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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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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96 , 总 则 1.0.1 为保障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 术 语 2.0.1 准工作状态 condition of pre...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GB50261-9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96 , 总 则 1.0.1 为保障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规范的规定。 , 术 语 2.0.1 准工作状态 condition of prepare operating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备性能及使用条件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发生火灾时,能立即动作、喷水灭火的状态。 2.0.2 系统组件 system components 组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报警阀、水力警铃、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等专用产品的统称。 2.0.3 监测及报警控制装置 equipments for supervisery and alarm control services 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某些部位进行监控并能发出控制信号和报警信号的装置。 2.0.4 稳压泵 pressure maintenance pumps 能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压力保持在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工作压力范围内的一种专用水泵。 2.0.5 喷头防护罩 sprinkler guards and shields 保护喷头在使用中免遭机械性损伤,但不影响喷头动作、喷水灭火性能的一种专用罩。 2.0.6 取消 2.0.7 末端试水装置 end water-test equipments 安装在系统管网或分区管网的末端,检验系统启动、报警或联动功能的装置。 , 施工准备 3.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应由通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经审核批准的施工队伍承担。 3.0.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3.0.2.1 设备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安装图等施工图及有关技术文件应齐全; 3.0.2.2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0.2.3 系统组件、管件及其它设备、材料,应能保证正常施工; 3.0.2.4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应保证连续施工。 3.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对采用的系统组件、管件及其它设备、材料进行现场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0.3.1 系统组件、管件及其它设备、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 3.0.3.2 喷头、报警阀、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消防水泵、水泵接 合器等主要系统组件应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稳压泵、自动排气阀、信号阀、止回阀、泄压阀、减压阀等应经相应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 3.0.4 管材、管件应进行现场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0.4.1 表面应无裂纹、缩孔、夹渣、折迭和重皮; 3.0.4.2 螺纹密封面应完整、无损伤、无毛刺; 3.0.4.3 镀锌钢管内外表面的镀锌层不得有脱落、锈蚀等现象; 3.0.4.4 非金属密封垫片应质地柔韧、无老化变质或分层现象,表面应无折损、皱纹等缺陷; 3.0.4.5 法兰密封面应完整光洁,不得有毛刺及径向沟槽;螺纹法兰的螺纹应完整、无损伤。 3.0.5 喷头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3.0.5.1 喷头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0.5.2 喷头的商标、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制造厂及生产年月等标志应齐全; 3.0.5.3 喷头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3.0.5.4 喷头螺纹密封面应无伤痕、毛剌、缺丝或断丝的现象; 3.0.5.5 闭式喷头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并以无渗漏、无损伤为合格。试验数量宜从每批中抽查1%,但不得少于5只,试验压力应为3.0MPa;试验时间不得少于3min。当有2只及2只以上不合格时,不得使用该批喷头。当仅有一只不合格时,应再抽查2%,但不得少于10只。重新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当仍有不合格时,亦不得使用该批喷头。 3.0.6 阀门及其附件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3.0.6.1 阀门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0.6.2 阀门及其附件应配备齐全,不得有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3.0.6.3 报警阀除应有商标、型号、规格等标志外,尚应有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标志; 3.0.6.4 报警阀和控制阀的阀瓣及操作机构应动作灵活,无卡涩现象;阀体内应清洁、无异物堵塞; 3.0.6.5 水力警铃的铃锤应转动灵活,无阻滞现象; 3.0.6.6 报警阀应逐个进行渗漏试验。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工作压力的2倍,保压时间表为5min。阀瓣处应无渗漏。 3.0.7 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自动排气阀、减压阀、泄压阀、止回阀、信号阀、水泵接合器等及水位、气压、阀门限位等自动监测装置应有清晰的铭牌、安全操作指示标志和产品说明书;水流指示器尚、水泵接合器、减压阀、止回阀尚应有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标志;安装前应逐个进行主要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 供水设施安装与施工 4.1 一般规定 4.1.1 消防水泵、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消防水泵接合器等供水设施及其附属管道的安装,应清除其内部污垢和杂物。安装中断时,其敞口处应封闭。 4.1.2 供水设施安装时,其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4.2 消防水泵和稳压泵安装 4.2.1 消防水泵、稳压泵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4.2.2 消防水泵和稳压泵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4.2.3 当设计无要求时,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安装止回阀和压力表,并宜安装检查和试水用的放水阀门;消防水泵泵组的总出水管上还应安装压力表和泄压阀;安装压力表时应加设缓冲装置。压力表和缓冲装置之间应安装旋塞;压力表量程应为工作压力的2,2.5倍。 4.2.4 吸水管及其附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4.2.4.1 吸水管上的控制阀应在消防水泵固定于基础上之后再进行安装,其直径不应小于消防水泵吸水口直径,且不应采用没有可靠锁定装置的蝶阀; 4.2.4.2 当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于独立的两个基础上且相互为刚性连接时,吸水管上应加设柔性连接管; 4.2.4.3 吸水管水平管段上不应有气囊和漏气现象。变径时应用偏心异径管件,连接时应保持其管顶平直。 4.3 消防水箱安装和消防水池施工 4.3.1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施工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4.3.2 消防水箱的容积、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时,消防水箱间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m;钢板消防水箱四周应设检修通道,其宽度不小于0.7m;消防水箱顶部至楼板或梁底的距离不得小于0.6m。 4.3.3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生产或生活用水的排水系统直接相连。 4.3.4 管道穿过钢筋混凝土消防水箱或消防水池时,应加设防水套管;对有振动的管道尚应加设柔性接头。进水管和出水管的接头与钢板消防水箱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接处应做防锈处理。 