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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知识点2城市绿地系统是指城市中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各类绿化及其用地,相互联系并具有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整体。 城市绿地系统的分布方式 城市绿地系统分布方式,一般要求均匀布置,结合各个城市的自然地形特点,采取点(指均匀分布的小块绿地)、线(指道路绿地、城市组团之间、城市之间和城乡之间的绿带等)、面(指公园、风景区绿地)相结合的方式把绿地连接起来,形成整体。 城市绿地系统包括各种类型和规模的城市绿化用地,其整体应当是一个结构完整的系统,并承担城市的以下职能: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满足居民休闲娱乐要求、组织城市景...

考研知识点2
城市绿地系统是指城市中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各类绿化及其用地,相互联系并具有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整体。 城市绿地系统的分布方式 城市绿地系统分布方式,一般要求均匀布置,结合各个城市的自然地形特点,采取点(指均匀分布的小块绿地)、线(指道路绿地、城市组团之间、城市之间和城乡之间的绿带等)、面(指公园、风景区绿地)相结合的方式把绿地连接起来,形成整体。 城市绿地系统包括各种类型和规模的城市绿化用地,其整体应当是一个结构完整的系统,并承担城市的以下职能: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满足居民休闲娱乐要求、组织城市景观、美化环境和防灾避灾等。现在的绿地系统往往与城市开放空间(open space)的概念相结合,将城市的绿化用地、广场、道路系统、文物古迹、娱乐设施、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因素统一考虑。不同的系统结构会产生不同的系统功效,绿地系统的整体功效应当大于各个绿地功效之和,合理的城市绿地系统结构是相对稳定而长久的。 生态效应   生态效应(ecological effect)指人为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引起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变化。生物与环境关系密切,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协调,保持动态平衡。如人为活动排放出的各种污染物: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和氟化物等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所造成的生态效应。   生态效应 - 概念介绍生物与环境关系密切,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协调,保持动态平衡。如大气层中的二氧化碳含量由于植物的吸收保持在270ppm左右。但是,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活动排出的二氧化碳量日益增加,近百年来增加尤剧,而森林面积却日益减少,致使大气中二氧化碳含量增加到70年代中期的320ppm左右。大气层中二氧化碳浓度的不断增加,会使地面的长波辐射不能反射到外层空间,有人认为这会使气温升高,对整个生物圈将有难以预测的影响。   人为活动排放出的各种污染物,如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和氟化物等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氮、磷等营养物和汞、镉铅等重金属对水体的污染,以及农药、石油、放射性物质等进入环境,都引起相应的生态效应。   大气污染的生态效应 二氧化氮及其二次污染物包括臭氧、甲醛、乙醛和过氧乙酰硝酸酯等形成光化学烟雾,不但影响人体健康,而且妨碍植物的正常代谢。美国洛杉矶曾因光化学烟雾使郊区的玉米、柑桔等受害,大片松林死亡。   二氧化硫浓度长时间超过0。01~0。02ppm,即可危害松柏等针叶树种,并能形成酸雨,如斯堪的纳维亚、英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等国家和地区工业中心的下风向地带,1960年以后雨水酸度增加200倍,雨水的pH值降低到2。8。酸雨使河水酸度提高,阻碍鲑鱼溯河回游和产卵繁殖,抑制森林生长,加速农业土壤中营养物质的流失。