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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编写知识企业产品标准编写知识 序 —从产品标准奖谈起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制定标准的工作程序 ,第三章 标准的编写规则 第一章 概述 一、什么是产品标准 ,GB/T 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中给出了如下定义: 产品标准:规定产品应满足的要求以确保其适用性的标准。 ,注1:产品标准除了包括适用性的要求外,还可直接地或通过引用间接地包括诸如术语、抽样、测试、包装和标签等方面的要求,有时还可包括工艺要求。 注2: 产品标准根据其规定的是全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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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编写知识 序 —从产品标准奖谈起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制定标准的工作程序 ,第三章 标准的编写规则 第一章 概述 一、什么是产品标准 ,GB/T 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中给出了如下定义: 产品标准:规定产品应满足的要求以确保其适用性的标准。 ,注1:产品标准除了包括适用性的要求外,还可直接地或通过引用间接地包括诸如术语、抽样、测试、包装和标签等方面的要求,有时还可包括工艺要求。 注2: 产品标准根据其规定的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必要要求,可区分为完整的标准和非完整的标准。在这一方面,标准可以按照尺寸、材料和验收规则等标准来区分标准之间的差异。 ,概括地说,为了保证产品的适用性,对产品必须达到的全部要求或某些要求,应当作出明确规定,作为产品生产、检验、验收、使用、维护以及贸易洽谈等方面的技术依据,这就是产品标准。 ,产品标准的内容包括:术语、符号、代号,分类(型式、规格、基本参数、尺寸、结构形式、成分等等),要求,试验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制定产品标准时,可以制定包括上述全部内容的完整的产品标准,也可以制定只包含其中一项或几项内容的单项产品标准,例如产品的分类标准,试验方法标准,技术条件标准等。 二、产品标准的种类 ,产品标准可以根据其内容的完整程度分为完整的产品标准和单项产品标准。完整的产品标准一般应包括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至少应包括前四项内容;而单项产品标准则只包括上述内容中的一项或几项内容。 ,例如: ,GB 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 ,GB 16409-1996板式换热器 ,JB/T 8092-1996小型潜水电泵 ,Q/XWK ×××-1998YJZD-1型镉镍电池监测仪 ,Q/ZBK ×××-1998矿用隔爆型真空磁力起动器 1、完整的产品标准 如果在技术和生产方面都比较成熟,一般可以制定成完整的产品标准,当然,不同的行业往往有不同的规定或习惯作法。对企业而言,为了保持产品标准的完整性,便于标准的使用和管理,在制定企业产品标准时,对于同一产品的各部分技术内容,不要分割过细,一般情况下都是制定完整的产品标准。 2、单项产品标准 以下情况,可以制定单项产品标准: —— 已经有同类产品的通用标准,没有必要制定完整的产品标准; ——为了适应新产品在不同发展阶段的需要,不宜制定完整的产品标准; ——产品在技术和生产方面还不很成熟,尚不具备制定完整产品标准的条件; ——按照本行业的特点或习惯,需要制定单项产品标准。 行业不同,其单项产品标准的分类和内容也有所不同,现以机械行业为例,说明单项产品标准的分类与内容。 (1)产品分类标准 (2)产品型号或代号编制方法标准 (3)产品技术要求标准 (4)产品试验方法标准 (5)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标准 (6)产品技术条件标准 有时,需要对大类产品的共性要求作出通用规定,其内容只包括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和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等,不包括分类,这类标准叫做产品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它是制定该大类产品中某个具体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标准)的依据。例如: GB/T 5226.1-1996 工业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 通用技术条件 JB/T 7773-1995 常压热水锅炉 通用技术条件 JB/T 7056-1993 气动管接头 通用技术条件 有必要说明的是:产品的通用技术条件标准是同类产品都必须达到的要求,但是它不一定能够满足每一个具体产品在不同场合的质量要求,而且作为该具体产品的检验依据,也不一定完全满足要求。因此,企业如果用产品的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作为生产、检验和交货的依据,必须认真审查该产品的通用技术条件标准是否能够满足本企业具体产品的要求。如果不能满足要求,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补充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三 产品标准的地位和作用 产品标准是表述产品质量的基本技术文件,是企业标准体系的核心,是企业生产技术活动的依据,没有产品标准,企业的其它标准就无从谈起。 产品标准是企业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的依据,是发展产品品种,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有效手段,是满足用户需求、获得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基础。 第二节 编写产品标准的基本要求 1 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制定产品标准是一项技术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一方面有些产品标准的内容,如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涉及到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另一方面,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如果没有考虑国家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和技术经济政策,生产出的产品也不会有生命力。因此,企业在制定标准时,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例如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劳动保护法、环境保护法、食品卫生法、药品法等等。 与此同时,还要充分研究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例如,节约能源、合理利用资源、采用国际标准等。采用国际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大技术经济政策,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我国加快技术进步步伐,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从而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有着重要意义。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企业将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每个企业都必须正视这个现实,在制定产品标准时认真考虑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2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技术先进,就是指制定产品标准时要认真研究产品的技术特性和要求,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技术内容应当力求反映当前科学技术的先进成果和生产建设中的先进经验,做到高标准严要求,使之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 但是,技术先进不等于高不可攀,任何先进产品的生产,都受着经济条件的制约,企业的最终目的是要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因而,在制定产品标准时,不可盲目追求高指标,更不能把处于探索阶段未经验证的技术指标写到产品标准中去,要充分考虑经济上的合理性,把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统一起来。在规定具体技术内容时,应宽严适度,繁简相宜,既要防止功能不足,又要避免功能过剩。有时,技术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之间可能会发生矛盾,这时应当通过全面 的技术经济分析和论证,进行全面考虑和均衡,寻求最佳方案。 3 切实可行,适用性强 所谓适用性,是指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技术内容满足用户使用要求的能力。