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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2011年系统强化阶段民法二卷(I)tlme2011年系统强化阶段民法二卷(I)tl 2011年系统强化阶段民法二卷(I) 题目: 第 1 题 (ID: 22379 ) 下列哪种情形后者的行为可以视为承诺, 选项: A. 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1个月内给予答复,过期不回复视为承诺,乙未能如期作出答复九天考资 B. 甲向乙发出要约,丙得知此情况后,表示接受甲的条件 C. 甲给乙去函,提出以单价580元出售自行车200辆,乙提出“如单价510元,购买200辆”的答复 D. 刘某依广告上刊登的价格,给某厂汇款购买其产品,该厂向刘某汇出指定的产品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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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2011年系统强化阶段民法二卷(I)tl 2011年系统强化阶段民法二卷(I)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目: 第 1 题 (ID: 22379 ) 下列哪种情形后者的行为可以视为承诺, 选项: A. 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1个月内给予答复,过期不回复视为承诺,乙未能如期作出答复九天考资 B. 甲向乙发出要约,丙得知此情况后,表示接受甲的条件 C. 甲给乙去函,提出以单价580元出售自行车200辆,乙提出“如单价510元,购买200辆”的答复 D. 刘某依广告上刊登的价格,给某厂汇款购买其产品,该厂向刘某汇出指定的产品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所以D选项是事实缔约的过程,应当视为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失效,A选项中乙的沉默行为不能视为承诺。B选项中丙不是受要约人,因此丙的通知是一个新要约而非承诺。C选项中,乙实质变更了产品价格这一要约内容,应视为新要约而非承诺,本题应选D选项。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2 题 (ID: 22414 ) 下列哪种遗嘱形式不需要证人在场见证即为有效, 选项: A. 口头遗嘱 B. 录音遗嘱 C. 自书遗嘱 D. 代书遗嘱 正确答案: C 参考解析: 遗嘱的形式依《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除自书遗嘱外,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及代书遗嘱均需见证人在场见证,因而该题正确答案是C。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3 题 (ID: 22476 ) 李某在离婚后,带着幼女李甲生活,后李某娶陈某,陈某本有一个儿子陈乙,甲乙成年到达法定结婚年龄后,自愿提出结婚,则: 选项: A. 可以结婚,因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 考点精析4575 ] B. 不可以结婚 C. 由婚姻登记部门决定 D. 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可以结婚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甲乙不属任何一种情形,可以结婚,选D选项,A选项错在其理由,结婚需要双方自愿,也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BC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5) 题目: 第 4 题 (ID: 26127 ) 甲借款给乙1万元,由丙作为保证人。丙与乙之间签订保证合同,未通知甲。后乙与甲协商变更借款数额为5万元,到期乙无力偿还该借款,为此发生纠纷。下面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选项: A. 丙应承担5万元的保证债务 B. 丙应承担1万元的保证债务 C. 丙不应承担该保证债务 D. 丙承担5万元保证债务后有权向乙追偿 正确答案: B 参考解析: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出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协商变更借款的数量,加重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丙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仍须对原债务承当保证责任,故B项正确,ACD错误。 查看评论(6) 题目: 第 5 题 (ID: 26465 ) 下列选项中,哪项不属于无效婚姻, 选项: A. 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在上诉期内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 B. 仅差一天即达法定婚龄而登记形成的婚姻 C. 刘某与妻子赵某已分居三年,赵某始终不答应同居,于是刘某便和秦某结了婚 D. 王某在家人的胁迫下,与李某登记形成的婚姻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由此可知,BC选项的情形都属于无效婚姻;而A选项中,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当事人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在上诉期内另行结婚属于重婚,故也是无效婚姻。《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此D选项的情形属于可撤销婚姻而非无效婚姻,故本题应选D选项。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6 题 (ID: 27597 ) 甲绿色蔬菜生产基地与乙大学食堂签订蔬菜买卖合同,约定如果芹菜价位在本年度5月的市场价格高于4元/千克,或低于2元/千克,则合同不再履行。此合同为: 选项: A.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 B.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C.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D. 无效民事行为 正确答案: B 参考解析: 本题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而生效条件是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本题条件成就时合同不再履行即效力终止,所以答案为B。 查看评论(2) 题目: 第 7 题 (ID: 28109 ) 甲乙对登记在乙名下的一栋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经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该房屋所有权应归属甲。甲即与丙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栋房屋出卖给丙,丙交付了部分房款,并催促甲办理过户手续。在此期间,乙与丁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卖给丁,丁对甲乙之间的讼争并不知晓,丁交付了部分房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甲、丙得知后与乙、丁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甲、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B. 丙已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 C. 乙将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有效 D. 丁已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在法院终审判决生效时甲即取得了该栋房屋的所有权,甲有权将该栋房屋出卖给丙,故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A选项错误。 根据《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甲虽然已经取得了该栋房屋的所有权,但未经办理过户登记,其将该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丙尚未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B选项错误。 如前所述,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该栋房屋所有权即归属于甲,乙将该栋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该行为因甲拒绝而无效,故C选项错误。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虽然乙已经不是该栋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其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但作为善意第三人,丁可根据上述规定而善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故D选项正确。