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片区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公安局片区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
作者: 日期:2014-10-17
为加快推进县城老城区综合整治,改造危旧房屋,修复土司古迹,完善功能布局,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公安局片区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余庆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和《余庆县县城棚户区(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参考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余庆县公安局片区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规划四址界线(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 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
(一)征收主体:余庆县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余庆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日常事务。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余庆县海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由余庆县城镇建设指挥部抽派人员组成房屋征收工作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被征收人: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三、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期限为准。
(二)搬迁期限: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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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30日内。
四、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三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五、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按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执行。
六、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价值确定方式
货币补偿价值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按照本方案附表参考标准协商确定。参照附表参考标准协商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实施评估确定。按评估价仍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七、房屋权属、用途、面积、营业、租赁的认定
(一)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权属以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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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房屋权属为准,房屋用途以证书记载用途和实际用途相结合认定,房屋面积以证书记载和实际测量综合认定(未发生房屋翻(扩)建,登记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有误差的,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人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参照《土地使用批准文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土地性质、房屋用途、面积,并实际勘查综合认定。
(三)被征收人不能提供被征收房屋权属、用途、面积等有效证明材料的,由县住建、国土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和办理。
(四)房屋营业状况的认定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纳税票据进行综合认定。
(五)房屋出租以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收款收据和纳税票据综合认定。
(六)被征收人将住宅用于经营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认定和办理。
八、被征收房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补偿
(一)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及新增的装饰装修;
(二)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前建造且未登记确权的建筑物、构筑物,经相关部门根据实际进行核实而不能认可的。
九、房屋征收安置补偿
(一)私有商品房屋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评估定价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值;被征收人选择协商定价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参照附表1-1、附表1-2参考标准协商确定补偿价值。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值(含房屋所占范围土地价值),实行一次性补偿,确定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1:1.1还房,互不找结构差价;营业门面房按建筑面积1:1还房,互不找结构差价。(还房后,办理房屋产权时分别登记还房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产权归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选择还房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应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近的房屋。被征收人所选还房户型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由征收人按附表1-1、附表1-2同类型房屋参考标准计算兑现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所选还房户型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按附表1-1、附表1-2同类型房屋参考标准计价购买。
在被征收房屋所在项目地或河东新区预设的安置房中进行还房,还房以签订征收协议先后顺序抽签选定房号。
(二)自建私有房屋
1、货币补偿:按照私有产权商品房屋的标准进行安置补偿(补偿价值含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价值,不单独计算土地价值)。
2、产权调换(置换商品房):
(1)还房比例: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1:1还房,互不找结构差价;营业门面房按建筑面积1:1还房,互不找结构差价。
(2)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界定:以被征收人主体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为还房面积。
(3)还房超面积或不足面积,以被征收房屋面积和还房面积差值,按附表1-1、附表1-2同类型房屋参考标准计算互相补差。
(4)自有合法手续的宅基地空地,按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基准地价标准为依据评估定价后计算等价可置换商品房还房。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空地,按余府专议(2013)12号的规定执行。
(5)还房地点和选房方式:在被征收房屋所在项目地或河东新区预设的安置房中进行还房,还房以签订征收协议先后顺序抽签选定房号。
(6)选择置换商品房还房后,不再划宅基地安置。
(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参照附表2参考标准协商确定价值补偿或具实补偿,以此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价值补偿。补偿方式为一次性货币补偿。
(四)附属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协商定价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参照附表11、附表3参考标准协商确定价值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评估定价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价值补偿。补偿方式为一次性货币补偿。
2、被征收附属建筑物补偿价值(含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价值)。
3、被征收房屋涉及被征收人拥有权属的地植景观绿化苗木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标准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
(五)公有产权房屋
被征收的公有产权房屋(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安置补偿由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房屋征收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
1、补助标准:住房9元/m2,营业用房11元/m2,其他房屋9元/m2。计算补助金额每户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补助。搬迁涉及大型机械设备等超重物品或仓储物品数量较多的,补助金额可以协商适当增加。
2、计算方式: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一次,选择产权调换的增加回迁补助一次。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1、补助标准:住房8元/m2/月,办公用房7元/m2/月。被征收住宅面积不足100平方米/户的按100平方米/户计算补助。