企业在制定产品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用户的使用要求,把如何使产品在其所处的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保证产品具有较好的使用价值,使用户满意作为主要目标。例如,产品品种规格的确定应考虑能否适销对路,规定产品质量特性时应做到产品性能好,可靠性高,操作使用和维修方便,外形美观等。只有充分考虑用户的使用要求,产品才能具有较高的市场竞争能力,企业也才有可能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4 内容协调、统一 协调、统一是标准化的重要特征。要实现产品的标准化,不但要求产品标准自身必须统一,还要和与其相关的各种标准(基础标准、原材料标准、零部件和元器件标准、配套使用的包装标准等等)相互协调。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只有做到和相关的各级、各类标准协调统一,才能保证产品在设计、生产、流通和使用各个环节之间步调一致。 企业在制定产品标准时,应当做到: 1 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2 同一级标准(即企业内各类企业标准)之间相互协调,不能发生矛盾; 3 产品标准本身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之间要相互衔接,保持一致。 只有符合上述要求,企业的生产才能正常进行,产品标准才能有效实施。 5 格式和表述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化 产品标准是一种规范市场秩序、具有特定形式的技术文件,产品标准一经写入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或协议),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因此,产品标准的编写必须规范,做到技术内容的叙述正确无误,逻辑严谨,文字表达准确简明,不能模棱两可,使人产生误解。标准的结构要合理,内容的编排要层次分明。产品标准的编写顺序、编排格式、章条划分、图表、公式、计量单位和各种注释等都要符合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要求。 第二章 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程序 第一节 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一般程序 (一)编制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二)调查研究和实验验证 (三)起草阶段(标准征求意见稿)。 (四)征求意见阶段。 (五)编写标准草案(送审稿) (六)审查阶段。 (七)编制标准草案(报批稿) (八)批准发布 (九)备案 (十)复审 第二节 企业产品标准的修改与复审 标准的修改是指在不影响标准技术水平、不影响产品互换性的前提下,对标准内容如某些条文、参数、符号和图表等进行个别的少量的修改和补充,这时不改变标准的顺序号和年代号。修改、补充的内容以及开始实施的日期用“修改通知单”的方式发布。“由原负责起草部门提出,并应经企业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企业产品标准的“修改通知单”亦应报送备案。 如果对标准内容的修改涉及到主要技术指标和/或试验方法的变动,影响到标准技术水平或影响产品互换性时,则需要对标准进行修订。企业产品标准的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企业产品标准一般实施三年~五年后,应进行一次复审。复审的结果有以下几种: 1 、确认:标准内容不需要修改,或仅作编辑性修改,仍然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能够适应 当前生产、使用的需要的,给以确认,不改变标准的顺序号和年代号; 2 、修改:标准内容的修改不影响标准技术水平和产品互换性,仅对标准的某些条文、参数、符号和图表等进行个别的少量的修改和补充,按有关修改的要求执行; 3、修订。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需要作较大修改才能适应当前生产、使用需要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应进行修订。企业产品标准的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修订后标准的顺序号不变,只改变年代号。 4、废止。标准的内容已不适应当前需要,或已经被其它新标准代替,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时,应予以废止。 企业产品标准的复审结果应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写方法 第一节 标准的层次 ,标准的层次是指标准内容的表达次序,它体现了标准内容的逻辑性和标准本身的严肃性。根据标准文体和结构的特点,标准的层次划分和设置采用部分、章、条、段和附录等形式。 一、部分 部分是一项标准被分别起草、批准发布的系列文件之一。一项标准的不同部分具有一个标准顺序号,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标准。 部分不是独立的标准,也不是系列标准的组成部分,它是一项标准内的组成??部分??。 部分的编号应位于标准顺序号之后,使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编号。 部分的名称的引导要素和主体要素相同,补充要素不同。补充要素前均应标明??第X部分:??其中??X??为阿拉伯数字。 二、章 章是标准内容划分的基本单元,是标准或部分中划分出的第一层次,章构成了标准结构的基本框架。 章的编号应从??范围??一章开始。使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编写,连续到附录之前。 每一章都应有标题。 三、条 条是对章的细分。 条可以分到第五层次。 ,条的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加下脚点的形式。 ,条的标题 每个第一层次的条最好给出一个标题。 在某一章或条中,同一层次的条,有无标题应统一。 ,条的设置 •有被引用的可能时,应考虑设立条。 •同一层次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条时才可设条。 四、段 段是对章或条的细分 段 没有编号,区别于条的明显标志。 在标准要尽量避免出现悬置段,防止产生混淆 标准中一些引导语可以处于悬置状态,只要它们不会被引用。 五、列项 列项是??段??的一个子层次,可以在章或条中的任意段中出现。 ,列项的编写 列项可用两种形式引出: –使用一个句子; –使用一个句子的前半部分,该句子同列项中的各项来完成。 –列项中每一项前应加破折号或圆点。 例如: ,使用一个句子 下列各类仪器不需要开关: –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功耗不超过10W的仪器; –在任何故障条件下使用2min,测得功耗不超过50W的仪器; –用于连续运转的仪器。 例如: ,使用一个句子的前半部分 仪器中的振动可能产生于: –转动部分的不平衡; –机 座的轻微变形; –滚动轴承; –气动负载。 列项中的每一项前应加破折号或圆点。如果列项需要识别或者列项将被引用,则在每一项 前加上后带半圆括号的小写拉丁子母序号。 如果需要对某个项进一步细分或需要识别的分项,则应使用后带半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 序号。 第二级列项的识别应与第一级列的识别形式一致。 ,编写列项时容易出现的问题 •列项前没有引语; •用列项代替条; •引语所要引导的内容与实际列项中的内容不完全相符; •列项与引语中的内容相互重复。 六、附录 附录分为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 ,附录的识别 每一个附录的前三行内容提供了识别附录的信息。 –附录的编号 附录+大写拉丁字母,字母由??A??开始。 –附录的性质 (规范性附录)或(资料性附录) –附录的标题 每个附录都要设标题,以标明附录规定或陈述的具体内容。 附录的标题应与标准条文中所要表述或提及的内容相一致。 (二) 附录的章、条、图、表和数学公式的 编号 附录中的章、条、图、表和数学公式的编号前均应加上表明该附录顺序的字母,字母的跟下 脚点。 每个附录章的编号应重新从1开始。 第一个出现的公式的编号为??(B.1)??, 以后依次为??(B.2)?? ??(B.3)???,?,等。 第二节、产品标准的结构 ,产品标准的结构即是标准中的部分、章、条、段、表、图、附录等的排列顺序。 根据GB/T1.1-2000的规定,可从两个方面对标准的要素进行分类: (一)有要素的规范性或资料性的性质以及他们在标准化中的位置来划分 1、根据要素的性质划分为规范性要素和资料性要素。 ?ª规范性要素是??要声明符合标准而应遵守的条款的要素??。 ?ª资料性要素是??标识标准、介绍标准、提供标准的附加信息的要素??。 2、根据要素在标准中的位置划分为: 规范性技术要素:是标准的核心部分,也是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规范性一般要素:是位于标准正文中的前几个要素。如: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等。 资料性概述要素:标识标准,介绍其内容、背景、制定情况以及该标准与其他标准的关系的要素。 资料性补充要素:提供附加信息,以帮助理解或使用标准的要素。如: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索引等要素。 (二)由要素的必备的或可选的状态来划分 ——必备要素:在标准中必须存在的要素。如:封面、前言、名称、范围。 ——可选要素:在标准中不是必须存在的要素,其存在与否视标准条款的具体需求而定。 教材中表3—2给出了标准中各种要素的典型编排示例,表中还列出了每个要素所允许的内容。