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湘劳社政字[2006]30号
省直管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切实减轻参保人员
医疗费用负担,增强医疗保险保障能力,根据省直管医疗保险基金承
受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待遇作如下调整:
1、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每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
筹基金支付限额由40532元增加至4.5万元。
2、提高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限额。每年度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限
额由40532元—12万元调整为4.5万元—15万元。
3、降低大病医疗互助费个人自付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
付限额以上,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
例由8%降为6%。
4、根据国发[1998]44号文件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为社会平
均工资的10%左右,为减轻个人负担,仍维持原标准不变。
1、下列7种疾病增列为门诊特殊病种范围:
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C型(限额4000元/年),在职参保人
员自付25%,退休参保人员自付20%。
垂体瘤:B型(限额5000元/年),在职参保人员自付25%,退休参保人员自付20%。
克隆病:C型(限额4000元/年),在职参保人员自付25%,退休参保人员自付20%。
癫痫:F型,80元/月包干使用。
慢性心力衰竭:D型(限额3000元/年),在职参保人员自付25%,退休参保人员自付20%。
痴呆:E型(限额2000元/年),在职参保人员自付25%,退休参保人员自付20%。
泛发性银屑病:E型(限额2000元/年),在职参保人员自付25%,退休参保人员自付20%。
上述门诊特殊病种医疗确认标准见附件。
2、肝、肾移植术后支付限额标准由原4000元/月提高至术后半年内4500元/月、半年以上4000元/月,并在部分尿毒症和肝、肾移植
术后患者中试行标准化、个性化方案管理。
晚期癌症恶病质病人、植物人就诊住院确有困难的,可向湖南省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申请开设家庭病床,批准后按50元/天标准限额,统筹基金支付90%,参保人员自付10%,开设家庭病床期间停止享特殊门诊医疗待遇。
设置家庭病床病种确认标准和时间见附件。
异地住院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
(个人政策自付费用和起付标准除外),个人自付比例在职人员由30%下调为20%,退休人员由25%下调为15%。
附件:新增门诊特殊病种和设置家庭病床病种及确认标准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确认标准须同时具备以下三项:
1、有明确的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住院或门诊病史资料
(包括多发性硬化、视神经脊髓炎、急性脊髓炎等需要治疗者);
2、近半年内头部CT、MRI的检查结果符合该诊断;
3、需要长期坚持服药的依据。
确认标准须同时具备以下三项:
1、有多种激素分泌异常的临床表现;
2、有关血液垂体激素水平测定大于正常高值;
3、头部CT、MRI的检查结果显示有颅内病变。
确认标准须同时具备以下三项:
1、有近半年克隆病住院或门诊病史资料;
2、有近半年消化道钡餐和(或)结肠镜及组织活检检查的支
持;
3、需要长期坚持服药的依据。
确认标准须同时具备以下三项:
1、有反复发作癫痫病史的住院或门诊病史资料;
2、有近半年的脑电图结果的支持和两家三级以上医院两名神
经内科专家诊断;
3、需要长期坚持服药的依据。
确认标准须同时具备以下两项:
1、明确的植物人住院病史资料;
2、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接受指令;保持自主呼吸
和血压;有睡眠一觉醒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在
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
确认标准须同时具备以下三项:
1、明确的恶性肿瘤病史;
2、体查有极度消瘦衰弱,体脂消失,骨骼肌和内脏萎缩,体重
进行性下降,皮肤萎缩变薄,压迫部位可出现红斑、大疤或溃疡,下
肢和阴囊水肿;
3、化验检查有贫血、低血糖、高血脂、 低蛋白血症、血乳酸
过多、电解质紊乱。
确认标准须同时具备以下三项:
1、明确的器质性心脏病病史资料;
2、检查须有以下二者:原发心脏病的各种体征;左心衰和(或)
右心衰的阳性体征;
3、影像学检查:除基础疾病X线征象外,左心衰竭有肺门影增大及肺纹理增粗等肺淤血及左室扩大征象;右心衰时右室扩大,上腔
静脉增宽的表现。
确认标准须同时具备以下两项:
1、明确的半年以上老年性或血管性痴呆病史资料:
2、三级医院神经内科两名以上专家(其中一名为副主任医师
以上职称)确诊为该病,并符合下列两种情况:病情不稳定;病
情迁延不愈,病期达半年以上;
确认标准须同时具备以下两项:
1、有典型的全身泛发性银屑病病史,即头皮、颈干及四肢均
有皮肤损害;
2、皮肤病检(需三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有典型的银屑病病
理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