2、计算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予补助;选择产权调换,征收人提供临时安置房的不予补助,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按照被征收住房、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计算。还房为现房的,补助期限为自搬迁之日起3个月;还房为期房的,补助期限为自搬迁之日起至还房交付之日后3个月。
还房为期房的合理周期为24个月。除不可抗力和被征收人的原因,征收人未按期交付还房的,按顺延时间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被征收人原因延迟接房或入住的,征收人不计发延期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营业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三年的平均收益计算;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平均收益的计算,以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资料为依据;对不能提供合法资料的,可以被征收人纳税情况进行确认,被征收人应按要求提供相关纳税资料。或者以实际用于经营房屋面积计算,门面房35元/m2/月 、二层以上营业房20元/m2/月 、住改非15元/m2/月 。
2、停产停业补偿期限: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偿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补偿期限为自搬迁之日起至还房交付三个月之日止。
3、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
十一、房屋征收奖励措施
(一)被征人选择产权调换置换商品房的,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认定的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自建私有房屋建筑面积)10%的面积奖励。奖励面积纳入被征收房屋一并计算还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产权调换面积奖励办法计算奖励面积后,按被征收同类住宅房屋参考市场价格(附表1-1)折算货币补偿。被征收营业房不享受面积奖励。
(二)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提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提前30日以上(含30日)奖励8000元/户,提前10-29日(含10日)奖励6000元/户,提前1-9日(含1日)奖励3000元/户。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签约搬迁腾空房屋的,不给予奖励。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从还房交付之日起,给予被征收人免交2年物业服务费的奖励。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被征收房屋不享受提前签约搬迁奖励。
十二、特殊问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处理办法
(一)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依法开工建设但主体未竣工的建筑物,按形成的实有建筑面积核定成本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被拆除的原有房屋建筑面积按本方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安置补偿标准计算。
(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被征收房屋已发生转让(含分家析产、购买、置换、继承)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按受让人名义给予安置补偿,其房屋转让税费由受让人在办理还房产权登记时补缴。
(三)未经住建、国土部门批准,被征收人将住宅房屋用于营业或生产用房且在房屋征收公告后仍在持续经营或生产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后,仍以住宅房屋计算补偿。
(四)出租房屋属承租人出资装修的,征收人给予房屋所有权人装饰装修补偿后,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对承租人补偿且解除租赁关系,并督促其搬迁。
(五)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与债权人自行协商调换抵押物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或清偿债务(www.69ls.com)解除抵押权。
(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下且是被征收人家庭唯一住房,经住房保障机构审查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本人自愿纳入住房保障的,由县政府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安置,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愿意纳入住房保障的或者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60平方米还房安置且不找补差价,选择还房户型建筑面积超出60平方米的部分按附表1-1参考标准由被征收人购买。
(七)租住公有住房的家庭,无其他自有产权房屋的,由本人申请,经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查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按规定办理住房保障有关手续。
(八)房改房(商品房)配建的煤棚,按附表11所列煤棚参考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十三、安置还房建设标准
(一)住宅房屋:(1)单元门安装电子对讲系统;(2)入户套装防盗门;(3)铝合金(塑钢)中空玻璃窗;(4)水、电到户;(5)有线电视、宽带、电话线路到户预留接口;(5)水泥拉毛墙面、地面。
(二)门面营业房:(1)铝合金卷帘门;(2)铝合金(塑钢)中空玻璃窗;(3)水、电到户;(4)水泥拉毛墙面、地面。
十四、还房选房顺序及方式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预设安置房楼栋号,由被征收人根据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且搬迁腾空房屋的,按享受同等奖励,选择同一户型的抽签选房。
(二)被征收商业门面营业房:在本项目新建的商住楼地上一层门面营业房还房。被征收营业房为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在本项目新建的商住楼二层(含二层)以上同等次营业房还房。
十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时,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到住建、国土部门办理注销登记。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将被征收房屋完整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具有拆除资质的单位拆除,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擅自拆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三)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
收实施单位申请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的;
2、房屋共有人对征收补偿方式等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3、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者有产权纠纷的;
4、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暂时无法查明房屋合法所有权人的;
5、没有房屋产权关系证明且权属登记机关暂时无法认定的。
(四)被征收人的水、电、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迁移或销户手续,凭缴费发票据实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费、搬迁补助费、景观绿化苗木补偿费、奖励费、职工失业补助费在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在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预支付2年补助款,下余补助款在还房交房之日起10日内结算付清。
(六)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的领取,由被征收人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具的《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拨付通知书》办理补偿资金支付手续。以转帐方式支付。
(七)被征收房屋所涉及权属纠纷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并承担所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房屋征收涉及通信、网络、电力、供水、供气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搬迁,由各权属单位自行组织拆移。拆移所产生费用,由权属单位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协商补偿。
(九)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应当提供还房楼栋建筑平面图、户型平面图供被征收人选择还房房号。
安置房建成验收合格可交付后,被征收人应按征收人通知要求及时签订还房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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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付清还房差价款。
(十)选择产权调换,还房产权证由还房项目业主统一办理。被征收房屋原已办理产权登记,还房产权登记费、测绘费由还房项目业主承担,原未办理产权登记,还房产权登记费、测绘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十六、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部门及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七、附则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由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附表1-1、附表1-2、附表2、附表3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公安局片区棚户区(旧城)改造房屋征收住房货币补偿参考标准
房屋
用途
房屋
结构
等级
计算单位
房屋等次标准说明
市场价格(元)
备注
住房
框架
结构
一等
?