4.4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安装 4.4.1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气压罐,其容积、气压、水位及工作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4.4.2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泄水管、水位指示器等的安装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4.3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安装位置、进水管及出水管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时其四周应设检修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0.7m,消防气压给水设备顶部至楼板或梁底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4.5 消防水泵接合器安装 4.5.1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组装应按接口、本体、联接管、止回阀、安全阀、放空管、控制阀的顺序进行。止回阀的安装方向应使消防用水能从消防水泵接合器进入系统。 4.5.2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5.2.1 应安装在便于消防车接近的人行道或非机动车行驶地段; 4.5.2.2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应采用铸有“消防水泵接合器”标志的铸铁井盖,并在附近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固定标志; 4.5.2.3 地上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与消火栓区别的固定标志; 4.5.2.4 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其安装高度宜为1.1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 4.5.3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4.5.4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的砌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4.5.4.1 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上的地方设置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时,其井壁宜采用Mu7.5级砖、M5.0级水泥砂浆砌筑; 4.5.4.2 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下的地方设置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时,其井壁宜采用Mu7.5级砖、M7.5级水泥砂浆砌筑,且井壁内、外表面应采用1?2水泥砂浆抹面,并应掺有防水剂,其抹面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抹面高度应高出最高地下水位250mm。 当管道穿过井壁时,管道与井壁间的间隙宜采用粘土填塞密实,并应采用M7.5级水泥砂浆抹面,抹面厚度不应小于50mm。 , 管网及系统组件安装 5.1 管网安装 5.1.1 管网安装选用钢管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结构用无缝钢管》,,,,,,,,、《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钢管》,,,,,,,,的要求。 5.1.2 管网安装前应校直管材,并应清除管材内部的杂物;在具有腐蚀性的场所,安装前应按设计要求对管材、管件等进行防腐处理;安装时应清除管道内部的杂物。 5.1.3 管网安装前应采用螺纹、沟槽式管接接头或法兰连接;连接后均不得减小过水横断面积。 5.1.4 螺纹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5.1.4.1 管子宜采用机械切割,切割面不得有飞边、毛刺;管子螺纹密封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螺纹基本尺寸要求》、《普通螺纹公差与配合》、《管路旋入端螺纹尺寸系列》的有关规定; 5.1.4.2 当管道变径时,宜采用异径接头;在管道弯头处不得采用补芯;当需要采用补芯时,三通上可用,个,四通上不应超过2个;公称直径大于50mm的管道不宜采用活接头; 5.1.4.3 螺纹连接的密封填料应均匀附着在管道的螺纹部分;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填料挤入管道内;连接后,应将连接处外部清理干净。 5.1.4A、沟槽式管接头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5.1.,A.1 选用的沟槽式管接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沟槽式管接头》,,,,,,,,,,,的要求,其材质应为球墨铸铁 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球墨铸铁件》 ,,,,,,,, ; 5.1.4A.2 沟槽式管件连接时,其管材连接沟槽和开孔应用专用滚槽机和开孔机加工;连接前应检查沟槽、孔洞尺寸和加工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沟槽、孔洞处不得有毛刺、破损裂纹和脏物; 5.1.4A.3 橡胶密封圈应无破损和变形,涂润滑剂后卡装在钢管两端; 5.1.4A.4 沟槽式管件的凸边应卡进沟槽后再紧固螺栓,两边应同时紧固,紧固时发现橡胶圈起皱应更换新橡胶圈; 5.1.4A.5 机械三通连接时,应检查机械三通与孔洞的间隙,各部位 应均匀,然后再紧固到位; 5.1.4A.6 配水干管(立管)与配水管(水平管)连接,应采用沟槽式管连接头异径三通; 5.1.4A.7 埋地、水泵房内的管道连接应采用挠性接头,埋地的沟槽式管接头螺栓、螺帽应作防腐处理。 5.1.5 法兰连接可采用焊接法兰或螺纹法兰。法兰连接时,焊接法兰焊接处应重新镀锌后再连接,焊接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的有关规定。螺纹法兰连接应预测对接位置,清除外露密封填料后再紧固、连接。 5.1.6 管道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管道的中心线与梁、柱、楼板等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5.1.7 管道支架、吊架、防晃支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1.7.1 管道应固定牢固;管道支架或吊架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1.7的规定; 5.1.7.2 管道支架、吊架、防晃支架的型式、材质、加工尺寸及焊接质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1.7.3 管道支架、吊架的安装位置不应妨碍喷头的喷水效果;管道支架、吊架与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m;与末端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750mm; 5.1.7.4 配水支管上每一直管段、相邻两喷头之间的管段设置的吊架均不宜少于1个;当喷头之间距离小于1.8m时,可隔段设置吊架,但吊架的间距不宜大于3.6m; 5.1.7.5 当管子的公称直径等于或大于50mm时,每段配水干管或配水管设置防晃支架不应少于1个;当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 5.1.7.6 竖直安装的配水干管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其安装位置距地面或楼面的距离宜为1.5,1.8,。 5.1.8 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设置柔性短管。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加设套管,套管长度不得小于墙体厚度,或应高出楼面或地面50mm;管道的焊接环缝不得位于套管内。套管与管道的间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5.1.9 管道横向安装宜设0.002,0.005的坡度,且应坡向排水管;当局部区域难以利用排水管将水排净时,应采取相应的排水措施。当喷头数量小于或等于5只时,可在管道低凹处加设堵头;当喷头数量大于5只时,宜装设带阀门的排水管。 5.1.10 配水干管、配水管应做红色或红色环圈标志。 5.1.11 管网在安装中断时,应将管道的敞口封闭。 5.2 喷头安装 5.2.1 喷头安装应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5.2.2 喷头安装时宜采用专用的弯头、三通。 5.2.3 喷头安装时,不得对喷头进行拆装、改动,并严禁给喷头附加任何装饰性涂层。 5.2.4 喷头安装应使用专用扳手,严禁利用喷头的框架施拧;喷头的框架、溅水盘产生变形或释放原件损伤时,应采用规格、型号相同的喷头更换。 5.2.5 当喷头的公称直径小于10mm时,应在配水干管或配水管上安装过滤器。 5.2.6 安装在易受机械损伤处的喷头,应加设喷头防护罩。 5.2.7 喷头安装时,溅水盘与吊顶、门、窗、洞口或墙面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5.2.8 当喷头溅水盘高于附近梁底或高于宽度小于1.2m的通风管道腹面时,喷头溅水盘高于梁底、通风管道腹面的最大垂直距离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5.2.9 当通风管道宽度大于1.2m时,喷头应安装在其腹面以下部位。 5.2.10 当喷头安装在不到顶的隔断附近时,喷头与隔断的水平距离和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5.2.10的规定。 5.3 报警阀组安装 5.3.1 报警阀组的安装应先安装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然后应再进行报警阀辅助管道的连接。水源控制阀、报警阀与配水干管的连接,应使水流方向一致。报警阀组安装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报警阀组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明显位置,距室内地面高度宜为1.2m;两侧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5m;正面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2m。安装报警阀组的室内地面应有排水设施。 5.3.2 报警阀组附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3.2.1 压力表应安装在报警阀上便于观测的位置; 5.3.2.2 排水管和试验阀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5.3.2.3 水源控制阀安装应便于操作,且应有明显开闭标志和可靠的锁定设施。 