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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9〕149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在保证社会保险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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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稳运行的前提下,发挥社会保险作用,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原则及执行期限。各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不出险的前提下,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社会保险费,可同时缓缴,也可部分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交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从申请缓缴受理之日起不计收滞纳金。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审核、批准程序。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向所在地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征收机构提出缓缴申请,填写《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审批表》,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二、阶段性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
(一)降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的原则和执行期限。各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不出险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降低费率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可同步下调,也可下调其中一项或几项费率。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率保持不变。各地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医疗保险费率:各统筹地区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扣除关闭破产企业一次性预留的医疗保险费后)不低于1年支付水平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和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费率。
失业保险费率:在全省范围内,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2%降为1%。
工伤保险费率:各统筹地区在解决老工伤问题、调整过低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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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有必要的风险储备金后,基金结余仍可支付1年以上2年以内规模的可适当降低费率,基金可支付3年以上的,下调幅度可更大一些。
生育保险费率:各统筹地区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不低于1年支付水平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审批程序。降低费率的幅度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原则及执行期限。各设区市在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和基金结余支付水平不低于1年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标准和对象。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为困难企业中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人员,补贴标准不超过企业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总额,实行先缴后补。岗
位补贴的对象为困难企业在岗培训和轮班工作的职工,补贴人数控制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在岗职工总数的30%以内,补贴标准为当地平均失业保险金水平。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审批程序及要求。上述两项补贴由困难企业按月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书面工作情况和确认后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原始凭证及《困难企业认定审核意见书》等,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批。审批后财政部门应将两项补贴资金从财政专户转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划入困难企业账户。
(四)加强失业保险基金调控管理。两项补贴总额控制在各设区市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的40%以内。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周密的失业保险基金使用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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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四、鼓励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一)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方式及补助原则。鼓励困难企业在开工不足的情况下,不裁员或尽量少裁员,通过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职业培训,稳定职工队伍。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每人最高不超过300元,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执行期限为2009年之内。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二)经费补贴的申请和批准程序。开展在岗职工培训的困难企业,可凭培训人员名单、职业培训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支付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相关票据以及申请培训经费补贴报告等,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困难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五、困难企业的范围、条件及可申请的补贴项目
(一)本通知中的“困难企业”是指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日前一个季度产值或营业额(含出口销售额)同比下降30%以上;
2. 今年以来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不超过20人或净裁员人数占企业在职总人数的10%以下;
3(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
4(采取轮休轮岗或组织员工培训等形式稳定职工队伍;
5(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6(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同一困难企业只能选择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六、困难企业的认定
(一)市、县、区应建立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参加的工作机构,负责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
(二)困难企业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认定申请,由所在地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设区市联席会议机构审批。
(三)困难企业认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等部门制定。
七、严格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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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和地税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政策关、审查关,严格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贴资金,
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结合本地实际,加强领导,把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当前重要工作任务,既要着眼当前,又要考虑长远,在认真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或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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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各地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报告。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
2(困难企业认定审核意见书
3. 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审批表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