以梁柱为承重构件,墙体完好无损,钢化实木门、铝合金窗、钢化防瓷墙面县且完好,磁砖地面,水、电、卫浴齐全,外墙高档磁砖,现浇屋面浇油。
2450
二等
?
以梁柱为承重构件,墙体完好无损,木门、木窗、普通防瓷墙面起鼓起,水磨地面,水、电、卫浴齐全,外墙普通磁砖,预制板浇油屋面。
2400
三等
?
以梁柱为承重构件,墙体完好无损,部分木门窗破损、涂料墙面县且脱落掉灰,水泥清光地面,水、电齐全无卫浴,外墙水清光,瓦屋面。
2350
砖混
结构
一等
?
承重墙为24墙,墙体完好无损,钢化实木门、铝合金窗、钢化防瓷墙面县且完好,磁砖地面,水、电、卫浴齐全,外墙高档磁砖,现浇屋面浇油。
2350
二等
?
承重墙为24墙,墙体完好无损,木门、木窗、普通防瓷墙面起鼓起,水磨地面,水、电、
卫浴齐全,外墙普通磁砖,预制板浇油屋面。
2320
三等
?
承重墙为24墙,墙体完好无损,部分木门窗破损、涂料墙面县且脱落掉灰,水泥清光地
面,水、电齐全无卫浴,外墙水清光,瓦屋面。
2300
砖木
结构
一等
?
承重墙为24墙,墙体完好,钢化实木门,铝合金窗,仿瓷墙面,外墙水泥清光,水泥清
光地面,瓦屋面、水、电、卫齐全。
1750
二等
?
承重梁柱为木质,墙体完好,木门、窗,内墙涂料,外墙清砖,瓦屋面、水泥清光地面,
水、电、卫按栋设置,瓦屋面。
1720
三等
?
承重梁柱为木质,墙体松动,木门窗部分破损,内墙面抹灰,外墙清砖,石棉瓦屋面、
泥土找平地面,水、电、卫齐全。
1620
木结构
一等
?
雕花木门窗且完好,水电齐全,四壁装修完整,无木楼顶,水泥地面。
1380
二等
?
普通木门窗且完好,水电齐全,四壁装修完整,有木楼顶,水泥地面。
1350
三等
?
普通木门窗且部分损坏,水电齐全,四壁简易围护,无木楼顶,泥土找平地面,结构倾
斜。
1150
土木确性 结构
?
围护结构为土墙,小青瓦屋面,无卫生间,水电简易安装。
850
畜圈、柴房、煤棚、仓储等
砖结构
?
有屋面,有围护结构,有门窗
550
计入附属建筑物
木结构
?
有屋面,有围护结构
480
计入附属建筑物
注:1、本表市场价格含被征收房屋及所占土地价格;2、按余庆县县城目前同类房地产
市场销售价平均测算确定单价。3、货币补偿参照市场价格协商补偿。4、市场价格可根据房
屋成新状况作适当调整。5、价格计算单位为:元(人民币)。
附表1-2
公安局片区棚户区(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商业用房货币补偿参考标准
房屋所
在层
进深
计算单位
所地位置
市场价格(元)
备注
一层门面
15m以内
?
县城主干路临街门面
7500-8500
具体价格视路段、位置有所变化
?
县城次干路临街门面
5500-6500
?
县城居民区巷道路门面
4000-4500
15m以上
?
县城主干路临街门面
5500-6500
?
县城次干路临街门面
4000-4500
?
县城居民区巷道路门面
3000-3500
二层以上
?
县城主干路临街门面
5000-5500
?
县城次干路临街门面
3500-4000
?
县城居民区巷道路门面
2500-2800
注:1、本表市场价格含被征收房屋及所占土地价格;2、按余庆县县城目前同类房地产市场销售价平均测算确定单价。3、货币补偿参照市场价格协商补偿。4、价格计算单位为:元(人民币)。5、本表主干路是指:中华中路;次干路是指翠屏路余家巷段、子营路县委段、文峰路实验小学段;居民巷道路是指该区域内其他路段。6、二层以上(不含二层),每上升一层,市场价格下浮5%。7、本表价格计算单位为: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