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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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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 2012年4月25日 星期三 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有望出台 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建设究竟该依照怎样的标准实施,与城市一样的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是否会出现在新型农村社区中,目前,《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草稿)》已经出台,该《标准》的正式出台将直接为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提供重要的实施标准。 2月9日至1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处组织相关专家和各地市村镇规划工作人员在河南省金审宾馆就《标准(草稿)》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标准(草稿)》中对规划布局,用地和人口规模...

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
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2012年4月25日 星期三 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有望出台 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建设究竟该依照怎样的标准实施,与城市一样的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是否会出现在新型农村社区中,目前,《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草稿)》已经出台,该《标准》的正式出台将直接为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提供重要的实施标准。 2月9日至1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处组织相关专家和各地市村镇规划工作人员在河南省金审宾馆就《标准(草稿)》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标准(草稿)》中对规划布局,用地和人口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住宅和建筑、景观与环境等方面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规划建设标准,经专家和相关人员认真的讨论,结合各地市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经验,对《标准(草稿)》提出了认真负责的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 《标准(草稿)》提出,要积极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居住,积极鼓励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进城、进镇居住,科学合理推进城镇化进程;鼓励以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相对配套的现有村庄为基础,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的方式,限制在一般耕地范围内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杜绝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实施、农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标准(草稿)》提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标准按两类控制,?类为75—85m2,适用于高层或多层为主的社区,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行政村;?类为85—95m2,适用于部分有联排院落式住宅的社区,人均耕地大于1亩的行政村。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上述标准适当进行调整,但最高不能超过100 m2 /人; 1 新型农村社区的人口规模的核定应符合河南省以及所在市、县城镇化水平的发展目标,应与其相适应。新型农村社区的人口规模的核定应符合县(市)域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或村镇体系规划(村庄布局规划)的要求。 《标准(草稿)》提出,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按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应达到“规模适度、相对集中、道路硬化、人畜分离、商住分设、饮水卫生、服务配套、街容整洁、风貌鲜明”的基本要求。服务设施应包括:行政管理、社区服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和市政公用等八类设施。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标准(草稿)》提出,新型农村社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公建设施建筑和生产用房三部分。生产用房应与住宅分离,且相对集中;其他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各类建筑的建设应按照“先规划报审批、后实施建设”的原则进行。建筑必须体现地方乡土特色,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新型农村社区绿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道路绿地等,应体现当地的地域特色风貌,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布局与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摘自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02.17 2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4 第二章 术 语 ................................................................................................................................... 5 第三章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 ....................................................................................................... 6 第四章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 ............................................................................................. 11 第五章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与建设要求 ................................................................................. 12 5.1 总体要求 .......................................................................................................................... 12 5.2 公共服务设施.................................................................................................................. 13 5.3 住宅与建筑 ...................................................................................................................... 16 5.4 基础设施建设.................................................................................................................. 21 5.5 管线综合 .......................................................................................................................... 36 5.6 景观与环境 ...................................................................................................................... 37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39 第七章 附 则 ................................................................................................................................. 40 本导则用词说明 ................................................................................................................................. 41 附件一: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基础资料收集表 ............................................................. 42 附件二: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成果及深度要求 ............................................................. 47 附件三: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与详细规划基础资料收集表 ................................. 52 附件四: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与详细规划成果及深度要求 ................................. 57 附件五: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评审办法 ......................................................................... 63 附件六: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与详细规划评审办法 ............................................. 66 3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对我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的指导,特制订《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与建设管理。城镇(不含乡政府驻地)及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城镇型居住社区建设应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规划和建设管理。 1.3 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应坚持分类指导、科学规划、就业为本、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 1.4 本导则涉及三个层次规划内容:一是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二是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三是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是对村镇体系规划相关内容的深化和优化调整,是对村镇体系规划的补充和完善,应在村镇体系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并替代其中的村庄布局规划等相关内容。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是指导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具体规划,应同时编制。 1.5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应以县(市、区)管辖的行政范围为规划的地域范围,乡镇也可以在行政管辖的地域范围内编制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但应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同时编制。已经审批过的乡镇总体规划,其村庄布局或新型农村社区布局与县(市、区)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有冲突的,应以县(市、区)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为准。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应以行政村范围进行规划,若是多个行政村合并的,应以规划合并调整后的行政村范围为规划范围。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范围应按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结合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进行确定。 1.6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编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省、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评审,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评审。 4 县(市、区)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省直管县(市)的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县(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已报批村镇体系规划的县(市、区)应单独报批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未报批村镇体系规划的县(市、区)应将村镇体系规划与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一并报批。 编制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单位,应取得城乡规划乙级以上资质;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单位,必须取得城乡规划丙级以上资质。 第二章 术 语 2.1 新型农村社区 指在农村区域按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所建设的、居住方式与农村产业发展相协调,且具备完善基础设施和社会化公共服务设施的现代化新型农民聚居点。 2.2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 是指在新型城镇化引领下,进行的县(市、区)域新型农村社区选址布点规划,主要包括新型农村社区的位置、人口规模、用地规模、建设引导等,也包括支撑新型农村社区发展的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2.3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 是指在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范围内,对产业发展、产业布局以及土地利用空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做出安排的规划。 2.4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 是指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范围进行的兼有控规内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2.5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 是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所占用的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化用地四类,不包括生产用地。 2.6 历史文化名村 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文物局或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村落(有申报历史文化名村意向的村庄,也应划入历史文化名村范畴,并予以保护)。 