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8 题 (ID: 28727 ) 甲与乙订立合同,双方约定:甲应于2000年9月1日向乙交付货物,乙则应于9月8日向甲支付货款。8月底,甲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并有确切证据可以证明。则在9月1日到来后,甲: 选项: A. 须按约定支付货物,但可以请求乙提供相应担保 B. 须交付货物,但可以只交付部分货物 C. 须按约定交付货物,如乙不付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D. 有权拒绝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担保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依据《合同法》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题甲发现乙经营恶化并有确切证据的可以中止履行,要求乙提供担保,这就是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故只有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9 题 (ID: 29299 ) 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戊、己、庚的债务达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乙公司承担丁、戊的债务,丙公司承担己、庚的债务。后因丙公司无力承担己、庚的债务而发生纠纷。现问乙公司和丙公司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对外效力如何, 选项: A. 该协议无效 B. 该协议有效 C. 该协议可撤销 D. 该协议效力未定 正确答案: A 参考解析: 《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分立后的法人应对分立前法人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作为分立法人的乙、丙两公司关于债务分割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该协议只对乙公司和丙公司有效力。因此,乙公司和丙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丙公司无力承担,则由乙公司承担,当然乙公司承担后可按协议向丙公司追偿。本题问的是该协议的对外效力,故应选A选项,BC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0 题 (ID: 29329 ) 甲委托其好友乙,到某市代其出售一车海鲜,不料车开到该市后,乙忽患急性阑尾炎入院治疗。乙与甲联系未果,为防止海鲜霉变,遂转托其在该市的朋友丙代卖该车海鲜。由于丙 经验 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优秀班主任经验交流小学课改经验典型材料房地产总经理管理经验 欠缺,便以较低价格出卖。后甲便以卖价过低为由,反对乙转托丙代卖海鲜。关于乙转托之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乙的转托行为无效,因为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甲的同意 B. 乙的转托行为合法,被代理人甲承担转托的后果 C. 乙的转托行为可以被撤销 D. 乙的转托行为合法,乙承担转托的后果 正确答案: B 参考解析: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民通意见》第80条规定:“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中的‘紧急情况’。”乙在紧急情况下,尽管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甲的同意,但为被代理人甲的利益而转托丙代卖海鲜的行为,属于有效的转委托;丙的行为则是有效的复代理行为,甲应当承担转托的后果,本题只有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1 题 (ID: 29429 ) 某村村民甲和乙一起到山上狩猎,因看见前面树林有一物在迅速移动,二人同时举枪射击,不料被击中的是也在山中打猎的丙,经检查,丙身中一枪,但是甲乙二人的猎枪是一个型号的,无法调查出是谁的枪击中了丙。对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因为无法辨认侵害人是谁,所以甲乙二人不承担责任 B. 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C. 甲乙二人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 D. 应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B 参考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本题甲乙都实施了危险行为,但只有一人的行为造成损害,不能确定具体行为人,因此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甲乙的行为没有结合,最终结果是因一人行为造成,只不过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C选项表述错误。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地林业部门对丙的损害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应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2 题 (ID: 29458 ) 赖某为某地刑满释放人员,一直讨不到媳妇。赖某见邻村女青年李某漂亮便向其求婚,遭拒绝后,赖某多次带领一伙手下到李某家闹事甚至扬言要是不答应婚事就烧了李家,李家无奈将李某嫁与赖某。1个月后,李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正确的做法是: 选项: A. 依职权撤销该婚姻 B. 依职权宣告婚姻无效 C. 如符合离婚条件,可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D. 驳回李某起诉,告知其另行提起撤销婚姻之诉 正确答案: C 参考解析: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失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此当事人没有提出撤销婚姻的,法院并不能依据职权撤销该婚姻,A选项错误。 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李某和赖某的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B选项错误。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李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如符合离婚条件,可以依法作出离婚判决,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3 题 (ID: 29570 ) 甲乙因生活琐事发生了口角,乙将甲所有的一台电视机砸坏,甲认为自己不仅财产受到损失,而且感觉自己在村人面前丢尽颜面,精神上也受到了损害,遂决定起诉乙,要求乙赔偿损失。关于本案,以下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 法院应当支持甲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 考点精析4518 ] B. 若甲未在起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判决生效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C. 乙应当赔偿甲一台新电视机,并应向甲赔礼道歉 [ 考点精析4517 ] D. 法院不应当支持甲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对甲的财产损害赔偿请求应予以支持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甲的电视机不属于特定纪念物品,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A选项错误。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选项错误。 《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故乙赔偿的范围是财产受损前后的差额,而不是必须赔偿整台新电视机,C选项错误。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本题,乙将甲的电视机砸坏,侵害了甲的财产权,法院应当支持甲的财产损害赔偿请求,D选项正确。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4 题 (ID: 29600 ) 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张某因业务关系认识李某,遂与李某出双入对,进而同居生活。后张某经不住李某软磨硬泡,与李某到李某户籍所在地办理了结婚登记。王某得知后,十分气愤,欲到法院起诉。王某及其亲属提出的下列主张,能够得到支持的是: 选项: A. 王某请求李某赔偿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B. 王某在离婚诉讼中同时请求张某赔偿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C. 