5.3.2.4 报警阀安装,应在报警阀组系统一侧,安装系统调试、供水压力和供水流量检测用的仪表、管道及控制阀,管道过水能力应与系统过水能力一致;当供水压力和供水流量检测装置安装在水泵房时,干式报警阀组、雨淋报警阀组应在报警阀组系统一侧安装控制阀门。 5.3.3 湿式报警阀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3.3.1 应使报警阀前后的管道中能顺利充满水;压力波动时,水力警铃不应发生误报警。 5.3.3.2 报警水流通路上的过滤器应安装在延迟器前,而且是便于排渣操作的位置。 5.3.4 干式报警阀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3.4.1 应安装在不发生冰冻的场所; 5.3.4.2 安装完成后,应向报警阀气室注入高度为50,100mm的清水; 5.3.4.3 充气连接管接口应在报警阀气室充注水位以上部位,且充气连接管的直径不应小于15mm;止回阀、截止阀应安装在充气连接管上; 5.3.4.4 气源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3.4.5 安全排气阀应安装在气源与报警阀之间,且应靠近报警阀; 5.3.4.6 加速排气装置应安装在靠近 ,且应有防止水进入加速排气 装置的措施; 5.3.4.7 低气压预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配水干管一侧; 5.3.4.8 下列部位应安装压力表: (1)报警阀充水一侧和充气一侧; (2)空气压缩机的气泵和储气罐上; (3)加速排气装置上。 5.3.5 雨淋阀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3.5.1 电动开启、传导管开启或手动开启的雨淋阀组,其传导管的安装应按湿式系统有关要求进行;开启控制 安装应安全可靠。 5.3.5.2 预作用系统雨淋阀组后的管道若需充气,其安装应按干式报警阀组有关要求进行; 5.3.5.3 雨淋阀组的观测仪表和操作阀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便于观测和操作; 5.3.5.4 雨淋阀组手动开启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在发生火灾时应能安全开启和便于操作; 5.3.5.5 压力表应安装在雨淋阀的水源一侧。 5.4 其它组件安装 5.4.1 水力警铃应安装在公共通道或值班室附近的外墙上,且应安装检修、测试用的阀门。水力警铃和报警阀的连接应采用镀锌钢管,当镀锌钢管的公称直径为15mm时,其长度不应大于6m;当镀锌钢管的公称直径为20mm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0m;安装后的水力警铃启动压力不应小于0.05MPa。 5.4.2 水流指示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4.2.1 水流指示器的安装应在管道试压和冲洗合格后进行,水流指示器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5.4.2.2 水流指示器应竖直安装在水平管道上侧,其动作方向应和水流方向一致;安装后的水流指示器浆片、膜片应动作灵活,不应与管壁发生碰擦。 5.4.3 信号阀应安装在水流指示器前的管道上,与水流指示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5.4.4 排气阀的安装应在系统管网试压和冲洗合格后进行;排气阀应安装在配水干管顶部、配水管的末端,且应确保无渗漏。 5.4.5 控制阀的规格、型号和安装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方向应正确,控制阀内应清洁、无堵塞、无渗漏;主要控制阀应加设启闭标志;隐蔽处的控制阀应在明显处设有指示其位置的标志。 5.4.6 节流装置应安装在公称直径不小于50mm的水平管段上;减压孔板应安装在管道内水流转弯处下游一侧的直管上,且与转弯处的距离不应小于管子公称直径的2倍。 5.4.7 压力开关应竖直安装在通往水力警铃的管道上,且不应在安装中拆装改动。 5.4.8 末端试水装置宜安装在系统管网末端或分区管网末端。 5.4.9 减压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4.9.1 减压阀安装应在供水管网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5.4.9.,减压阀安装前应检查其规格型号是否与设计相符,阀外控制 管路及导向阀各连接件是否有松动,外观是否有机械损伤,并应清除阀内异物; 5.4.9., 减压阀安装时,减压阀水流方向应与供水管网水流方向一致; 5.4.9., 减压阀安装应在其进水侧安装过滤器,并宜在其前后安装控制阀,以便于维修和更换。 5.4.9., 可调试减压阀宜水平安装,阀盖应向上。 5.4.9., 比例式减压阀宜垂直安装;当水平安装时,单呼吸孔减压阀其孔口应向下,双呼吸孔减压阀其孔口应呈水平位置; 5.4.9., 安装自身不带压力表的减压阀时,应在其前后相邻部位安装压力表。 , 系统试压和冲洗 6.1 一般规定 6.1.1 管网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6.1.2 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宜用水进行。干式喷水灭火系统、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应做水压试验和气压试验。 6.1.3 系统试压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6.1.3.1 埋地管道的位置及管道基础、支墩等经复查符合设计要求; 6.1.3.2 试压用的压力表不少于2只;精度不应低于1.5级,量程应为试验压力值的1.5,2倍; 6.1.3.3 试压冲洗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已经批准; 6.1.3.4 对不能参与试压的设备、仪表、阀门及附件应加以隔离或拆 除;加设的临时盲板应具有突出于法兰的边耳,且应做明显标志,并记录临时盲板的数量。 6.1.4 系统试压过程中,当出现泄漏时,应停止试压,并应放空管网中的试验介质,消除缺陷后,重新再试。 6.1.5 系统试压完成后,应及时拆除所有临时盲板及试验用的管道,并应与记录核对无误,且应按本规范附录,的格式填写记录。 6.1.6 管网冲洗应在试压合格后分段进行。冲洗顺序应先室外,后室内;先地下,后地上;室内部分的冲洗应按配水干管、配水管、配水支管的顺序进行。 6.1.7 管网冲洗宜用水进行。冲洗前,应对系统的仪表采取保护措施。止回阀和报警阀等应拆除,冲洗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复位。 6.1.8 冲洗前,应对管道支架、吊架进行检查,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6.1.9 对不能经受冲洗的设备和冲洗后可能存留脏物、杂物的管段,应进行清理。 6.1.10 冲洗直径大于100mm的管道时,应对其焊缝、死角和底部进行敲打,但不得损伤管道。 6.1.11 管网冲洗合格后,应按本规范附录,的格式填写记录。 6.1.12 水压试验和水冲洗宜采用生活用水进行,不得使用海水或有腐蚀性化学物质的水。 6.2 水压试验 6.2.1 水压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当低于5?时,水压试验 应采取防冻措施。 6.2.2 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等于或小于1.0MPa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并不应低于1.4MPa;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大于1.0MPa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该工作压力加0.4MPa。 6.2.3 水压强度试验的测试点应设在系统管网的最低点。对管网注水时,应将管网内的空气排净,并应缓慢升压,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30min,目测管网应无泄漏和无变形,且压力降不应大于0.05MPa。 6.2.4 水压严密性试验应在水压强度试验和管网冲洗合格后进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力,稳压24h,应无泄漏。 6.2.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源干管、进户管和室内埋地管道应在回填前单独地或与系统一起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水压严密性试验。 6.3 气压试验 6.3.1 气压试验的介质宜采用空气或氮气。 6.3.2 气压严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应为0.28MPa,且稳压24h,压力降不应大于0.01MPa。 6.4 冲 洗 6.4.1 管网冲洗所采用的排水管道,应与排水系统可靠连接,其排放应畅通和安全。排水管道的截面面积不得小于被冲洗管道截面面积的60%。 6.4.2 管网冲洗的水流流速、流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水流流速、流量;管网冲洗宜分区、分段进行;水平管网冲洗时其排水管位置应低于配水支管。 6.4.3 管网的地上管道与地下管道连接前,应在配水干管底部加设堵 头后,对地下管道进行冲洗。 6.4.4 管网冲洗应连续进行,当出`口处水的颜色、透明度与入口处水的颜色、透明度基本一致时为合格。 6.4.5 管网冲洗的水流方向应与灭火时管网的水流方向一致。 6.4.6 管网冲洗结束后,应将管网内的水排除干净,必要时可采用压缩空气吹干。 , 系统调试 7.1 一般规定 7.1.1 系统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成后进行。 7.1.2 系统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 7.1.2.1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已储备设计要求的水量; 7.1.2.2 系统供电正常; 7.1.2.3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水位、气压符合设计要求; 7.1.2.4 湿式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内已充满水;干式、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内的气压符合设计要求;阀门均无泄漏; 7.1.2.5 与系统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工作状态。 