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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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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论文从《政治学》谈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公共管理方向 刘绍飞 亚里士多德是古代西方最伟大的政治思想家,他所研究的领域涉及社会人文科学以及自然科学的各个领域,可以说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他的著作《政治学》被誉为政治学科的开山之作,迄今仍被政治学和其他社会学科学科的初学者以及比较优秀的学者反复研读并广泛引述。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及其对法治的研究也是非常丰富的并对后人具有极大地启发,对西方的法学发展做出了卓著的贡献,主要是他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精湛地阐释了法治的含义,并指出法治的两个基本要素,即 “良法”和法治高...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论文
从《政治学》谈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公共管理方向 刘绍飞 亚里士多德是古代西方最伟大的政治思想家,他所研究的领域涉及社会人文科学以及自然科学的各个领域,可以说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他的著作《政治学》被誉为政治学科的开山之作,迄今仍被政治学和其他社会学科学科的初学者以及比较优秀的学者反复研读并广泛引述。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及其对法治的研究也是非常丰富的并对后人具有极大地启发,对西方的法学发展做出了卓著的贡献,主要是他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精湛地阐释了法治的含义,并指出法治的两个基本要素,即 “良法”和法治高于人治的原则并进一步说明法律必须是至高无上的,进而又指出了法治的优越性以及人治的种种缺陷。在具体实施方面,他认为应该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努力建立法治的城邦,这些都应该对我国现在建设法治国家带来了重要的启示。 早期,毕达哥拉斯就提过“人之不如法治”的主张,柏拉图在他的创世之作《理想国》中强调“人治”的作用而后又在《法律篇》中又强调了“法治”的意义。亚里士多德进一步从理论上阐明了法律统治的重要性,并强调法治优于人治的思想,认为“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用感情治事的统治者优良”,因为人类的本性都难免会有感情,所以,仅仅依赖人治不能建立良好的政体。“人类由于志趋善良而有所成就,成为最优良的动物,如果不讲礼法、违背正义,他就堕落为罪恶劣的动物。” 对于什么是“法治”?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精湛地概括道:“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一定义包含如下几层意思:①要有法律,以作为指导和制约人们行为的准则;②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社会全体成员,都毫无例外地服从法律的指导,不允许居于法律之外的特殊领域和特权人物存在;③法律必须是良好的。人民可能服从坏的法律,但那决不是“法治”。而要制定良好的法律,必须要有良好的政体。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所理解的法治一词具有三项要素:第一,它是为了公众的利益或普通的利益而实行的统治,以区别于宗派统治或专横统治。第二,它是守法的统治,即统治的实施需根据普遍的法规而不是根据专断的命令。第三,法治意味着对自愿臣民的统治,以区别于仅仅靠武力支持的专制统治。 亚里士多德认为,要实行“法治”则必须有“法律”,“法律”是实行法治的基本前提。对于法律的论述,亚里士多德是从他的正义理论出发的,“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需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人们根据法律的权衡才能知道什么事情是合乎正义的,从而约束自己的行为以判断是非曲直。因此,他说:“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好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法律是公正无私的,因而它不具备私人的情感:“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祇和理智的体现”。在他看来法律应该是一切非正义的对立物,因此要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就应该确立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公民、团体、执政人员必须普遍地遵从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统治者也要遵从法律,城邦执政人员必须根据法律正确行使其管理和裁判的权力,这种权力必须由法律规定,受法律支配。“政治机制的运行以法律为最高原则,并为法律所制约。”“法律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而各种官员只须对个别的特例进行裁决。” 进而,亚里士多德又提到,要有良好的法律并使其得以贯彻实施就必须有良好的政体。他还认为:良好的法律和良好的政体都渊源于“正义”,它们的目的都在于谋求一个城邦的长治久安,“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而且,法律的性质与优劣也取决于政体。当然,政体也离不开法律:“任何真实的政体必须以通则即法律为基础”,“凡不能维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了任何政体。”亚里士多德虽然看到了政体和法律之间相互影响的关系,但是他作为奴隶主阶级认为法律的优劣取决于政体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政体和法律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法律归根到底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这是由国家性质决定的。他作为奴隶主阶级,在他看来,奴隶制国家本来就是合乎正义的,因此,他认为国体就没有讨论的必要,这一点由于阶级和时代的局限他是完全意识不到的。 亚里士多德又提到,有了良好的政体和法律并不等于实现了“法治”。要实现法治还必须提高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因此,首先要维持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稳定性。他虽然认为法律“不应该一成不变”,法律和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应随世事的发展而不断变革。但他又强调指出:“变革实在是一件应当慎重考虑的大事。人们倘使习惯于轻率的变革,这不是社会的幸福”;“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制常常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消减,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削弱了。”所以,如果对法律的修改不能给人们带来重大的好处或方便的话,即使法律在某些方面是错误的也不要任意的去修改。其次,要树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绝对权威。“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在这里,他特意强调了“任何”和“无上”这两个修词语,进一步阐明了“使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这一命题的深刻内容。要树立法律的“无上权威”,就必须排除其他任何权威,比如人治社会中君主的权威。如果在法律之外还有一个更大的权威,那法律的权威就不是“无上”的,那就谈不上什么“法治”。 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反对“人治”并确立法治思想的人物。在他看来,“人治”与“法治”是水火不相容的对立物。“人治”就是与君主政体相联系的“贤哲政治”。即在治理国家中不依靠法律而只靠君主的贤能和智慧。他认为“人治”不但违背“正义”原则,而且还是危险的。因此,他得出结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他认为,一方面,一个人的能力及思想毕竟是有限的,而且人类都是感情动物,易于感情用事。“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便谁都难免有感情。”另一方面,“物多者比较不易腐败。大泽水多则亦不朽,小池水少则易朽;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为不易腐败。”“单独一个人就容易因愤懑或其他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终至损伤了他的判断力。”所以,法律无偏私、无感情,依法办事可以避免偏颇。“人治”则不然,他在《雅典政制》中曾注意到,像希辟阿斯那样“有政治家风度而生性聪敏”的君主,也难免由于个人愤怒之情而“处死和流放了许多人。结果他自己变成一个多疑和苦恼的人”。 为了使人民服从法律,他认为,除了惩罚“违法失律”的人们之外,还要借助于风俗、道德和教化的力量。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为西方完整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后世研究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就对我国的启示而言,我想有一下几个方面:首先,国家制定的法律要符合人民的利益,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人民的意志。因此,我们要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其更加充分的发挥人民表达意愿的主渠道作用,使我国制定的法律更加为人民所信服。其次,树立法律的权威性,文明尚法。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人情社会或称熟人社会,而今这种长久以来很难形成对于法律的普遍认同。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对广大人民的法制教育,使人们能够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这样才能在有法可依的条件下,做到有法必依。最后,在治理方式上应该杜绝“人治”的出现,克服特权的存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对我国的影响至今依然难以摆脱,某些“特权”现象依然存在,验证阻碍着我国法制建设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全面普及法治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国家领导干部的法治思想水平,全面树立法律的崇高权威。只有这样我国社会的法制建设水平才能逐步提高,社会经济才能实现较快的发展。 第 1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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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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