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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规程PAGEPAGE2TOC\o"1-3"\h\z\uHYPERLINK\l"_Toc203443471"建设工程安全PAGEREF_Toc203443471\h2HYPERLINK\l"_Toc203443472"公路工程安全施工技术规范PAGEREF_Toc203443472\h10HYPERLINK\l"_Toc203443473"2一般规定PAGEREF_Toc203443473\h10HYPERLINK\l"_Toc203443474"3施工准备PAGEREF_Toc203443474\h10HYPERLINK\l"_Toc203443475"3.1施工现场PAGEREF_Toc203443475\h11HYPERLINK\l"_Toc203443476"3.2施工测量PAGEREF_Toc203443476\h11HYPERLINK\l"_Toc203443477"3.3场内交通及水电设施PAGEREF_Toc203443477\h11HYPERLINK\l"_Toc203443478"3.4砂、石采集及堆放PAGEREF_Toc203443478\h12HYPERLINK\l"_Toc203443479"3.5施工机械PAGEREF_Toc203443479\h12HYPERLINK\l"_Toc203443480"3.6临时码头PAGEREF_Toc203443480\h13HYPERLINK\l"_Toc203443481"4路基工程PAGEREF_Toc203443481\h13HYPERLINK\l"_Toc203443482"4.1清理场地PAGEREF_Toc203443482\h13HYPERLINK\l"_Toc203443483"4.2土方工程PAGEREF_Toc203443483\h14HYPERLINK\l"_Toc203443484"4.3石方工程PAGEREF_Toc203443484\h17HYPERLINK\l"_Toc203443485"4.4防护工程PAGEREF_Toc203443485\h19HYPERLINK\l"_Toc203443486"5路面工程PAGEREF_Toc203443486\h20HYPERLINK\l"_Toc203443487"5.1基层施工PAGEREF_Toc203443487\h20HYPERLINK\l"_Toc203443488"5.2沥青路面PAGEREF_Toc203443488\h20HYPERLINK\l"_Toc203443489"5.3水泥混凝土路面PAGEREF_Toc203443489\h23HYPERLINK\l"_Toc203443490"5.4机械碾压PAGEREF_Toc203443490\h24HYPERLINK\l"_Toc203443491"5.5旧路面凿除PAGEREF_Toc203443491\h24HYPERLINK\l"_Toc203443492"6桥涵工程PAGEREF_Toc203443492\h25HYPERLINK\l"_Toc203443493"6.1一般规定PAGEREF_Toc203443493\h25HYPERLINK\l"_Toc203443494"6.2基础工程PAGEREF_Toc203443494\h25HYPERLINK\l"_Toc203443495"6.3墩台工程PAGEREF_Toc203443495\h28HYPERLINK\l"_Toc203443496"6.4上部工程PAGEREF_Toc203443496\h29HYPERLINK\l"_Toc203443497"6.5混凝土预制场PAGEREF_Toc203443497\h36HYPERLINK\l"_Toc203443498"6.6预制构件运输PAGEREF_Toc203443498\h37HYPERLINK\l"_Toc203443499"7隧道工程PAGEREF_Toc203443499\h38HYPERLINK\l"_Toc203443500"7.1一般规定PAGEREF_Toc203443500\h38HYPERLINK\l"_Toc203443501"7.2开挖、凿孔及爆破PAGEREF_Toc203443501\h38HYPERLINK\l"_Toc203443502"7.3洞内运输PAGEREF_Toc203443502\h39HYPERLINK\l"_Toc203443503"7.4支护PAGEREF_Toc203443503\h40HYPERLINK\l"_Toc203443504"7.5衬砌PAGEREF_Toc203443504\h41HYPERLINK\l"_Toc203443505"7.6竖井与斜井PAGEREF_Toc203443505\h42HYPERLINK\l"_Toc203443506"7.7通风及防尘PAGEREF_Toc203443506\h44HYPERLINK\l"_Toc203443507"7.8照明、排水及防火PAGEREF_Toc203443507\h45HYPERLINK\l"_Toc203443508"7.9瓦斯防治PAGEREF_Toc203443508\h45HYPERLINK\l"_Toc203443509"8主要工序作业PAGEREF_Toc203443509\h46HYPERLINK\l"_Toc203443510"8.1模板PAGEREF_Toc203443510\h46HYPERLINK\l"_Toc203443511"8.2木工机械PAGEREF_Toc203443511\h47HYPERLINK\l"_Toc203443512"8.3支架PAGEREF_Toc203443512\h49HYPERLINK\l"_Toc203443513"8.4脚手架PAGEREF_Toc203443513\h49HYPERLINK\l"_Toc203443514"8.5钢筋PAGEREF_Toc203443514\h49HYPERLINK\l"_Toc203443515"8.6焊接PAGEREF_Toc203443515\h50HYPERLINK\l"_Toc203443516"8.7锅炉PAGEREF_Toc203443516\h50HYPERLINK\l"_Toc203443517"8.8起重吊装PAGEREF_Toc203443517\h51HYPERLINK\l"_Toc203443518"8.9高处作业PAGEREF_Toc203443518\h52HYPERLINK\l"_Toc203443519"8.10水上作业PAGEREF_Toc203443519\h53HYPERLINK\l"_Toc203443520"8.11潜水作业PAGEREF_Toc203443520\h53HYPERLINK\l"_Toc203443