王某不提出离婚,仅单独诉请张某赔偿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D. 王某的父母请求张某赔偿各项物质损失 正确答案: B 参考解析: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王某只能请求其配偶张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A选项错误。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 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第29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题中,王某有权在离婚诉讼中同时请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B选项正确;但不得不起诉离婚,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主张,C选项错误;其近亲属也不是合格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D选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选项。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5 题 (ID: 29726 ) 甲家住在某小区第1层,一日在公用的庭院靠近自家房屋的地方进行露天烧烤,生起火后甲出门去接在邻居家串门的女儿回来,烧烤架不慎起火,甲的房屋有被烧毁的危险。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住在2层的乙端了一盆水欲浇灌自家窗台上种植的花草,听到门铃响不慎脚底打滑,一盆水泼向窗外刚好扑灭甲的烧烤架的火,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 某丙到该小区访友,路过庭院时发现烧烤架起火并有蔓延之势,丙因不知水在何处,只好脱下自己的皮衣将火扑灭,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甲应赔偿丙的皮衣损失 C. 同住1层的丁接儿子放学回家,看到庭院内的烧烤架起火,担心火势蔓延,危及自己的房屋,即脱下自己的外套扑火,同时叫儿子赶快回家取水来灭火。丁的儿子在回家取水途中因奔跑过快而摔倒,丁的行为成立无因管理,甲应赔偿丁的外套损失,但对于丁的儿子在回家取水途中奔跑过快摔倒的损失则不予赔偿 D. 住在3层的戊见到烧烤架起火,马上脱下外套灭火,但因火势太大,未能扑灭,在甲的房屋被部分烧毁时大火才被消防人员扑灭,戊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所以没有理由要求甲赔偿其外套损失 正确答案: B 参考解析: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学理上认为管理人在具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的同时,兼具为自己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仍成立无因管理。并且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只要求管理人在为管理行为时主观上具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即可,至于管理行为的后果在所不问。选项A乙并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而去管理他人事务,只是一个巧合,故乙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A选项错误。选项B中丙构成无因管理,在这种管理活动中受到损失——皮衣被烧毁,甲作为受益人应给予赔偿。选项C中丁的行为虽然兼有为自己利益的成分,但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对于丁在这种管理活动中的外套的损失以及丁的儿子为这一无因管理事务而受伤的损失,甲都应赔偿,C选项说法错误。选项D中戊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虽然没有实现保护他人利益的目的,但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对于戊受到的损失,甲也应赔偿,D选项说法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6 题 (ID: 29765 ) 甲厂于10月4日到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料,当场提货并付款2(5万元。次日,甲厂因货物质量不合格,将这批原料退回乙公司,乙公司签收,但未退款。10月7日,甲厂到乙公司购买电器一批,价款2.8万元,提货时与乙公司约定2日内付款。2日期满,甲厂未付款,乙公司上门催收。甲厂认为前后债务相抵,只需支付3000元。双方发生争议,依据债的消灭原理,下列对此案的处理意见哪项是正确的, 选项: A. 甲厂应先付给乙公司2(8万元,再请求乙公司退款2(5万元[ 考点精析6723 ] B. 乙公司应先退给甲厂2(5万元,再请求甲厂付款2(8万元 C. 甲厂付给乙公司3000元,双方了结债务 D. 甲厂应先付给乙公司1(4万元,待乙公司退款之后,再付给1(4万元 正确答案: C 参考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是以自己的债权充抵自己的债务。本题双方所负均为金钱债务,甲厂向乙公司主张抵销权,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因此只有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7 题 (ID: 29989 ) 甲欠乙20万元借款已经到期,但是甲已经负债累累,无力偿还。同时甲却实施了下列行为:收养了一个孤儿;拒绝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将其所有的唯一的值钱物品——一个价值10万元的祖传古董花瓶,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一个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且不知甲的欠款情况的朋友,又用卖花瓶所得的2万元买了一套真皮沙发,送给其即将要搬入新家的姐姐。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对甲拒绝继承其父亲遗产的行为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B. 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对甲收养孤儿的行为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C. 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对甲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古董花瓶的行为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D. 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对甲赠送真皮沙发给其姐姐的行为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而基于身份关系而为的行为,比如结婚、收养或解除收养、继承的承认或抛弃等都被排除在外,故乙不能对甲收养孤儿和放弃继承的行为行使撤销权,AB选项错误;甲转让花瓶的第三人不知情,也不能对这一交易行为行使撤销权,C选项错误;D选项是典型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本题应选D选项。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8 题 (ID: 31244 ) 甲在首饰店看到一款式样很新颖的钻戒,要价4500元。她非常想买但又未带够钱,而该钻戒仅剩一枚。于是其与首饰店老板商定,先付2000元,让该店给她留下钻戒,第二天再来付足余款并取走钻戒。孰料当晚首饰店发生盗窃案,该钻戒被盗。本案应如何处理, 选项: A. 应由首饰店承担风险,退回甲2000元 B. 应由双方分担风险,首饰店不必退还2000元,甲也不必补足2500元 C. 应由甲承担风险,补足余款2500元 D. 应由双方分担风险,各自承担2250元 正确答案: A 参考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钻戒并没有交付,双方也无另外约定,故风险应由首饰店负担,应退回甲2000元,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9 题 (ID: 31461 ) 甲于1997年6月5日向乙借款1万元,于同年7月5日向丙借款1万元,现甲只有1万元的财产,应如何偿还乙、丙之债权? 选项: A. 该1万元应还乙,因为先借先还 B. 该1万元应还丙,因为后借先还 C. 该1万元应平均还乙、丙,因为债权具有平等性 D. 该1万元如何分配,需由乙、丙抓阄决定 正确答案: C 参考解析: 甲乙,甲丙之间都是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相互之间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因此乙丙之债权应当平均偿还,只有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20 题 (ID: 48648 ) 孙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份铁路运输合同,双方约定:孙某向李某支付运输费,李某将货物由甲地运到乙地并交付于周某。