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用地情况说明
篇一:违法用地调查报告
中新网8月19日电 19日上午,国土资源部召开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新闻通气会,会上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5月底,全国共上报房地产违法违规用地宗数3070宗,面积约18.84万亩。其中,闲置土地宗数2815宗,面积16.95万亩,分别占上报总宗数和面积的91.69%和90%;保障性住房用地改变用途宗数92宗,面积1257.85亩,分别占上报总宗数和面积的3%和0.67%。从清理数据来看,在各类房地产违法违规用地中,闲置土地成为房地产用地违法违规的主要问题。各地上报的2815宗闲置土地中,因毛地出让拆迁难、调整规划等政府和客观原因造成闲置的约占六成以上。从闲置土地分布来说,东部地区数量较多,分别占上报总宗数和面积的62.24%和62.46%。从闲置时间上看,闲置5年以下的地块1354宗,占闲置土地总数的48%;闲置时间5年以上的地块共875宗,占31%;闲置时间较长,但合同中未约定具体开工时间的地块586宗,占21%。数据还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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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全国已开展查处各类违法用地2208宗。其中,闲置土地2044宗,面积12.35万亩;别墅用地74宗,面积7836亩;保障性住房用地改变性质83宗,面积943亩。
篇二:关于违法建设查处职能的情况说明(1.21)
中原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关于违法建设查处职能的情况说明
2008年元月1日起,我局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第九条规定,对集体土地上和已建成住宅区的国有土地上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各类建设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此项职能自2010年2月1日《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后,已不再履行。
2010年9月,为深入开展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市两办出台了《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办文[2010]45号),在此情况下,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与我局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委托我局对中原辖区集体土地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在工作开展期间,我局全力以赴做好对违法建设的巡查、制止、整理和上报工作,并配合好相关部门对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但在具体工作中,也发现了一些实际存在的问题。
一、委托执法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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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授权委托书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郑州市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办法》(市政府第173号令)第五条规定:
“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尚未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根据客观情况确需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可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委托实施。”市两办下发了郑办文[2010]45号《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不属于我国立法法所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也不属于规章,更不属于地方性法规。
(二)两部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授权委托一事。
目前,对违法建设依法查处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而这两部法律法规在条款中并没有就授权委托一事予以明确。《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八条就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予以了明确: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三)公章不符合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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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郑州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办法》(市政府第173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违反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只能委托本机关所属的组织实施。”即使我们现在根据上级的要求,接受了委托,但是根据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执法时应当使用加盖委托机关印章的行政执法文书,罚没款项及收取的相关费用按照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缴入财政专户。”
而市城乡规划局提供给我们的文书中委托单位加盖的公章并不是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专用章,而是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委托专用章,不符合规定要求。
(四)责任划分不符合法律规定。
委托书中第四条:“在查处过程中若发生信访、行政复议和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责任都由受委托方承担。”此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综上,在开展此项工作的同时,我局不仅向法律顾问进行了咨询而且也就此问题向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区法制局等多个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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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宅基地建房
我局在开展执法工作中,发现辖区部分村民是在其宅基地上建房,并持有《宅基地使用证》。对此建房行为,目前我市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1、《郑州市集体土地上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虽然已于2011年1月7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但并没有正式出台,因此还不能做为法律法规来运用;2、《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该条款中对宅基地上建房行为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在此情况下,我局一是向郑州市城乡规划局送达了法律咨询
函,请规划局就此问题予以法律指导;二是查找了河南省相关规定。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当地人口和土地情况所确定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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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村民建住宅,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对符合用地条件,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经村民委员会征求村民意见并讨论同意后,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审查批准。乡级人民政府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需要使用耕地的,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明确了宅基地上建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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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而三十四条规定:“未按村镇规划实施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属于村(居)民建住宅的,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给予处罚:(一)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的罚款。”,此条规定了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级人民政府给予处罚。
因此,对宅基地建房行为,我局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做出行政行为。
篇三:情况说明.
实行网格化管理以来新增违法占地的
情况说明
1、康庄镇康四街村冯振强(659图斑)
2015年 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康六街村村民冯振强占用康庄镇康四街村集体土地建康庄明星
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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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占地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 年7月6日、7月7日先后两次向冯振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多次停工,当事人收到后未停止施工,2015 年7月14日经市局批准后立案。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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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振强所占用的土地是康三街村民王西宏多年前占用康四街村集体土地建的废弃的纺纱厂,该厂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已闲置18年,王西宏把该厂转让给张传江。2015年初,张传江又把该厂转让给冯振强。冯振强于2015年7月6日开始动工建设,占地面积45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450平方米),建康庄明星小学宿舍,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经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宗地为一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2015年7月29日我局对冯振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临国土资告字[2015]15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国土资听告字[2015]154号),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材料。2015年8月6日我局给冯振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临
国土资罚字[2015]154号),1、责令冯振强依法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50平方米、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50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2、依法对冯振强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11250)的行政处罚决定。冯振强于2015年 月日罚款缴齐。
2、康庄镇高庄村高翔(708图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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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高翔于2015 年7月6日占用康庄镇高庄村集体土地810平方米(其中建筑物面积810平方米)建工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占地行为。我局于2015 年7月6日、7月7日,先后两次向高翔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收到后未停止施工。2015 年7月9日经市局批准后立案。经查:高翔多年搞木板加工,在康庄镇高庄村村南、居民点边建一个厂棚用于加工和储存木板使用,占地前该地块上面有树。2015 年7月6日开始动工,占地面积81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810平方米),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经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占地类型为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2015年7月23日我局对高翔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临国土资告字[2015]15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国土资听告字[2015]150号),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
利。当事人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材料。2015年7月30日我局给高翔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国土资罚字[2015]150号),1、责令高翔依法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810平方米、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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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810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2、依法对高翔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贰佰元整(,16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高翔于2015年7月30日缴纳罚款3000元。
3、戴湾镇水城屯西村 新农村老年公寓(260图斑)
4、魏湾镇西魏村 魏湾镇政府建垃圾中转站(812图斑)
5、魏湾镇王营村韩风明(832图斑)
问题产生的原因:
1、土地执法监察形势依然严峻,利益驱动致使违法占地现象增多。尤其是康庄镇辖区内的农民搞干、湿木头加工的较多,乱搭乱建简易棚的已有20多户。由于当地干湿木头加工已形成一定的规模,投资小,盈利快,利益的驱动使违法者不择手段,铤而走险,违建抢建,实施各种违法建设行为。
2、近年来,各职能部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开展打击违法占地、拆除违法建筑的专项行动。工作中经常遭遇违建户顽固对抗,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和压力。因为执法手段落后,执法工具简陋,执法队伍力量相对薄弱,面对法律意识淡薄的违建户,确实难以应对;以至于违法乱建现象无法得到有效遏制。且强制拆除程序繁琐。国土部门查处
违法建设,依法拆除违章建筑,按照规定从立案下达告知书到申请强制执行至少需要6个月,影响了对违法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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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打击力度。
措施:
在2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按照局党组的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搞好各项工作、制度的完善与落实。在实践中
不断学习、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及时汇报、及时制止,对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思考,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认真改进工作方法和
工作思路
关于市场开拓的工作思路宣传思想工作思路个人工作思路范文街道财务科工作思路办公室副主任工作思路
,切实做好执法监察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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