除表3—2中所列内容之外,一项标准还可包含图注、表注、图的脚注和表的脚注。 第三节 产品标准的资料性概述要素 包括:标准的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四个方面。 一、封面 标准封面按其包括的内容可分为上、中、下三部分。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GB/T1.1-2000的规定。 标准封面上部的内容包括: 标准的类别、标准的标志、标准的编号、代替标准编号、国际标准分类号(ICS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备案号。 标准封面中部的内容包括: 标准的名称、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标准封面下部的内容包括: 标准的发布日期、标准的发布部门或单位。 企业产品标准的封面的内容和格式应按照GB/T1.1—2000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企业产品标准来说,封面中的国际标准分类号(ICS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不是必需的。 二、目次 目次是标准内容基本划分单元的索引,具有了解标准的结构框架、引导阅读、方便检索等功能。 目次是可选择的要素。是否设置目次,需根据标准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对企业产品标准一般不需要设置目次。但如果标准的内容较长,结构较复杂,篇幅较多时,为方便使用者迅速了解标准的整体结构,应设置目次。 三、前言 前言为资料性的概述要素,是标准的必备要素。 前言一般包括特定部分和基本部分,分别表述标准的基本信息和有关责任组织。 1、特定部分:给出关于标准的一些基本信息,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对系列标准或由多个部分组成的标准,在第一项或标准的第一部分的前言中应说明标准的预计结构。 在系列标准的每一项标准或标准的每1部分的前言中,应列出所有已知的其他标准或其他部分的名称。 说明与对应的国际标准、导则、指南或其他文件的一致性程度; 说明标准代替或废除的全部或部分其他文件; 说明标准与其他标准或文件的关系; 说明标准中的附录哪些是规范性附录,哪些是资料性附录。 (1)标准本身结构的说明 在起草标准时,如果是系列标准之一,则应在前言的开头就应明确标准结构方面的信息。 如果是标准的第1项标准,或标准的第1部分,则在前言中要说明标准的预计结构,并列出其他已知标准或标准的名称。 如果除第一项标准或第1部分之外的标准,则在这些标准的前言中列出其他已知的标准或部分的名称,而不必说明标准的结构。(见P205页示例3—1、2、3) (2)采用国际标准的说明 写出对应的国际标准、导则、指南或其他文件的编号、文件名称的中文译名,并列出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的技术差异和所作的主要编辑性修改。 注意:当技术性差异或编辑性修改很少时,宜将这些内容在前言中陈述: 当技术性差异或编辑性修改较多时,宜编排一个附录,陈述编辑性修改和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并在前言中说明在正文中如何标识这些修改和差异。例P3—4、5、6 (3)标准代替或废除的全部或部分其他文件情况的说明 标准发布后,在说明与其先前版本存在的代替或废除情况时,除将被代替或废除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外,如代替其他标准的某一部分时,还应指明所被代替部分的主要内容。 当代替先前的版本时,并不意味着先前版本作废。 先前版本在下述情况下还可继续使用: ——其他标准已经引用了先前版本; ——合同或协议中已经引用的先前版本; ——新签定的合同或协议,经双方商定同意使用先前版本; ——先前版本与现版本所对应的国际标准同时有效。 另:在有文件明确废除先前版本的情况下,所废除的先前版本不能在继续使用。 新制定的标准或新签定的合同就不允许引用先前版本。已经引用先前版本的标准或合同应对相应标准或合同进行修改。 注意: 如果上级标准代替下级标准,依据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下级标准应该作废。 同级标准之间如果是强制性标准代替先前版本,则旧版本应作废。 (4)与标准前一版本的重大技术变化的说明 在说明标准与前一版本的主要内容变化时,应同时列出所涉及的新、旧版本的有关章条。(见P207示例3—11)。 (5)说明标准与其他标准或文件的关系 (6)标准附录性质的说明 明确指出哪些附录是规范性附录,哪些附录是资料性附录。 编写前言时容易出现的错误 ,将编制说明的内容写入前言中; ,阐明标准的意义,介绍标准的立项情况或编制过程; ,包含“范围”的内容; ,前言中给出要求; ,不规范的表述与国际标准的对应程度。 2、基本部分 (1)标准的提出机构:应与标准制修订计划中所确定的相一致,并应写出全称。 (2)标准的批准部门: (3)标准的归口单位:一般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各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注意: 企业标准不涉及到标准归口的问题。 (4)标准的起草单位:即标准编制单位。参加单位也要说明。 (5)标准的主要起草人。 (6)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3、前言中有关强制性标准的编写要求 (1)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 ——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 ——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 (2)强制性标准的表述形式 ——对于全文强制形式的标准在“前言”的第一段以黑体字写明:“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对于条文强制形式的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在标准“前言”的第一段以黑体字并采用下列方式写明: 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比推荐性条文多时,写明:“本标准的第×章、第×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比推荐性少时,写明:“本标准的第×章、第×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与推荐性条文在数量上大致相同时,写明:“本标准的第×章、第×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但是,标准中的同一个条中不应同时出现强制性内容或推荐性内容。 4、关于是否保留国际标准前言的问题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时,一般不保留国际标准的前言,只有在十分需要的情况下才可保留,并置于前言之后,冠名“(发布该国际标准的组织名称)前言”,例如“ISO前言”。 当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不是等同时,不应保留国际标准的前言。 四、引言 对前言中有关内容的特殊补充和对标准中有关技术内容的特殊说明、解释,以及制定标准原因的特殊信息或说明。 引言是可选的概述要素,企业产品标准一般可不设置引言。 ,第四节 产品标准的规范性一般要素 概括地说明了标准化对象的特征、该标准的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等,包括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产品标准的名称 (一)起草标准名称的基本要求 名称简练、表示出主题、易于和其他标准区分。 (二)标准名称的构成 “引导要素+主体要素+补充要素” 1、引导要素:表示标准所属领域。可选要素。 2、主体要素:所要论述的主要对象。 必备要素,即主体要素。 3、补充要素:表示该主要对象的特定方面,或给出区分该标准与其他标准的细节。 可选要素,可酌情取舍。 (三)标准名称的具体结构 ——一段式:只有主体要素; ——二段式:引导要素+主体要素; 主体要素+补充要素; ——三段式:引导要素+主体要素+补充要素。 (四)名称要素的选择 1、每个标准的名称都应有主体要素。 2、主体要素所表示的对象不明确时,则应有引导要素,以明确标准化对象所属的专业领域。 3、若标准名称的主体要素能够确切的概括标准所论述的对象时,应省略引导要素。 4、若标准仅包含主体要素所表示的对象的一两个方面,则需要有补充要素。 5、若标准包含主体要素所表示的对象的几个方面,这些方面应由诸如“规范”、“机械要求和测试方法”等一般性的术语来表达,而不需要一一列举。 6、若标准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应省略补充要素: ——包含主体要素所表示的对象的所有基本方面,并且 ——是有关该对象的惟一标准。 7、当标准分部分出版时,应用补充要素来区分各个部分,并且在补充要素之前加上“第×部分:”。 (五)起草标准名称的注意事项 1、避免无意中限制标准的范围 2、避免无意中扩大标准的范围 3、名称各要素的用语之间不应相互重复 4、补充要素前应标明“第 × 部分:” 5、同一标准中的各个部分名称的引导要素和主体要素不相同 6、名称中不应用“第×单元”或“第×节”等分隔各要素 7、措辞 (1)标准名称中表达相同概念的术语应保持一致。 (2)涉及术语的标准,使用“词汇”或“术语对照表”。 (3)标准名称中,无须对文件作为国家标准或标准化指导性文件的性质进行描述。 一般情况下,标准名称后都不应使用标准二字。在标准名称最后使用“规范”、“规则”、“规程”等是可以的。 二、范围 是标准的规范性一般要素,也是必备要素。 (一)范围的重要性:标准中一切规范性内容,都是在“范围”所界定的界限内起作用的,超出了标准的“范围”,这些规定就不合适。 (二)范围的内容及表述 1、内容:一部分是交代本标准中“有什么”,另一部分交代“干什么用”。 2、范围的表述形式 (三)范围的特点:短小精悍、简洁。