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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9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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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9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14 2011 ·12 编者按:2011年末,国家档案局相继出台一批重要档案工作规章。发布《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第一批)、(第 二批),公布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签署的第9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这三项重要规章与2006 年公布的8号令相衔接,构成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档案资源体系法规架构的基本轮廓,标志着我国档案资源建设步入 新的发展阶段,必将对实施“三大战略”,全面加强“三个体系”建设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和促进作用。本刊将请专家 陆续为读者解读这批规章。 为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的、内容丰富、...

国家档案局9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14 2011 ·12 编者按:2011年末,国家档案局相继出台一批重要档案工作规章。发布《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第一批)、(第 二批),公布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签署的第9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这三项重要规章与2006 年公布的8号令相衔接,构成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档案资源体系法规架构的基本轮廓,标志着我国档案资源建设步入 新的发展阶段,必将对实施“三大战略”,全面加强“三个体系”建设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和促进作用。本刊将请专家 陆续为读者解读这批规章。 为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的、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 资源体系,划定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 办法 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 》、《全国 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要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 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 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 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 第二条 各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下列组织机构的 档案: 1.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所属各部门;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2.人民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3.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4.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6.各民主党派机关; 7.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8.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各级综合档案馆可全部或部分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 临时机构的档案。 乡镇机构形成的档案列入县级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 第三条 新中国成立前本行政区内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已经2011年 11月11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国 家 档 案 局 令 第 9 号 局 长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 zaiT 特 载 特 载 · 本栏责任编辑 刘守华 15201112·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单列市档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 根据《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的要求,国家档案局编制了《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 (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 列入本目录的专业档案,是为满足各项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必须建立的档案种类,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 专业主管部门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重点项目。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专业主管部门(多个专业主管部门的由排名在前的部门牵头)应根据本目录会同国家档案局负责编制相应种类的 专业档案归档范围和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在国家出台相应制度前,各省级专业主管部门可会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地区的相应种类的专 业档案归档范围和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第一批) 国家档案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 根据《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的要求,国家档案局编制了《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 (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 列入本目录的专业档案,是满足各项事业和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必须建立的档案种类,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专业主 管部门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重点项目。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专业主管部门(多个专业主管部门的由排名在前的部门牵头)应根据本目录,会同国家档案局负责编制相应种类 的专业档案归档范围和管理办法。在国家出台相应制度前,各省级专业主管部门可会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地区的相应种类的 专业档案归档范围和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第二批) 国家档案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 本行政区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涉及民生的专 业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 经协商同意,综合档案馆可以收集或代存本行政区内社会组 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 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也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 等形式获取。 第四条 各级部门档案馆,收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 的档案,但其中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档案,要按有关规定定期向 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五条 各级专门档案馆,收集本行政区内某一专门领域 或特定载体形态的专门档案或档案副本。 第六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档案馆,收集本单位及 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国有企业发生破产转制,事业单位发生 撤销等情况,其档案可按照有关规定由本级综合档案馆接收。 第七条 省级以上(含省级)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的 档案,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以 上(含30年)的档案。 第八条 档案馆要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收集电子档案 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有条件的档案馆应根据国家灾害备份 的要求,建立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文件备份工作。 第九条 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应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 案内容、立档单位历史的资料,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 需的专用设备。 第十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要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馆的收集档 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经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施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级国家档案馆 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1986年2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同时 废止。 特 载 特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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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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