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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渡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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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渡口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6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07-07 【生效日期】1988-07-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南省渡口管理办法 (1988年7月7日)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渡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乡镇(含村,下同)渡口、城市渡口...

河南省渡口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6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07-07 【生效日期】1988-07-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南省渡口管理办法 (1988年7月7日)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渡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乡镇(含村,下同)渡口、城市渡口和公路渡口(不包括军用渡口)。    凡从事渡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乘客,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第三条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渡口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地、县(市)交通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内渡口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卫生、民政、物价、保险等部门应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渡口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设置渡口,应由设置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乡镇渡口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县(市)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市)水域的,经市(地)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跨市(地)水域的,报省交通厅批准。    二、城市渡口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公路渡口由所在市(地)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报省交通厅批准。    渡口迁移、撤除、应按设置渡口的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迁移或撤除渡口。    严禁私自设置渡口,摆渡载客。    第五条 第五条 设有渡口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聘任安全监督员,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渡口的安全工作,其业务受县(市)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    公路渡口和城市渡口,由其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管理。    在渡运繁忙季节(包括节假日、农忙、汛期等),乡(镇)人民政府和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加强渡口管理,确保渡运安全。    第六条 第六条 渡口必须设在岸平、水缓、不影响船舶航行和港口码头作业的处所,并修建码头、道路,配备供乘客安全上下或装卸货物的设施。    客(货)流量较大的渡口,应设置候船室或避风雨棚。    第七条 第七条 渡船(包括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下同)须经县(市)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检验和丈量,核定乘客定员和装载量,核发《渡船登记证书》、《渡船检验证书》。    渡船应在明显处标明核定的乘客定员和装载量,并钉挂渡船牌。严禁超载超员渡运。    第八条 第八条 从事经营性渡运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渡船登记证书》和《渡船检验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保险手续后,方可经营。严禁无证经营。    第九条 第九条 渡船应经常维修保养,保持良好状态,配备必需的救生设备。机动渡船应按规定配备航行灯号、声号和消防设备。    严禁陈旧破漏、报废或不适航的船舶参加渡运。    第十条 第十条 渡船船员必须由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具有驾驶技术、熟悉航道水性的人员担任,并经县(市)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渡船船员证书》,持证驾船渡运。    船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任意调换。    严禁老、弱、病、残和没有《渡船船员证书》的人驾船。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渡船船员须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本办法,服从渡口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要坚守岗位,安全行驶,礼貌待客,文明服务。    严禁酒后驾船、冒险航行和违章操作;禁止刁难、勒索乘客或任意提高运价。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渡船船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拒绝渡运:    一、超员或超载的;    二、违反安全规定装载,影响航行的;    三、天气恶劣或发现其它危险情况的;    四、船员配备不齐,主要工属具残、缺、失灵或船只漏水,不能保证安全航行的。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渡船乘客必须听从渡口管理人员和船员的指挥,自觉维护渡运秩序,做到先下后上,不得拥挤、抢登、抢渡或强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船。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乡镇渡口的渡运运价,由市(地)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物价部门确定。    城市渡口的渡运运价,由所在市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部门确定。    公路渡口的渡运运价,由省交通厅会同省物价局确定。    各类渡口渡运票据的印制、使用与管理,按照《河南省发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票据的式样,由省交通厅统一确定。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渡口发生渡运事故,应及时组织抢救并立即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公安、卫生、民政、保险等有关部门应与交通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交通管理部门给予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彰或奖励:    一、 宣传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期保健知识宣传1冬季预防流感知识宣传手足口病防知识宣传森林防火宣传内容 执行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本办法,维护渡口秩序成绩显著的;    二、安全渡运成绩突出的;    三、抢救人民生命财产事迹突出的。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交通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留或吊销渡运证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处以罚款或并处罚款的,按下列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执行:    一、私自设立、迁移、撤除渡口或无证、无照摆渡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二、有证不带、船员和工属具配备不齐或无救生设备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三、使用陈旧破漏、报废船舶或超员、超载的,处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四、扰乱渡口秩序或不听劝阻抢登、抢渡、强渡的,处三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五、酒后驾船、冒险航行或违章操作的,处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罚款;    六、刁难勒索乘客或任意提高运价的,处五十元一百元罚款;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当地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渡船登记证书》、《渡船检验证书》和《渡船船员证书》由省交通厅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河南省人民委员会颁布的《河南省渡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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