美国东北部主要工业区雨水酸度的增加使河水由碳酸氢盐型变为硫酸盐型,不利于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生长。   氟化物对动植物有明显危害,0。001~0。009ppm 的氟化氢便能危及敏感性强的唐菖蒲(Gladiolus anda-vensis)和杏树(Prunus armeniaca);长期食用受氟严重污染的牧草或水,会使家畜牙齿脱落,骨质疏松。   水污染的生态效应   氮和磷是水生生物所必需的营养物质。但由于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化学肥料的流失给水体带来过量的氮和磷,促使藻类等水生生物大量繁殖,造成富营养化。藻类残体腐败时,消耗水中的溶解氧,并放出硫化氢,使鱼类及其他水生动物难以生存,导致生态系统结构改变。生活污水和食品工业废水给水体带来大量有机物,也有类似的危害作用。受有机物污染的水体中,嗜清水生物消失,耐污种类如污水菌类和颤蚓类成为优势种。   汞、镉、铅是主要的重金属污染物,不能被微生物降解,能在整个生态系统中循环为害。例如环境中的汞经微生物转化能形成毒性更大的甲基汞。水中的汞通过直接吸收和食物链而在鱼、贝类机体中浓缩,人类食用这种鱼贝,健康会受到威胁(见水俣病)。鸟类吃了用甲基汞制剂拌过的种子或捕食受汞污染的鱼、贝类也会中毒。如果鸟的肝肾中汞含量超过30ppm即可致死。鸟蛋中甲基汞达0。5~1。5ppm即可影响孵化。汞污染对鸟类群体的保持是一种威胁。   有机氯农药在控制病虫害方面起重要作用,但同时也污染环境。这种农药化学性质稳定,溶于脂肪,很容易在动物组织中积累,并沿食物链有浓缩的趋势。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克利尔湖1949~1957年3次施用DDD共计54800公斤以控制湖中蚊虫,结果毒死不少水鸟。湖水中DDD含量为0。02ppm,湖中的浮游生物体中DDD含量为5。3ppm,吃浮游生物和水草的鱼为5~80ppm,凶猛鱼类为1~196ppm,水鸟体内脂肪中则高达1600ppm。施药期间未见繁殖。停药10年后的1967年的蛋中仍含有DDD69。2~1007ppm,孵化率仅11%,成活率仅6%。DDT和多氯联苯影响鸟类繁殖,并使蛋壳变薄易碎。   石油污染会给海洋生态系统带来一系列影响。海水含油0。01ppm可使鱼苗畸形率增加。1962~1969年里海石油污染使浮游生物生长受到抑制,鲟鱼产量下降 2/3,鲷鱼、狗鱼和鲑鱼几乎绝迹。油膜使海产动物窒息致死,使潜水鸟类羽毛缠结失去浮力;鸟用嘴梳理羽毛,把油污吞入体内而中毒致死。1970年1月英国东海岸油污染一次就使约5万只海鸟死亡。   此外,核电站产生的放射性物质能增加生物的畸形率和突变率,对人类的生命和生态系统都有影响。   生态效应 - 非污染性破坏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不周或缺乏生态观点的大型水利建设,草原的不合理垦牧,湖泊、海湾的不合理围垦,林木的滥伐,鸟、兽、鱼类的滥猎、滥捕等,也能引起生态失调和环境质量的恶化。   生态效应 - 湿地     在农田、草地、森林、河流湖泊等各类生态系统中,湿地的生态效应高居榜首。人们把湿地比喻为“地球之肾”,把森林喻为“地球之肺"”。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依赖湿地生存、繁衍的野生动植物极为丰富,其中有许多是珍稀特有的物种,是生物多样性丰富的重要地区和濒危鸟类、迁徙候鸟以及其它野生动物的栖息繁殖地。在40多种国家一级保护的鸟类中,约有1/2生活在湿地中。   中国是湿地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亚洲有57种处于濒危状态的鸟,在中国湿地已发现有31种;全世界有鹤类15种,中国湿地鹤类占9种。中国许多湿地是具有国际意义的珍稀水禽、鱼类的栖息地,天然的湿地环境为鸟类、鱼类提供丰富的食物和良好的生存繁衍空间,对物种保存和保护物种多样性发挥着重要作用。湿地是重要的遗传基因库,对维持野生物种种群的存续,筛选和改良具有商品意义的物种,均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利用野生稻杂交培养的水稻新品种,使其具备高产、优质、抗病等特性,在提高粮食生产方面产生了巨大效益。   虽然人工湿地没有自然湿地那样十分丰富的物种,但水田、水塘、湖泊等水域地区生长的动植物种类也很多,例如:水田中生育的植物随季节和水田的状态有所不同。在春耕之前,在水田中生长着雀枕草、野花之类,在干季则有莲花草、野菊草等生长,在湿季则有田芥、六节草等发育。在水田杂草中还有很多湿生植物,以及水豆儿、黑藻、水葫芦等水生植物,说明水田是多样的湿生、水生植物的生育地。另外, 在水田中的动物也是多样的。龙虾要在水田中度过一生,青蛙、蜻蜓等要在水田中产卵,并且是幼虫的生息场地,鹭鸟之类的水鸟要在水田中觅食。水田中还有高目鱼、田螺等生存,以及生活在叶面的半翅虫等。   