关于该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就周某而言,该合同为无偿合同 B. 周某为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C. 该合同为实践合同 D. 该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运输合同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合同,收货人为利益第三人。本题中,孙某和李某为合同当事人,周某为利益第三人,AB项错误,D项正确。 运输合同不需要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外再为其他给付,因此运输合同不是实践合同,而是诺成合同,故C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多选题:共( 20 )道 题目: 第 1 题 (ID: 22485 ) 甲被公派出国几年,临行前将自家家传的唐代名人人物字画托付朋友乙保管。乙便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有人来访便要请人观赏。丙来过几次之后就喜欢上了这幅字画,想以5万元的价格买下,但乙告诉他说这是甲的,自己不能做主。一年后,乙因炒股亏损,又想继续炒股争取翻盘,便找到丙说若他肯出10万元便将该字画卖给他,丙经过考虑后同意了。买下该字画后,丙拿去请专家鉴定,专家称该字画价值约40万元。又一年后丙又去乙家,乙拿出一幅山水字画给丙看,说是唐代人所作,其从一朋友处5万元购得,现原价转让给他。丙看后也很喜欢,于是花5万元买下。事后,丙将这幅山水字画拿去请专家鉴定,得知该字画是赝品,价值仅500元。丙于是找乙要求撤销合同,乙不允。半年内,丙几次要求未果,后丙考虑到那幅人物字画物超所值,便没有继续与乙计较。此后一年半后,甲公派结束回国,向乙索要自家的家传字画,乙几年来炒股赚了不少钱,于是找到丙愿以20万元买回该字画,丙不同意。乙只好将此情况告知甲,甲即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选项: A. 乙和丙之间的关于人物字画的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B. 乙和丙之间的关于山水字画的买卖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C. 甲起诉时,丙享有对人物字画的所有权 D. 甲起诉时,丙享有对山水字画合同的撤销权 正确答案: AB 参考解析: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权利人拒绝追认时,无权处分的合同无效,A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题,乙与丙订立山水画合同时,将赝品说成真品,使丙认识错误而与其订立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B选项正确。 根据《物权法》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需在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动产时,受让人出于善意(即不知该处分人为无权处分人)。本题丙在受让人物字画时明知该字画为甲所有,乙为无权处分人,并非善意,因此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该字画的所有权,C选项错误。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甲公派回国后,丙已经知道撤销权的事由超过一年,因此在甲起诉时,丙的撤销权已经消灭,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2 题 (ID: 26293 ) 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民事代理的是: 选项: A. 代为书写遗嘱 B. 代拟发言稿 C. 代买办公用品 D. 代为主持会议 正确答案: ABD 参考解析: 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可以被代理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代为书写遗嘱、代拟发言稿、代为主持会议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就不属于民事代理,ABD选项当选;C选项代买办公用品,就是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对属于本人,因此属于民事代理,不当选。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3 题 (ID: 29336 ) A市的市委书记刘某的妻子孙某是个体工商户,在当地繁华地段租了一家店面出售高档服装,每年收入颇丰,家中的积蓄已达40余万元。但不幸的是,孙某一次外出采购服装的时候遭遇车祸身亡。不久,当地银行找到刘某说,孙某这几年共欠贷款30余万元,要求刘某替孙某还债。刘某提出了下列理由,能构成合法的抗辩理由的是: 选项: A. 刘某称孙某借款并没有征得自己同意,自己对此也是毫不知情,所以自己没有义务替孙某还款 B. 刘某称孙某是以个人的名义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的,自己是国家干部,不能参与经营活动,况且孙某将所得全部用在娘家,自己分毫未取,因此不应替孙某还款 C. 刘某称40余万元的积蓄是夫妻共有财产,那么其中只有20万元是孙某的遗产,自己只应以继承孙某的遗产为限对此债务承担责任 D. 刘某称自己与孙某之间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孙某在向银行借款时曾出示过约定财产协议的公证书 正确答案: BD 参考解析: 《民通意见》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因此,A选项对此不知情不能免除夫妻债务,不能作为抗辩理由,不当选;根据这一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而不是仅以个人财产清偿,C选项不构成合法的抗辩,不当选;而D选项中的夫妻分别财产制,银行对此明知,则不能要求刘某承担孙某的债务,可以作为抗辩理由,当选。 《民通意见》第42条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B选项中刘某能够证明自己未参与经营也没有共享收益,可以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当选。 查看评论(1) 题目: 第 4 题 (ID: 29375 ) 关于合同的变更,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选项: A. 合同变更,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B.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C. 合同变更必须以原已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 D. 合同有保证人的,主合同变更,应该取得保证人同意才能发生效力 正确答案: AD 参考解析: 合同变更通常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但是合同也可能基于司法裁判而变更,例如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A选项错误,当选。 《合同法》第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B选项正确,不当选。 合同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因此没有原合同关系即没有变更的对象,因此C选项正确,不当选。 《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可见即使未经保证人同意,也能发生主合同变更的效力,只是会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D选项错误,当选。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5 题 (ID: 29466 ) 顾某乘坐某公司长途客车从山东前往河南,在途中其手机被他人偷走,等扒手下车后,其他乘客方告知顾某,顾某立即叫停车,下车追赶小偷,司机立即停车,但还是让小偷逃之夭夭。顾某非常生气,认为自己的损失是运输公司没有尽到相应义务造成的,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运输公司赔偿损失。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顾某所受损失可以向小偷要求赔偿 B. 如果小偷无法找到,则顾某所受损失由其自己承担 C. 顾某有权以违约为由请求运输公司赔偿部分损失 D. 顾某有权以侵权为由请求运输公司赔偿部分损失 正确答案: AB 参考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偷盗窃顾某手机,侵犯了顾某的所有权,顾某当然可以就其损失要求小偷赔偿,A选项正确。 根据《合同法》303条第1款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并没有保证乘客随身物品不被偷窃的义务,本题中顾某手机被偷,承运人并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如果不能找到小偷,损失只能由顾某自行承担,B选项正确;C选项认为运输公司违约的说法错误;运输公司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D选项说法错误,本题应选AB选项。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6 题 (ID: 29576 ) 下列各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有: 选项: A. 