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要点 1、凡是在标准中规范性引用了某些标准或文件,就要在这一章内列出被规范性引用文件的一览表。 2、是否注日期 当引用的是完整的文件或标准的某个部分,并且当引用的这个文件将来发生变化也能够被接受时,则在文件名称的后面不注日期。 当引用的是其他文件中特定的章、条、表或图时,则应在文件名称的后面注日期。 注日期应是4位年号。 3、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国标、行标、地标、国际标准、国内有关文件、国际有关文件。 4、在引用文件一览表前,应加固定的导语。 5、引用文件一览表不包括: 非公开的文件、资料性引用文件、标准编制过程中参考过的文件。 6、引用国际标准 (1)引用的国际标准已被等同或修改采用 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应引用这些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引用的国际标准没有被等同或修改采用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则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引用: ——非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引用的国际标准: ——与引用的国际标准无对应关系的国家标准或有关文件。 7、引用尚未正式出版的国际标准 标准起草时,如果认为可引用相应的国际标准草案,则在引用它时用“—”代替“:”和年号,再给出一个注有“将要出版”的脚注,并给出国际标准完整的名称。 8、将引用的内容直接写在标准中 9、引用后标准的性质问题 若强制性标准引用了推荐性标准的内容,则被引用的推荐性标准的具体内容便构成了强制执行内容的一部分。 若推荐性标准引用了强制性标准中应强制执行的内容,则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仍然强制执行。 (二)编写中易出现的问题 1、易混淆规范性引用和资料性引用 2、难以确定是否注日期 3、重复引用 4、漏掉引用标准 5、引用标准有误 6、引用关系不清 按规定,除国家标准可以引用行业标准是个特例之外,都是只能引用上级标准或同级标准,不能引用下一级标准。 第五节 产品标准的规范性技术要素 是标准的核心部分,也是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如“术语和定义、符合和缩略语、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规范性附录”等要素。 一、术语和定义 1、典型的术语和定义条目的构成 2、编排格式 引导语开头:“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标准。”或“××××××中确立的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标准”。 二、符号和缩略语 是可选要素,当要准确理解标准需要符号和缩略语的解释时就需要列出或解释有关内容。 1、定义 (1)符号的定义:用书写、绘画等方法制成的具有简化特征的视觉形象,以表达特定的事物或概念。 (2)缩略语的定义:术语的缩写。 2、要求 (1)符号标准的起草和编写要求遵循GB/T20001.2—2001《标准编写规则第2部分:符号》。 (2)标准中使用的物理量和计量单位符号应符合GB3102.1—3102.13。 (3)物理量符号一律为斜体。 (4)计量单位符号、数学符号、化学元素符号一律用正体。 3、编写 (1)排列顺序 技术准则所需要的特定顺序;大写字母在小写字母之前;无角标的字母在有角标的之前;拉丁 字母在希腊字母之前;特殊符号在最后。 (2)位置 本内容可单独编写成一章。或与术语一章合并。 三、要求 (一)遵循的基本原则: 1、目的性原则 编写产品标准时,哪些内容应该写到标准中去,哪些内容不应该写,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根据产品的功能和制定标准的目的,有针对性地选择应该写到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这就是目的性原则。编写产品标准时应着重考虑以下方面: ,生产产品的目的是要满足用户的需求,因而产品标准必须首先保证产品的适用性。 编写标准时,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广泛征求用户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对产品的功能进行分析,对与产品的适用性有关的各种使用性能应加以规定,以保证产品质量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b)为了便于相互了解,促进生产协作,对一些必要的定义、符号和缩略语,应加以说明,对采用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应作出统一规定,使生产者和使用者能够彼此相互理解,对产品的评价和判定才有共同的依据; c) 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是必须强制执行的,因而凡是与产品有关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应当列入产品标准中; d) 有关产品接口和互换性的要求是产品生产、协作、使用和维护的重要因素,应列入产品标准中; e) 简化品种是制定产品标准的目的之一,应在产品标准中规定其参数系列值。 2、性能原则 为了不限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发展,在编写产品标准的“分类”和“要求”时,只应规定产品的分类原则和使用性能要求,而对如何实现这些原则和要求,不应作具体规定,使实现这些原则和要求的手段能够有最大的自由度,这就是性能特性原则。 编写产品标准时,一般只应规定对成品的要求,不要把制造过程中的要求写到标准中去。 3、可证实性原则 产品标准中原则上只能规定那些能用检查、试验等方法进行证实的特性和要求,凡是目前的科学技术手段尚不能予以证实的要求,或者空洞无物的要求,都不能在产品标准中加以规定。 产品标准中的要求,凡是可以量化的,都应用准确的数值定量表示,避免使用“适当温度”、“足够的强度”等用语。 (二)主要考虑的内容 1. 环境条件 环境条件也称作工作条件,它表明产品对用户使用的环境条件的适应程度。由于产品出厂后,经过运输、贮存到使用,其外界环境条件是多种多样的,为了使产品在相应的环境条件下能正常工作,保证其适应性,必须对产品正常使用的环境条件加以规定。用户应当按照该环境条件的要求正确、合理地使用产品。 环境条件的要求主要包括温度、湿度、海拔高度(或大气压力)、周围介质、振动、冲击等。不同的产品对环境条件的要求也不相同。 产品标准中环境条件的表述方法见下例所示。 例: 电泵在下列使用条件下应能正常运行: a) 电泵潜入水下的深度不超过5m; b) 水温不超过40?; c) 水的pH值在4—10的范围内; 2、使用性能 使用性能一般是指为满足使用要求而在产品标准中规定的主要功能和质量指标,例如,生产能力、功率、效率、精度、噪声、硬度、可靠性等等。 使用性能是技术要求中最基本的要求,每项完整的产品标准都必须规定使用性能。 用户对产品使用功能的要求往往是抽象的,不定量的,但是编写产品标准时,凡是能够量化的功能,则应用定量的指标来表示。 3、理化性能 产品的理化性能,指产品的物理性能、化学性能和电磁性能。物理性能包括强度、硬度、密度、粘度、可塑性、耐热性、弹性等;化学性能包括化学成分、纯度、酸性、碱性等;电磁性能包括电阻、电容、电感、介电强度等。当产品的质量必须用理化性能加以保证,或者用产品的理化性能间接地衡量和代替产品的直接指标更为合理时,应在产品标准中规定理化性能。 4、稳定性 稳定性是指产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有变化时,产品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或抗干扰能力,即产品承受环境条件影响的能力。例如产品受气候作用(老化、腐蚀等)、机械作用(振动、冲击等)、周围介质作用(空气、水等)时,对其使用性能有无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它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产品的使用性能。如果对产品的使用性能和理化性能的规定不足以保证其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时,应在产品标准中对产品的稳定性作出明确规定。 5. 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 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是指产品在制造、使用和维修过程中保证人体健康、人身安全和产品安全的能力。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是强制性要求,企业应充分考虑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方面的因素,并对产品规定具体要求。在规定这些要求时,必须规定其极限值(限定值)。 6. 能耗要求 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工业的粮食和血液。节约能源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政策,不但利国利民,企业也可提高经济效益。因此,对于消耗能源的产品,特别是那些直接消耗能源的产品,例如工业锅炉、电动机、风机、泵、压缩机、运输机、日用电器等,应当在产品标准中规定其能耗极限值(限定值)。能耗要求主要包括耗电、耗煤、耗油、耗热、耗气、耗水以及效率等。 7. 外观和感官要求 产品的外观质量直接影响到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在标准中,原则上只规定影响产品使用的外观要求、限定主要缺陷或从产品的使用价值上看来是实质性的缺陷,不允许出现的缺陷也应作出规定。 