这些动物中有草食性动物,也有肉食性动物,水田中的多样生物组成了复杂的食物链。同样,在水塘和湖泊中也生长有大量的水生植物和各种各样的鱼类、虾、蟹、蚌等动物和微生物,为鸟类、鱼类提供丰富的食物和良好的生存繁衍空间,对物种保存和保护物种多样性发挥着重要作用。人工湿地也是重要的遗传基因库,维持野生物种种群的存续、筛选和改良具有商品意义的物种。而这些生物的存在,提供了很高的经济实用和科学价值。   生态效应 - 研究意义   生态效应的研究是认识和估计环境质量的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重要依据,是环境质量生物监测和生物学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的理论基础,对于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有理论的和实际的意义。   60年代以来,对于污染物的生态效应已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积累了很多资料。但是对一些污染物的影响机理还不完全清楚,特别是对低浓度污染物和复合污染物给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造成的长远影响还难以作出准确的估计。另外,对于人类其他的生产活动可能带来不良的生态学效果还注意得不够。   生态效应 - 城市绿化   城市绿化应具有生态、美化、防护、休闲、人文、经济的综合效应。但是,有些城市的绿化仅仅突出美化效应,而忽视了生态效应。   首先,在旧城区改造中对原有绿化连同旧有建筑物一起推倒重来。   一方面好不容易长了几十年的成年大树被砍掉,另一方面又不惜花巨资从别的地方移栽成年大树和树苗。成年大树依靠其发达的根系和茂盛的树冠起到了涵养水源、保持土壤、净化空气、过滤射线、调节气温、减轻噪音的作用,幼树是根本无法与其相比的。移栽的成年大树因其对新环境的适应和根系枝叶的再生长需要经过一二年的精心呵护才能恢复原来的生态功能,其中部分还会由于水土不服和病虫害而中途夭折。   因此旧城改造的绿化应尽量利用存量资源和保护原有生态系统。除了正常的病老残树更新外,最好不要砍树。对部分确实影响建设布局的树也要就近移栽,象道路拓宽就可以将原有的护道树向道路两侧移栽。对新增的绿化品种也应考虑与原有树种的生态互补性。   其次,绿化布局厚薄不均。   部分城市的公园、广场、交通干道等主要地区绿树成荫、鸟语花香、外地游客观后甚为赏心悦目,但是在一些单位庭院、住宅小区、交通支道和城乡结合部却是树木寥寥、花草稀落。人们戏称那些标志性绿化景观为“城市盆景”。一个城市光靠一些“盆景”是无法给广大市民提供足够的绿色空间和新鲜空气的。   城市绿化应采取“依山傍水、绿色均匀、优化配置、园路相连”等手法,形成点、线、面、环结合的网络化布局。为了使绿化遍及到城市每个角落,政府要增加财力投资公共绿化,更要均衡分配投资以照顾到次要地区。政府可以通过义务植树、捐树命名、绿化基金等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搞绿化。为了促进住宅小区、企事业单位的绿化,政府应加强城市绿化的详细性控制规划的管理,对新建项目实行绿化规划核准制。   再次,绿化品种结构不合理。   重草轻树的现象经过专家和媒体的呼吁已有一定改观,但在树木花草品种选择上仍然存在着雷同化、单调化、名贵化、人工化的倾向。具体来讲就是追求生长周期较长、观赏性较强的雪松、银杏、香樟等名贵树种,忽视速生的高大乔木(如水杉、杨树、梧桐等)和适宜本地生长的乡土树种,注重铺草皮而将野草除光,对乔、灌、草、花的品种配置缺乏多样性、协调性考虑。这些都导致生物多样性和绿化生态效果的降低。   针对上述情况,应考虑建立绿化生态效果专家评估论证机制,因地制宜地配置好绿化品种,形成乔、灌、草、花、攀缘植物结合的立体化分布,充分运用生物多样化组合达到最佳生态效果。   还有,绿色空间的平面化和边缘化。   过去四合院里常见的葡萄架和爬山虎等垂直立体化现在已不多见,高楼林立下的城市地面日益被水泥覆盖,在水泥地上却摆放着一些盆景作点缀,绿化被压缩在分割零碎的平面空间里,从而导致热导效应日趋严重。   为了减轻热导效应,应对道路、生产用地以外的一切宜绿地掀开水泥盖子还以绿色,人行道也可以采用利于小草生长的镂空地砖,对于建筑物应通过屋顶绿化和墙面攀缘植物为其穿上绿色的帽子和外衣,从而实现绿色空间的垂直化、立体化、连续化、覆盖化 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2号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城市绿线划定方法探讨 • 简介:随着现代化城市规划管理水平的提高,积极推动城市绿地系统建设已成为当前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这其中以管理城市绿地为主要功能的城市绿线理应引起人们的重视,而重视城市绿线应从规划开始。 • 关键字: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管理,划定,原则,方法 一、城市绿线管理的必要性   从城市规划的编制过程可以发现,尽管规划原则强调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固然包括城市绿地),但在用地划分时还是首先确定路网和道路交通用地,其次是各类建筑设施用地,而最后才考虑城市的绿地系统的布局。在城市规划的执行过程中,情况仍无起色,绿地系统的建设目标难以实现,绿地被缩减规模、缓建、变更或取消也经常发生。即便是已经建成的绿地,也经常被蚕食和侵占,埋管、修路、搭棚、拉墙、树木被伐的现象屡见不鲜。很显然,绿地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最脆弱的一类用地。   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则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证。所谓城市绿线,是指城市中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城市各类绿化用地涵盖了城市所有绿地类型,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城市绿线的法律效力等同于建筑、道路的“红线”和水体的“蓝线”、文物古迹的“紫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出台对维护城市绿地在城市生活中所承担的功能奠定了基础,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现阶段城市绿线划定中存在的问题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从2002年11月1日颁布至今已有两年多的时间了,但相关实施措施不明确,也存在一些偏见和问题:   1.对城市绿线的层次性缺乏了解,期望值过高   城市绿线对应城市规划的不同阶段其内容是有区别的。城市绿线针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其内容和深度具有明显的不同,有时它确是一条实实在在的控制线,而有时绿线是一个立体概念,通过相应定性与指标来体现。   城市绿线的划定是根据不同规划阶段而逐步落实的,在实际操作中无法一次划定全部的城市绿线,也不能离开相应的城市规划而单独划定各类城市绿线。   2.对现状缺乏深入了解,划定城市绿线存在简单化倾向   划定城市绿线是一项繁杂的工作,应建立在大量的现状勘察与调查研究、分析评价基础上,而不应仅凭主观臆断随意确定,甚至在大比例尺地形图上只根据城市结构的需要盲目划定绿线。这样做会使城市绿线管理因缺乏足够依据而难以操作执行。绿线失去指导意义,也是绿线夭折的重要原因之一。   3.只考虑绿地一项,城市绿线划定缺乏系统性   城市绿线划定是城市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绿地规划必须与其它用地规划相协调。城市绿线的划定必须与其它用地控制线一并划定,不能只依某一次、某一类规划确定城市绿线。对应于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规划阶段划定的公园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和对应于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划定的附属绿地,应随城市各片区的用地规划逐步落实,不能脱离相对应的城市规划,独立地划定各类城市绿线。   4、城市绿线管理缺乏时空协调性,总量控制指标体系难以维持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了城市绿地总量指标,但由于城市建设的时序性和阶段性,使得绿地指标在具体落实方面缺乏动态的监督考核机制。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是规划期末城市各类用地布局状态,绿地指标体现的是规划期末的城市绿地建设情况,但在现实城市建设中,绿地指标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统一控制则更具意义。因此,应建立具有时序性的、分地块的绿地指标体系。 三、绿线管理的范围   为了更好地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同时为将来的城市绿化留足空间,城市整体的绿地系统,特别是道路两侧、河岸、湖岸、海岸、山坡、绿化隔离带、公园绿地、传统园林、风景名胜区和古树名木都应纳入“绿线管制”范围。即使老城区建筑物密集,一时拆迁难度大,也要把 “绿线”先确定下来,以后条件具备时再行建设。