张某将王某心爱的花瓶打碎,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 B. 赵某因与王某有仇,在王某不幸死亡后,到处散布王某的死亡是因为其生活不检点造成的谣言,王某的儿子请求赵某赔偿精神损害 C. 刘某将其与父亲(已故)的惟一一张合影照片交给红花照相馆翻印,红花照相馆不慎将该照片遗失,刘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九天考资 D. 甲乙均为钢材厂,甲到处散布乙厂生产的钢材是劣质钢材的虚假事实,极大地损害了乙厂的商业信誉,乙厂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 BC 参考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除侵犯人身权益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外,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A选项的花瓶不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支持;C项的照片具有特定的人格象征意义,刘某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B选项王某的儿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予支持。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D选项中的乙厂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本题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能够得到支持的只有BC选项。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7 题 (ID: 31641 ) 甲为唐山大地震的一位幸存者,在这场劫难中失去了双亲,且因当时年龄太小,对父母没有任何印象。一次偶然的机会,甲得到了一张父母的遗照,欣喜若狂,遂到某照相馆做技术处理,但照相馆却将照片弄丢了。根据法律的规定,甲得要求照相馆承担何种责任? 选项: A. 因为甲对于该照片具有特殊的精神利益,故甲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B. 对于甲的精神损害,照相馆无从预见,故不应赔偿 C. 若双方就损失赔偿额有特别约定,照相馆应承担约定赔偿责任 D. 合同法不调整精神损害赔偿,照相馆不承担任何责任 正确答案: AC 参考解析: 依《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依《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题中,父母遗照对于甲而言,具有特定的人格象征意义,故甲可以侵权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题A选项正确,BD选项错误。 对于赔偿额有约定的,应依照约定,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故C选项正确。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8 题 (ID: 38553 ) 关于产品责任的责任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B.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D.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只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 正确答案: BC 参考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2条第1款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销售者在因自己的过错使产品产生缺陷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A项错误,B项正确。 《侵权责任法》第42条第2款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选项C正确,当选。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故D项错误,不当选。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9 题 (ID: 38758 ) 关于诉讼时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B.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 断的效力 C.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之日起计算 D.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确答案: AB 参考解析: 《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第1款规定:“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故A选项正确。 《诉讼时效规定》第18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B选项也正确。 《诉讼时效规定》第8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不当得利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还要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当事人,C选项错误。 《诉讼时效规定》第7条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0 题 (ID: 38762 ) 关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不管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 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 C.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D.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BC 参考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 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可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的,采用过错推定而不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A选项错误。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可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即只在自己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B选项正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C选项正确;D选项认为教育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说法错误,本题应选BC选项。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1 题 (ID: 38785 ) 张某经营一家餐馆,由于最近生意十分火爆,经常会产生大量的煤渣,由于一时来不及清理,张某就指使他的雇员将煤渣倒在路上,后李某在夜间骑自行车路过时,车子在煤渣上打滑,摔倒在地,手和脸部等多处部位被煤渣挫伤,花费医疗费若干。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应由其雇员承担责任 B. 应由张某承担责任 C. 应由张某和其雇员承担连带责任 D. 雇主承担雇员侵权责任,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正确答案: BD 参考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9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本题中,雇员执行职务造成的损失应由张某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是无过错责任,AC选项错误,BD选项正确。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2 题 (ID: 38814 ) 甲和乙成立了一个合伙组织,后因经营不善而解散,但经营期间欠丙的债务还未偿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甲和乙对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 丙一直向甲追偿,则两年后其对乙的请求权就过了诉讼时效 C. 乙对丁有到期债权,但一直不请求丁清偿,丙可以直接对丁提起代位权诉讼 D. 