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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合同总包合同 “裕湾花园一期K区1、2、3、4号楼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的 补充协议 发包人(甲方):沈阳恒联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河北建工集团 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在签订《裕湾花园一期K区1、2、3、4号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简称“《施工合同》”)的基础上订立本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作为原《施工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补充协议与原《施工合同》合同有冲突的地方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裕湾花园一期K区1、2、3、4号楼 2、工程地点:沈阳市沈北新区蒲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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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裕湾花园一期K区1、2、3、4号楼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的 补充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发包人(甲方):沈阳恒联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河北建工集团 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在签订《裕湾花园一期K区1、2、3、4号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简称“《施工合同》”)的基础上订立本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作为原《施工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补充协议与原《施工合同》合同有冲突的地方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裕湾花园一期K区1、2、3、4号楼 2、工程地点:沈阳市沈北新区蒲北路2号 3、工程内容:裕湾花园一期K区1、2、3、4号楼的土建、装饰、水暖、电气、室内消火栓系统等施工图纸内容及设计变更和现场工程签证内容。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1、承包范围:土建、装饰、水暖、电气、室内消火栓系统等。【具体施工范围以按施工图纸经 甲乙双方的书面确认为准】。 2、本项目工程中除甲方直接外委的工程外,全部由乙方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的总包方式组织施工。 第三条 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1年4月1日(具体开工日期严格以甲方书面的开工确认函为准) 2、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2012年11月15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64天。工程施工工期:442天。 第四条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 1、承包方式:按建筑面积以平米包干方式进行承包(包干单价包含: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设备费、相关所有措施费、排污费(包含污水排放等)、管理费、利润、税金、规费、风险、材料检测试验费及完成建筑物竣工验收所需要的所有相关检测费用)。 2、包干单价:RMB12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按沈阳市房产局测绘面积为准) 3、计算方式:工程总造价=12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工程变更 4、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按2008年《辽宁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辽宁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辽宁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及《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辽建发[2007]87号)、人工调整按《辽住建[2010]36号文件执行》;三类取费,费率下浮3个点。结算方式按竣工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结算时依据设计院图纸、设计变更以及现场签证,以实际发生工程核算工程量为准)。 第六条 工程相关约定 1、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管理机构主要部门人员如下: 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 序号 姓名 职称 职务 数量 1、项目经理 1名 2、技术负责人 2名 3、施工员 2名 4、材料员 1名 5、安全员 2名 6、质量员 2名 7、资料员 1名 上述各部门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还应保证符合相关规范或规定的要求,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承包人任命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经发包人考核后上岗。人员调整时也必须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的上述各部门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如果一经发现上述现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项目部人员进行违约处罚,具体处罚数额如下: 项目经理 ,10000元,月 技术负责人 ,8000元,月 安全员 ,5000元,月 质检员 ,5000元,月 施工员 ,5000元,月 资料员 ,5000元,月 材料员 ,5000元,月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承包人必须无条件立即执行。如果发包人的撤换通知下达7天后,承包人仍拒不执行,则视为该部门负责人空缺,每月?次承包人需按合同的条款30.2.1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注:施工方项目经理不得擅自离岗,如确需离岗,须及时通知发包方代表并取得发包 方代表同意。如出现上述现象,即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自愿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贰仟元违约金。 2、承包人应严格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2.1承包人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须编制详细的可供监理检查的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施工测量控制、施工人员安排及管理架构(有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上岗证、资格证)、施工材料、施工设备进场计划、承包人与发包人指定甲委工程单位现场配合事项、成品保护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批;在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7日内承包人按该分部分项施工进度时间节点提交(包括土方、基础、混凝土、砌筑、抹灰、模板、脚手架、防水、外墙砖粘贴等)专项施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含构造节点大样图)并报送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在提交之日起7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未按时提交上述内容,发包人有权利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2.2承包人根据合同的要求编写详细的《总施工进度计划》(此计划应包括但仅限于:各单栋及公共部分的各部位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安排、精确到以七天为一个单位的施工进度时间段)并在开工之日起15天内向发包人报送,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的《总施工进度计划》做为日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依据之一。