5 2.7 公共设施用地 社区内为社区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2.8 农村非农产业用地 农村地区从事工业发展、商贸物流业发展、旅游业发展等非农性产业发展的用地。 2.9 交通用地 社区内道路、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用地。 2.10 居住组团 社区中被小区道路分隔,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居民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集地。 2.11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2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ha)。 2.12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13 建筑面积毛密度(容积率) 2每公顷居住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ha)或以居住区总面积 22(万m)与居住区用地(万m)的比值表示。 2.14 建筑间距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2.15 日照标准 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2.16 绿地率 社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第三章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 3.1 规划期限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 6 3.2 原则与要求 3.2.1体现集中、集聚发展的原则,积极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居住。选址应考虑耕作半径,有利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方便居民现代生活。 3.2.2 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鼓励以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的现有村庄为基础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3.2.3 保护生态环境。 3.2.4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的选址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地段,避开生态敏感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资源占压区和地下采空区以及文物埋藏区。 3.2.5 新型农村社区选址应避免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输油管线穿越,应避免沿公路布局。 3.2.6 新型农村社区的布局应与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特殊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 3.3 主要内容 3.3.1 应确定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目标,包括新型农村社区的数量、平均人口规模、产业发展目标、人均收入目标、平均耕作半径等。 3.3.2 应依据新型城镇化的发展预测新型农村社区的人口规模。 3.3.2.1 新型农村社区人口规模的预测按照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M=p(1,Xβ) M ----规划期末新型农村社区人口规模 P ----整合村庄的人口总数,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所整合的行政村或村庄 的人口总数。 X----期末城镇化转化率。按河南省2030年城镇化水平70%的目标,河南省 现有农村人口的40%需转移到城镇。因此,河南省整体的期末城镇化 转化率为40%。 β----转化率折减系数。虽然河南省规划期末的城镇化转化率为40%,但却 需要20年才能完成,因此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调查研究,并确定 转化率折减系数。一般转化率折减系数应在0.25,0.75之间。 7 3.3.2.2 集中、集聚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每个行政村原则上不超过1个,每个新型农村社区的人口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00人,山区、丘陵区的新型农村社区人口规模可适当降低,但不宜低于600人。 2 3.3.3 新型农村社区的人均建设用地:平原农区宜不超过80m;山区、丘陵区宜 2 不超过100m。 3.3.4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应编制村庄的迁并与整合规划。 3.3.4.1 村庄的迁并整合规划应注明被迁并整合村庄的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并应注明被迁并整合村庄的去向。 3.3.4.2 在地理条件、产业发展、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村庄,不宜整合迁并,应就地改造,逐步建设成为独具特色的农村社区,特别注意保护和利用文化资源。其中历史文化名村应禁止迁并整合,禁止大拆大建,历史文化名村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3.3.5 新型农村社区的分类 3.3.5.1 根据新型农村社区的相对位置可分为一般新型农村社区、城郊新型农村社区。 一般新型农村社区指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新型农村社区。 城郊新型农村社区指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时应充分考虑与城镇发展的关系。 (城中村城镇型居住社区指位于城镇和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建设模式。) 3.3.5.2 根据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对旧有村庄的整合情况,可分为单村独建型新型农村社区和多村合建型新型农村社区。 单村独建型新型农村社区指一个行政村或一个行政村内部几个自然村庄单独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时编制村庄迁并整合规划,主要是集体建设用地和人口的整合。 多村合建型新型农村社区指两个以上行政村或多个自然村共同建设一个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建设方式。在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时应进一步编制以人口、土地、边界调整为主要内容的村庄迁并整合规划。 3.3.5.3 根据新型农村社区容纳人口的多少,可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新型农村社区。 8 新型农村社区规模划分 表3.3.5.3 人口规模(人) 社区类型 6001,10000 特大型社区 4001,6000 大型社区 2001,4000 中型社区 ?2000 小型社区 人口规模超过10000人的新型农村社区宜按《镇规划标准》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其内部社区的详细规划也宜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编制。人口规模不大于10000人的新型农村社区,其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均应按本《导则》的要求进行编制。 3.3.5.4 根据我省自然地理情况的不同可分为平原农区新型农村社区和山区、丘陵区新型农村社区。 平原农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宜采取集聚整合、规模发展的模式进行建设,重点推广特大、大型新型农村社区。 山区、丘陵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宜采取适度集聚、完善功能、突出特色的模式进行建设,重点推广中型和小型新型农村社区。 3.3.5.5 根据当地自然地理环境、居民生活习惯、现有建设基础、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类型还可分为就地改建型和异地新建型。 就地改建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具有较好的或便于形成的对外交通条件,拥有值得保护利用的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具有一定基础设施,并可以实施更新改造,村庄周边用地能够满足社区建设需求。 异地新建型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宜选择荒坡地或一般耕地实施。 3.3.6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应编制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引导,包括新型农村社区产业发展方向、规划建设的特点和要求等。 3.3.7 根据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需迁并整合的村庄,除危房维修外,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严禁在现有村庄新建和改建。 3.3.8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应对城乡建设用地进行核算,包括现状城乡建设用地的构成、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总占地规模,以及通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集约、节约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规模,并对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的平衡进行预测。 3.3.8.1 应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要求编制现状和规划的城乡用地分类表。 9 3.3.8.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表中的村庄建设用地(H14),本《导则》将其分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H141)和新型农村社区非农产业用地(H142)。 3.4 基础设施规划 3.4.1 基础设施规划包括道路交通体系规划、给排水工程规划、电力电信工程规划、环境卫生工程规划、防灾减灾工程规划等。 3.4.2 基础设施规划的总原则是分区统筹、区域共享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定。 3.5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3.5.1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总原则是分区分级统筹、科学合理配置、区域共享共建。 3.5.2 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符合5.2.3款的要求。 3.6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 3.6.1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的总原则是大区域统筹全局、小区域根治重点。即大的生态系统建设、大的流域污染问题治理要从全局和全区域出发进行规划建设;小区域内应重点治理污染源和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 3.6.2 生态区和环境功能区的规划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7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3.7.1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应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先保护后开发,重点是对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特别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 3.7.2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3.8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应编制近期建设规划。重点是近期应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和相关的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对近期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做出预测估算。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5,10年。 3.8.1 受洪水、滑坡、泥石流影响的和位于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地段的行政村或村庄,以及位于生态敏感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资源占压区、地下采空区、文物埋藏区的行政村或村庄应列入新型农村社区近期建设范畴。 3.8.2 城镇周边的行政村或村庄宜列入新型农村社区近期建设范畴。 3.8.3 非农产业发展有基础、且经济条件较好的行政村或村庄宜列入新型农村社区近期建设范畴。 3.9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成果应有文本、图件和相关附件构成。 10 第四章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 4.1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的主要任务。 4.1.1 在规划的范围内确定新型农村社区产业发展的方向、结构和目标,按宜工则 转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的原则,充分体现农民就地就业,就地实现生活方式的变。 4.1.1.1 应编制产业布局规划,尤其是二、三产业布局规划。 4.1.1.2 产业发展的用地规模,特别是二、三产业发展(非农产业)的用地规模,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计入新型社区建设用地范畴。 4.1.1.3 具有畜禽养殖业发展习惯,且具有规模化发展养殖业意向的新型农村社区,应单独规划畜禽养殖业发展区。畜禽养殖业发展区应布置在新型农村社区的下风方向,且与新型农村社区的距离不小于300m。 4.1.2 在规划的范围内对新型农村社区的土地使用和空间布局做出安排,实现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在功能上的有机对接。应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3.3.8.2款的要求编制现状和规划的城乡用地分类表。 4.1.3 在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核定新型农村社区的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 2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标准按三类控制,平原农区?类?70m,适用于人均 2耕地?1亩的行政村;平原农区?类?80m,适用于人均耕地,1亩的行政村;山 2 区、丘陵区?100m。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标准分类 表4.1.3 2分类 人均用地指标(m /人) 适用范围 ?类 ?70 人均耕地?1亩的行政村 平原农区 ?类 ?80 人均耕地,1亩的行政村 山区、丘陵区 ?100 2注: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标准进行调整,但平原农区最高不能超过85m/人。山区、 2 丘陵区最高不能超过110 m。 4.1.4 在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规划范围内的村庄迁并整合规划。 4.1.5 在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规划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其中区域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是殡葬、文物和宗教设施。 11 4.1.6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应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用地做出具体安排,其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4.1.6.1与自然环境和谐,与产业发展、产业布局相衔接,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齐全,环境清新优美,充分体现乡风民情和时代特征。 4.1.6.2 集中紧凑,全面综合地安排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各项用地,避免无序扩张。 4.1.6.3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标准应符合表4.1.6.3-1和4.1.6.3-2的规定,各项建设用地取值相加不应超过建设用地上限。 