感官要求就是人体器官的感觉要求,它是通过人的感觉器官(如眼、鼻、耳、舌、手等),用看、嗅、听、尝、触摸等方式,对产品质量进行分辨、判断和评价。例如食品的色、香、味,纺织品的手感等等。 8. 材料要求 在产品标准中一般不要规定原材料。当原材料与保证产品质量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时,应在产品标准中对原材料提出要求。有些特殊产品,例如锅炉、压力容器等,为保证安全起见,必须规定材料要求。 在产品标准中规定原材料要求时,应当遵循性能特性原则,以利于新材料的选用。在产品标准中尽量不要规定材料的牌号或配方。 9. 工艺要求 在产品标准中一般不要规定工艺要求。但是,以下情况应当在产品标准中提出工艺要求: ——为保证产品不致发生致命缺陷而必须规定的工艺要求(如压力容器的焊接工艺); ——虽然规定了产品的性能要求或材料要求,但是还不足以保证产品质量; ——规定工艺要求比规定质量指标更合理,更方便; ——某些产品的安全要求涉及到生产工艺时。 在产品标准中规定工艺要求时,应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遵循最大自由度原则。 10. 其他要求 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可以规定产品的其它技术要求,例如机电产品的成套性要求(随机附件和备件等)、随机技术文件等。 应当指出,并非在每项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中都必须包括上述十项要求,应根据产品性质和种类,决定其产品标准中应包括哪些要求。 编写产品标准技术要求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应根据用户对产品功能的要求和产品本身的特点,重点规定为满足使用要求而必须具备的主要质量指标,并尽可能定量表示,不必把产品的所有特性一一列入。如果用一个指标就可以保证产品的某个质量特性时,就不要用两个指标,以减少试验检验费用和时间,应考虑经济上的合理性。 2. 标准中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不应低于该类产品的通用技术条件或基本技术要求等标准的规定。不应片面强调上述标准是推荐性标准而随意降低质量指标,否则,既不利于生产技术的发展,也会降低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损于企业的质量信誉。 3. 应注意所规定质量指标的可证实性(可检验性),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应能利用测试技术和检测工具进行试验和检验,并力求检测方法的科学性和经济性,凡是目前的科学技术手段尚不能予以证实的要求,或测试方法非常复杂,测试费用十分昂贵,经济上无法实现的要求,不要列入标准中。 4. 必须考虑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而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 制定质量指标时,要有足够的技术、经济依据,切实可行,综合考虑用户和企业双方的技术、经济因素,使双方的利益都得到满足。必要时,对能够分级的质量要求可以作出分级规定,以适应不同用户的需求。 6. 产品标准中的技术要求、是指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技术性的要求,不应把贸易、商业方面的索赔、费用结算之类的契约要求列入产品标准中。 企业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部分一般采用“要求”或“技术要求”作为 标题,其具体编写格式见下页例子。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卡缆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2 原材料要求 2 上、下板应使用力学性能不低于320N/mm的扁钢制造, 扁钢应符合GB 704的规定,力学性能应符合GB/T 1591的规定。 2 卡缆螺母和专用螺栓应使用屈服强度不低于360N/mm的圆钢制造。 4.3 尺寸及极限偏差 卡缆的尺寸及极限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4.4 力学性能要求 4.4.1 卡缆的平均工作阻力,KB25A型应不低于100kN,KB25B型应不低于90kN,KB29型应不低于140kN。 4.4.4 卡缆最大工作阻力与最小工作阻力的差值不得大于25kN。 4.5 其它要求 4.5.1 卡缆应无飞边、熔渣、氧化物及撕裂等下料缺陷。热压成型时,不应出现过烧、裂纹等锻压缺陷。 4.5.2 卡缆下板与其连接的U型钢的接触面积应不少于两腰面积的80%, 其底部与U型钢之间应有3 mm,5mm的预紧间隙。 4.5.3 螺栓应调质处理,其硬度为240HB,270HB。 四、抽样 (一)抽样的概念:指从一大批成品中取出一小部分作为“实验室样品”,送到实验室供测试用的过程。 (二)抽样的安排 (三)抽样的内容 原则: 保证实验室样品与成品的一致性原则。 (四)抽样与抽样方案 五、试验方法 对产品的技术要求进行试验、测定、检查的方法统称为试验方法,它是对具体产品的实际质量特性是否符合技术要求而进行检测的方法、程序和手段等所作的统一规定。 试验所得的结果,用来作为评价产品质量,判定产品合格与否的依据。 (一)试验方法的内容 “试验方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a) 试验原理概要; b) 试剂或试验材料的要求; c) 对试验仪器、设备的要求; d) 试验装置; e) 试验条件; f) 试样及其制备; g) 试验程序(步骤); h) 试验结果的记录、计算、分析与评定; i) 精密度或允许差。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每项产品标准所有技术要求的试验方法都必须包括上述内容。编写时应根据产品特点和试验方法的具体情况,对上述内容进行选择。 (二)编写试验方法的基本要求 1. 原则上对标准中每项技术要求均应规定相应的试验方法,一般应与技术要求一并制定。对一些无特殊要求,采用常规检测方法的质量特性,例如外形尺寸、重量、外观等,可不规定试验方法。 2. 一项技术要求,一般只规定一种可再现的试验方法。如果具备几种试验方法时,应从中优选一种。 3、规定试验方法时,视产品、技术要求和测试手段的不同,可分别采用直接法、间接法或等效法等方法。假如用直接法难以确定或判断产品的质量特性时,可用间接法或等效法等代替,还可用简化试验方法模拟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 4. 对试验中使用的测试仪器、设备、工具、标准物质等,应规定精度等级,标准中的试验方法应具有可溯源性。 5.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试验结果的误差往往难以避免,因此,为了衡量其可靠程度,应当给出试验的误差范围,特别是企业和用户都十分关心试验结果时,试验的误差范围尤为重要。 6. 如果试验程序(步骤)可能影响试验结果时,应在标准中规定试验程序。 7. 我国已经有许多试验方法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企业在编写产品标准时,应首先了解有无现行试验方法标准,如果已有现行的试验方法标准时,不要再重复编写试验方法。 8. 试验方法比较简单时,可以与技术要求合并编为一章,其标题为“要求和试验方法”或“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也可以与检验规则(质量评定程序)并为一章,其标题为“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质量评定程序)”或“试验方法、抽样与检验规则(质量评定程序)”。 六、检验规则或质量评定程序 (一)概述 GB/T1.1—2000在对待“检验规则”上,把其当作可选要素来对待了。 (二)基本概念 对产品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序所进行的系统检查,即为合格评定。 包括: 供货方声明、使用方认定、第三方认证。 合格评定的定义:有关直接的或间接 的确定是否达到相应的要求的活动。 合格评定活动的典型事例: 抽样、测试和检验;评价、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他们的组合。 合格评价:对产品、过程或服务达到规定要求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的检查。 在产品标准中,反映合格评定的内容是通过标题为“质量评定程序”或“检验规则”的要素来体现的,并独立成章。 (三)检验规则或质量评定程序的内容 检验规则或质量评定程序的编写内容主要包括:检验分类、每类检验所包含的检验项目、组批规则、抽样检验方案、抽样或取样方法、判定规则及复验规则。 1、检验分类 根据行业和产品特点可选择下列一类或两类检验:出厂检验、质量一致性检验、型式检验、定型检验、鉴定检验、首件检验等。其中出厂检验或质量一致性检验是必备项,其余为可选项。 2、检验项目 –根据选定的检验类别,分别确定需进行的检验项目,可用表格形式表示,一般可包括序号、项目名称、要求的章条号及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当检验项目的次序会影响检验结果时,应对检验项目的次序做出规定。 3、组批规则与抽样检验方案 根据产品的特点及供需双方承担的风险,确定组批规则和抽样检验方案。 生产厂组批原则应根据需要规定组批条件、批量、组批时机、组批方法等内容。 4、抽样检验方案:应根据需要规定不同类型的抽样检验方案。 在产品标准中具体选择哪一种合适的抽样系统、抽样计划和抽样方案,祥见GB/T13393?ª1992《抽样检查导则》。 5、抽样或取样方法 需要时应规定抽样的条件; –需要时应规定抽样的方法; –需要时应对易挥发,或易变质的样品,规定储存样品容器的材料或特性,以及保管条件; –需要时应规定样品的数量 6、判定规则与复验规则 •判定规则 对每一类检验均应规定判定规则,即判定产品为合格或不合格的条件。 •复验规则 根据行业特点及需要,可以对不合格批再次提交检验并规定复验规则。如:允许复验的项目、复验的条件、复验的次数以及复验结果的综合判定等内容。 