7.2 调试内容和要求 7.2.1 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7.2.1.1 水源测试; 7.2.1.2 消防水泵调试; 7.2.1.3 稳压泵调试; 7.2.1.4 报警阀调试; 7.2.1.5 排水装置调试; 7.2.1.6 联动试验。 7.2.2 水源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7.2.2.1 按设计要求核实消防水箱的容积、设置高度及消防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7.2.2.2 按设计要求核实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和供水能力,并通过移动式消防水泵做供水试验进行验证。 7.2.3 消防水泵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1 以自动或手动方式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60s内投入正常运行; 7.2.3.2 以备用电源切换或备用泵切换方式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60s内投入正常运行。 7.2.4 稳压泵调试时,模拟设计启动条件,稳压泵应立即启动;当达到系统设计压力时,稳压泵应自动停止运行。 7.2.5 报警阀组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7.2.5.1 湿式报警阀调试时,在试水装置处放水,当湿式报警阀进口水压大于0.14,,a、放水流量大于,,,s时,报警阀应及时启动;带延迟器的水力警铃应在,,,,,s内发出报警铃声,不带延迟器的水力警铃应在,,s内发出报警铃声;压力开关应及时动作,并反馈信号; 7.2.5.2 干式报警阀调试时,开启系统试验阀,报警阀的启动时间、启动点压力、水流到试验装置出口所需时间,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7.2.5.3 干湿式报警阀调试时,当差动型报警阀上室和管网的空气压 力降至供水压力的1/8以下时,试水装置应能连续出水,水力警铃应发出报警信号。 7.2.5.3 雨淋阀调试利用检测、试验管路进行。用设计的自动或手动方式启动雨淋阀,启动装置动作后,雨淋阀应在15s之内启动,试验管路应输出设计要求的水流;公称直径大于200mm的雨淋阀调试时应在60s内启动。雨淋阀调试时,当报警水压为0.05MPa,水力警铃应发出报警铃声。 7.2.6 排水装置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7.2.6.1 开启排水装置的主排水阀,应按系统最大设计灭火水量做排水试验,并使压力达到稳定; 7.2.6.2 试验过程中,从系统排出的水应全部从室内排水系统排走。 7.2.7 联动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并按附录C进行记录: 7.2.7.1 采用专用测试仪表或其它方式,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种探测器输入模拟火灾信号,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启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7.2 启动一只喷头或以0.94,1.5L/s的流量从末端试水装置处放水,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和消防水泵等应及时动作并发出相应的信号。 , 系统验收 8.0.1 系统竣工后,应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8.0.2 系统竣工后,应对系统的供水水源、管网、喷头布置以及功能等进行检查和试验,并应按本规范附录,的格式填写系统验收表。 8.0.3 系统竣工验收时,施工、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8.0.3.1 批准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图纸、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审批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竣工图; 8.0.3.2 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8.0.3.3 系统试压、冲洗记录; 8.0.3.4 系统调试记录; 8.0.3.5 系统联动试验记录; 8.0.3.6 系统主要材料、设备和组件的合格证或现场检验报告; 8.0.3.7 系统维护管理规章、维护管理人员登记表及上岗证。 8.0.4 系统供水水源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8.0.4.1 应检查室外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并应检查消防水箱和水池容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8.0.4.2 当采用天然水源作系统的供水水源时,其水量、水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检查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8.0.5 系统的流量、压力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8.0.5.1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高压给水系统,通过检测试验装置进行放水试验,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8.0.5.2 并入8.0.5.1款中。 8.0.5.3 当采用市政管网给水系统时,应按高压给水系统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要求进行试验,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8.0.6 消防泵房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8.0.6.1 消防泵房设置的应急照明、安全出口应符合设计要求; 8.0.6.2 工作泵、备用泵、吸水泵、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压阀、信 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出水管上安装闸阀时应锁定在常开位置; 8.0.6.3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或其它可靠的引水措施; 8.0.6.4 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安装试验用的放水阀及排水管; 8.0.6.5 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8.0.6.6 设有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泵房,当系统气压下降到设计最低压力时,通过压力开关信号应启动消防水泵。 8.0.7 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及进水管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进行充水试验,且系统最不利点的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8.0.8 消防水泵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8.0.8.1 分别开启系统的每一个末端试水装置,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信号装置功能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8.0.8.2 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放水试验阀,当采用主电源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启动正常;关掉主电源,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 8.0.9 管网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8.0.9.1 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规范及设计要求; 8.0.9.2 管网排水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5.1.9条的规定; 8.0.9.3 系统最末端、每一分区系统末端或每一层系统末端应设置的末端试水装置、预作用和干式喷灭火系统设置的排气阀应符合设计要求。 , 维护管理 9.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具有管理、检测、维护规程,并应保证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维护管理工作,可按本规范附录E进行。 9.0.2 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9.0.3 维护管理人员每天应对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组进行外观检查,并应保证系统处于无故障状态。 9.0.4 每年应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 9.0.5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应检查其消防储备水位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气体压力。同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并应每月对该措施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应及时进行处理。 9.0.6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内的水应根据当地环境、气候条件不定期更换。更换前,负责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应向领导报告,并报告当地消防监督部门。 9.0.7 寒冷季节,消防储水设备的任何部位均不得结冰。每天应检查设置储水设备的房间,保持室温不低于5?。 9.0.8 每两年应对消防储水设备进行检查,修补缺损和重新油漆。 9.0.9 钢板消防水箱和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玻璃水位计,两端的角阀在不进行水位观察时应关闭。 