平原农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标准 表4.1.6.3-1 2用地类别 占建设用地比例(%)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 /人) ?类 ?类 住宅用地 50,75 35,55 40,60 公共设施用地 8,19 6,15 6,16 道路广场用地 10,19 7,15 8,16 绿化用地 5,10 4,8 4,8 建设总用地 100 ?70 ?80 山区丘陵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标准 表4.1.6.3-2 2用地类别 占建设用地比例(%)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 /人) 住宅用地 35,80 35,80 公共设施用地 6,16 6,16 道路广场用地 7,16 7,16 绿化用地 4,8 4,8 建设总用地 100 ?100 注:公共设施用地包括公共建筑用地和公用工程设施用地。 4.2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的规划期限为5,1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 4.3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的成果由文本、图纸以及附件构成。 第五章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与建设要求 5.1 总体要求 5.1.1 根据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应进一步研究论证新型农村社区的选址和建设用地范围。 12 5.1.2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的人口与用地规模应与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相一致。 5.1.3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的用地标准宜与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相一致,且应对空间发展规划阶段确定的用地布局进行深化和优化。 5.1.4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应对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进行深入细致的勘察和调研,应对建设用地及其周边自然环境、现状建设情况等做出工程适应性评价。 5.1.5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应编制总平面图和效果图。 5.1.6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应编制工程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 5.1.7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应编制竖向规划。 5.1.8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中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按本《导则》执行。 5.1.9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应适当增加控规图则管制要求。 控规图则应落实空间发展规划的基本思路和发展目标,落实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特点以及建设方向。 控规图则主要有九项指标构成,即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建筑退红线、建筑限高、设施配置。 控规图则管制要求应编入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文本,同时审批。 5.1.10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的成果由图纸、说明书构成。 5.2 公共服务设施 5.2.1 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按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应达到“规模适度、相对集中、道路硬化、人畜分离、商住分设、饮水卫生、服务配套、街容整洁、风貌鲜明”的基本要求。服务设施应包括:行政管理、社区服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和市政公用等八类设施。 5.2.2 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5.2.3 新型农村社区配套公建的项目见表5.2.3: 13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标(?<必设>;?<宜设>) 表5.2.3 配置级别 类别 设施名称 服务内容 建设规定与规模要求 特大中小大型 型 型 型 具备社区“八室”(村党组织办公社区委员室、村委会办公室、综合会议室、2 ? ? ? ? 会(物业管建筑面积?200m警务室、档案室、阅览室、党员活理) 动室、信访调解室) 家政服务、咨询服务、代客订票、社区服务2美容美发、洗浴、综合修理、辅助建筑面积?300m ? ? ? ? 中心 就业设施 礼堂及场社区2社区举办红白事的场所 占地面积800-1000m ? ? ? ? 地 行政2管理建筑面积20m以上(3000人及社计生站 可与卫生站合设 以上或有条件的社区可分? ? ? ? 区综设) 合服活动场地应有1/2的活动面务 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养老院、民老年人全托式护理服务 之外;容积率不应大于0.3;? ? ? -- 福院 床位数量应按照40床位/百 老人的指标计算 治安联防可与社区委员会合设,—— ? ? ? ? 2站 15-30m 2农具统一每千人1座,占地面积300m农具统一存放 ? ? ? ? 存放站 以上 托儿所 保教小于3周岁 根据规划设置,托幼可以合? ? ? ? 设,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全托与半幼儿园 保教学龄前儿童 ? ? ? ? 托的比例,人均占地面积不2少于15m。 可参照《农村普通中小学建 小学 6-12岁儿童入学 设标准》;可考虑小学与初? ? ? 教育 中合建,设九年制学校。 中学 12-18岁青少年入学 按教育部门规划设置 -- -- -- -- 可综合利用学校设施,以学校为基远程教育、础扩展兼具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科普教育按规划设置 ? ? ? ? 农村继续教育功能的新型农村学学校 校 医疗 2卫生站 社区卫生服务站 建筑面积30m以上 ? ? ? ? 卫生 文化活动老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农2建筑面积50-200m ? ? ? ? 中心 民培训中心 靠近或者结合社区中心绿地小型图书农村科技活动、书刊与音像制品 或广场安排用地面积不小于? ? ? ? 馆 文化 2100m 体育 科技服务农业技术教育、培训、农产品市场结合小型图书馆布置 ? ? ? ? 点 信息服务 全民健身球类、棋类活动场地,儿童及老年结合公共绿地安排 ? ? ? ? 设施 人学习活动健身场地、用房 14 销售粮油、副食、蔬菜、干鲜果品、农贸市场 按组团设置,占地面积小商品 2100-300m,农贸市场可与食? ? ? ? 食品加工品加工点合设 粮油、副食、蔬菜、果品加工 点 商业 餐饮 主食、早点、举办婚丧宴; 按规划设置 ? ? ? ? 服务 2社区超市 烟酒糖茶等百货、日杂货 占地面积70-150m ? ? ? ? 2农资超市 化肥、农具、农药等销售点 占地面积50m以上 ? ? ? 邮政、储蓄邮电综合服务、储蓄、电话及相关按规划设置 ? ? ? ? 等代办点 业务等 垃圾收集服务半径不大于100m,分类收集,—— ? ? ? ? 点 垃圾集中处理率达80%以上 每800—1000人1座,建设 标准应不低于30-50平方米/公厕 —— ? ? ? ? 千人,设置人流集中处,公 厕应考虑无障碍设计 市政 公交点 —— 根据规划设置 ? ? ? ? 公用 (按供电系统技术要求设置)配电房 —— ? ? ? ? 2建筑面积50m左右 水泵房 非集中供水区域内社区设置 按规划设置 -- -- -- -- 小型污水因地制宜,可集中,可分散 按规划设置 ? ? ? ? 处理站 5.2.4 根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使用性质和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布局,宜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应有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并减少干扰。商业服务与邮政储蓄、文体、公共绿地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建设,形成社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5.2.5 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服务半径不大于300m。 5.2.6 停车设施 5.2.6.1 低层住宅停车应结合宅院设置,多层单元住宅及高层住宅停车场地应集中布置。 5.2.6.2 社区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建设相应的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总量根据新型农村社区条件按每户不低于0.5个停车位的标准;规划特殊功能(例如:旅游型)的社区停车场地布置应按每户不低于0.7个停车位的标准规划。 5.2.6.3 重点公共建筑的停车位建设应符合表5.2.6.3的规定。 15 重点公共建筑的停车位建设指标 表5.2.6.3 名称 单位 自行车(辆) 机动车(辆) 社区中心 车位数/每百平米建筑面积 ?10 ?5 车位数/每百平米建筑面积 社区超市 ?10 ?1.5 车位数/每百平米建筑面积 集贸市场 ?15 ?5 车位数/每百平米建筑面积 餐饮店 ?8 ?2 车位数/每百平米建筑面积 卫生站 ?15 ?2 注:?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其他类型的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5.2.7 针对新型农村社区必设的设施而规划中没有设置的,规划建设过程中应作出具体的说明。 5.3 住宅与建筑 5.3.1 建筑 5.3.1.1新型农村社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公共设施建筑和其它建筑三部分。其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5.3.1.2 各类建筑必须进行设计,低层住宅建筑可参照省市推荐的户型,也可根据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以满足结构安全要求。 5.3.1.3 建筑必须体现地方乡土特色,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3.2 新型农村社区居民住宅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积极采取一定的建筑节能措施,尽量采用环保材料、保温材料,并通过试点示范,统规自建房力争达到或接近节能指标;统规统建房应达到国家相关节能指标要求。 5.3.3 住宅建筑规划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5.3.3.1 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密度、群体组合、空间环境、使用者要求等多方面因素,采用院落组合、街坊组团等多形式灵活布置。 5.3.3.2 住宅应以科学设计为支撑,提高建筑质量。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生活需要,搞好单体设计,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的原则,对房屋位置、结构、走道、庭院、围墙、门户、卫生设施等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体现多样性和统一性,做到住宅套型合理,功能完善。此外,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和省地 16 节能环保型住宅建设,高度重视对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重点技术和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四新)的成果应用,推广普及利用太阳能。 5.3.3.3 应建设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公寓,且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按《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实施。 5.3.3.4 低层住宅屋顶需要设置考虑一定面积的平屋顶用以曝晒粮食,并考虑设置杠杆等机械装置上下运送农产品。 5.3.3.5 住宅建筑要达到“安全用水、卫生用厕、清洁用能、房屋安全、风格协调”的基本要求。供电、光纤、供水应入户,每户应建水冲式卫生厕所,生活污水排入污水管网集中收集处理或排入沼气池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5.3.3.6 新型农村社区以低层住宅、单元式多层住宅为主,具备条件的可适当建设高层住宅。低层住宅控制在2,3层。其中,新型农村社区多层和高层住宅占总住宅的比例宜结合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给予适当考虑。 5.3.3.7 住宅建筑风格要简洁大方,建筑立面丰富,应配有必要的阳台、窗台、雨篷等构件。必须重视并体现对地方传统民俗文化的继承和利用,且与当地环境和田园风光相协调。 5.3.3.8 住宅建筑色彩要社区整体协调、局部统一。社区色彩应采用建筑效果图进行报批以确定色彩。色彩应与当地环境、特色建筑相呼应、协调。宜参照《常用建筑色》(02J503-1)、《中国建筑色卡》确定。 5.3.3.9 新型农村社区的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5.3.3.9的规定: 新型农村社区住宅建筑净密度控制指标(%) 表5.3.3.9 建设分区 住宅层数 ?类 ?类 40 45 低层(2,3层) 35 40 多层(4,6层) 30 35 中高层(7,9层) 25 30 高层(9,22) 注:建设分区按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划分。 5.3.3.10 新型农村社区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宜超过表5.3.3.10规定: 17 新型农村社区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表5.3.3.10 建设分区 住宅层数 ?类 ?类 0.5 0.4 低层(2,3层) 1.2 1.0 多层(4,6层) 1.8 1.5 中高层(7,9层) 2.8 2.5 高层(9,22) 注:?若低多层混合,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限值; ?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建设分区按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划分。 5.3.3.11 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提倡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对局部小气候的利用、特色绿化(经济作物)的利用等。 5.3.3.11.1住宅日照间距标准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和当地城镇住宅日照间距标准执行;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旧村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5.3.3.11.2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的规定: 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5.3.4 住宅建筑的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5.3.4.1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成果,必须报经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才能实施修建。 “统规统建”房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设计,并经过施工图审查后,严格按设计修建。 “统规自建”房屋,应严格控制,须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后修建。 5.3.4.2 住宅空间 5.3.4.2.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达到大寒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 18 5.3.4.2.2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或预留位置。 5.3.4.2.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必须有防水构造。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5.3.4.2.4 尊重农村习惯,住宅空间必须设置储藏室,储藏室的面积要根据具体社区居民的生产与生活方式而定。 5.3.4.2.5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5.3.4.2.6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女儿墙净高不应低于1.05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5.3.4.2.7 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 5.3.4.2.8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5.3.4.2.9 住宅应能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5.3.4.2.10 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设施。 