丙对乙的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可以引起对甲的诉讼时效中断 正确答案: ACD 参考解析: 甲和乙的债务是在合伙经营其间欠下的,依据《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 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则B选项中丙向甲追偿,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同时能对连带债务人乙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故B选项说法错误。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丙对乙享有合法到期债权,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C项说法正确。 《诉讼时效规定》第18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故D选项是正确的。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3 题 (ID: 38842 ) 下列关于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可以要求侵权人返还财产 B. 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C. 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只能单独适用 D. 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可以合并适用 正确答案: ABD 参考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本题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ABD选项正确,C选项认为只能单独适用的说法错误,本题应选ABD选项。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4 题 (ID: 38851 ) 范某将某校校花林某的头像印制在本厂生产的棉质T恤上,因林某形象甜美,致使该T恤产量大增,范某当月获利2万元,现林某欲起诉范某侵犯其肖像权,关于此案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赔偿数额应当按照林某遭受的损失来计算 B. 赔偿数额应当按照范某获得的利润来计算 C. 如果本题中范某的获利难以确定,则赔偿数额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 D. 若范某获利难以确定的,直接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赔偿数额 正确答案: BC 参考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0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本题中林某的损失无法用具体的数字来衡量,所以应当按照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来计算赔偿数额。故A错误,B正确。 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才由法院确定赔偿数额,所以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数额协商一致,故C正确。 D项漏掉了双方当事人协商的步骤,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5 题 (ID: 38852 ) 甲乙丙三人在河边比赛扔石子打水漂,结果不知谁的石子打中了对岸丁的额头,导致丁花去医药费3万元,关于本案的说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丁可以要求甲乙丙中任何一人支付3万元 B. 丁只能要求甲乙丙共同承担3万元的的医药费 C. 丁只能要求打中自己的那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D. 如果甲一人承担了3万元的医药费,则可以向乙丙追偿 正确答案: AD 参考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属于共同危险行为,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的情形,应由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所以丁有权请求甲乙丙中任何一个人承担3万元的医药费,A选项正确,BC选项错误。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4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内部也有责任份额,因此甲在承担了全部责任之后,可以向乙丙追偿,所以D选项正确。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6 题 (ID: 48649 ) 建筑公司与开发商甲签订了承建甲开发项目中的商业大厦的合同,工程竣工后,因该开发商资金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工程款。依《合同法》,建筑公司的下列实现债权的方式正确的是: 选项: A. 给予开发商一个合理期限,要求甲还款[ 考点精析6727 ] B. 如果因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遂与甲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 C. 如果因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遂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商业大厦拍卖,就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D. 如果因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遂将该商业大厦卖于另一开发商,就买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正确答案: ABC 参考解析: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ABC选项均正确。承包人无权擅自将该工程卖于第三人以优先受偿,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7 题 (ID: 48650 ) 下列属于债的发生原因的是: 选项: A. 某商场贴出告示:凡是今日在本店消费满500元的,本商场均赠送精美礼物一份 B. 天气预报有暴雨,未经乙的同意,甲帮远在外地的乙修缮房屋 C. 甲在没有和乙商量的情况下,将甲乙合作开发的新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卖给了一家公司 D. 超市的收银员多给了顾客100元钱 正确答案: ABCD 参考解析: 对于债的发生原因,除我们熟悉的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原因之外,还要注意如下一些发生原因:因缔约过失,会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单方承诺,也可以发生债的关系,在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单方承诺有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和遗赠等。A选项为单方允诺;B选项为无因管理;C选项为侵权行为;D选项为不当得利,都是债的 发生原因,应选ABCD。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8 题 (ID: 48651 ) 甲乙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后乙方违约,致使甲方遭受重大损失,且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赔偿甲的全部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甲可以申请法院调高违约金的数额,基于其惩罚性特征,必要时可以高于实际损失 B. 甲可以申请法院调高违约金,但不论何时都不可以高于其实际损失 C. 甲方只可以选择增加违约金或者请求乙赔偿中的一种方式 D. 甲方不可以请求法院调高或降低违约金 正确答案: BC 参考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甲方可以申请法院调高违约金,但不得高于实际损失,AD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甲方只能选择增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中的一种,不能同时请求,C选项正确,本题应选BC选项。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9 题 (ID: 48652 ) 李某欠王某1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张某欠李某8万元尚未到期,李某不想偿还其对王某的欠债,于是对张某发出通知,免除张某的债务。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 王某对李某免除张某债务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考点精析4455 ] B. 王某对李某免除张某债务的行为无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C. 王某如提起撤销权诉讼,应当以张某为被告人[ 考点精析4454 ] D. 