承包人编制的月计划应在每月公历25日前提交,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拨款节点工期编制进度,逾期不上报计划,发包人有权单方面暂缓支付进度款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包人未按 时提交上述内容,发包人有权利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2.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上报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方案,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承包人的临设搭建需向发包人提供临设搭建计划及临设平面布置图,在发包人指定位置或指定范围内搭建。 2.4自承包人进场施工之日起至工程验收完毕交付使用之日止,承包人负责施工用地规划红线内道路的维护及保洁工作。同时负责工地出入口及一定范围内市政路的保洁工作。 2.5承包人负责施工范围内临时道路及通道的硬覆盖及场地平整,费用由承包人单方面负责,不计入工程结算。 2.6承包人临设应经发包人批准并满足地方文明施工及卫生检疫部门的要求,设有垃圾站、厕所,并负责清理、清运,相关费用不另计。 2.7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2.8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发包人指定的水电接驳点连接施工用水用电(电缆埋地),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规划红线内的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如由于承包人施工管理不善而对规划红线内的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承包人自愿单方面负责全部赔偿和维修,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施工中因规划红线内的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发生的保护、垫道、覆盖、加固等费用承包人自愿全部承担。 2.9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监理单位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工程量及材料、设备进场时间等。 2.10每周例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汇报工程情况的内容包括:本周计划、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的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必须出席,如无故不参加,发包人有权利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2.11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销售需要,积极配合样板间周围环境及室外环境的清理工作。 2.12按合同约定内容,承包人承担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工期的责任。承包人负责对甲委施工单位的工程提供配合和管理并进行施工总协调,参加甲委施工单位的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协调配合费用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8.1.2相关条款执行。 2.13遵守政府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且承担所有费用,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单位。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监察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否则,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及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2.1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成工程的保护和保卫工作,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负责修复。甲委工程的成品保护、安全保卫也是承包人义务之一。 2.15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发包人书面通知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可单方面安排其他单位完成。发包人因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及工期延误的损失承包人自愿全部承担,并按本合同的专用条款30.2.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16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有权随时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发包人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承包人自愿全部承担,并按本合同的专用条款30.2.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17由于发包人指定甲委工程施工单位责任导致承包人的成品破坏(如抹灰、砌筑、面砖、塑钢窗、防盗防火门、电梯、防水、管材、楼梯扶手等),修补责任由承包人负责,修补费用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指定甲委工程施工单位负责承担。 2.18如果承包人的施工进度或工程质量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有权以书面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负责整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进行拖延。如果承包人拒绝整改,按本合同的专用条款30.2.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19为保证工程竣工资料的完整性与统一性及顺利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地配合甲委工程项目竣工资料的整理工作。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内业资料必须及时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单位保存,严格做到施工进度与工程内业资料同步进行。在每个拨款节点申报工程形象进度拨款时,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必须签字确认工程形象进度与工程内业资料是否同步进行并递交到发包人,如果发现工程内业资料与工程形象进度不同步,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延缓拨付该阶段工程进度款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30.2.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20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必须无条件确保民工工资得到及时发放,无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否则发包人可随时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所完成工程不计工程量全部归发包人所有。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出现一次农民工上访事件承包人自愿向发包人支付壹拾万元人民币做为给发包人的名誉损失赔偿。 2.21承包人必须全力配合发包人办理相关报批报建手续;承包人需积极响应发包人提出的要求,负责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自承担应付费用。 2.22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规划红线内搭建的临设必须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2.23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在施工过程中与周边社区、居民等所产生的治安、安全等纠纷由承包人单方面负责协调并解决。 