第六节 产品标准的资料性补充要素及 其他要素 一、附录: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都是可选要素。附录应在条文中提及,要在前言中明确,在目次中标明,在附录编号下标明。 二、注和示例及其他 ,注 ,图 ,表 ,条款的表述 ,数和数值 ,量和单位 ,公式 ,尺寸和公差 ,组织机构的提及 ,商品名和专利 第三篇 产品使用说明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使用说明的编写规定 ,第三章 使用说明的标注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产品使用说明标准化概况 产品使用说明是产品的组成部分,它包括了使用说明书、标签、标志及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有关使用的说明,是企业的重要文件。 ,一、国外产品使用说明标准化发展概况 , 国际上非常重视产品使用说明的立法和管理工作。许多国家在七、八十年代相继制定了一些规范使用说明的技术法规。 如欧共体于1979年发布了《食品标签、说明及广告法规指令》,1990年发布了《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的指令》;美国是世界上在使用说明方面法规最完备、严谨的国家,在此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发布了如《营养标签声明法规》、《配料标签》、《特殊功能食品标签说明》、消费品安全法案、联邦危险品法案等近30项使用说明的法规和相关的法律,其1972年根据消费品安全法案由国会成立的独立的健康和安全联邦立法机构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更是起到了“保护公众免遭与消费品有关的不合理的伤害和死亡危险”的作用。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1978年5月成立的消费者政策指导委员会(ISO/Copolco),是专门负责开展促进国际范围的保护消费者利益标准化工作的,使用说明尤其受到重视。1983年ISO,IEC(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联合发布了第37号指南《消费品使用说明》第一版,1995年又发布了第37号国际指南《消费品使用说明》第二版,来代替第一版,该国际文件为ISO各技术委员会制订国际标准和各国制订国家标准提供了国际依据,同时也成为各国起草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签、产品或包装上的使用说明的国际规则。 ,二、我国产品使用说明标准化发展概况 ,我国先后颁布的许多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都对产品使用说明(标识)作出了相应规定。 , 从1985年开始,国家制定发布了消费品使用说明、投诉处理、包装等方面的一些标准、规章、规范性文件,把法律法规的原则要求具体化了,如:GB 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GB 52962《消费品使用说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GB 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 52965《消费品使用说明玩具使用说明》。 与之相关的标准还有: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685《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GB 7291《与消费者有关图形符号的一般要求》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与消费者有关图形符号的一般要求》该系列标准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系列国家标准,对指导企业如何编制消费品使用说明提供了原则、方法及标注内容,从而保证使用说明能够较全面地、合理地、科学地向消费者介绍消费品信息,方便消费者对物品的选购、使用和维护,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使用商品、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提供了依据。 , 此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还颁布了《产品标识标注规定》、《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针对工业产品发布了《标牌》、《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国家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使用说明的法规和标准体系,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使用说明在现代生活中的作用 , (一)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指导消费者正确选购和使用商品 ,(三)提高消费者消费文化知识水平 ,(四)产品使用说明具有法律意义 ,(五)维护生产者、销售者合法权益 第二节 基本概念 ,一、消费者 , 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GB 5296.1-1997) ,定义把消费者和用户两个概念区别开来。用户还包括机关、团体、企业等单位,而消费者仅仅指为生活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人。 ,二、产品标识 ,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产品标识是产品的组成部分,它由产品生产者提供,是产品的生产者给产品的销售者、购买者的质量信息,帮助他们了解产品的成份、质量、执行标准、使用方法、保养条件等,起到了介绍产品、指导消费的作用。 ,三、使用说明 ,使用说明是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的信息工具。它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标志等形式表达。它可以用文件、词语、标牌、符号、图表、图示以及听觉或视觉信息,采取单独或组合的方法使用。它们可以用于产品上、包装上,也可作为随同资料。如,活页资料、手册、录音带、录像带以及计算机用资料交付。 ,(GB 5296.1-1997) ,定义中特别强调了传达信息的工具必须“正确、安全”。同时也阐明以“录音带、录像带以及计算机用资料”形式提供的“听觉或视觉信息”也是使用说明的组成部分,这说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为使用说明增添了新的内容和要求,其内涵和外延也在丰富和发展。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使用说明的含义: ,(一)使用说明是向使用者传递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信息的工具。 ,(二)使用说明有三种形式,即使用说明书、产品或包装上的使用说明、说明性标签。 ,(三)使用说明可以以文件、词语、标牌、符号、图表、图示以及听觉或视觉信息的方式,单独或组合使用。 ,(四)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听觉及视觉资料纳入了使用说明的存在方式。 ,(五)使用说明可以存在于产品、包装上,也可以随同产品一起交付。 ,四、标志 ,标志指在产品、包装等物品上或某些场所用图形、文字、颜色等表示其特性或某些要求的记号。(《标准化词典》) ,从标志的概念可以看出,标志主要有诸如皮革制品标志、进口商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等的产品标志和适用于场所的诸如安全防范标志、交通标志、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志等公共信息标志。当然,随着科学的发展和人类生存的要求,一些权威部门授予的诸如环境标志等也应属于标志的范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产品标准中,“标志”有其特定的含义,它通常与“标签、使用说明书”一起或单独作为“章”的标题,规定产品和包装上应当标注的使用说明的事项。它包括了一个产品使用说明应当具备的所有内容,这样使产品标准的规定和使用说明文件一致起来,避免使用说明不合格。但产品标准中的规定,只是对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并不代替产品使用说明。 ,在这里,就有关的标志作以介绍。 ,(一)、产品标志 ,就产品而言,标志通常指产品或包装等物品上的喻示产品的某些特性或要求,分辨其类别与性质的图形、文字、颜色等的识别符号。 ,产品标志可以存在于产品上,也可以存在于产品包装上。针对产品本身的标志主要有商标、认证标志、质量及安全标志、警示标志等,如羽绒制品标志、皮革制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等;为保护产品性能而针对产品包装的标志主要有收发货标志、储运作业图示标志、危险品包装标志等。我国颁布的GB 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等国家标准就对有关包装标志作出了规定。 ,(二)、警示标志 ,警示标志是一种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社会公认的图案、标志组成的统一标识,具有特定的含义,以告诫、提示使用者对某些不安全因素高度注意和警惕。 ,我国现已发布了许多的标准来规范、指导警示标志的制定、制作、设置及使用,如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特种车辆标志灯具、交通路线标志、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等。