绿线的划定是一个系统的过程,贯穿于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全过程。 四、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阶段城市绿线划定的内容、原则和方法。     1、内容和任务。   城市总体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城市规划纲要,综合研究城市性质、规模、容量和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乡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工程设施,并保证城市每个阶段发展目标、发展途经、发展程序的优化布局结构的科学性,引导城市合理发展。分区规划则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的规划安排,为详细规划提供依据。从其任务来看,城市总体规划主要是解决影响城市的发展方向、功能结构、用地布局等的一系列根本性问题,其中的分项内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确定城市绿地的布局与标准,搞好大环境绿化规划,将山河水系及大环境绿化与城市绿地系统有机结合,突出不同自然条件下的绿化特色。因此城市总体规划的目的和任务决定该阶段城市绿线的划定是粗线条的,具有更大的宏观性。其绿线位置大多考虑城市整体的绿地布局和城市用地结构。 城市总体规划使用的图纸比例一般为:大中城市1/10000~1/25000,小城市1/5000~1/10000。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本身为总体规划的一个分项内容,图纸比例必须统一,因此绿地系统规划的图纸比例与总体规划的图纸比例是一致的。但是绿线是城市绿地边界空间位置的控制界限,由于绿线的法律效力等同于城市建筑、道路红线,其位置必须准确才能实施,在如此小的比例尺上划定城市绿线是不现实的,对绿线的划定不可能做到详细定位,只能是确定其形状、走向和规模。但总体规划阶段对绿线确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可以体现城市整体风貌特色,反映城市绿地比例,另一方面对下一阶段的规划设计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在规划实践中,此阶段的绿线划定往往是以文字表述和表格的形式实现的。   2、划定原则   (1)调查分析原则   对城市进行详细的调查分析是做好绿线划定的基础。城市绿地建设不仅取决于所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等自然因素,同时还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文化水平、生活习惯等社会因素息息相关。只有详细调查分析后才能确定城市绿地发展的目标,进一步确定绿地的位置和范围,为绿线的划定提供依据。   (2)以总体布局为指导的原则   总体规划阶段的绿线确定具有宏观性,其确定的绿地对完善城市布局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绿地的划定要综合考虑城市的布局形态和功能结构,并考虑到整个城市的均衡布局。城市绿地对城市结构影响巨大,许多城市布局结构有赖于绿地的穿插和围合。总体规划阶段的绿线划定还要考虑其对各功能用地的影响。例如居住、科研文教等生活性用地应根据其面积和性质划定公共绿地,对靠近污染性项目的用地要设置防护绿地。对城市道路两侧绿线的划定要考虑其在城市景观中的定位,合理确定其宽度。   (3)符合各专业规范的原则   城市总体规划的绿线在满足塑造城市景观和创造城市结构的基础上还必须满足各专业规划的要求。各专业规范是促进城市良性运转,有效进行防灾、救灾的保障。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合理确定电力线路的高压走廊;燃气管线的防护范围;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区和仓储区的防护半径,这些用地的绿线范围必须符合相应专业的规范要求。   3、划定方法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绿线划定以规划总图为依据,以道路系统规划为基础。绿线划定时考虑主要的系统因素影响,由于图纸表现和图纸比例的原因,绿线划定不宜太详细。对道路两侧绿线可做原则上的界定,提出宽度的具体数值,图纸上表达与否视宽度而定。虽然道路两侧绿线实际情况下不会是一条笔直的线,但考虑到规划实施的长期性和渐进性,确定一个明晰而统一的控制指标更有利于规划的实施。当然总体规划的绿线只是原则性的界定,其具体实施还要依靠下一个层次的规划,不可企望一步到位。对面积较大的公园绿地,规划应在图纸上明确划定的绿线位置,在文字中对其位置和面积作详细说明。