9.0.10 消防水泵应每月启动运转一次,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水泵应每周启动运转一次。当消防水泵为自动控制启动时,应每月模拟自动控制的条件启动运转一次。 9.0.11 电磁阀应每月检查并应作启动试验,动作失常时应及时更换。 9.0.12 每个季度应对报警阀旁的放水试验阀进行一次供水试验,验证系统的供水能力。 9.0.13 系统上所有的控制阀门均应采用铅封或锁链固定在开启或规定的状态。 每月应对铅封、锁链进行一次检查,当有破坏或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更换。 9.0.14 室外阀门井中,进水管上的控制阀门应每个季度检查一次,核实其处于全开启状态。 9.0.15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应保证接口完好、无渗漏、闷盖齐全。 9.0.16 每两个月应利用末端试水装置对水流指示器进行试验。 9.0.17 每月应对喷头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有不正常的喷头应及时更换;当喷头上有异物时应及时清除。更换或安装喷头均应使用专用扳手。 9.0.18 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均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品,其数量不应小于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不应少于10个。 9.0.1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发生故障,需停水进行修理前,应向主管值班人员报告,取得维护负责人的同意,并临场监督,加强防范措施后方能动工。 9.0.20 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或贮存物安放位置、堆存高度的 改变,影响到系统功能而需要进行修改时,应在修改前报经公安消防监督 机构批准后方能对系统作相应的修改。 各位尊敬的读友,谢谢大家观看本文,如有需要请下载编辑使用,谢谢大家,本人将继续为大家分享跟多的文档资料,谢谢~ 以下为附加文档,如果不需要请下载后编辑删除 二、管理规定和制度 公司资质、法人委托书的管理制度 1、 公司的各种资质证书、样本、ISO9001质量证书、ISO14001环境证书、ISO18001 安全证书由工程管理部统一进行管理。 2、 各工程处对外洽谈工程前,应填写资质领取申请表,提供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工 程详细地址和工程具体情况后方可登记领取公司资质复印件壹套。工程信息由公司 统一编号,统一发资质文件。该资质所加盖公司证件章上注明工程名称、有效期、 编号。此资质复印无效。无具体工程名称者不得领取资质。 3、 领取资质文件须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和缴纳管理费。否则,公司拒绝出据任何资料。 4、 工程项目登记以谁先登记,谁为主的原则。 5、 资质应由各工程处负责人到工程管理部领取。若负责人确实无法亲自领取资质的, 由负责人委托1,2人办理领取资质事宜。委托应注明被委托人的姓名、职务、详 细联系方式。被委托人对登记的项目应跟踪落实,及时了解详细项目进展情况。 6、 对工程情况不详细的,公司有权不办理资质登记手续。如登记项目名称相似,以甲 方正确名称和详细工程地址为准。 7、 各分公司应设立信息员,每天及时将本区域的项目信息电话及传真报公司登记。 8、 资质有效期为三个月,三个月内,工程处对所跟踪项目应主动续领资质,如不申报 将视为自动放弃,公司不再进行核实,其他工程处有权直接登记和领取资质。 9、 各工程处领取资质后应积极主动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如遇到两个工程处相遇且不让 出项目,又不报名参加投标,对此公司将作出处罚,同时取消该工程处项目登记优 先权。 10、 工程处在工程管理部领取公司样本及承接工程的加盖证件章的公司资质文件,须交 纳工本费。 11、 公司要求工程处施工现场使用统一制度牌,统一着装,统一佩带胸卡。由公司统一 制作,工程处到工程管理部付费领取。 12、 项目登记后,招标文件下发之前,可由公司开据介绍信进行工程洽谈。 13、 公司的法人委托书由工程管理部登记签发,招标文件获取后,各工程处在领取资质 的基础上,填写法人委托书申请表,内容包括:被委托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 号码、项目名称、对应的资质编号、项目名称、被委托事宜。经法人或公司主管领 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14、 委托代理人应为各工程处负责人。若确实需要第二代理人时,由工程处负责人出据 委托书,并将第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留工程 管理部备案,否则有权不予办理。 公司资质证书管理规定 一、 公司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IC投标卡、三个认证及公司的各项获奖证书等资质 原件均由工程管理部统一进行管理。 二、 各工程处对外洽谈工程,需使用资质原件,应事先向工程管理部提供工程名称及 相关招标文件或邀请函登记使用。 三、 凡是借用公司资质,工程管理部须派人员同去,以缩短资质使用的周转时间。 四、 各工程处如需在外地投标、施工或办理相关手续,须出示有关证明提前通知工程 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指派专人陪同前去,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使用单位承担。 五、 各工程处建造师证书和岗位证书及获奖证书,统一由工程管理部进行保管。 六、 异地IC卡的使用规定执行公司《关于省级施工许可证和省级以下备案证的管理 办法》 七、 凡是需要公证公司资质,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工程管理部陪同办理手续, 并在工程管理部登记备案,使用完毕及时交回工程管理部保存。 八、 公司资质扫描件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统一管理,根据招标文件或预审文件要求提 供,并登记备案。 九、 为保证公司各种资质证书完好,凡使用证书均需爱护,保证资质证书干净、整洁、 不损坏。 十、 凡未在公司登记备案和登记内容不符,对外所发生的一切事宜均与公司无关,由责任方自负。 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一、 公司印签及法人印签、设计专用章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工程处因工程等需 盖公司章,应到工程管理部登记备案,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联系到办公室盖章 登记。 二、 凡是需要盖设计专用章,应到办公室登记备案,由办公室负责办理。 三、 各工程处如需盖安全、消防等章,应到公司工程管理部登记备案,由工程管 理部负责办理。 四、 公司的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章归工程管理部管理,各工程处签订工程合同时,按照公司《合 同管理规定》执行。 五、 工程竣工后,需盖竣工图专用章和决算章,各工程处应按照公司《关于工程 资料管理规定》执行,将竣工资料交公司后,由工程管理部登记并签订汇签 单,方可盖章。 六、 负责管理印签人员严格按相关要求审核和批准,详细做好登记工作。特殊情 况工程处负责人书面提出申请和说明,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方可盖章。 七、 各分公司、工程处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公章使用管理规定,不准私刻公章,否 则,公司将追究其责任人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八、 以下各类情况之一均须到公司盖章,具体情况如下: 1、 投标书及资格预审文件盖章,由工程管理部(经营部)审核后,根据具体 情况加盖公司章或投标专用章及封标专用章。 2、 凡是以公司名誉对外发布的公函、往来文件等经公司负责人审核登记后, 盖公司公章。 3、 工程预算书盖章,工程管理部需留存复印件一份备案后,盖预算专用章。 4、 工程结算盖章,工程管理部留存经甲方确认后的原件备案。 5、 工程管理部盖章,一般工程性往来文件、信函、洽商等文件的使用范围, 需盖工程管理部印章。 项目部印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依据公司印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1、 凡是施工合同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该工程项目部可向工程管理部申请刻制“公 司某工程项目部”印章壹枚,并办理相关手续。 2、 项目部印鉴由工程管理部资信部负责联系,指定刻章单位统一刻制,项目部无权自 行刻制印鉴。 3、 项目部印章只可使用于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与甲方的洽商等文件往来。 4、 项目部印章须由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详细登记其用途。 5、 项目部不得使用于任何形式的合同签订、对甲方的结算,对供货商的付款承诺及欠 款文书。(特殊情况需主管领导批示,所对外盖章的资料原件须报工程管理部备案) 6、 凡是违反第五项规定私自使用项目部印章的,公司均不予以承认;所产生的经济责 任全部由项目部自行承担。 7、 各工程处因工程项目需要刻项目章,应由工程处负责人向工程管理部提出书面申 请,并注明工程名称、使用时间、使用范围、保管人员等事宜,经公司主管领导批 准后,由公司(资信部)办理、备案后方可使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特殊情况 另行说明)将项目部章和盖章登记薄交工程管理部备案,待该项目保修期满后,经 公司核定后,集中销毁。未按公司规定执行的,公司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承诺书 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我处因工程需要,特申请刻制工程项目印章一枚。,做到以下承诺: 一、 项目名称: 二、 使用范围:1、与甲方项目洽商、设计变更、往来文件。 2、向公司申报有关资料。 三、 使用时间:依据合同开、竣工日期,限定该项目章的有效使用日期 自 至 止。 四、 印章管理负责人: 五、 严格执行公司项目章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不准对外签订各项合同、协商和付款承 诺及欠款文书。 六、 项目章交回公司的同时,一并将印章使用登记记录交回公司存档。 