由,认为“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权利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真正的自由是与相应的制度规范相容的。“在一定范围内”最为规范的限制便是法律。“法律之下的自由,是人类所应享受的环境”。自由若离开法律,就成为恣意、任性。孟德斯鸠也曾言“自由是做法律所 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 的一切事情的权利”。法律的目的不是对自由的限制,而是在积极的意义上使人们明确自己享有的权利、义务、责任,使人们明确能够在什么样的范围内,依据自己的知识,选择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目标。它不但赋予大多数人以自由的权利,而且还通过强制性的手段来制止对于自身自由的侵犯和践踏,保护自由。当然受限于法律的自由仍旧是能动的,而且自由本身也包含有自主表达的意愿,指出法律本身的不足,从而使之趋于完善也是自由的应有之意。所以法律除了对自由实施必要且必须的限制外,也从自由中 汲取了成长因子,法律与自由之间是动态发展的。值得说明的是,这里的法律必须是直接或间接得到该社会全体成员的同意或认可。“如果法律在一国中由一个人制定,或由某个小集团制定,而不是由共同同意而制定,那么,由这些人制定的法律而进行的统治实无异于奴役。”马克思主义也始终强调,如果限制人们自由的法律只是某些人意志的体现,人们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来打破这种限制,争取自己的自由权利。 3(伦理上的限制。一个人要自由,就必须得承担责任,或更确切地说,人享有了自由的权利,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是每一个生活在社会中的人都必须承担的道德义务。责任本身就是对于自由的一种限制,但这种限制却是必须的。但凡一个社会人在面对外部世界自我选择时,其行为必定产生某种后果,或好或坏,而其后果的承担者只能是行为的主体。亚里士多德曾言“人应任情而行,各如所愿”,表达了人应按自己的方式来生活的自由。随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们鼓励与提倡人们顺乎己意,按健康的、个性化的方式去生活,同时整个社会对不同生活方式的宽容程度也在逐渐提升,这是保持个人活动与创造性、争取积极自由所必须的。但是一个人的自由权,作为道德权利而言,每个人都享有和其他人一样多的自由的权利。每个人在享受自由权的时候,都有义务和责任去尊重其他人的自由。不仅如此,每个人作为一种社会存在,他是生活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生存于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背景中,这样一种现实的存在,要求我们在释放个性,享有个人自由权利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自由的获得必须服从应有的限制,任何权利的争取和扩充都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体系中,必须得到经济、法律、伦理等的保障和确认。也只有在这些限制内,我们的自由才得以实现。当然服从的前提是,这些限制是每个人都同意且认可的。这样每个人对该社会限制的服从,同时也是在服从自己的意志,因而尽管有限制,人仍就是自由的。 总结:马克思主义自由观是历史的产物。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自由是社会的、实践的、历史的、具体的,同时具有明确的理想旨意。理清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及其政治维度,有助于我们在面对西方自由主义的自由观时,保持清醒的头脑。而且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说,人民群众物质需求的满足是我们一切建设的起点,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努力搞好经济建设还是我们的头等大事,所以在经济领域鼓励与提倡自由是较务实的做法。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虽然只是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期,在其运转的过程中还是必然会出现一些问题,所以重视对政治维度的自由的必要限制也是我们少走弯路的明智之举。 参考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82( 弗里德里希,沃特金斯.西方政治传统——现代自由主义发展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7(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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