对面积较小、分布较广的街头绿地,总体规划阶段不宜划定绿线范围,可在文本中规定其面积和大体位置,以后在详细规划阶段确定其具体准确位置,其位置较之总体规划可稍作调整,但城市整体的绿地率指标不受影响。 五、详细规划阶段城市绿线划定的内容、原则和方法。   1、内容和任务   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直接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和综合开发、土地有偿使用的依据。   由于详细规划直接涉及绿地的控制和建设,所以绿线的划定必须准确明了,以便具体落实到建设用地上。   2、技术条件   (1)地形图要求   此阶段的绿线划定应具备完整的城市地形图。通常情况下,用于划定绿线的基础地形图的比例应是1:500或1:1000。   (2)现状调查要求   绿线可分为现状绿地控制线和规划绿地控制线,其中现状绿地应以准确的现状绿地边界线为依据;而规划绿地即有调整的现状绿地,也有规划的新绿地,因此准确的现状绿地边界对绿线的划定具有重要的意义。绿线划定过程中,需要利用1:2000航空照片或1:500地形图对城市现状绿地进行全面普查,利用GIS建立精度为1:500的现状绿地的数据库,为划定绿线奠定基础。   3、划定原则 (1)结合现状的原则 详细规划阶段的规划绿地往往属近期建设内容,其位置规模与现状结合紧密。只有在详细调查现状的基础上,才能处理好各专业的关系,协调各类用地建设,从而改善和提高整个城市的景观风貌。因而,绿线划定时必须深入了解现状资料,熟悉情况,尤其是用地权属界线、自然地物界线、各类防护和保护用地界线。   (2)灵活性和强制性相统一的原则   在详细规划阶段要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指标和位置进行绿线划定,但由于详细规划是对总体规划的细化和深入,对某些用地的某些方面难免有调整和修改之处,尤其是总体规划阶段没有准确定位的街头绿地和沿路绿地。详细规划阶段的绿线调整不是原则性的变动,而是在保持绿地规模和基本内容不变的前提下,对局部地块界线重新确认。根据现状的用地状况,尤其是对远期需要调整而近期需要保留的用地,绿线划定时要考虑灵活性和强制性相统一的方针。对城市绿地系统结构和景观风貌影响较大、建设投资大且改建可能性较小的公园、标志性景观绿地、广场等公园绿地,以及按照各专业标准确定的最小范围的防护绿地,绿线划定时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划定。对于街头绿地、沿街绿地等小型公园绿地、生产绿地和生态绿地,可以在城市的整体布局保持完整、绿地位置和面积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局部进行绿线调整。这种调整是有限度的,只可根据现状情况灵活改变平面形状、长宽比例等。   (3)实施的可操作性原则   绿线划定的最直接目的就是实施,所以增强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十分重要。可操作性内容多样,总体来讲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绿地界线标识的准确性;二是用地权属的明确性;三是用地改造的可能性。   4、划定方法   城市规划采用的地形图一般没有地藉界线,为便于绿线的顺利执行,有条件时最好将地藉图与地形图进行结合。绿线定位可用坐标法、数据表示法及地形地物法等。为保证用地的完整性,绿地最好以自然地形地物、用地界线为界,这样绿线位置明确便于操作实施。道路两侧绿化带原则上按总体规划确定的宽度划定,但在涉及到具体用地时可以向内或向外、收缩或放开,但最大幅度不宜超过规定道路绿带宽度的1/2。这样一来道路两侧的绿线并非一条直线,但其总面积始终与总体规划一致。对部分街头绿地,可以将其分成几块在一定区域分别进行建设。   详细规划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同的详细规划类型对绿地建设的要求有所差别。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确定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5、结语   在城市建设中往往比较重视公共绿地的建设,而对居民联系最为密切的附属绿地建设重视不够。附属绿地对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防止各类污染意义重大。规划一般不会划定明确的附属绿地绿线,但必须提出明确的绿地建设指标,以加强附属绿地建设。   城市绿线的划定与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科学合理的划线、持之以恒的管理、严肃认真的执行。对依法批准的城市绿线相关文件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使城市绿线的划定更加透明和规范。