七、 该项目章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纠纷,均由我工程处自行承担和处理相 关事宜,公司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承诺人: 工程 处 年 月 日 公司建造师、职称、上岗证等证书 管理规定 为了整合公司人力资源,充分发挥各工程处资源优势,达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目的,使各分公司、工程处在对外洽谈项目过程中,能够充分利用人力资源,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现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 公司的建造师证书、职称证及各种上岗证书的原件,由工程管理部统一管理。 2、 各工程处凡是以公司名称办理的各种证书,原件留存在工程管理部。 3、 工程管理部对所有证书原件进行统一建档、保存,并输入计算机管理,留存所有 扫描件。 4、 各工程处如需借用建造师证书,须出示相关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并在工程管理部登记备案,由工程管理部统一调配使用,用完后保证按时返回工 程管理部。 5、 工程管理部负责证书的年检、联系培训学习及办理新增证书的工作。 6、 各种证书的使用包括复印件,统一由工程管理部调配,凡使用本处各种证书原件、 复印件,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如使用其它处证书原件、复印件,均须收取一定费 用,使用范围包括:预审文件、投标文件以上收取的费用由工程管理部代收,公 司财务负责管理,此费用专款专用。范围:证书年检、专业培训、学习资料等。 7、 投标单位如需建造师或各岗位人员出现场,工程管理部负责与其它工程处协调联 系,其费用由使用单位和被使用单位协商解决。 8、 各工程处使用证书原件,应保证证书原件干净、整洁、完璧归赵。 9、 凡使用公司一级建造师证书投标或资格预审的工程处(本工程处建造师除外), 应提前向公司申报,避免发生工程项目重复使用建造师或废标等现象。 10、 凡是公司提供建造师证书或岗位证书复印件均需加盖红章,并写明用于×××工 程字样,如果在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公司加盖工程名称红章,公司不 予盖章。 工程合同管理规定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管理,使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1、 合同的签订,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 则。 2、 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由工程管理部管理,设计合同由办公室管理。 3、 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4、 签订合同人员必须是经过公司任命的各工程处负责人,特殊情况第二签订人须由第 一签订人开据授权委托书报工程管理部备案。 5、 签定工程合同必须提前2天,将合同文本交工程管理部进行审核对合同内容不严谨 或不利于公司及工程处方面的条款内容进行协商变更。 、 签订工程合同前须经法律事务部、财务处、工程管理部审核后填写“合同签订前汇6 签单”,汇签单一式三份,领导、财务处、工程管理部各一份,作为合同的基本内 容参考,汇签单各项内容均填写真实有效,以便对工程进行跟踪。 7、 工程合同签定公司留存合同文本一正三副,财务处留存正本原件,工程管理部留存 副本两份,信用管理处留存副本一份。 8、 工程管理部对所签订的工程合同进行登记,建档并建立明细表,同时对合同内容进 行跟踪。 9、 合同文本中须填写建造师,如此建造师不是本公司在册人员,应由工程处负责人写 书面委托并将其建造师原件、复印件保留公司,直至工程竣工完成。 10、 工程合同需变更或合同终止,应及时通知工程管理部,否则,出现法律纠纷及其他 事宜,均由责任方承担。 11、 未生效合同,需在一个月内全部交回公司,各工程处负责人监督执行交回情况,对 未按规定执行且没有说明情况的工程处,公司将对其停办一切事宜。 12、 凡需携带工程合同章出京的工程,应事先提出申请及核定合同内容,提请主管领导 批准,由工程管理部派专人保管及盖章。 13、 对于未签订合同已施工的项目,须及时将实际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并经主 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管理部负责将工程基本情况写明,并转财 务处和信用管理处备案。 14、 凡在原有合同基础上再次施工的工程,须签订新的工程合同或提报公司备案。 15、 没有按照公司规定擅自施工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和制度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16、 合同签定须写明公司开户银行: 17、 工程合同1000万以下由各部门审定汇签,大型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应由 主管领导审定,2000万以上由公司总经理审定。 18、 合同履行完毕并已竣工,应向公司上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施工图,工程照片等资料。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 施工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的通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信用体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施工劳务分包管理 1、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劳务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使用无资质企业。凡违反规定使用无资质企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必须先行支付工资。 2、外地建筑劳务企业来京施工,必须按照《关于外地建筑业企业进京施工实行档案管理的通知》(京建管[2001]595号)的规定建立企业管理档案。没有建立企业管理档案的外地建筑企业,不得在北京承揽建设工程。 3、外地建筑劳务企业在京施工应办理项目管理备案。未办理项目管理备案的,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情节严重的,取消在京承包工程资格。 二、加强企业用工管理 1、劳务企业需录用人员从事施工劳务的,必须与录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应列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切实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 2、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使用的人员视同零散工,按《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不得使用零散工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3、使用零散工的用工单位,应按规定结算工资,并清退零散人员。拒不执行上述规定,致使发生极端、群体事件的,取消在京承包工程资格。 4、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驻京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省在京劳务分包企业和人员的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用工。 三、切实解决劳务工资兑付 1、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务分包管理制度,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与施工劳务作业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按照实施“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务分包款支付制度和措施。 2、各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京建经[2003]185号)等有关规定,清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3、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并向社会及时公布。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极端、群体性事件,情节严重的,取消在京承包工程资格。 4、自2004年起,市和区县建委每一季度检查一次全市建筑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对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按本通知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投标书制作管理办法 公司为树立对外统一形象,打造企业品牌,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现制定投标书制作管理办法,望参照执行。 一、 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书原则上由工程管理部经营部统一制作,收取部分工本费详见 标书制作费用计取办法。经营部制作标书服务范围包括答疑、现场勘测、封标、开 标、竞争对手报价分析等详见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部简介。 二、 各工程处自行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书,必须由专业人员编制,使用由公司提 供的统一徽标和业绩文件。 三、 各工程处自行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书,应严格按照公司要求制作,经工程管 理部经营部审核后方可盖章报送,并在经营部留存备案一份。 四、 各工程处自行编制的工程预算和结算文件,需经工程管理部经营部审核后方可盖章 报送,并在经营部留存备案一份。 五、 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书的装订方式应参照经营部制作的标准范本,封装应使用建委 标办的统一封条或甲方要求格式。 六、 委托经营部制作的标书,应视标书的难易程度预留足够的制标时间。 