2.24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保护。若发现所采取的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承包人单方面承担全部额外保护费用。 2.25承包人应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工作人员、居民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单方面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2.26严格按本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履行施工承包人义务和配合服务义务。 3、开工及延期工作 3.1本工程的工期包括相关人员进场、临设搭建、施工准备、主要道路完成、建筑物脚手架搭设、拆除及主要施工设备的安装和拆除等直至竣工验收在内的所有工作所需的时间。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如承包人不能在约定日期竣工即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自愿按总造价的0.1%每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2开工及延期开工 3.2.1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或开工确认函)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并经发包人认可的合法或合理的理由。如承包人不能提供上述理由即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自愿按总造价的0.1%每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2.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开工日开工的,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 4.暂停施工 4.1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发包人进一步的指令。 4.2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停止施工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全部或局部工程停止施工。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发包人于发出停工令60个工作日内与承包人确定已完工程量,并在确定工程量后60个工作日内进行已完工程结算。是否要求承包人撤场等待进一步指令。何时复工以发包人签发复工令为准。 4.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延顺。 4.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若停工时间在3天内(含3天),总工期不予顺延;若停工超过3天的,按从停工的第4天起计算相应的顺延工期;如果超过15天,给承包人造成的误工费用,由发包人给予一定的补偿。 5.工期延误 5.1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承包人提交并经发包人、监理单位确认的施工网络计划中的关键路线)上造成延期,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5.1.1发包人、监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 5.1.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场的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更换的; 5.1.3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增加的工程量累计超过工程总价15%的; 5.1.4不可抗力; 5.1.5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5.2承包人在13.1条款情况发生2天内,应就工期问题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如承包人未在上述时间内提出申请,视为工期不受影响。 6.工程质量 6.1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为:按本专用条款的约定现行的国家相关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技术规范及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一次验收质量达到合格等级。 6.2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7.检查和返工 7.1如承包人的工程质量未达到第6.1款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须按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要求的期限内进行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达到质量标准,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2若承包人未在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根据合同经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完成合格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退场指令10日内完成退场,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单方面负责,并且承包人按本专用条款30.2.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8.1分部分项目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合格后,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工地代表、总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工地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直至符合约定标准后方可继续施工,且工期不予顺延。 .2合同定义的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承包人8 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三检(自检、交接检、互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并通知发包人],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发包人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合同定义的关键工序具体如下; (1)基础工程:测量放线?桩基础施工单位与承包人进行交接?土方开挖(验槽)?基础垫层?模板?钢筋绑扎?混凝土?防水?土方夯填?面层; (2)主体及装饰工程:测量放线?钢筋绑扎及支模板?混凝土?砌体放线验线?砌体?砼表面处理?抹灰(分层验收)?外贴苯板保温?油漆或其他饰面; (3)楼地面工程:楼地面测量放线?洞口处理?地面清理?砂浆找平?防水?保护层?其他面层; (4)门窗工程:门窗框初步固定?塞缝?防水?收口?打胶; (5)屋面工程:面层清理?找平层?隔气层?保温层?找坡?找平层?防水?保护层; (6)设备安装: 1.给水管暗设定位?安装?给水试压?系统试压 2.排水管坡度?伸缩节、检查口设置?管卡设置?通球 3.线管暗设定位?箱、底盒安装定位?穿通铁丝 (7)有防水要求的地方,均应进行相关试验,并按相应的施工规范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8.3中间验收 8.3.1每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要求并达到发包人验收要求,每分项分部工程检验流程为承包人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全面检查、发包人抽查?承包人整改?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验收。 8.3.2承包人每分部分项工程工期是指从承包人计划施工开始到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验收为止。 8.3.3承包人应提前4小时(工作时段)书面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检验,再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发包人参与检验。