5.3.4.2.11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5.3.4.2.12 确定太阳能设施的安装位置,注意美观、协调。 5.3.4.2.13 每套住宅内应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位置和条件。 5.3.4.3 住宅结构 5.3.4.3.1 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3.4.3.2 住宅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5.3.4.3.3 住宅结构不应产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 5.3.4.3.4 住宅结构材料应具有规定的物理、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并应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因地制宜以当地材料为主,充分开发利用地方建材资源优势,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与屋顶材料。 19 5.3.4.3.5 住宅结构材料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低于95,的保证率;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其结构用钢材应符合抗震性能要求。 5.3.4.3.6 住宅结构用钢筋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采用强度等级400Mpa及以上的钢筋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5.3.4.3.7 住宅结构用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钢结构用钢材,尚应具有碳含量、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普通钢筋宜优先采用延性、韧性和焊接性能较好的钢筋,纵向受力钢筋应选用不低于HRB400级的热轧钢筋,也可选用HPB300级热轧钢筋;箍筋宜选用不低于HRB335级的热轧钢筋,也可选用HPB300级热轧钢筋;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采用的钢筋应符合抗震性能要求。 5.3.4.3.8 住宅结构中承重砌体材料的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重结构的砌体的强度等级,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 (2) 蒸压灰砂普通砖、蒸压粉煤灰普通砖、混凝土普通砖、混凝土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5; (3)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 2:承重结构的砂浆强度等级,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砌体采用的普通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 蒸压灰砂普通砖和蒸压粉煤灰普通砖砌体采用的专用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s5; (3)混凝土普通砖和混凝土多孔砖采用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5; (4)混凝土砌块砌体采用的砂浆强度等级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b7.5,非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b5。 3:地面以下的砌体、潮湿房间的砌体或环境类别为2,5时的砌体,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相关规范的具体要求。 5.3.4.3.9住宅的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变形应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5.3.4.3.10 基坑开挖及其支护应保证其自身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 5.3.4.3.11 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不可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应进行结构、结构构件的抗震验算,并应根据结构材料、结构体系、房屋高 20 度、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等因素,采取可靠的抗震措施。 5.3.4.3.12 住宅的砌体结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其整体性;在抗震设防地区应满足抗震性能要求。 5.3.4.3.13 住宅中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配筋构造应满足受力性能和耐久性要求。 5.3.4.3.14 住宅木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潮、防腐、防虫措施。 5.3.5 鼓励城市设计、施工企业的专业人士为居民自建房提供技术指导,提高居民自建房的建筑质量。 5.4 基础设施建设 5.4.1 道路交通系统 5.4.1.1 新型农村社区道路在平原区及微丘区一般采用人车混行的道路系统,对于特大型、大型的新型农村社区宜推广人车部分分流的道路系统;在重丘区及山区可根据地形特点将车行道与人行道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5.4.1.2 道路系统分级设置,一般分为三级:社区级道路、组团级道路和宅间道路。其设置应符合表5.4.1.2。 新型农村社区道路分级设置一览表 表5.4.1.2 特大型社区 大型社区 中型社区 小型社区 道路红线 建筑控制线 道路红线 建筑控制道路红线 建筑控制道路红线 建筑控制线 线 线 社区级道路 10,20m 20,30m 8,15m 14,21m 8,12m 14,18m 8,10m 14,16m 组团级道路 8,12m 14,18m 8,10m 12,14m 6,10m 10,14m 6,8m 10,12m 宅间道路 4,6m 6,8m 4,6m 6,8m 4,6m 6,8m 4,6m 6,8m 5.4.1.3 社区级道路:建筑物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组团级道路:建筑物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5.4.1.4 新型农村社区道路须硬化、绿化。 道路路面类型:社区级道路、组团级道路为水泥混凝土或沥青路面,宅间路可因地制宜选取简易材料铺装,如卵石、或石板路面。 5.4.1.5 新型农村社区道路标高原则上应低于两侧建筑物基底标高,并结合各类工程管线建设要求统一考虑。 5.4.1.6 新型农村社区道路与过境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平交时,应符合相关规定。 5.4.1.7 新型农村社区主要道路平面交叉时应尽量正交,必须斜交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近期难以满足上述要求的,应采取加大交叉口锐角一侧缘石半径,清 21 除视距三角形范围内阻碍视线障碍物等方式保证车辆通行安全。 5.4.1.8 新型农村社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4.1.8的规定。 新型农村社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表5.4.1.8 道路类别 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机动车道 ?0.3 ?8.0,L?200m 非机动车道 ?0.3 ?3.0,L?50m 步行道 ?0.3 ?8.0 注:L为坡长(m)。 5.4.1.9 新型农村社区道路横断面应设置横坡,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坡度为1%,2%,人行横道坡度为1%,2%。 5.4.1.10 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也应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消防通道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要求。 5.4.1.11 在社区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5.4.1.12 社区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4.1.12规定。 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最小距离(m) 表5.4.1.12 与建、构筑物关系 建、构筑物层数 社区(级)路 社区组团(级)路 3 2 建筑物面向道路 低层 4 3 多层 1.5 1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低层 2.5 1.5 多层 1 1 围墙面向道路 不限 5.4.1.13 社区场地停车系统宜采用地面停车场或组合式停车场(地下与地上相结合)相结合的形式。 5.4.1.14地面停车场根据情况可采用集中布置、分散布置,场地应平整、坚实、防滑、并满足排水要求,宜以植草砖铺设,坡度不应超过0.5%。 5.4.1.15 停车场的停车方式主要有平行式、斜列式和垂直式三种。 5.4.1.16自行车、摩托车停车位设置以出入方便为原则,设置应灵活,应与道路、建筑景观设计相结合,因地制宜。 25.4.1.17 自行车、摩托车停放,自行车停放按每个车位1.5,1.8m,摩托车停放按 2每个车位2.5,2.7m计算。 5.4.1.18 靠近过境交通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其退公路边沟的要求应符合公路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即退国道边沟外沿20m、退省道边沟外沿15m、退县乡道路边沟外沿10m。 22 5.4.2 给水工程 5.4.2.1邻近城镇的新型农村社区,应优先考虑连接城镇供水管网供水到户,实行集中供水。有条件的地区,要实现区域管网联村联片集中供水。 5.4.2.2集中式给水应包括确定用水量、水质标准、水源及卫生防护、水质净化、给水设施、管网布置等。 5.4.2.3集中式给水的用水量应包括居民生活用水量、公共建筑用水量、浇洒道路广场及绿地用水量、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消防用水量。 5.4.2.3.1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为: 基本型:生活用水定额50,120L/人•d(最高日);提高型:生活用水定额100,200L/人•d(最高日)。 5.4.2.3.2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也可按居住建筑生活用水量的8,,25,进行估算。 5.4.2.3.3浇洒道路广场及绿地的用水量可根据当地条件确定。 5.4.2.3.4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4.2.3.5未预见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算。 5.4.2.4 原水水质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关于?类水域水质的规定或《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的规定。当原水水质不能满足规定时,应征得市、县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净化方法。 5.4.2.5 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5.4.2.6 新型农村社区水源选择应遵循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原则。 5.4.2.6.1 选择地表水为水源时,其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 5.4.2.6.2 选择地下水为水源时,其取水量应低于允许开采的水量。 5.4.2.7 利用屋顶有组织排水或建造人工集雨场及水窖收集雨水,经存贮净化处理后,可作为新型农村社区生活用水的补充水源或消防水源。 5.4.2.8 地表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的规定。 5.4.2.9地下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5.4.2.9.1 取水构筑物的卫生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形式和附 23 近地区的卫生状况确定。在防护地带及水厂生产区应设置固定的标志,在水厂生产区外围10m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并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5.4.2.9.2 水源周围含水层的防护,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性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壤的活动。粉砂含水层井的周围25,30m,砾砂含水层井的周围400,500m为防护区。 5.4.2.9.3 分散式供水的水源井周围20,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并建立卫生检查制度。 5.4.2.10 新型农村社区的给水管线应沿主要道路一侧布置,并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20米。 5.4.2.11 给水管线与其它地下管线(或构筑物)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应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 5.4.2.12给水干管最不利点的最小服务水头,单层建筑物可按12m计算,建筑物每增加一层应增压4m。 5.4.3 排水工程 5.4.3.1排水工程规划应包括确定排水体制、排水量、排水系统布置、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等。 5.4.3.2 排水体制:各社区应综合考虑城镇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以及当地的自然条件,结合社区的污水量、水质、所接纳的水体以及原有的排水设施来选取适合的排水体制。新型农村社区排水工程建设,原则上采用“雨污分流”制。 5.4.3.3 居住建筑生活排水系统排水定额宜为相应的生活给水系统用水定额的75%,90%。公共建筑生活排水定额应与公共建筑生活给水用水定额相同。 5.4.3.4雨水量应根据暴雨强度、汇水面积、地面平均径流系数计算确定。 5.4.3.4.1设计暴雨强度可采用当地或附近气象条件相似地区的暴雨强度公式计算。 5.4.3.4.2设计暴雨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地形特点和气象特点等因素确定,一般可选用1.0~3.0年。 5.4.3.4.3 地面径流系数应按照现行国家规范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取值。 5.4.3.5污水应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 5.4.3.6雨水排放可根据地方实际采用明沟、管道或暗渠方式。排水管渠应充分结合 24 地形,以雨水及时排放与利用为目标,或就近排入池塘、河流等水体,或集中存储净化利用。 5.4.3.7 排水管线与其它地下管线(或构筑物)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应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 5.4.3.8 禁止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根据各社区地理位置、地形特点优先考虑建设区域性污水处理厂。无条件建设区域性污水处理厂的社区鼓励采用先进的小型无动力或微动力污水处理技术建设独立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设备)。 5.4.3.9 区域性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应采用投资少、运行费用低、管理方便、处理效果稳定的先进工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生态塘处理系统、人工湿地处理系统、曝气生物滤池、淹没式生物膜等工艺。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5.4.3.10污水经处理后出水主要指标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 排放标准》(GB18918)一级标准B标准以上(含一级B标准);有条件进行污水再生利用的地区,再生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的要求。 5.4.4 供电工程 供电工程主要确定供电电源点的位置、主变容量、电压等级及供电范围;确定配电电压等级、层次及配网接线方式,预留变配电站的位置,确定规模容量等。供电工程规划应以(乡)镇域基础设施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以及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为指导,并依据《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499-2001)。 