521"9特殊季节与夜间施工PAGEREF_Toc203443521\h54HYPERLINK\l"_Toc203443522"9.1雨季PAGEREF_Toc203443522\h54HYPERLINK\l"_Toc203443523"9.2冬季PAGEREF_Toc203443523\h54HYPERLINK\l"_Toc203443524"9.3高温季节PAGEREF_Toc203443524\h55HYPERLINK\l"_Toc203443525"9.4夜间施工PAGEREF_Toc203443525\h55HYPERLINK\l"_Toc203443526"10边通车、边施工地段的交通管理PAGEREF_Toc203443526\h55HYPERLINK\l"_Toc203443527"附录本规程用词说明PAGEREF_Toc203443527\h55HYPERLINK\l"_Toc203443528"附加说明PAGEREF_Toc203443528\h56HYPERLINK\l"_Toc203443529"本规程条文说明PAGEREF_Toc203443529\h56HYPERLINK\l"_Toc203443530"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PAGEREF_Toc203443530\h67建设工程安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完)公路工程安全施工技术规范  1.0.1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和基本国策,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为保障从事公路工程施工生产人员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1.0.2各单位在施工中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并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1.0.3施工企业的各级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1.0.4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和大中修的公路工程。  1.0.5在实施中,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交通行业有关的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2一般规定  2.0.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地段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0.2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车辆驾驶、机动船艇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  2.0.3施工单位均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和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  2.0.4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施工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应组织一支经过训练的义务消防队伍。  2.0.5施工单位应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气温、雨雪、风暴和汛情等预报,做好防范工作。  2.0.6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0.7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2.0.8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检验,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2.0.9下挖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复查地下构造物(电缆、管道等)的埋置位置及走向,并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中如发现有危险品及其它可疑物品时,应即停止下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2.0.10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3施工准备3.1施工现场  3.1.1施工现场应有利于生产,方便职工生活,符合防洪、防火等安全要求,具备文明生产、文明施工的条件。  3.1.2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必须避开泥沼、悬崖、陡坡、泥石流、雪崩等危险区域,选在水文、地质良好的地段。施工现场内的各种运输道路、生产生活房屋、易燃易爆仓库、材料堆放,以及动力通讯线路和其它临时工程,应按照有关安全的规定制定出合理的平面布置图。  3.1.3施工现场的生活生产房屋、变电所、发电机房、临时油库等均应设在干燥地基上,并应符合防火、防洪、防风、防爆、防震的要求。  3.1.4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并不得擅自拆除。  3.1.5施工现场内的沟、坑、水塘等边缘应设安全护栏。场地狭小,行人和运输繁忙的路段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3.1.6生产生活房屋应按防火规定保持必需的安全净距,一般情况下活动板房不小于7m,铁皮板房不小于5m,临时的锅炉房、发电机房、变电室、铁工房、厨房等与其它房屋的间距不小于15m。  3.1.7易燃易爆品仓库、发电机房、变电所,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用易燃材料修建。炸药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地的小型临时油库应远离生活区50m以外,并外设围栏。  