通知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由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由监理和发包人验收合格,总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可进入下一工序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总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承包人整改完成后经过承包人自检达到验收要求的,由承包人在整改达到验收要求前4小时书面通知总监理工程师验收,再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发包人参与验收。 8.3.4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4小时(工作时间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无故超过8小时(工作时间段)。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能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3.5承包人应在中间验收前完成自检并确保达到检验要求,如同一部位两次以上中间验收不合8 格,承包人承担质量违约责任。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视情况要求停工整改,工期不予顺延并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人民币2000-5000元/次的处罚。 8.4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承包人应先报施工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承包人做施工样板(包括砌体、抹灰、水电线管、涂料、门窗安装、防水、瓷砖、外墙保温、地热、楼地面等),样板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所有施工样板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不计入工程结算。 8.5为维修方便,承包人应在工程隐蔽之前,详细标注出、入户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并在实体结构上用红黑油漆标注。 8.6设备调试 8.6.1双方需要设备调试的,设备调试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8.6.2设备调试的管理按上述质量管理规定执行,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的费用。 8.7因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引起房屋或墙体渗漏,导致第三方(甲委施工单位和购房业主)损失及索赔的,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修复并赔偿发包人及购房业主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承包人不能及时修复,甲方有权请第三方进行修复,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发包人可单方面直接从工程质保金中扣除而不必经承包人同意。 8.8重新检验:当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后,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地区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并执行合同附件7《施工现场安 全文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方案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安全文明施工及保证措施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实施方案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监理工作情况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达到施工地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9.1施工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一切工伤、火灾等安全事故责任及连带责任承包人自愿单方面承 担全部责任,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如承包人因重大事故给本项目和发包人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承包人应公开向发包人道歉并承担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9.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现场排污(排污费)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承包人自愿单方面承担。 9.3发包人不考虑因为市政停水、停电而给予承包人顺延工期。考虑到工地可能出现停水停电,承包人应准备备用发电机、水池等设施。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委托他人代为购买及安装,发包人因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4承包人用水用电必须安装水表、电表,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水电费。 9.5现场临时用电:发包人提供变压器及临时用电总箱,位置在用地规划红线边,由承包人负责日常的维护和保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场内一切临时用电线路敷设均由承包人负责。临时用电线路的敷设工作要求由具有相关电气资质的专业人员负责,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6现场临时用水:由承包人自行打井解决,打井费用及审批费用承包人自行承担。场内一切临时用水管道敷设的工作及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供水压力不能满足承包人要求的,则由承包人自行增设加压系统,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计入工程结算。如现场供水需接市政自来水,则施工用自来水费用按水表实际发生数量及当地相关部门用水价格由承包人直接向供水部门或发包人交纳。 第七条 合同价款支付 7.1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 7.2工程量确认 7.2.1承包人应每次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六份已完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表)。 7.2.2 发包人对施工图纸、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 7.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7.3.1工程拨款方式: 基础、地下室-3层主体完成,拨已完工程量部分的80%;4-9层完成拨此部分已完工程量部分的80%,10层-屋面完成拨此部分已完工程量部分的80%,;抹灰工程、饰面工程、地面工程、屋面工程、水暖及电气工程每40天,按此部分已完工程量的80%拨付工程款;工程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拨至全部已完工程量的80%;竣工后6个月内结算完毕并拨至结算价的95%,剩余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7.3.2若所报的阶段工程的质量达不到发包人的验收规范要求,发包人有权单方面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3.3竣工验收前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达合同总价款的80%时,则停止支付全部工程款。 7.3.4每次拨工程进度款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对承包人处罚的各种违约金、罚款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7.3.5达到付款节点后,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程进度进行审核。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阶段内业资料并开具与进度款等额合法建安发票后发包人给付此部分形象进度款。否侧,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本次的工程进度款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发包人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的同时承包人须提供完工程总价款等额建安发票。 