5.4.4.1 用电负荷 用电负荷分类、用电负荷预测、用电指标等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 5.4.4.2 供电电源 供电电源以(乡)镇域基础设施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以及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为指导,合理选择供电电源。 5.4.4.3 电网 电网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应按社区规划布局和道路综合管线的布置要求,统筹安排。合理预留社区变电所、配电所、电力线路等供电设施用地及营业网点的位置(或建筑面积)。 5.4.4.4 供电设施 主要包括开闭所、变电所、高压电缆分界小室、低压电缆交接间、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强电竖井、电力管线通道等。 25 5.4.4.4.1 10KV开闭所 (1)10kV开闭所(站)是由供电部门规划、设计和管理的电气站房,是用来为公共建筑、社区等用户提供10kV电源的建筑空间。通常其电源进线和馈出线均为10kV。由供电部门管理的开闭所与用户自管的10kV配电所或高压配电室在属性、规模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2)开闭所一般为单独建设,若要与其他建筑物合建,必须得到供电部门的正式批准。 (3)开闭所的轴线尺寸一般可为15m×21m或16m×22m。建筑面积约为 2320~350m。通常为地下1层、地上1层。地下1层为电缆夹层(不计建筑面积),梁底高2.1m;地上1层为开关设备及辅助用房层,要求梁底高3m,板底高3.5m。有时根据需要也设有地上2层,用做服务用房,按一般办公室设计,层高可为3m。 (4)规划设计开闭所时应注意与市政电力线路的连接及进出线方便,需特别关注与其有关的市政电缆沟对小区其他室外管线通道的截堵等不利影响。 (5)1座开闭所可带计算负荷一般为10000kVA~15000kVA,即可带 220000kVA~26000kVA的用户变压器。通常40万m以上的新型农村社区需建1座 210kVA开闭所;1座10kVA开闭所可供约20万m的商业建筑、办公建筑或其他公共建筑的用电。 5.4.4.4.2 变电所 (1)变电所位置的选择 选择变电所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大容量设备处(如冷冻机房、水泵房等)可单独设变电所; 2)应方便进出线; 3)应方便运输或吊装; 4)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装有可燃油电气设备的变配电室,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口的两旁; 5)变电所的正上方不应为居民住宅;有条件时宜适当拉开变电所与居民住宅的距离; 6)不宜与有防电磁干扰要求的设备及机房贴邻或位于其正上方或正下方; 26 7)不应设在有剧烈震动或高温的场所; 8)应避开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等位置; 9)高层、多层主体建筑内,严禁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变配电所; 10)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毗连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11) 变配电所可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层,但不宜设在最底层。 (2)各类建筑用电负荷的估算 1)用电负荷是选择供电方案和确定变配电所建设规模的重要依据。方案设计阶段一般采用单位指标法来进行负荷估算,并根据估算结果确定变压器的容量。各类建筑物的单位面积用电指标见表5.4.4.4.2。 各类建筑物的单位建筑面积用电指标 表5.4.4.4.2 建筑类用电指标 变压器装置指标用电指标 变压器装置指标 建筑类别 2222别 (W/m) (VA/m) (W/m) (VA/m) 住宅 15~40 20~50 剧场 50~80 80~120 公寓 30~50 40~70 医院 40~70 60~100 旅馆 40~70 60~100 高等院校 20~40 30~60 办公 30~70 50~100 中小学 12~20 20~30 一般:40~80 60~120 展览馆 50~80 80~120 商业 大中型:90~180 演播室 250~500 500~800 60~120 体育 40~70 60~100 汽车库 8~15 12~34 2)单位指标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P=K?N/1000 式中:P——有功计算负荷(KW); 2 K——单位指标(VA/m); 2 N——建筑面积(m); (3)社区变电所的设置要点 1)社区的变电所分为低基(局管)变电所和高基(自管)变电所两类。每座变电所一般设有两台变压器。低基变电所每台变压器的容量不超过1000kVA。高基变电所变压器的容量不受此限制。 27 2)每座变电所内除设有高压开关柜(环网柜)、低压开关柜和2台变压器外, 22还酌情设置值班室和维修间,其总建筑面积约为150m~160m(当柱距影响设备布置时,其建筑面积需适当加大)。 3)根据规定,在低基变电所的下面应设置净高不低于1.9m的电缆夹层。高基变电所的下面是否设置电缆夹层可由用户根据需要自行决定。高基变电所应在 210kV高压电缆进户处设置约20m的高压电缆分界室,且要求分界室的下面设置净高不小于1.9m的电缆夹层。分界室及其电缆夹层与相邻高基变电所之间均应设实体墙隔开。 4)社区变电所可附设于建筑首层、设在地下一层(其正上方不应为居民住宅)、也可与地下汽车库同层建设以及采用室外箱式变电站等方式。 5)单台箱式变电站的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规定其位置宜设在安全、隐蔽的地方,应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距人行道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m,距离主体建筑的净距不应小于3m。 6)低压供电线路的供电半径一般不宜超过200m。变电所应设置在接近负荷中心且进出线方便的位置。 7)在多层地下汽车库设置变电所时,宜设在地下一层,且应有一面贴近外墙,以方便进出线。 8)变电所的位置选择除应满足本专业的要求外,还应考虑小区室外管线综合的合理性和对景观设计的影响。 (4)公共建筑变电所的设置要点 1)大型商业、办公、宾馆等多层或高层公共建筑的规模大、用电容量大、负荷级别高,通常都是高压自管户。公共建筑的变电所均为高基(自管)变电所。 22)应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处设置不小于20m的高压分界室,且分界室的下面应设净高不小于1.9m的电缆夹层。 3)在进行用电负荷估算时,应根据建筑标准、要求档次和功能特性等合理选取表5.4.4.4.2所列的相应单位面积用电指标值。 4)根据用电总容量和负荷分布情况,合理设置1个10kV高压配电室和1座或多座10/0.4kV变电所。10kV高压配电室宜贴近高压分界室,并应与主变电所合建。 5)带有高压配电室的主变电所,设有2台变压器时,变电所的建筑面积宜为 28 22280~320m;4台变压器时宜为420~450m。不带高压配电室的其他变电所,设有 222台变压器时,变电所的建筑面积宜为160~180m;4台变压器时宜为300~340m。如建筑区域形状和柱网设置不利于设备布置,所需面积将有所增加。 6)设在地下室的变电所,宜设不少于两个出口,至少应有一个是向室外、公共走廊或楼梯间的出口。 7)选择变电所位置时,应注意“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的规范要求。 8)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两端。长度大于60m时,宜增加一个出口。 (5)高层住宅的低压配电间 1)高层住宅的低压配电间是放置高层住宅专用照明柜和动力柜的电气房间。低压配电间宜贴邻低压π接间。 2)当设有两面照明柜和一面动力柜时,低压配电间的净尺寸不宜少于3.2m(深)×3.6m(宽)。再加一面照明(或动力)柜则再加宽1m。 (6)柴油发电机房 1)宜设在地下一层,至少要有一面靠外墙,最好是在建筑物的非主入口面及背风面,以便处理设备的进出口,通风口和排烟。 2)应靠近变电所的低压配电室,以便接线,减少线路损耗,便于运行管理。 3)应便于设备运输、吊装和检修。 4)应避开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及主要通道,以免机组定期运行保养时影响人员进出。 5)不应设在厕所、浴池等潮湿场所的下方或相邻,以免渗水影响机组运行。 6)在方案设计阶段,柴油发电机组的容量可按全工程变压器总容量的10~20%进行估算。 7)作为应急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宜选用单台机组,且机组的额定容量不宜超过2000kVA。当需要多台机组为同一系统并联供电时,发电机组的总台数不宜超过3台,此时单台机组的额定容量不宜超过1000kVA。 8)机房所需的建筑面积与机组的型式、容量和布置等因素有关。方案设计阶 2段,单台机组机房面积约为60~100m。 (7)强电竖井 29 1)多层和高层建筑内的电气竖井尺寸除应考虑敷设竖向电缆、封闭母线、穿线钢管和电线槽外,还应有配电箱、电度表箱、分线箱及接线箱等占用的空间及操作维护距离。 2)竖井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规模、设备和管线数量、水平支线长度、建筑物的沉降缝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 3)强电竖井宜与弱电竖井分别设置。当受条件限制而合设竖井时,应将强电和弱电线路分别敷设在竖井的两侧或采取隔离措施。 4)竖井的大小除满足布线间隔及安装箱体或设备等必需的尺寸外,强电宜在箱体前留有不小于0.8m、弱电宜在箱体前留有不小于0.6m的操作、维护距离。当受条件限制,利用竖井外的公共走道作为检修面积时,强电井的净深尺寸不宜小于0.8m,弱电井的净深尺寸不宜小于0.4m。 5)竖井的地坪或门槛宜抬高0.15~0.3m。 6)竖井的进出线要方便;竖井应位于方便安装、维护的公共部位;且上下层宜对位。 7)选择竖井位置时应严密注意结构梁对电缆竖向管线的不利影响。 (8)电力管线通道的选择要点: 1)电力干线通道应选择在公共场所,不应敷设在出售、出租的房间,要方便安装和维护。 2)电力管线的路径要力求短、直和少拐弯。 3)建筑方案设计在预留各种设备管线的综合通道时,不应将电力管线平行敷设在水管的正下方和热力管的正上方,还要预留足够的安装与维护空间。 4)室内管线通道应考虑与室外市政管线和管井的连接。 5.4.5 电信工程 5.4.5.1 电信工程规划应以镇域基础设施规划、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为指导。 5.4.5.2 电信工程规划应包括确定邮政、电信设施的数量、位置、规模、设施水平和管线布置。 5.4.5.3 邮政局所设置要便于群众用邮,要根据人口密度和地理条件所确定的不同的服务人口数、服务半径、业务收入三项基本要素来确定。居住人口达4000人以上的社区,宜设置1处邮政所,小于4000人的社区宜设置邮政代办点。 30 5.4.5.4 邮政局(所)的选址原则 5.4.5.4.1方便运输,方便用户。 5.4.5.4.2 地形平坦、地质条件良好。 5.4.5.4.3周围环境符合邮政通信安全。 5.4.5.4.4符合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要求。 5.4.5.5电信局(所)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5.4.5.5.1宜靠近上一级电信局来线一侧。 5.4.5.5.2应设在用户密度中心。 5.4.5.5.3应设在环境安全、交通方便,符合建设条件的地段。 5.4.5.6电话普及率应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预测固定电话主线需求量及移动电话用户数量。 5.4.5.7结合周边电信交换中心的位置及主干光缆的走向确定社区光缆接入模块点的位置及交换设备容量。 5.4.5.8依据移动通信基站服务半径的要求预留建设移动基站的位置。 5.4.5.9 电信设施的布点结合公共设施统一规划预留,相对集中建设。 5.4.5.10电信线路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4.5.10.1应避开易受洪水淹没、河岸塌陷、土坡塌方以及有严重污染等地区。 5.4.5.10.2应便于巡察和检修。 5.4.5.10.3宜设在电力线走向的道路另一侧。 5.4.5.11社区外主干通信线路宜沿通向社区的道路穿管埋地敷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管材、管径、管孔数。 5.4.5.12社区内通信线路宜沿社区道路穿管埋地敷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管材、管径、管孔数。 5.4.6广电工程 5.4.6.1有线电视、广播网络根据社区建设的要求应尽量全面覆盖,宜户户通有线电视。 5.4.6.2有线电视、广播管线应与电话、网络同路由敷设,采用穿管埋地敷设方式。 5.4.7能源利用 5.4.7.1在新型农村社区应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积极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利用、秸杆制气等再生型、清洁型能源。 31 5.4.7.2靠近石油或天然气产地、原油炼制地、输气管沿线的农村社区宜引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矿物质气作为高效能源。 5.4.7.3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在日照充沛,风能充足的地方可以利用太阳能及风能发电为社区提供照明、热源、电能等。 5.4.7.4合理利用沼气。规划有畜禽养殖区的社区宜结合畜禽养殖区建设集中式沼气设施。其它社区可根据情况选用小型的沼气池。 5.4.7.5 秸秆资源充沛的新型农村社区,应积极推广大型的秸秆气化工程,实施集中供气。秸秆气化站应布置在距离社区50m外的下风方向。 5.4.7.6有条件的新型农村社区宜建设集中型燃气供应场站,并敷设供气管网,集中供气。 5.4.8 环境卫生设施 5.4.8.1一般规定 5.4.8.1.1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主要是为了加强新型农村社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新型农村社区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农村社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5.4.8.1.2新型农村社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2000)的有关规定。 5.4.8.1.3 新型农村社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实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 5.4.8.1.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5.4.8.1.5 新型农村社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导则外,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4.8.2垃圾收集转运站 5.4.8.2.1宜设置在靠近服务区域的中心或垃圾产量集中和交通方便的地方。 5.4.8.2.2 生活垃圾日产量可按每人1.0,1.2kg计算。 5.4.8.2.3 新型农村社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站设置应符合县(市、区)的相关规划。 5.4.8.2.4 收集转运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00 m。 5.4.8.2.5 收集转运站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其规模,垃圾车厢容积及日运输车次来确 2定;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 m。 32 5.4.8.2.6 收集转运站的站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收集转运站周围应设置不小于5 m宽的绿化带。 5.4.8.3垃圾收集点 新型农村社区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垃圾箱),每一收集容器(垃圾箱)的服务半径宜为50,80m,不大于100m,且位置固定。 5.4.8.4 公共厕所、户厕 5.4.8.4.1公共厕所和户厕的建设、管理和粪便处理,均应符合《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2000)的要求。 5.4.8.4.2 社区内主要道路两侧、公共设施等人群密集场所宜设置节水、环保型公共厕所,设置要求1座/800,1000人。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距离一般不应小于5m,周围设置不小于3m的绿化带。 25.4.8.4.3 公共厕所建设标准应不低于30~50m/千人,达到或超过三类水冲式标准;公共厕所应考虑无障碍设计。 5.4.8.4.4 户厕应为水冲式厕所或其他环保型厕所。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5L的坐便器。户厕排污须联结到社区排污系统。 5.4.8.4.5 结合当地条件,建造便于清除粪便、防蝇、防臭、防渗漏的户厕和公厕。按《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87)规定,根据当地的用肥习惯,采用沼气化粪池、沼气净化池、三格化粪池、高温堆肥等多种形式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5.4.8.4.6公厕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及时清扫和消毒等防控疫病等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5.4.8.5 环卫服务站和环卫停车场 5.4.8.5.1 新型农村社区应设置环境卫生服务站,其规划占地面积可根据规划人口每 2千人100,150m。 5.4.8.5.2 环卫停车场宜设置在服务区范围内以减少空驶里程,同时应避开人口稠密和交通繁忙区域。环境卫生汽车停车场用地可按每辆大型车辆用地面积不超过100 2m计算。 5.4.8.6 垃圾处理系统 5.4.8.6.1新型农村社区依托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应由县(市、区)统一规划设置。 