3.1.8工地上较高的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及重要库房,如炸药库、油库、发(变)电房、塔架、龙门吊架等,均应加设避雷装置。  3.1.9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和材料应设置在远离人员居住的较为空旷的地点。污染严重的工程场所应配有防污染的设施。3.2施工测量  3.2.1密林丛草间进行施工测量时,应遵守护林防火规定,严禁烟火,并需预防有害动、植物伤人。  3.2.2测量钉桩要注意周围行人的安全,不得对面使锤。钢钎和其它工具不得随意抛掷。  3.2.3测量人员在高压线附近工作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遇雷雨时不得在高压线、大树下停留。  3.2.4在陡坡及危险地段测量时应系安全带,脚穿软底轻便鞋。在桥墩上测量时应有上下桥墩及防止人体坠落的安全措施。  3.2.5在公路、街道、交通繁忙的道路上测量时,必须有专人警戒,防止交通事故。  3.2.6水文测量人员应穿救生衣。在陡峻的河岸进行观测时,应有简易便道和防护措施。  在通航河流上,测量船应有信号设备。在江中抛锚时应按港航监督部门的规定设置信号并有专人负责了望。  夜间进行水文测量时,必须备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3.2.7冰上测量时应向当地有关部门了解冰封情况,确认无危险后,方可作业。遇有封冰不稳定的河段及春季冰融期间,不得在冰上进行测量。3.3场内交通及水电设施  3.3.1场内道路应经常维护,保持畅通。载重车辆通过较多的道路,其弯道半径一般不小于15m,特殊情况不得小于10m。手推车道路的宽度不小于1.5m。急弯及陡坡地段应设置明显交通标志。与铁路交叉处应有专人照管,并设信号装置和落杆。  3.3.2靠近河流和陡壁处的道路,应设置护栏和明显警告标志。  3.3.3场内行驶斗车、平车的轨道应平坦顺直,纵坡不得大于3%,车辆应装制动闸,铁路终点应设置倒坡和车档。  3.3.4生产生活用水应进行鉴定,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水源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水质污染。  3.3.5场内架设的电线应绝缘良好,悬挂高度及线间距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安全规定。  3.3.6现场架设的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物支持,不得将电线缠绕在钢筋、树木或脚手架上。  3.3.7电工在接近高压线操作时,其安全距离为:10kV以下不得小于0.7m,20~35kV不得小于lm,44kV不得小于1.2m,否则必须停电后方可操作。  3.3.8各种电器设备应配有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插座应外装防水箱并加锁,在操作处加设绝缘垫层。  3.3.9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接地供电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接零保护;在非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接地保护,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并不得在同一供电系统上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3.3.10各种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一般应停电作业;如必须带电作业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派专人监护。  3.3.11工地安装变压器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要求,并设专人管理。施工用电要尽量保持三相平衡。  3.3.12现场的变(配)电设备处,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和高压安全用具。非电工人员严禁接近带电设备。  3.3.13使用高温灯具,要防止失火,其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得小于lm,一般电灯泡距易燃物品不得小于50cm。  3.3.14移动式电气机具设备应用橡胶电缆供电,并经常注意理顺;跨越道路时,应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护。  3.3.15遇有雷雨天气不得爬杆带电作业;在室外无特殊防护装置时必须使用绝缘拉杆拉闸。  3.3.16施工现场的临时照明   3.3.16.1室内照明线路应用瓷夹固定。   3.3.16.2电线接头应牢固,并用绝缘胶带包扎。   3.3.16.3保险丝应按用电负荷量装设。  3.3.17能产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等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应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3.3.18电气设备的传动带、转轮、飞轮等外露部位必须安设防护罩。  3.3.19检修电气设备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电气设备的检修必须由电工进行,他人不得任意操作;  (2)工作中如遇停电应拉下开关,切断电源;检修结束必须仔细检查各项设备的情况,没有异常,方可合闸;  (3)大型电气设备检修应在切断电源、设好防护后进行,并在开关处设置警示标牌,工作完成后方可拆除;如需进行送电试验时,必须在认真检查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后,方可进行。  3.3.20大型桥梁施工现场、隧道和预制场地,应有自备电源,以免因电网停电造成工程损失和出现事故。自备电源和电网之间,要有联锁保护。3.4砂、石采集及堆放  3.4.1人工沿河采集砂石料,宜在河滩采集或在浅水处打涝,采集时应注意水情变化。  使用机械在深水处采挖砂石,集料船、采挖部应锚固牢靠,但不得阻碍通航。