后附标书制作费用计取办法 标书制作费用计取办法 序 业务类型 取费基数 取费标准 备注 号 正本 成本计取 300元/套 资格预 一 副本 成本计取 100元/套 视内容复杂程度调整收费 审 分页资料 单页计取 2—5元/页 1000万以上取0.8‰,500万 商务标 工程造价 0.8‰ 及以下取1.0‰ 二 招投标 正本 2000元/本 技术标 副本 500元/本 视内容复杂程度调整收费 分页资料 单页计取 2—5元/页 1000万以上取1.0‰,500万 已做预算 1.0~1.5‰ 项目过及以下取1.5‰ 三 工程造价 程服务 1000万以上取2.0‰,500万 未做预算 2.0~2.5‰ 及以下取2.5‰ 1000万以上取0.5‰,500万 结算造价 1.0~1.5‰ 及以下取1.5‰ 参与投标 成本造价增幅额度 10‰ 四 结算 2.0~2.5‰ 有预算资料 结算造价 2.5~3.0‰ 无预算资料 未参与投标 成本造价增幅额度 10‰ 注: 1、对于“标准套用”工程取相应折减系数。 2、计取费率标准在500~1000万元之间,按曲线插值法计算。 3、上表未尽项目标准,实际发生双方协商制定。 4、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按1000元计取。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关于“三个认证”贯标管理及 强化现场管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各分公司、工程处及项目部规范化管理强化三个认证体系的贯标意识,树立公司的对外形象,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感,现制定如下管理规定,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 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及所有施工项目必须进行“三个认证”的贯标工作。 二、 各工程处须设立专职部门及人员专项负责“三个认证”工作,公司将各单位的贯 标工作作为对其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 各施工项目须设立以建造师为主并配以专职人员组成贯标小组负责本项目的贯 标工作。 四、 各项目的管理资料,往来文件形式应统一,施工和贯标资料应认真填写并依据公 司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和整理。 五、 施工现场必须挂贴公司标志性标语(最少一次),如:质量方针,环境安全方针 等。 六、 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佩带标志和编制成员名册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七、 开工前须报开工资料到工程管理部后方可施工,否则公司将不予办理竣工验收。 八、 现场应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制成统一的牌示挂贴。 九、 所有对外管理协议须由工程管理部审定、认可方可签订。 十、 施工前编写质量、环保、安全保证、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工程管理部审查、认可, 并接受监督、检查。 十一、 施工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三个认证管理手册的学习和培训,做好记录。 十二、 施工前与各劳务分包及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环保、安全协议。 十三、 施工前应做好技术、安全交底,做好记录。 十四、 施工中与工程管理部定好的检查项目和竣工应提前三天报工程管理部到场检查、 验收。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施工工程质量管理,并根据公司《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贯标要求,针对建造师部的质量管理作出以下规定,各分公司、工程处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一、 基础工作 1.1建造师部对全体员工进行“三个认证”贯标意识教育,牢固树立“精心设计, 严细施工,管理达标,工程创优,顾客满意,质量取胜”的思想。 1.2 根据公司建立的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依据承包的项目及内容,由建造师部 组织体系的有效运行,由质检员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的质量记录,并经常检查质量 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 1.3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及企业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1.4按照质量验评标准检查施工质量,对承包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组织质量评 定,并将评定结果交项目工程师核查。 1.5每个分项工程(工序)开工之前,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及工长必须对操作班组 进行技术、质量安全交底,交底书形式按照统一格式进行,且要求形成书面资料交 建造师部。 1.6建造师部实行“三检制”即自检、互检、交接检,其中自检、交接检必须有检 查记录。 二、 物资检验规定 2.1建造师部必须对所有进场的原材料、半成品,组织检查,并认真作好书面记录。 2.2所有进场的物资必须提供合格的材质证明或出厂合格证。 2.3对需要做复试的原材料,如水泥、钢材、砂石料、各种附加剂、焊条、焊剂、 防水材料等,必须按规定及时取样试验,并将试验报告提供给建造师部备查。 2.4对进场的物资必须进行标识,按照已经检验合格、未经检验和经检验不合格等 三种状态进行分种类堆放,严格保管,防止误用不合格的材料。 2.5对于不合格物资的处理,各分项施工部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建造师部汇报, 同时要注明处理结果或材料的去向。 三、 工序检验规定及报验 3.1建造师部应抓好班组的自检工作,设立质检人员认真督促操作班组的自检,并作好书面记录。 3.2分部分项(工序)工程完成后,各分项施工部必须组织检查,不合格的部分及时返修,达到合格后由建造师部进行复查。 3.3在分项工程或工序完成后认真组织两个工序(工程)间的交接检查,不合格的分项或工序,不经返修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4自检合格后须经建造师部复检并得到认可后方可开始下道工序施工。申请复检必须以书面形式填写,并附自检记录、交接检记录、隐蔽记录、预检记录、质量评定等资料,否则一律不予验收。 3.5严格按照“三检制”组织检验各道工序的施工质量,隐蔽工程项目要由监理工程师、专职质检员、技术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隐蔽验收,未经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做到”检查上道工序,保证本道工序,服务下道工序”,真正做到严格控制工序的质量。 3.6质检人员必须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把关,不得隐瞒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并督促操作者及时整改。 3.7建造师部专职质检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一经其提出(口头通知和书面通知),施工部门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并认真整改,整改完毕报建造师部质检人员复查。 四、 不合格分项(工序)处理规定 4.1施工中若出现施工质量严重不合格。施工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处理,必须及时向建造师部质检部门汇报,由建造师部制定处理方案。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处理方案进行返修,并将处理结果报建造师部质检部门。 4.2凡因施工不当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失),一律由施工单位自负。 4.3施工中出现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及时报建造师部,按规定严格处理。 五、 工程质量评定规定 5.1各施工部门应对承包范围内的分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应按照验评标准进行评定,不得闭门造车。 5.2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必须在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工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由质检员核定质量等级。 5.3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过程中出现不合格,由质检员下发整改通知,并于整改后重新评定。 5.4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由施工部门组织自检评定,报建造师部进行核定,主要分项由建造师部核定。 六、 质量检查资料管理评定 6.1质量检查基础资料,由质检员负责填写、整理,报建造师部质检部。 6.2各种质量保证资料,必须与施工同步进行,不得后补,以保证资料的完整、真实、整齐。 6.3施工单位质检组必须编制月度质量检查计划,并列出检查标准的依据,严格按照检查计划进行控制、检查、评定。 6.4质量检查资料必须统一,格式要标准化,严格按照DBJ01-51-2003进行质量检查、评定。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主方针,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保证 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促进生产。 2、 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尊重科学,严格管理,安全生产指标是考核 企业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之一。 3、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对爆破、吊装、 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并确 定相应的责任人。否则不得开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要根据工程特 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提出,防止一般化。 