5.4.8.6.2 逐步建立“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 5.4.8.6.3垃圾应逐步实现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 33 5.4.8.6.4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回收利用等应按其相应的适用条件,并应在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适度规模、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下,合理选择其中之一或适当组合。 5.4.8.6.5 有毒、有害垃圾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其垃圾容器应封闭并应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 5.4.8.7 废物箱 5.4.8.7.1道路两侧或路口以及公共设施)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抗老化)防腐)耐用)阻燃。 5.4.8.7.2 废物箱的设置应便于废物的分类收集,分类废物箱应有明显标识并易于识别。 5.4.8.7.3 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应符合以下规定: 新型农村社区中心地段:50~100 m; 社区级道路、组团级道路:100~200 m; 宅间路:高层、多层按单元设置,低层按20~30 m。 5.4.8.8道路保洁 根据社区人口每千人需保洁人员2人以上,社区道路保洁率应达到100%。 5.4.9 防灾减灾 5.4.9.1新型农村社区应按照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或县(市、区)域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等相关规划中消防规划、防洪规划、抗震防灾和防风减灾的规划要求建设。 5.4.9.2消防 5.4.9.2.1 积极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针对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建筑防火等内容进行综合整治。4000人以上的新型农村社区必须设置义务消防值班室和义务消防队,配备通信设备和灭火设施。 5.4.9.2.2 打谷场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社区的集贸市场或营业摊点的设置以及社区与成片林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的有关规定,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5.4.9.2.3 消防通道宜成环状布置或设置平坦的回车场。尽端式消防回车场不应小于15m×15m。消防通道宽度不宜小于4m,转弯半径不宜小于8m。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4 5.4.9.2.4 建房、挖坑、堆柴草饲料等活动,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5.4.9.2.5 新型农村社区消防水源及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4.9.3防洪 5.4.9.3.1防洪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洪灾类型(河洪、山洪和泥石流)应采用相应的标准及防洪措施,宜工程防洪措施与非工程防洪措施相结合。 5.4.9.3.2在有洪涝影响的新型农村社区内的建筑和工程设施,在其内应设置安全层及其他避洪场所,应根据避洪人员数量统一核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有关规定。 5.4.9.3.3易受内涝灾害的社区,应设置排涝设施,并与排水工程统一规划。 5.4.9.4 抗震防灾 5.4.9.4.1在抗震设防区进行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时,应符合现行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等的有关规定,选址应在对抗震有利的地段,避开不利地段,严禁在危险地段规划新型农村社区。 5.4.9.4.2 新型农村社区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设施应按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进行设防。 5.4.9.4.3 新型农村社区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设施应按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地方等现行有关标准进行鉴定,提出抗震加固、改建和拆迁的意见。 5.4.9.5 防风减灾 5.4.9.5.1 在易形成风灾的地区新型农村社区其选址应避开与风向一致的谷口、山口等地段。 5.4.9.5.2 在易形成风灾的地区新型农村社区,修建的建筑物除应符合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宜成片布置; 2)迎风地段应布置刚度大的建筑物,体型简洁规整,且建筑物长边应同风向平行布置。 5.4.9.5.3新型农村社区宜充分利用风力资源,因地制宜地选用风能能源转换和能源储存设施。 35 5.4.10 竖向规划 5.4.10.1 社区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5.4.10.1.1 应确定建筑物、构筑物、场地、道路、排水沟等的规划控制标高; 5.4.10.1.2 应确定地面排水方式及排水构筑物; 5.4.10.1.3 应估算土石方挖填工程量,进行土方初平衡,合理确定取土和弃土的地点。 5.4.10.2 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0.2.1 应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宜保留原有绿地和水面; 5.4.10.2.2 应有利于地面排水及防洪、排涝,避免土壤受冲刷; 5.4.10.2.3 应有利于建筑布置、工程管线敷设及景观环境设计; 5.4.10.2.4 应符合道路、广场的设计坡度要求。 5.4.10.3建设用地的地面排水应根据特点、降水量和汇水面积等因素,划分排水区域,确定坡向和坡度及管沟系统。 5.5 管线综合 5.5.1 新型农村社区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管线等宜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社区级道路、组团级道路或沿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建设,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较少交叉。 5.5.2 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5.5.2.1 离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5.5.2.2 各类管线的垂直顺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电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5.5.3 各类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以及各类管线与建筑物、乔木、灌木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 5.5.4 管线建设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小管线避让大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36 5.6 景观与环境 5.6.1 绿化 5.6.1.1 新型农村社区绿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道路绿地等,应体现当地的地域特色风貌,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 5.6.1.2 新型农村社区的绿化规划应依据《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成片林木和特色林木的保护。 5.6.1.3 绿地率:就地改建型社区不应低于30%,异地新建型社区不应低于35%。 5.6.1.4 加强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的结合,外部绿化与宅院内部绿化的结合。 5.6.1.5 新型农村社区主次干道两侧、河渠两岸应营造良好的绿化环境;外侧应设置以乡土常绿树种为主的生态防护林带。 5.6.1.6 新型农村社区内的绿地系统应根据社区规划布局形态,采用点、线、面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 5.6.1.7 新型农村社区出入口、居民集中活动场所可适当设置集中绿地;利用不宜建设的场地改造成小型绿地;道路、边沟应布置绿化带或行道树,绿化带宽度以1.5,4.0米为宜。 5.6.1.8 就地改建型社区内如现状存在坑(水)塘与河渠水道,宜根据位置、大小、深度等具体情况,充分保留或利用。 5.6.1.9 异地新建型社区植物配置要统一规划,反映地域田园特色与文化特色,优先选用经济、美观的乡土树种,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重点发展垂直绿化。 5.6.1.10 新型农村社区公共绿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6.1.10.1中心绿地设置 (1)符合表5.6.1.10.1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各级中心绿地建设规定 表5.6.1.10.1 中心绿地名称 设置内容 要求 园内布局应有一定社区游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老幼设施、铺装地面 的功能划分 根据具体需求灵活组团绿地 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施等 布局 (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6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使用,宜采用开敞式,用绿篱或其他通透式院 37 墙栏杆做分隔; (5)社区组团绿地设置应满足不少于1/2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并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25.6.1.10.2 社区内带状公共绿地宽度同时满足不小于4m,面积不小于200m。 5.6.1.10.3 社区公共绿地须结合周围苗圃、农林等乡村绿地统一建设。 25.6.1.10.4 异地新建型社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8.0m,就地改建型社区人均公共 2绿地不少于6.0 m。 5.6.1.10.5 特大型新型农村社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在上述指标基础上可适当增加10%;小型新型农村社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在上述指标基础上可适当降低10%。 5.6.2 景观 5.6.2.1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布局与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6.2.2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共建筑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5.6.2.3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5.6.2.4 新型农村社区建筑风貌应符合下列规定: 5.6.2.4.1根据社区整体风貌特色、居民生活习惯、地形与外部环境条件、传统文化等因素,确定建筑风貌及建筑群的组合方式。 5.6.2.4.2 社区建筑风格应整体协调统一,并能体现地方特色。 5.6.2.4.3 住宅尽量运用地方建筑材料,形成鲜明的地方特色,单栋住宅长度不宜超过65m。 5.6.2.4.4 各类公共建筑除满足功能要求和方便人的活动外,必须与社区环境充分协调,注重特色空间的塑造。 5.6.2.5 社区内河道驳岸宜随岸线自然走向,采用斜坡形式,修饰材料宜以地方材料为主,并与绿化相结合。河道设计应满足防洪和排水要求。 5.6.2.6 社区内的景观小品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5.6.2.6.1环境小品设施主要包括场地铺装、围栏、花坛、园灯、座椅、雕塑、宣传栏、废物箱等。 5.6.2.6.2场地铺装,形式应简洁大方,利于排水。 38 5.6.2.6.3 围栏设计美观大方,采用通透式。 5.6.2.6.4 各类小品宜布置于道路两侧或公共空间,尺度、体量、风格应以环境场所要求为基础,营造丰富社区景观。 5.6.2.6.5 路灯、指示牌、废物箱等风格应统一协调。 5.6.2.7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不得破坏或改变经认定应予以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建设活动应确保遗存的安全性和遗产环境的和谐性。历史文化遗产分布区内的社区建设应制定专项方案,并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整治措施应符合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5.6.2.8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注重保护具有乡土特色的建(构)筑物风貌、山水植被等自然景观及与当地风俗、节庆、纪念等活动密切关联的特定建筑、场所和地点等,并保持与乡土特色风貌的和谐。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6.1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汇总及计算单位应符合表6.1.1和表6.1.2的规定。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汇总表 表6.1.1 新型农村社区名称 整合村庄和行政村 人口规模(人) 用地规模(ha)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技术经济指标表 表6.1.2 乡镇名称 新型农村社区新型农村社区分布新型农村社区平平均耕作半径2个数(个) 密度(个/km) 均人口规模(人) (km) 6.2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建设用地汇总及计算单位应符合表6.2的规定。 39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汇总表 表6.2 2项目名称 面积(ha) 比重(%) 人均(人/m) 1.住宅用地 2.公共设施用地 3.道路广场用地 4.绿化用地 建设总用地 注:公共设施用地包括共公共建筑用地和公用工程用地。 6.3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计算单位应符合表6.3的规定。 新型农村社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表6.3 序 项 目 数量 单 位 号 1 规划总用地 公顷 2 居住户数 户 3 户均人口 人 4 居住人口 人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公建建筑面5 平方米 积 其 中 住宅建筑面 平方米 积 6 户均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 7 人均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 8 建筑密度 % 9 容积率 ------ 10 绿地率 % 11 停车位 辆 12 停车率 % 第七章 附 则 7.1 各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导则》制定管理规定。 7.2土地利用规划应根据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做相应的调整,以利于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的实施。 7.3 《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导则》颁布之日起,《河南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同时废止。 7.4 本导则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40 本导则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按……执行”。 3. 条文中下划黑线条文为本《导则》的强制性条文。 41 附件一: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基础资料收集表 一、县(市、区)部门资料 1. 县(市、区)政府 政府工作报告; 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相关的文字材料。 2.县国土资源局及县相关土地部门 县(市、区)最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含说明书及图纸); 县(市、区)最新地形图和行政区划图(乡镇级)1:1万。 3.县发改委 县(市、区)社会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 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4.县农委 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意向、规划; 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5.县交通局 现状及规划县(市、区)域公路的具体情况(路名、等级、通达方向、 路宽、路面材料); 县(市、区)交通发展规划。 6.