第八条 材料设备供应、采购规定及材料检验 8.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标准(或生产厂家、品牌)同时还应符合设计要求、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政府有关规定,必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等质量 证明材料。 8.2甲供材料及甲委工程承包人提前60天向发包人提报进场计划。 经双方协商,钢材为甲供材料。 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且须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在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如果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指定品牌供应商的材料款,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在应支付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并支付给材料供应商。如果承包人有意不支付给材料供应商材料款,则发包人有权认定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并按本专用条款30.2.1款执行。 8.5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或承包人未按照指定的供货商进行采购,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重新订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如拒绝重新订货,则发包人扣罚承包人履约保证金,按30000-50000元/次计算。 8.6承包人采购发包人指定品牌及价格的材料设备,如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总进度计划时间供货到场,由此造成的总工期延误责任以及直接连带责任全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发包人扣罚承包人履约保证金,按10000-30000元/次计算。 8.7承包人选择的材料设备供货商,不得与承包人有历史债务纠纷,由此造成的材料不能按时进场、工期延误的责任以及连带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8.8发包人有义务督促承包人对其材料计划的实施具有前瞻性,承包人应与材料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尽量减小或避免因材料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而造成的施工预算成本增加的浪费。 材料的检验 8.9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并在到货后由三方共同进行取样封存(样品必须与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一致)。到货后的材料数量及价格明细单交发包人一份保存。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等必要的质量证明材料。所有进场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所有进场材料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费用由承包人负担,不计入工程结算。 8.10所有材料需经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核对样品后方可进行施工及安装,否则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重新检验后再使用。 第九条 工程变更 变更与签证 9.1、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对工程量进行调增、调减。属于合同范围,承包人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方可生效,承包人才能按图进行施工。 9.2、承包人如果发现设计图纸不符合规范要求,应该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出,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要求。如果承包人发现设计图纸不符合规范不向发包人提出而按照不符合规范的图纸施工,被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应无条件将工程拆除,并按发包人要求设计单位作出的设计变更重新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导致发包人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不增加工程造价,同时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承包人应无条件将工程恢复至原设计图纸的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带给发包人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不增加工程造价,同时工期不予顺延。 9.3、因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全部承担,不增加工程造价,同时工期不予顺延。 9.4、发包人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发包人确认;对于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小心保护,属承包人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 当的,由承包人负责。 9.5关于变更、签证的申报程序: 9.5.1、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指令单、设计变更单15天内或者现场签证发生15天内,并在隐蔽前(变更工程被隐蔽无法计量的,发包人、监理单位有权拒绝签证)报发包人、监理单位签证确认工程量。 9.5.2、承包人在上报进度款申请时,应将上月已审批并且已完工经检验合格的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量编制预算和内业资料一起上报,设计变更及签证的预算价款随进度款一并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比例依据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9.5.3、办理签证时,必须按照发包人的《工程现场经济签证变更管理规定》(附件5)执行签证,现场签证单统一使用发包人规定的格式,此单由施工单位填写,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核并加盖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的公章。 9.5.4、办理签证时,承包人应提供经发包人确认的有关方案或数据原件,签证单一式五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两份,监理单位一份。所有在施工过程中签发的签证单,承包人须凭原件在结算时计取。 确定变更价款 9.6所有变更工程(包含设计变更、新增工程、现场签证)的计价原则,均按本专用条款第28.1.3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竣工验收 10.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验收要求,提前15天向监理单位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单位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发包人、监理单位初步验收。 10.2初验合格后,发包人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组织有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发包人参加的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5天内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按整改意见整改。 10.3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30天内向工程属地档案馆和发包人各移交一套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文档资料(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应实际施工情况),并负责开据工程档案初验合格证。