4、 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开工前,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 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工长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 定期的向有关班组长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交底。班组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 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5、 施工现场道路、上下水及采暖管道、电气线路、材料堆放、临时和附属设施 等的平面布置,都要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要求,并加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 和文明施工。 6、 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安全有效。要建立定期 维修保养制度,保证设备安全使用。 7、 施工现场和木工加工场地和贮存易燃、易爆器材的仓库必须专人管理,要建 立防火管理制度,备足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 8、 加强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止煤气中 毒,雨季和大风到来之前应对临时设施和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沿河流域的工 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一)安全责任制度 1、 公司员工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提高文化、技术和业务水平、操作技 能,做到全员持证上岗。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 意见,搞好安全生产。 2、 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 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 方吸烟动火。 3、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 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4、 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 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徒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 钉易滑的鞋,不得往下指投掷物料,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 场。 (二)安全教育 1、 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和广大员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 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 第一的思想,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 2、 要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要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 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考核评定工人技术水平的重要依据,考核成绩要记入 员工技术档案。 3、 对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必须进行入场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 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严禁事项,经考核合格 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 4、 电工、焊工、机械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 要经过本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每年进行 一次复审。 5、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 技术操作和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6、 定期轮训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干部,提高政策思想水平,熟悉安全技术、劳 动卫生业务知识,做好安全工作。 (三)安全检查 1、 公司制定三级检查制度,公司每月至少一次,分公司工程处每周至少一次, 项目部每天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要发动群众,要有领导干部、技术干部和工 人参加,边检查边整改。 2、 每次检查要有重点、有标准,列入本单位考核内容。 3、 对查出的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销项制度,要制 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 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 4、 如拒绝整改,公司将视情节对其进行处罚。 消防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1、 消防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条例实施细则》,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 方针。 2、 各施工部门都要建立义务消防队,重点工程要组织驻场消防队,各生产班组设消 防员(兼职工人),每季度学习或训练不少于二次(每次二小时以上),活动期间 的工资和资金等照发。 3、 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本单位的消防规章制度、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措施。 4、 向职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组织消防检查,纠正违章行为,排除火险隐患,研究 解决消防工作上存在的问题。 5、 负责调查和处理火灾事故,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6、 组织审查、批准重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防火措施及消防保卫方案。 7、 与公司雇用和合作的包工队签定治安防火协议书,负责进行入场教育和书面交 底。 8、 认真贯彻、执行公司OHSMS2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求,配合公司完成相 关认证资料的填写及上报工作,做到体系的实用性、持续性和有效性。 9、 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设施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材料的存放、保 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 用电符合防火规定。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 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稀料。 10、 施工区不准作为仓库使用,施工区不准住人,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11、 电工、电气焊工,在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时,要持操作证和用 火证,严禁非电、气焊工作业。动火前,要消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 火器材,用火证当日有效。 12、 在施工程要坚持防火安全交底制度,特别在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木质品装 饰或从事防水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防火要求。 13、 施工现场应根据季节变化、施工计划、制定季节及装修阶段的消防保卫措施或方 案。 14、 工程应在开工前15日内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 防安全审批表》或《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审核备案表》。 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制度 1、 严格按照环境体系(GB/T24001-ISO14001)的标准运行管理,贯彻节约资源,预防 污染,环境达标,持续改进。 2、 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营造绿色建筑,追求社区、人居和施工环境的不断改善。 3、 确保施工现场噪声排放达标,合理协调安排施工分项的施工时间;手动电动工具或 切割器具应尽量在封闭的区域内使用;运输车辆进入现场禁止鸣笛,必要时应对现 场噪音进行检测。 4、 降低施工现场扬尘发生,避免大气污染。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围挡;施工现场必须每 天清扫,经常洒水降尘。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堆放,根据垃圾数量随时清运出施工现 场,垃圾车用苫布盖好,避免途中运输遗洒和扬尘。 5、 施工所用各种材料按要求选择环保型材料,不使用有毒有害超标材料。分类存放整 齐、合理保管、方便使用。 6、 生产污水排放达标,严禁出现乱流现象;现场污水必须经过沉淀处理后,再排向市 政管网。 7、 施工现场降耗节能。节约用水、电,设专人监督,对浪费情况加以限制。 8、 工程在施工高峰期间需进行噪音环境监测,以达到环保标准。 9、 工程完工后须请具有检测资格的部门进行环境检测,合格后方可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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