县供电局 农村现状电网建设及使用情况,电力发展规划(包含高压线的走向、等 级,各乡镇供电电源等)。 7.县水利局 县(市、区)最新的防洪规划; 服务于农村生产生活的相关水利设施建设情况及相应规划。 8.县规划局 县(市、区)总体规划; 分乡、镇基础设施(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环卫)统计资料; 县(市、区)村镇体系规划或新农村布局规划。 42 9.县环保局 生态建设规划; 农村环境保护相关措施、意见。 10.县教育局 农村教育现状统计资料、相关发展规划。 11.县卫生局 农村医疗现状统计资料、相关发展规划。 12.县统计局 近五年统计年鉴,近五年县、县分乡镇面积、人口、经济总收入、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资料。 二、乡镇资料 1.最新乡镇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十二五”发展规划,当年政府工作报告; 2.镇(乡)域土地利用现状; 3.镇(乡)域中心村、自然村现状人口规模与分布; 4.镇(乡)域现状公共设施分布; 5.镇(乡)域历史文化、文物古迹等资料; 6.镇(乡)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资料或地方镇志; 7.镇(乡)域分行政村经济状况统计资料(经济总收入、农业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 8.镇(乡)域道路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规划意见或设想; 9.各乡镇已有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 10.各乡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意向(建设位置、范围、规模、形式等)。 43 村庄详细调查资料表 附表2.1 县 镇(乡) 行政村 现状村庄(自然村)基础资料调查表 农民人建设用地面积 总村总均纯收编村户耕地 水域 居住及公工业人占地入(元) 号 名 数 面积 面积 建用地面用地 口 面积 积 面积 合 计 注: 1、此表由行政村人员负责填写,自然村人员配合; 2、自然村编号附件二(表1、表2)要一致。 44 附表2.2 县 镇(乡) 行政村人员从事各类行业人数调查表 留村人其中: 村中有无总人劳动力总编总户数常年外出 员实际从事较集自然村名 口农业(含种植专门从事养其他行业人口(人) 号 (户) 打工人数 从业 中的特色(人) 业)从业人数 殖业人数 从业人数 人数 行业 注:1.此表由行政村负责人填写,自然村人员配合;2.外出打工人员指半年以上不在本村生活居住的人员;3.最后一项如有则标明为什么行业;4.表格栏数不够的,请复制填写;5.自然村编号及名称附件二(表1、表2)要一致。 附表2.3 县 镇,乡, 村基础资料调查表 45 村庄建设用地历史上有无发生地有无小学、幼儿园,如有注明用 质、洪涝灾害,如有注明时间 地面积及学生人数、教师人数 有无卫生所(医务室),如有注 平房比例 明用地面积 公共设住房 2000年以前住房比例: 有无广播文化站,如有注明用地施布置楼房比例 现状 面积 情况 建设 平房比例 状况 2000年以后住房比例: 其他需说明的项目 楼房比例 拟建新房的户数: 村有无3米及以上的道路,如有占村拟搬迁新建的户数: 村民住房注明路面材料及目的地 庄总拟改造、拟就地翻建的户数: 户数扩建、新到镇区 比例 拟到县、镇购买商品房有无自来水厂,如有注明用地面建意向 到县城 的户数: 积,供水规模 基础设到池州县 施布置有无变电所,如有注明用地面情况 空气有无受到严重污染,如有注明污染源 积,变电站等级规模 有无液化气供气点,如有注明用地表水有无受到严重污染,如有注明污染源 地面积 村庄及周 边用地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是填埋还是散放 有无排灌站,如有注明用地面积 居住条件 有无村办企业 周边环境对村庄有何离省级以上道路距离 有无历史文化古迹,如有注明名影响 称、年代、保护等级及保护范围 有无矿产开发 注:有村办企业的,请另附纸说明企业名称、占地规模、性质、效益以及职工人数、有无搬迁意向等。 46 附件二: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成果及深度要求 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成果主要包括“文本、图纸、附件”三部分。 一、文本 规划文本应以法规条文方式,直接叙述规划主要内容的规定性要求,应当有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1.总则 规划编制的背景、目的、基本依据、规划期限、规划原则、规划范围以及执行主体。 2.规划目标及发展战略 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城乡产业发展、城乡生态环境建设、城乡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制度等。 3.产业发展、产业布局及功能区规划 产业定位、产业结构、产业布局与功能区等。 4.人口规模预测 总人口数量、农村人口数量、比重及城镇化水平等。 5.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原则、数量及分布等。 6.新型农村社区迁并整合规划 新型农村社区迁并整合原则、方法、方向及布点情况。 7.空间管制规划 划分空间管制分区及划定各种用地的范围及使用性。 8.区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区域道路交通系统、电力通信系统、供水排水系统、垃圾处理系统的规划情况。 9.区域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区域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原则、要求及等级等。 10.区域生态建设和环境规划 区域生态建设原则和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 47 11.区域旅游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旅游发展策略、旅游路线规划及历史文化保护的原则、内容和要求等。 12.城乡建设用地统筹目标 13.分期建设规划 新型农村社区分期实施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和安排等。 14.规划实施 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政策建议。 15.附则 包括成果构成及文本的法律效力、规划的生效日期,规划管理主体及规划的解 释权。 二、图纸 规划图纸应清晰准确,图文相符,图例一致,并应在图纸的明显处标明图名、 图例、风玫瑰、规划期限、规划日期、规划单位及其资质、图签、编号等内容。 (一)现状分析图 1.村庄布局现状图 2.城镇布局现状图 3.地形分析图 4.人口密度分布图 5.功能区分布现状图 6.自然资源、自然条件分布图 7.农村农民人均收入分布图(以行政村为单位) 8.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比图 9.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图 10.区域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现状图 11.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图 12.具有自然风光和历史文化特色村庄和城镇分布图 (二)规划图 48 13.区域产业布局、功能区规划图 14.区域城镇发展规划图 15.区域空间发展结构规划图 16.区域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图 17.区域村庄整合规划图 18.区域空间管制规划图 19.区域道路交通体系规划图 20.区域电力电信规划图 21.区域给水排水工程规划图 22.区域环境卫生工程规划图 23.区域防灾减灾规划图 24.区域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图 25.区域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图 26.新型农村社区分期建设规划图 三、附件(说明书) (一)规划概述 区域概况、规划背景、规划要求等。 (二)区域发展条件分析 区位关系、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分析、资源环境分析、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条件分 析等。 (三)区域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特定功能区规划 分析区域产业发展现状、产业定位、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空间布局等。 (四)区域村庄布局及村庄分类 (五)城镇化水平预测 1.县域人口与城镇化水平现状特征 2.农村人口转移趋势 3.县域总人口发展预测 4.县域城镇化水平预测 49 (六)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 (七)村庄迁并整合规划 1.农村人口 2.规划目标 3.布局原则 4.村庄布点规划的意义 5.行政村与村庄整合 (八)空间管制规划 (九)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 1.县域环境现状概况 2.县域环境治理目标 3.环境保护措施 4.县域生态建设规划 5.生态人居环境体系建设 (十)基础设施规划 1.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2.供电工程设施规划 3.邮电、通讯设施规划 4.给水工程设施规划 5.排水工程设施规划 6.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十一)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县域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 2.县域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规划 3.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规划 (十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十三)旅游规划 1.现状旅游资源概述 2.总体发展思路 3.旅游产业布局结构与分区 50 4.旅游产品的组合与线路 5.旅游线路设计 (十四)综合防灾规划 1.防震减灾目标 2.防震减灾规划 3.防洪规划 4.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5.公共安全规划 (十五)城乡建设用地的核算 (十六)分期建设引导规划 1.建设时序与规模 2.分期建设内容 (十七)政策措施与建议 51 附件三: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与详细规划基础资料 收集表 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与详细规划基础资料收集表 一、基本资料 规划涉及村庄情况统计表 规划涉及村庄简介(规划社区所在地村庄和迁并至社区的村庄): 二、人口 1.行政村 (1)规划社区所在地村庄 总人口 人 ,总户数 ;人口自然增长率 ;流动人口 人; 外出务工经商人口 人。 (2)迁并至社区的村庄 总人口 人,总户数 户等。 2.各行政村所辖自然村情况 自然村名称 总户数(户) 劳动力总数(人) 总人口(人) 耕地面积(亩) 撤并情况 三、经济发展状况 1.2010年总产值 (万元);其中农业总产值 万元,工业产值 万元。三产产值 万元。 2.2010年人均纯收入 元,主要收入来源 。 3.主要农作物、主要经济作物 。 4.村办企业: 52 企业产值统计表 年份 集体 个体 村办 联办 合资 其它 企业概况表 企业名称 位 置 年产值 主要产品 职工人数 占地面积 四、村庄现有建设资料 1.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 2.人均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人。 3.村庄土地利用情况 总用地耕地(亩) 林地(亩) 水域 村庄建设用地 人均耕地(亩/ (亩) 人) 4.建筑调查 现状: 1)建筑形式、风貌、注明历史保留价值的建筑位置和名称。 2)建筑质量依据实际情况分三或四类(在图纸上注明,可注释为A、B、C、D) 等级为:良好(较好)、一般、较差。 3)调研中需明确划分建筑改扩建类型:保留、整治、拆除重建、拆除且不重建。 53 4)正在建设的建筑或工程设施(在图纸上注明位置)。 5)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古树名木(图纸上注明)。 规划: 当地居民对建筑形式的要求: 基地面积 ;建筑面积 ; 层数 ;高度 ;开间数 ; 建筑形式 (联立式或独门独户); 至多可 户联立; 建筑风格 ; 对住宅户型、院落的设计要求 。 五、基础设施 1.道路交通 主要道路设施一览表(含过境道路) 名称 起点 终点 长度(km) 路面宽度(m) 路面材质 等级 停车场位置、规模 2.给水 水源位置: 取水方式: 重要供水设施: 自来水普及率: % 年用水量: (吨) 管网布局(管径)标于图上(注明管径)。 3.排水 雨水排水处理途径: 生活污水处理途径: 生产污水处理途径: 4.电力电信 1、主要电力来源及负荷: ; 54 变电站位置(在图纸上注明位置); 年度总用电量: (千瓦); 其中:农业用电 (千瓦), 工业用电量 (千瓦); 生活用电量 (千瓦)。 2、现状全村电话装机数 部;电话普及率 % 。 电话交接箱位置(在图纸上注明位置)。 六、现状公共设施 1.公共设施统计表 项目 位置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职工人数 在校学生 运动场地 村委会 学校 幼儿园 敬老院 卫生所 党员活动中心 商业集贸市场 注:现状无学校或幼儿园的需补充了解:村庄小孩上学及入托解决方式,幼儿园在那里、小学及初中在那里。 2.镇、村领导对此类设施的设立位置的建议: 七、能源利用 现有能源类型(天然气、煤炭等)。 八、环卫设施(在图纸上标明位置) 1.厕所位置、数量、面积,公厕类型; 2.垃圾站或垃圾中转站位置、数量、面积; 3.有无污染源以及防治措施。 九、防灾、减灾 表1 地下水情况一览表 33地下水储量(m) 地下水埋深(m) 机井数量(眼) 单井出水量(m) 表2 河流情况一览表 名正常年份 最大洪水 最大洪水20年水上游流域 境内长度 河宽 2(km) (m) 称 流量(米/秒) 流量(米/秒) 位(m) 位标准 面积(km) 55 表3 渠道情况表 灌溉面积3渠道名称 长度(km) 宽度(m) 引水量(m) 水源位置 灌溉村庄 2(km) 十、镇、村领导对规划社区今后发展的建议及意见。 十一、乡(镇)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对本规划的要求。 十二、现状地形图:比例尺为1:1000,1:2000; 规划范围图:比例尺为1:5000,1:10000。 56 附件四: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与详细规划成果及深度要求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与详细规划成果主要包括“文本、图纸、附件”三部分。 一、文本 规划文本应以法规条文方式,直接叙述规划主要内容的规定性要求。 1.总则 包括使用范围、规划依据、规划原则、规划期限、规划范围、规划层次及规划重点等。 2.新型农村社区产业发展与产业布局规划(规划范围内) 产业发展定位、产业结构、产业发展方向及产业布局等。 3.新型农村社区土地利用与空间规划(规划范围内) 4.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规划范围内公路、农路及农田水利设施,给水排水、电力通信、垃圾处理等设施规划。 5.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6.新型农村社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 生态建设原则及环境保护措施等。 7.新型农村社区土地利用空间的规划管制 划定空间管制分区,适建区、限建区、禁建区,确定各种用地的适用性。 8.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9.规划实施 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政策建议。 10.附则 包括成果构成及文本的法律效力、规划的生效日期,规划管理主体及规划的解释权。 二、图纸 57 规划图纸应清晰准确,图文相符,图例一致,并应在图纸的明显处标明图名、图例、风玫瑰、规划期限、规划日期、规划单位及其资质、图签、编号等内容。 (一)区域图 1.社区位置图与规划范围图(比例1/5000或1/10000) 标明社区在乡镇域的位置、社区整合规划前行政村的范围以及和周边地区的关系,比例尺根据乡镇域范围大小而定。划定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范围。 2.规划范围土地利用及产业发展现状图(比例1/2000或1/5000) 3.产业发展及产业布局规划图(比例1/2000或1/5000) 4.社区建设用地范围界定图(比例1/2000或1/5000) 5.规划范围土地利用规划图(比例1/2000或1/5000) 6.规划范围社区布局及村庄整合规划(比例1/2000或1/5000) 7.规划范围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图(比例1/2000或1/5000) 8.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图(比例1/2000或1/5000) (二)社区规划图 1.社区建设范围建设现状图(比例1/500或1/1000) 标明自然地形地貌、河湖水面、废弃坑塘、道路、工程管线、公共厕所、垃圾站点、集中禽畜饲养场等,各类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等。 2.建筑质量评价图(比例1/500或1/1000) 评价建筑质量,确定保护、保留、整治、改造建筑。 3.社区用地规划图(比例1/500或1/1000) 确定建设范围各类用地性质、范围、社区级道路红线。新增加的建设用地必须明确范围,并指出其属性,包括村外散户迁建、村内拆迁新建、新增本村村民宅基地等。数量较多的迁建应明确拟迁建的人口、户数及建筑面积。 4.社区控规图则(比例1/500或1/1000) 确定各种用地控制指标,主要包括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退红线、建筑限高等指标。 5.社区规划总平面图(比例1/500或1/1000) 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等的位置和范围。 6.景观环境规划设计图(比例1/500,1/1000) 标明绿地的位置与用地界限、植物配置,公共活动空间、环境小品等景观设计意向。 