王某如提起撤销权诉讼,应当以李某为被告人 正确答案: AD 参考解析: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题中,李某欠王某1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李某免除其对张某的债权必然会对王某的债权造成损害,因此,虽然张某对李某的债务虽未到期,王某仍然有权对李某免除张某债务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故A项正确,B项错误。 《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因此,王某如提起撤销权诉讼,应当以债务人李某为被告人,故C项错误,D项正确,本题应选AD。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20 题 (ID: 48653 ) 甲在某楼下的闹市购买物品时,被楼上掉下的一罐液体砸到胳膊,皮肤被罐内的不明液体腐蚀,被送往医院。侵权行为的具体实施人难以确定,但根据警方在现场的判断,该不明液体肯定是在二楼以上的人泼的。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一楼的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考点精析4568 ] B. 二楼以上的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根本不可能实施该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 二楼以上的人构成共同侵权[ 考点精析4513 ] D. 二楼以上的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AB 参考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案中因一楼的人根本不可能实施该行为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故AB项正确,当选。二楼以上的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均应对受害人进行补偿,而不是赔偿,故D项错误,不当选。 共同侵权是指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且共同侵权行为也以过错作为必备的构成要件,但不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必须要有意思联络。而在本案中,楼上的住户并没有实施共同的侵权行为,只是其中一户实施了侵权行为,不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不为共同侵权。故C项错误,不当选。 查看评论(2) 不定选题:共( 10 )道 题目: 第 1 题 (ID: 26128 )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7万元,丙公司提供保证,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关于该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选项: A. 若丙公司提供的是一般保证,则保证期间是乙银行对甲公司提起诉讼之日起6个月 B. 若丙公司提供的是一般保证,且在保证期间内乙银行未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丙公司免除保证责任 C. 若丙公司提供的是连带保证,则保证期间是甲公司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D. 若丙公司提供的是连带保证,且在保证期间内乙银行未对甲公司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丙免除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C 参考解析: 依《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因此,A选项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而不是乙银行向甲公司提起诉讼之日,A选项错误;B选项关于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情形的说法错误。 《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C选项正确;D选项乙银行只需要求丙公司承担责任保证人就不能免责,不要求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2 题 (ID: 26329 ) 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为了经营酒店,经甲同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6万元。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车撞到该房屋,致使其临街的玻璃墙毁损,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乙便自行花费1万元予以维修。现甲乙发生纠纷,均欲解除合同,但就如何解除意见不一。请回答以下问题: 对于乙对房屋的装修费用,若甲乙达不成协商一致,应如何处理, 选项: A. 由乙无条件拆除,费用由乙自理 B. 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无须支付费用 C. 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应当支付全部装修费用 D. 若装修物可以拆除则拆除,不能拆除的,可折价后归甲所有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民通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本题乙为了经营酒店装修事先经过甲的同意,只有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3 题 (ID: 29448 ) 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2005年1月通过公开招标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甲公司开发的A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完工后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1000万元。2005年9月,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将在建的A住宅小区抵押给了本市的丙银行并贷款2000万元,约定贷款期为1年,如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丙银行就将住宅小区工程拍卖以保证其债权的实现。2006年5月,甲公司在办理了A小区的预售许可证后,又将其中一套住房预售给了丁,甲、丁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由丁支付了30,的房款。2006年10月,工程如期完工并经检验合格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而无力支付工程款和返还银行贷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选项: A. 丁无权要求交付住房,应由乙公司就A小区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B. 丁无权要求交付住房,应由丙银行就A小区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C. 丁有权要求交付住房,乙公司仅就A小区未预售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D. 丁有权要求交付住房,丙银行仅就A小区未预售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正确答案: A 参考解析: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该批复第5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本题中,消费者丁仅支付了30,的房款,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可以对抗买受人丁;承包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抵押权,因此本题乙公司 的优先购买权优于丙公司的抵押权和丁,只有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4 题 (ID: 29468 ) 周某和吴某于1990年结婚后,生育一个儿子周甲。1994年,夫妻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周甲随母吴某共同生活。周某离婚后未再婚。吴某与王某再婚后,与周甲一起生活。期间,吴某对周甲的活动控制很严,外出(包括上学和放学)均进行护送和接送,严禁周某接近周甲。由于周某看望周甲受到吴某的阻止,双方发生纠纷。对本案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 周某因离婚而丧失了对周甲的监护人资格 B. 周某并不因离婚而丧失对周甲的监护人资格,但因周甲与吴某共同生活,吴某有权拒绝周某对周甲的探望 C. 周某并不因离婚而丧失对周甲的监护人资格,吴某也无权拒绝周某对周甲的探望 D. 周某是否丧失监护人资格以及是否有权探望周甲,取决于周甲是否同意 正确答案: C 参考解析: 《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因此,周某虽离婚,但并未丧失监护资格,仍是周甲的监护人,所以A选项错误。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周某有权探望周甲,吴某无权拒绝,应予以协助,B选项错误。