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易燃、易爆、危险、剧毒等均有对应的警示标志。 ,(三)、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是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组成。安全标志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 ,禁止标志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警告标志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标志。 ,指令标志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些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提示标志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 ,(四)、环境标志 ,环境标志又称“绿色标志”或“生态标志”,是一种特殊的产品标志。环境标志是用来表述产品或服务环境因素的声明,其形式可以是粘贴在产品或包装物上的标签,或是置于产品文字资料、技术公告、广告或出版物内,与其他信息相伴随的告白、符号或图形。(ISO14020《环境标志和声明通用原则》) ,目前,存在三种类型的环境标志,这三种标志是: ,?型复合准则执业人员标志。?型环境标志是一种自愿采用的、基于多重准则的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生态标志。 ,?型通用术语定义和符号的自我环境声明标志。?型环境标志是对产品的环境优越性进行自我声明的提供环境信息的环境标志。 ,?型定量产品信息报告卡标志。?型环境标志是根据预定指标进行独立审核(第三方审核,但不一定由认证机构承担)所取得的量化的用于确定产品信息的标志。 ,五、标签 ,标签是指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文字、数字、图形、符号及其他说明物,是向销售者、购买者传递产品信息的工具,这里的其他说明物包括吊牌、附签或商标。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见到的是食品标签、化妆品标签、饲料标签等,它们的存在形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把文字、图形、符号印制或压印在其产品的包装盒、瓶或其他包装形式的容器上;一种是单独印制纸签、塑料签或其他制品签,粘贴系挂在包装容器上,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标签采用纸、织物、塑料薄膜、金属箔及其复合材料制成;一种是缝制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 ,下面说明标志和标签的关系。 ,标志和标签都是使用说明的存在形式,二者在内容和形式上有时完全相同,有时又有差异。 ,1.在小型产品上一部分标准把标志等同于标签。只所以把二者等同起来,是由于标志的内容和标签的内容完全一致,并采用标签的形式予以表达。如《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 10790)中要求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执行,《涂料产品包装标志》(GB 9750)中标志的内容同于标签的内容。 ,2.在标准制定和日常应用中,标志更多地侧重于用图形、辅助语言、颜色共同组成一个图案印制或悬挂在公共场所、注意安全的场所、产品或包装上。如《安全标志》(GB 2894)中的“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禁止启动”等23个禁止标志,“注意安全、当心火灾”等28个警告标志,“必须戴防护眼镜”等12个指令标志,“紧急出口”等3个提示标志,《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的“爆炸品、有毒气体、剧毒品”等16种标志就是如此。 ,3.对于产品而言,标签是标志的一种载体,产品标志的内容标注在产品标签上,有时标志内容等同标签的内容,有时标志内容只是标签内容的一部分,如绿色食品标志、保健食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标志、认证标志等就是标签内容的一部分。 ,4.对于非产品标志而言,标志多数是独立存在的,不需要标注在标签上。如《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 10001)中的标志就是如此。 ,六、产品使用说明书 ,对于“产品使用说明书”这个概念,在明确“使用说明”定义后,我们可以做出如下表述: ,产品使用说明书,是生产者对产品特性和功能的综合表述,是生产者向用户(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所作出的明示担保,也是生产者和经销者对使用者作出的质量承诺。 ,因此,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产品使用说明书不仅可以指导消费者正确选购和使用商品,同时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生产厂(经销商)合法权益的维护。 第二章 使用说明的编写规定 第一节 使用说明的基本要求 , 在GB 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中给出的使用说明的定义告诉我们:使用说明是向使用者传递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信息的工具;使用说明有三种形式,即使用说明书、产品或包装上的使用说明、说明性标签;使用说明可以以文件、词语、标牌、符号、图表、图示以及听觉或视觉信息的方式,单独或组合使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听觉及视觉资料纳入了使用说明的存在方式;使用说明可以存在于产品、包装上,也可以随同产品一起交付。这就揭示了使用说明的基本要求: ,(一)使用说明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都分。使用说明应能避免不正常的操作,减少产品的故障和损坏率。 ,(二)使用说明应有助于正确使用产品,并应有效地帮助消费者避免可能导致危险的错误使用。使用说明不能也不应用来弥补设计上的缺陷。 ,(三)使用说明应起到下列作用: ,1能清楚地识别产品; ,2 ,3 ,4 ,(四)使用说明应对有关可预见的使用错误进行说明并给予充分警告。 ,由于产品的技术含量越来越多,复杂程度越来越高,作为使用者有时不清楚如何注意和防范,对于儿童产品,成年人有时疏忽使用时的监护,因此使用说明应充分预见可能发生的使用错误并进行说明和给予充分警告。 ,(五)使用说明应分别或同时包括下列有关信息: ,1 ,2 ,3、保养、故障判断、修理; ,4 ,(六)使用说明应向使用者提供有关使用方面的下列重要信息: ,1 ,2 ,(七)必须注明所需的特殊防护措施,以保护使用者和在场者,如由成年人监护,或穿戴特殊服装。对于特殊群体,如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危险必须关注。 ,(八)如果一些说明仅直接用于特殊使用者群体(如,从事安装、修理和一定种类产品保养的人群),这些说明的资料应单独交付并充分标明。在这些情况下,这些资料不需随产品提供。 ,(九)对具有安全要求限制或存在有效年限的产品应提供产品的生产日期和终止日期。 ,提供生产日期和终止日期的产品主要是涉及那些随着时间的推移产品内在质量发生变化的产品,如食品、化装品、农业生产资料、化工产品等。 ,(十)应标明使用说明的出版日期。 ,使用说明的出版日期主要针对系列产品、同种产品多种型号、规格等情况提出的,当使用说明是以使用说明书的形式存在时,应标明其出版日期。 ,(十一)产品使用说明应与生产、制造者印发的有关同种产品的资料,如广告或包装上的内容一致。 ,(十二)有使用说明书的产品,应在包装或使用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注明:“安装、使用产品前,请详细阅读使用说明书”。 ,第三节、编制使用说明的有关规定 ,一、根据产品确定使用说明的规定 ,(一)使用说明应能清楚地指明产品,说明该产品的型号、样式或分类,不应该因为一种型号与其改进型之间或两种不同的型号之间(不论这种不同有多小),或同一型号下的几种规格之间的混淆而导致使用者手中的使用说明与实际使用的产品不符。 ,(二)某个型号的使用说明应仅仅提供给使用者该型号的信息,但为了辩明两个或更多的型号,可以提出一系列的说明。 ,(三)有关可选择的组件或附件的说明应与总的说明和其他组件或附件的说明清楚分开(例如,通过分条文、分标题等),以免使用者将无关内容混淆。 ,二、阅读的规定 ,(一)产品上信息的字体和尺寸,以及印刷资料和计算机处理的信息的字体和尺寸,应清楚和足够大,以保证易读。 ,(二)亮度对比从底面反射回的光线的百分比与从印刷体反射回的光线的百分比之间的差异,应尽可能大。 ,这种对比通常应在70,以上,质量好的黑印刷体在白纸上的亮度对比大约为80,。 ,(三)活页资料和手册中有关安全的使用说明,应采用不同的字体或不同尺寸的字体或其他方法,使内容醒目。如同时要对安全和健康作说明时,应优先考虑对安全作特别说明。 ,(四)将说明的文字、数字或符号用凹陷或突出的方法制在金属、玻璃或塑料产品上,具有使说明耐久及减少分开部分的数量等优点,但应考虑避免可能不如好的印刷品易读的缺点。 ,三、颜色的规定 ,(一)所用的颜色,特别是在控制器、零部件等上的颜色,要能清楚和快速识别。 ,(二)如果使用颜色,应具备功能性、系统性和一致性。(见GB 2893《安全色》、GB 2894《安全标志》)。 ,(三)由于有人患有缺乏辩认颜色的能力的疾病,因此,不应仅仅使用辩认颜色的办法作出使用说明。 ,四、表述原则的规定 ,(一)使用者要先读懂说明,然后才能正确使用产品。为达到最佳使用效果,使用说明的编 排,应与产品的安装、使用等的每一步操作程序相一致,并使产品的顺序恰当合理。 ,在需做出快速反应时(例如,当需使用灭火器时),说明必须保证读者只用最简捷的思维过程,就能读懂会用。 ,(二)完善的操作程序是安全、正确使用产品的保证,说明应能帮助和促进使用者顺利学习和理解程序。实现这一目的非常有效的方法包括提供图示、图表和操作程序图。 ,(三)具有几种不同和独立功能的产品的使用说明,应先介绍产品基本的和通常的功能,然后再介绍其他方面的功能。 ,(四)一个产品的使用说明应预测使用者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如。“哪里,谁,什么,什么时候,怎么样,为什么,”,并为使用者提供解答。 ,五、技术术语的表述和使用的规定 ,六、语言的规定 ,(一)产品的使用说明应使用产品销售所在国的官方语言编写。在许多国家这是法律要求。 ,(二)如果使用一种以上的语言,每种语言都应易于与其他语言区分。 ,七、图示的规定 ,八、图形符号的规定 ,九、表格的规定 ,十、操作程序图的规定 ,十一、目次,索引表的规定 ,十二、故障的判断,检查修理的规定 ,十三、安全警告的规定 ,十四、标准化的用语和标志的规定 ,十五、视听信号的规定 , 十六、使用说明耐久性的规定 第三章 使用说明的标注 ,使用说明有三种形式,即使用说明书、产品或包装上的说明及说明性标签。下面分别介绍其内容及标注规定 ,第一节、使用说明标注基本要求 ,一、产品应当具有使用说明 ,产品使用说明(标识)与实物等一起对产品质量作出明示承诺和保证。 ,二、标注方式 ,产品使用说明(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除了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外的其他的标识内容都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规定:对于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产品,可以将产品标识内容分两部分来标注。 三、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文字 四、关于字体高度的要求 净含量数字最小不得低于2毫米 产品标识其他汉字、数字、字母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警告”、“注意”等字体大小应不小于5mm×5mm 五、使用计量单位必须是法定计量单位 六、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七、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八、销售者销售的商品标识应当符合规定 ,九、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方法的说明 ,十、生产者标注的产品产地应当是真实的。 ,十一、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他质量证明 第二节 标志、标签 ,一、标志、标签的标注内容 ,(一)产品标志、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 ,产品标志、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如下: ,产品名称; ,制造者名称、地址;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产品标准编号。 ,(二)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应当标注的内容 ,许可证标记(如生产许可证、计量许可证); ,商标; ,规格、型号或其标记; ,主要参数、成分或含量;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出厂日期或编号; ,质量等级、数量、净含量; ,有效期; ,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 ,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三)选择性标注内容 ,产品产地; ,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 ,产品条码 ,认证标志及非强制性标注标志 二、标志、标签标注内容的要求 ,(一)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也就是要准确反映产品的本质特性(特征)和性能。 ,产品名称中表明产品真实属性的主体部分,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其他部分字体的高度。 ,产品名称应与产品标准一致 ,(二)制造者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特殊规定 ,(三)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和合格印章。 ,(四)产品标准编号 ,一是标注产品标准编号(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产品标准编号包括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二是标注产品代号和顺序号 ,(五)商标 ,(六)主要参数、规格、成分或含量 ,(七)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出厂日期或编号、有效期 ,按照《产品质量法》等的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 日期; ,(八)质量等级、数量、净含量 ,(九)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 , 《产品质量法》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十)生产许可证号 ,(十一)计量许可证号 ,(十二)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十三)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 ,(十四)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第三节 使用说明书 ,一、使用说明书的内容 , 消费品使用说明书与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关系消费品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应符合GB 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的规定;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应符合GB 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规定。采用的ISO/IEC第37号指南这一国际标准文件,其基本要求、编制规定是一致的。 ,二、使用说明书的编写要求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内容的编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 1途和使用范围,并根据产品的特点和需要给出主要结构、性能、型式、规格和正常吊运、安装、使用、操作、维修、保养和贮存等方法,以及保护操作者和产品的安全措施。详细内容见GB 99691-1998附录A的内容。 2 3 防护措施和发生意外时紧急处理办法等内容。 4 生产厂应向用户提供和产品对应的说明书。 5 时,其内容和参数不同的部分必须明显区分。 复杂产品和成套设备可按功能单元、整机分别编制使用说明书,再按产品型号、用途组合成系统的使用说明书。 6 明书、产品手册等技术文件能满足用户对使用说明书的需要时,可用其代替使用说明书。 7 8明书的出版日期。 9 10“安装、使用产品前,请阅读使用说明书”。 11 (二)内容编制要求 1、内容的编排 使用说明书内容的编排,可根据具体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根据GB 9969.1附录A的内容合理增减和排序。当然,附录A 的次序并不是唯一的,只要内容满足,编排顺序可以改变。 2、目录、目次 3、文本 (1)使用说明书的开本幅面,一般采用64开、32开、16开的幅面尺寸,必要时可采用其他幅 面尺寸。 (2)图、表等允许横向加长,确属必要时也可纵向加长。数量多的大幅面的图、表可以分装。 (3)使用说明书根据内容的多少可以分为单页、折页和多页。多页应装订成册。 4、文字、语言 5 6 7 8 (1)使用说明书的印制材料应结实耐用,保证使用说明书在产品寿命周期内的可用性。 (2)批量生产的定型产品其使用说明书一般采用胶印或铅印印制。 (3)使用说明书的文字、符号、图、表、照片等应清晰、整齐。双面印制者,不得因透背等原因而影响阅读。 (4)使用说明书的封面应有能准确识别产品类型的名称(如产品型号、牌号、系列等),产品名称和“使用说明书”字样。并应有生产或制造企业的名称(厂名)。出口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应在企业名称前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5)使用说明书在封底或封里必须有生产企业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 (6)允许在封面上印有照片、图形和经认可的标记(如注册商标、厂标等)。 第四章 产品使用说明与法律法规 第一节 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对使用说明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二节 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使用说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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