长期定点采挖时应取得港航监督部门的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  3.4.2石料开采应由上而下逐层采取,并根据石崖高低,修成阶梯。如有松动石块应先予清除,上下层不得重叠作业。  3.4.3有关石料开采的凿眼、爆破和搬运应符合本规程4.3节有关规定。3.5施工机械  3.5.1操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操作与操作证不相符合的机械;不得将机械设备交给无本机种操作证的人员操作。  3.5.2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本机说明书规定,严格执行工作前的检查制度和工作中注意观察及工作后的检查保养制度。  工作前应检查:  (l)工作场地周围有无妨碍工作的障碍物;  (2)油、水、电及其他保证机械设备正常运转的条件是否完备;  (3)安全、操作机构是否灵活可靠;  (4)指示仪表、指示灯显示是否正常可靠;  (5)油温、水温是否达到正常使用温度。  工作中应观察:  (1)指示灯和仪表、工作和操作机构有无异常;  (2)工作场地有无异常变化。  工作后应进行检查保养:  (l)工作机构有无过热、松动或其他故障;  (2)参照例行保养规定进行例保作业;  (3)做好下一班的准备工作;  (4)填写好机械操作履历表。  3.5.3驾驶室或操作室内应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酒后操作机械,严禁机械带故障运转或超负荷运转。  3.5.4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停放时,应选择安全的停放地点,关闭好驾驶室(操作室),要拉上驻车制动闸。坡道上停车时,要用三角木或石块抵住车轮。夜间应有专人看管。  3.5.5用手柄起动的机械应注意手柄倒转伤人,向机械内加油时附近应严禁烟火。  3.5.6柴、汽油机的正常工作温度应保持在60~90℃之间,温度在40℃以下时不得带负荷工作。  3.5.7对用水冷却的机械,当气温低于O℃时,工作后应及时放水,或采取其他防冻措施,以防冻裂机体。  3.5.8放置电动机的地点必须保持干燥,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和易燃品。启动高压电开关及高压电机时,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鞋。3.6临时码头  3.6.1临时码头位置应选在河流两岸比较开阔,河床比较稳定,水流顺直,地质较好的河段。两岸引道应保持坚固稳定。  3.6.2临时码头应按设计施工,并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3.6.3渡船、拖轮应配有安全设施,按规定核定其载重、车数、人数,严禁超载、超高、超宽。遇有上下船舶通过,不得横越抢渡。  3.6.4码头的附属设备,如跳板、支撑、船环、柱桩等应牢固可靠。  3.6.5搭设的栈桥必须坚固可靠,两侧人行道、轨道中间应铺满木板。栈桥临水端应设置靠船的靠帮和系统设施。通过栈桥的电线、电缆要绝缘良好,并固定在栈桥的一侧。  3.6.6栈桥码头应有抗洪水、流冰及其他漂浮物的能力,工作人员应对各种设施经常维修。4路基工程4.1清理场地  4.1.1清除的丛草、树木严禁放火焚烧,以防引起火灾。  4.1.2砍伐树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伐树前,应将周围有碍砍伐作业的灌木和藤条砍除,并选好安全躲避的退路;  (2)伐树范围内应布置警戒,非工作人员不得逗留、接近;  (3)为使树木按预定方向倾倒,要在树木下部倒树方向砍一剁口,其深度为树干直径的1/4,然后再从别口上边缘的对面开锯,最后应留2~3cm安全距离;  (4)在陡坡悬岩处砍伐树木,应有防止树木伐倒后顺坡溜滑和撞落石块伤人的安全措施;在山坡上严禁在同一地段的上下同时作业;  (5)截锯木料时,三叉马和树干垫撑必须稳固;  (6)大风、大雾和雨天不得进行伐树作业。  4.1.3拆除建(构)筑物前,应制定安全可靠的拆除方案。先将与拆除物有连通的电线、水、气管道切断,并在四周危险区域内围设安全护栏,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拆除工序应由上而下,先外后里,严禁数层同时作业。操作人员应站在脚手架或稳固的结构部位上作业。对有倒坍危险的结构物应予临时支撑加固。拆除某部位时要防止其他部位发生坍塌。拆除梁柱之前应先拆除其承托的全部结构物,严禁采用掏空、挖切和大面积推倒的拆除方法。  当采用控爆法拆除大型建(构)筑物时,必须有经批准的控制爆破设计文件。  4.1.4清除淤泥时,应先排除积水,并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清淤。4.2土方工程  4.2.1人工挖掘土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开挖土方的操作人员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横向间距不小于2m,纵向间距不小于3m;  (2)土方开挖必须自上而下顺序放坡进行,严禁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  4.2.2在靠近建筑物、设备基础、电杆及各种脚手架附近挖土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2.3高陡边坡处施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l)作业人员必须绑系安全带;  (2)边坡开挖中如遇地下水涌出,应先排水,后开挖;  (3)开挖工作应与装运作业面相互错开,严禁上、下双重作业;  (4)弃土下方和有滚石危及范围内的道路,应设警告标志,作业时坡下严禁通行;  (5)坡面上的操作人员对松动的土、石块必须及时清除,严禁在危石下方作业、休息和存放机具。  4.2.4设有支挡工程的地质不良地段,在考虑分段开挖的同时,应分段修建支档工程。  4.2.5施工中如发现山体有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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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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