只有法院才可以取消监护权和中止探望权,D选项错误,只有C选项正确。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5 题 (ID: 29958 ) 某农户与乡政府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一千亩集体所有的荒山进行苹果果园种植,则承包期内,该农户对该块荒山享有: 选项: A. 租赁权 B. 土地所有权 C. 承包经营权 D. 国有土地使用权 正确答案: C 参考解析: 《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 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本题,农户对荒山享有的权利即为土地承包经营 权,该荒山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所有权不因承包而转移,故本题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6 题 (ID: 31628 ) 甲公司为某大型国有企业,因自身发展需要,向市国土局在所在的城市的某区购置地200亩准备建设新的办公用房和职工住宅区。乙公司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公司取得土地后采取商业化运作,将该地转给乙公司由其负责新区的开发和建设。A公司为著名的建筑企业,乙公司与A公司与2004年10月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将小区的建设承包给A公司,双方约定,A公司应该在2007年5月30日之前将工程竣工交付,逾期则按每天工程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A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又分别与另外几个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C、D、E、F公司。根据下列情形,A公司与C、D、E、F公司订立的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有: 选项: A. C公司未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B. D公司没有资质借用另一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C. 将主体建设工程转包给E公司的 D. 该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就与F公司订立合同的 正确答案: ABCD 参考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将主体建设工程转承包的,合同无效,故ABCD均属无效合同,应全选。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7 题 (ID: 31635 ) 甲公司为某大型国有企业,因自身发展需要,向市国土局在所在的城市的某区购置地200亩准备建设新的办公用房和职工住宅区。乙公司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公司取得土地后采取商业化运作,将该地转给乙公司由其负责新区的开发和建设。A公司为著名的建筑企业,乙公司与A公司与2004年10月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将小区的建设承包给A公司,双方约定,A公司应该在2007年5月30日之前将工程竣工交付,逾期则按每天工程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A公司经乙公司 同意,又分别与另外几个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C、D、E、F公司。设该小区建成之前,乙公司对外发布广告称该小区采用的人造的水体为背景,从中间的山头人工建成一条小溪环绕住宅楼流过,营造小桥流水的意境,李先生深受吸引,不顾当时该楼盘高于市场价格,与乙公司定立了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工程完工后发现,水体由于成本太高被取消,改成了绿地。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该案中的广告内容可以视为合同条款,李先生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 该案中的广告内容不能视为合同条款 C. 该案中的销售广告不能视为要约,只是要约邀请 D. 该案中的广告内容不能视为合同条款,李先生只能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 A 参考解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这一规定,该案中的广告内容可以视为合同条款,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正确的只有A选项,BC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8 题 (ID: 31670 ) 当事人若对质量、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 选项: A. 合同不成立 B. 合同成立,当事人对此可协议补充 C. 合同成立,对该部分内容,若法律有规定,一般应依规定 D. 合同成立,若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可依交易习惯确定 正确答案: BCD 参考解析: 依《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质量 、价款条款约定不明的,可以就该条款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如果法律有规定的,可依照法律规定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履行,如果有交易习惯的,可依照交易习 惯履行,故BCD选项正确。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未约定,该合同仍然成立,故A选项不正确,BCD正确。 查看评论(1) 题目: 第 9 题 (ID: 48654 ) 甲、乙二人离婚后不久,乙死亡,死前留下一份亲笔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她与甲所生的独生女,但特别指定乙的弟弟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其生父为其监护人。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女儿,并作为其监护人,法院应当: 选项: A. 接受甲的请求 B. 驳回甲的请求,指定乙的弟弟为监护人 C. 驳回甲的请求,指定女孩的祖父母为其监护人 D. 驳回甲的请求,指定第三人为监护人 正确答案: A 参考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才可由其他人员担任。”《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本题并未提及甲有上述可取消监护权的行为,因此,乙的遗嘱不能剥夺甲的监护权,法院应接受甲的请求,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0 题 (ID: 48655 ) 甲公司为某大型国有企业,因自身发展需要,向市国土局所在的城市的某区购置200亩地准备建设新的办公用房和职工住宅区。乙公司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公司取得土地后采取商业化运作,将该地转给乙公司由其负责新区的开发和建设。A公司为著名的建筑企业,乙公司与A公司于2004年10月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将小区的建设承包给A公司,双方约定,A公司应该在2007年5月30日之前将工程竣工交付,逾期则按每天工程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A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又分别与另外几个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C、D、E、F公司。设由E公司承建的两栋宿舍楼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不合格后进行返修,但返修后到6月20日才竣工,则责任应该如何来承担, 选项: A. E公司自行向乙公司承担 B. E公司和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 A公司承担 D. E公司和A公司按份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B 参考解析: 根据《合同法》272条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 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同意分包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E公司的分包经过总承包人乙公司同意,因此E公司和A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只有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 九天考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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