另外,承包人须配合发包人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属于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由发包人负责及时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未按规定向工程属地档案馆和发包人移交资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移交 10.4、根据工程需要,完成某阶段工作时,应向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办理工序移交手续。 10.5、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10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并将所有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清理干净。如承包人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发包人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由此支付的所有费用,并按本条款第30.2.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0.6、工程竣工,承包人应填写工程移交书,经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公司三方共同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因承包人原因逾期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导致发包人向业主交房时间延误,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仅限于向业主支付逾期交房的赔偿金、逾期交房导致发包人其它损失(其它损失按标的物总价款的千分之五扣罚承包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承包人拒绝承担后果,每延误一日,发包人按承包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五扣罚承包人违约金。 10.7、工程在未移交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维护。如发包人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延期交房除外)。 10.8、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承包人不得因自身的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工程,否则延误一日,发包人按承包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五扣罚承包人违约金。 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在壹个月内将工程预算书送至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预算书后贰个月内与承包人工程结算完毕,确定最终的工程造价。 10.9、单体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的结算方式: 工程总造价=平米包干单价×建筑面积(经房产局测绘)+工程变更。 10.10工程变更按工程实际发生的有关资料、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行结算,实行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套定额取费的结算方式。变更工程采用《辽宁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辽宁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辽宁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及《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辽建发[2007]87号)、人工调整按《辽住建[2010]36号文件执行》;三类取费,费率下浮3个点。(结算方式按竣工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结算时依据设计院图纸、设计变更以及现场签证,以实际发生工程核算工程量为准)。结算中涉及找差材料、设备必须经发包方、监理单位及承包方签字确认进场单价,按实找差。如结算时需找差材料无经发包方、监理单位认证的材料将不予找差。 10.11承包人需配合其他甲委工程施工的配合费按照甲委工程总造价的1%计算(配合费包括:确定标高、操平放线、垂直运输、脚手架、机械使用费用、凿眼、赌洞、抹口等直至配合的工程全部完工),发包人从应付甲委工程款中扣除并支付给承包人。所有甲委工程不计入工程结算。 《工程现场经济签证变更管理规定》执10.12、变更部分(包含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按附件5 行。 第十一条 质量保修 11.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及内容 参照有关法律及法规规章制度,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政府修改相关规定,承包人应按新规定无条件执行。当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合同约定不符时,以本合同约定的为准。 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的,或应承包人进行保修作业时造成的其他额外损失的,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范围;不属于承包人责任,但是属于承包人保修范围的,应由承包人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1.2、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验收后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发包人且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按设计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厨房、阳台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为2年 供热为两个取暖期 其他项目:二年。 11.3、质量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的前六个月内,承包人应派出足够的维修和管理人员常住现场负责维修工作,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做到服务周到,随叫随到,此后应在发包人通知的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维修的质量和效果。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承包人未能及时进现场维修或不能维修或未能在发包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成好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委托第三人代为维修,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人支付的修复费用、向业主支付的赔偿费用及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可以直接从发包人未支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但不等于解除承包人的任何应付的责任。 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原因,导致业主退房、补偿等全部责任、费用及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授权发包人全权代表承包人与相关业主进行谈判,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之日起3天内按发包人通知的指定方式支付有关费用,否则发包人有权就此费用直接从保修金中扣除(尚未付完保 修金的)。若保修金已支付完毕的,则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直接支付给发包人。 承包人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在完成后取得业主和发包人的验收签字,所维修项目在该次维修完毕后再次出现同样缺陷的同时,工程保修期将自动顺延。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相关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11.4、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后,无任何未保修工程及投诉的情况下,发包人将质量保修金的50,(同时扣除相应责任款)返还承包人。 