58 7.竖向规划图(比例1/500,1/1000) 坡地社区应做竖向规划图,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标高,室外地坪规划标高。 8.三维效果图(选作) 表现规划思路和规划效果的总体鸟瞰图、街道景观图、建筑选型图、重要景观节点透视图等。 (三)设施图 1.道路交通规划图(比例1/500,1/1000) 标明道路的走向、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用地界限。 2.工程管网规划图(比例1/500,1/1000) 标明给水管线走向、管径、主要控制标高,排水沟渠的断面尺寸、主要控制标高及沟渠形式,燃气管线的走向、管径,配电线路、电信线路走向和有线电视线路,以及其他有关设施和构筑物的位置等。 三、说明书(附件) 规划说明书应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和目标,解释和说明规划内容。 不同规模的社区、不同建设类型的社区可以按照下列规划成果要求对规划内容进行适当的增减。 (一)前言 规划工作背景与过程简述,委托单位、规划范围与目标,规划组织。 (二)规划概述 1.规划依据 2.现状自然与经济社会条件 分析地理位置、人口与面积、与周围村镇、城市的关系、地形地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风景旅游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与民俗风情、村庄发展过程、现状经济结构与发展水平、村庄组织情况、村庄住宅建设情况等,总结用地布局与功能分区、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建筑形式与村民住宅、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环境卫生与村容村貌、对外交通联系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3.规划重点 从新型农村社区布局、用地要求、基础设施等方面确定规划重点。 59 (三)规划内容 1.基本原则 2.社区建设环境与场地分析 分析社区自然环境条件、建设条件,确定编制规划的主要制约因素,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社区建设用地的评定,对建设用地的选择。 3.社区建筑质量评估 确定保护、保留、整治、改造的建筑。 4.规划总则 确定规划目标、规划范围,对人口与用地发展指标进行选择,对规模进行预测。 5.规划范围产业发展与布局、人口就业 综合考虑村庄整合后规划范围产业功能分区、路网结构、生态环境等,对规划范围内的产业发展进行分析研究,以及与产业发展相关的人口就业问题的研究。 6.规划范围土地利用 7.规划范围村庄整合 8.规划范围基础设施建设 9.社区建设用地规划布局 对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化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等进行合理布局。 10.用地比例要求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中的居住建筑、公共建设、道路广场、绿化、生产用地及其它用地所占比例符合本《导则》。 11.生态环境要求 应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禁止搞高切坡、深开挖、大填方。要划定各类水源涵养区和重要生态区域。 12.公共建筑设置 按照本《导则》的要求,确定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规模及用地安排。 新型农村社区应尽可能设置村级服务中心。村级服务中心可综合设置卫生、文化、商店、托儿所等。同时,要从镇域公共基础设施布局的要求出发,在有条件的新型农村社区设置小学、公交站、农贸市场、配电房、养老院、村委会等。 13.规划管制要求 60 14.工程规划 (1)道路交通:社区内主次道路应结合地形地势,自然布局,保证通达顺畅,打通主要道路的尽端路。确定道路交通系统,道路走向、红线宽度、断面形式、控制点坐标及标高;交叉口形式和用地范围;广场、停车场位置和用地范围。 (2)给水排水:确定用水指标,预测生产、生活用水量,确定水源、水质要求,配水设施位置、规模等,确定供水管线走向、管径。预测污水量,确定污水排放体制,污水处理设施工艺等,确定排水管渠走向、管径等。 (3)供电电信:确定用电指标,预测用电负荷水平,确定供电电源点的位置、主变容量、电压等级及供电范围;确定固定电话主线需求量及移动电话用户数量;结合周边电信交换中心的位置及主干光缆的走向确定社区光缆接入模块点的位置及交换设备容量等。 (4)广电:有线电视、广播网络根据社区建设的要求应尽量全面覆盖,有线广播电视管线与社区通信管道应统一规划、联合建设。结合社区道路规划考虑广电通道位置。 (5)环境保护与环卫设施:确定社区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和去向,中转站位置、容量;按照标准设置废物桶、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 (6)防灾减灾:社区和主要建筑物、公共场所按规范设置消防通道、消防设施;防洪设施达到二十年一遇以上标准,安排各类防洪工程设施措施;提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措施;提出地震灾害防治的规划与建设措施。 (7)竖向规划:根据地形、地貌,结合道路规划、排水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竖向设计标高。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坐标与控制标高,室外地坪规划标高。 15.景观环境规划 16.住宅、主要公共建筑的建设标准 17.文化遗产及乡土特色的保护 提出对新型农村社区内现有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的保护措施。 (四)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对规划所需的工程规模、投资额进行估算,对资金来源做出分析。主要公共建筑和绿化、广场工程等所需投资应单独列出。 (五)规划实施与管理措施 提出实施措施与步骤,资金筹措方式等。 61 附表: 1.主要技术指标表 包括新型农村社区人口、新型农村社区户数、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汇总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汇总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等。 2.工程量测算表 详细列出重要项目的估算工程量。 3.项目计划表 包括项目清单、项目具体内容、措施、项目用工量、项目所需资金或实物量、村民申报类型、村民选择程度、实施步骤、维护管理措施等。 62 附件五: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评审办法 1.1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评审办法。 1.2 评审组织单位为省、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相互协商确定评审的时间、地点和评委会成员组成。 1.2.1 评审会的时间原则上不受限制,但一般应在规划编制完成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1.2.2 评审会的地点一般应确定在规划编制的县(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有利于评委会成员踏勘现场、调查研究、对照规划。特殊情况由上一级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评审地点。 1.2.3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评委会成员应有不少于11人且为奇数的专家组成,其中省及省外专家应不少于50%,其它为市、县内专家;要求城乡规划方面的专家不少于40%,其它为相关专项工程方面的专家,包括经济、土地、环保、交通、市政等。 评委会成员应具备工程师以上职称。 1.3 所有参会专家在省、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应成立评审委员会并对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进行评审。 1.3.1 评审委员会应设立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 1.3.2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专家组成员民主推荐产生,特殊情况可由省、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原则上主任委员必须具备城乡规划工作背景。 1.3.3 评审会由主任委员主持,特殊情况可以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1.4 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应对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进行认真、细致、科学的评审。 1.4.1 组织评审会的省、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两天将被评审的规划成果提交参会的各位专家。参会的各个专家会前应认真审阅被评审的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 1.4.2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评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63 1.4.2.1 省、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评审委员会以及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组成人选,介绍各级领导及规划设计单位。 1.4.2.2 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会并开始评审。 1.4.2.3 县(市、区)相关负责人介绍本地区的情况和规划编制情况。 1.4.2.4 规划设计单位介绍相关规划编制的内容。 1.4.2.5 评审会组成人员对照所编规划内容对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所涉及的地域范围进行认真地调研和勘察。 1.4.2.6 评委会成员就规划编制内容对规划编制单位和相应的县(市、区)政府和管理部门进行质询和提问。 1.4.2.7 评委会正式开始对规划进行评审。 每个评审委员会成员都可以采用口头的或书面的表达形式对规划提出自己的评审意见。 1.4.2.8 评审委员会应认真汇总和整理各个评委会成员的评审意见并最终形成评审纪要。 1.4.2.9评审纪要原则上应当场宣读,但特殊情况可会后签发,评审会的主任委员应就评审纪要的形成做出说明。 1.4.2.10评审会的最后程序是编制规划的甲、乙双方均应做表态性发言。 1.4.3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 1.4.3.1规划的文本、图件、附件是否齐全; 1.4.3.2规划的基础资料是否详实可靠; 1.4.3.3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否明确; 1.4.3.4规划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和相关规划进行了充分的对接; 1.4.3.5规划的体系是否完整、系统; 1.4.3.6规划的文本、图件是否存在重大问题和逻辑性错误; 1.4.3.7规划的技术路线是否正确; 1.4.3.8规划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以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是否达到了所规定的深度; 1.4.3.9规划是否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4.3.10规划是否和当地实际进行了充分的结合。 1.4.4评审纪要的内容应有以下部分构成: 64 1.4.4.1评审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以及评委会的组成; 1.4.4.2 评审纪要应有评委会专家签字一览表。 1.4.4.3应有评审的结论,一般分为通过、原则通过和不通过三个等级; 1.4.4.4被评审为前两个等级的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应有具体的或原则性的修改意见,以指导规划编制的甲乙双方完善规划;被评为最后一个等级的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应进行全面的修改,并进行二次评审。 1.5评审纪要应经省、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下发。 1.6按《城乡规划法》的要求,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在提交成果和报批时应附有针对评审纪要的回复意见。 65 附件六: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与详细规划评审办法 1.1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评审办法。 1.2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与详细规划评审应在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县(市、区)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1.3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与详细规划评审委员会应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的专家组成,其中省市级专家应不少于40%,并要求城乡规划方面的专家不少于40%,其它为相关专项工程方面的专家,包括经济、土地、环保、交通、市政等。 评委会成员应具备工程师以上职称。 1.3.1 评委会成员在县(市、区)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应成立评审委员会对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与详细规划进行评审。 1.3.2 评审委员会应设立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 1.3.3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专家组成员民主推荐产生,特殊情况可由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原则上主任委员必须具备城乡规划工作背景。 1.3.4 评审会由主任委员主持,特殊情况可以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1.4 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应对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与详细规划进行认真、细致、科学的评审。 1.4.1 组织评审会的市、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应提前两天将被评审的规划成果提交参会的各位专家。 1.4.2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对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与详细规划的范围进行认真地勘察。 1.4.3 评审会成员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对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与详细规划提出评审意见。 1.4.4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与详细规划评审的要点如下: 1.4.4.1规划的文本、图件、附件是否齐全; 1.4.4.2规划的基础资料是否详实可靠; 1.4.4.3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否明确; 66 1.4.4.4规划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和相关规划进行了充分的对接; 1.4.4.5规划的体系是否完整、系统; 1.4.4.6规划的文本、图件是否存在重大问题和逻辑性错误; 1.4.4.7规划的技术路线是否正确; 1.4.4.8规划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以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是否达到了所规定的深度; 1.4.4.9规划是否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4.4.10规划是否和当地实际进行了充分的结合。 1.4.5评审纪要的内容应有以下部分构成: 1.4.5.1评审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以及评委会的组成; 1.4.5.2 评审纪要应有评委会专家签字一览表。 1.4.5.3应有评审的结论。一般分为通过、原则通过和不通过三个等级; 1.4.5.4被评审为前两个等级的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与详细规划应有具体的或原则性的修改意见,以指导规划编制的甲乙双方完善规划;被评为最后一个等级的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与详细规划应进行全面的修改,并进行二次评审。 1.5 评审纪要应经县(市)级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下发。 1.6 按《城乡规划法》的要求,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与详细规划在提交成果和报批时应附有针对评审纪要的回复意见。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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