工程竣工验收满5年后,防水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及未保修工程和投诉的情况下,发包人将质量保修金的50,返还承包人。有质量问题相应顺延(同时单方面直接扣除相应责任款)。 第十二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 违约、索赔 12.1、因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无合理理由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书面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提不出拒付理由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则发包人从约定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2.2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具体条款如下: 12.2.1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条款进行施工和管理、不执行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指令且拒绝整改,即为违约,每次承包人自愿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伍仟至叁万元违约金。 12.2.2如果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行为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并经书面要求整改后7天内仍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在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单方面直接扣除补偿。 12.2.3工程保修期内发现重大质量不合格问题(该重大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甲方要求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同时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在的分项工程造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程保修期从所在的分项工程返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12.2.4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开工、施工、竣工,每逾期一天按人民币10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12.2.5出现专用条款第32.1款的约定情形的,承包人除按该条款的约定承担责任外,同时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5,违约金。 12.2.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现场安全事故,承包人自愿承担一切责任及赔偿。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及赔偿。 争议 12.3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同时发生争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和解、调解或者协商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本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12.4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2.4.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12.4.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12.4.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其他 工程转包 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13.1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给任何第三人。若承包人违反前述约定的, 合同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必须无条件撤场,已完工程无需计算工程量及费用全部归发包人所有。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 13.2、双方约定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下列方面的自然灾害: 13.2.1五级以上地震; 13.2.2八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 13.2.3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在200mm以上; 13.2.4日最高温度42?及以上; 13.2.5日低温-10?及以下。 13.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不可抗力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的,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一下受灾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3.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3.4.1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的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13.4.2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3.4.3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4.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发生的不可抗力,因迟延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迟延履行合同一方承担相应责任。 保险 13.5发包人负责办理施工现场发包人人员的生命财产的一切保险,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本工程承保项目的损失或损害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索赔资料,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 13.6承包人必须办理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用设施、设备、材料及建筑物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者人员在内)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费、赔偿费、补偿费用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条款 1、 履约保证金:本工程无履约保证金。 2、销售配合 (1)发包人将根据销售需要,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对社会开放,承包人在开放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作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2)为配合销售而提前需要施工的项目,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按时施工完毕。 3、临时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1)双方商定,本合同工程的临时设施、施工围挡、场内硬覆盖、场地平整等由承包人负责, 22必须给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无偿提供办公室(20m左右)和会议室(30m左右)。 (2)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修建办公区的主要设施;按发包人的要求修建生活区的主要设施。生活区、办公区给水、排水、供电、消防、安全设施;施工区给水、排水、供电、消防、安全设施;生活区、施工区主要道路、排水、照明、通讯设施的建设,上述所有临时设施都必须严格按发包人要求统一布置和施工。 (3)承包人负责对施工区、生活区临时设施、围挡、大门、灯箱、道路、水电供应主管线的施工及维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人员名单作为本合同附件)。 4、文明施工 (1)承包人按市文明施工的标准及要求进行施工。 (2)凡是承包人施工范围内产生的建筑残土及垃圾由承包人自行清运,不增加工程造价;若承包人未能及时清运,由发包人统一安排清运,所发生费用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5、工程质量 (1)承包人对本合同的全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负责。确保发包人的工期、质量要求得以按期实现;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公司的现场管理和监督,除完成本合同的工程项目外,全力协助发包人的各项管理工作;确保每栋楼工程的施工质量均达到国家施工与验收规范标准。 (2)做好成品、半成品的材料、构件的保护工作,在交付使用之前,所有成品均有承包人负责保护;如有损坏,承包人负责赔偿,并追究违约责任。 6、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1)协助发包人办理本合同工程的开、竣工手续以及应由承包人单位出面办理的相关手续,承 担相关费用。 (2)招投标代理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办理施工许可证所发生的费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7、工程主要材料 (1)为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统一,发包人对承包人施工项目的主要材料进行品牌和价格指定及控制。 (2)凡未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不得在本合同工程范围内使用。否则,发包人不予验收,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8、施工用水用电 (1)施工用水用电所发生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将水源电源引至红线边缘。按现场表计量,用水用电量费用每次拨付工程款时经双方确认从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2)配套用水用电费用由发包人协调承包人提供给配套单位,发生费用由配套单位按实际用水用电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不得无故截留、强扣或者擅自收取相关配套施工单位、供应商的任何费用;如被发包人发现,发包人有权将该费用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9、配合配套工程施工 当配套工程施工时,承包人须积极配合并应保证施工现场在工程竣工前60日具备配套工程施工条件。保证配套工程顺利施工。外配套全面进场,如遇到障碍(包括塔吊基础、堆料场、暂设等)须及时拆除,发包人不予补偿。如发包人认定承包人不积极配合或消极配合,承包人自愿每次向发包人给付1-5万元的违约补偿,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拒付工程款及各种保证金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全部法律责任及损伤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10、农民工工资 ?承包方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的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承包方无能力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包人可以代为交纳,此款须分别在发包方三次支付承包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如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必须无条件确保民工工资得到及时发放,无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并采取发包人认为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无劳资纠纷和上访闹事事件发生,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按民工提供的工资数额代承包人向民工支付工资,发包人代支的工资从当期工程款内直接扣除。如民工单方面提供的工资数额高于承包方应支付的工资数额,由承包方与民工自行解决,多支付的工资款项承包方不得向发包方索要。如发生上述事件,发包人按事件情节的严重性及给发包人带来的负面影响的程度,每次向承包方罚款2万至10万元作为名誉损失赔偿;如果给发包人未造成负面影响,承包人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承包人不必支付名誉损失赔偿。 11、施工档案 发包人制订竣工档案整理时间表。承包人档案员接到通知后,到发包人工程部整理竣工档案。发包人外委工程的档案由相应的配套单位整理完整后,由承包人负责装入竣工档案。竣工档案必须经质检站、档案馆审查合格下发档案合格证,发包人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 12、工程结算的其他约定: (1)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期限将内业资料交给发包人并将农民工工资结算完毕后,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款,否则发包人不结算。 (2)施工中用钢材、砼为甲供材料,每次拨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将当次已完工程量的甲供材料款扣除。 (3)垂直运输、人工机械超高降效(不包括措施项目中的人工及机械费用)、脚手架搭拆等按实际檐口高度采用插入法计算计入工程结算(装饰部分的措施费包括在土建部分的措施费中)。 (4)梁板等马凳和措施钢筋按现场签证,按合同专用条款28.1.1条款结算。 )墙体拉结筋与柱连接钻孔费用不计,钢筋按重量套用相应钢筋定额。 (5 (6)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按图纸工程量(执行2008年定额内解释)并按实际价格找差。 (7)电渣压力焊接头按综合单价3.0元/个计取,按实际接头个数结算并取费。 (8)暗柱、墙、柱侧墙(所有柱侧边翼按墙计算)套用相应的墙模板定额。 (9)墙、梁、板、柱模板套用相应的木模钢支撑定额(现浇板与梁按平板与单梁、连续梁计取),模板方材及各种支撑架具不计价差。 (10)配电箱、柜、安装设备主材只计取税金。 (11)天棚不抹灰,刮白前所采取的措施施工费用按图纸工程量,单价按3.0元/?计算并取费。 (12)工程结算时,只有甲方限价的材料找差,不限价的材料不予找差。 (13)工程结算:甲方委托造价咨询事务所进行工程结算,所发生的“追加服务费”按审减额的5%从工程款中扣除。(“追加服务费”为乙方送审额与审定额的差价的5%)。 13、其它约定 承包人不得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本补充条款约定,擅自延误工期或停工,承包人每延误工期、停工一日,应向发包人按日支付承包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除不可抗力外,如承包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本补充条款的约定义务,或者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施工,或者延误工期、停工十日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责令承包人停止施工,退出施工现场;如承包人拒不退出,每延误一日,应向发包人按日支付承包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误十五日,由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包人自愿赔偿,发包人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同时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 14、本补充条款与本合同专用条款、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不一致,以补充条款规定优先执行。 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效力。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日 期: 日 期: 合同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2:甲控材料设备明细表 附件3:甲委工程明细表 附件 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5: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附件6: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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