对于受利益驱使破坏绿线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举报的权利。并根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适度处罚。 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基本定位 一、提出问题的背景   目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工作已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其背景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几个方面:第一,全球对环境问题认识水准的提高,包括我国由上至下、从决策者到普通居民环境意识的加强;第二,行政的介入与引导,包括“园林城市”的评选、全国绿化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等;第三,城市经济实力的增强,使以政府投入为主渠道的绿化建设资金有所保证;第四,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的追求。   但是,如此背景之下,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研究、编制、管理、实施却显得薄弱而无力。其中既有行政主管渠道不够顺畅,造成规划编制上的困难和管理上的脱节;也有法规和技术标准的不健全,造成规划编制上的随意性和实施中的“搁浅”;同时还有规划研究的滞后和规划设计单位业务水平的参次不齐,导致规划成果的低水平,只是作为评选“园林城市”的“必备品”,而缺乏对城市绿地建设的指导意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正面临着全面的“质量”提升,需要对政策法规的制定、技术标准的配套、学科理论的建立、规划实践的探索、管理措施的落实等各个环节的具体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深入研究,寻求解决对策。为此,笔者认为存在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过程中的一些基本问题的探明是十分必要的。   二、明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基本定位的必要性   在我国城市规划体系中,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最早是作为总体规划中的一个专业配套内容出现的,从 20 世纪 90 年代初开始作为专项规划进行独立编制,但经历了十几年的磨练,至今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定地位和相应的法规约束。正因为如此,各城市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寄予了不同的期望和要求,而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成果从编制工作的侧重点到规划内容及规划深度也有许多差异,以至于规划实践中出现了种种误区。   误区一:城市总体规划已确定了城市绿地(具体应指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的用地范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只是在“炒剩饭”,冠以一些时髦的概念,而加以包装之后的规划成果虽然华丽,却不实用,以至于让人们对绿地系统规划的必要性产生了怀疑。   误区二:既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无力对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产生影响,就在已划定的绿地上做文章,将城市的主要公园、绿带、绿化广场的方案设计都作为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以体现对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入”和“细化”。   误区三:置城市总体规划于度外,不考虑影响城市绿地规划和建设的众多因素,就绿地谈绿地,门类众多的绿地类型和高标准的“规划指标”(如有的城市声称人均绿地上百平米)勾画了美好的城市绿化远景,但如此美景因无法纳入城市规划体系之中,而只能是“空中楼阁”。   误区四:要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承担诸多的工作内容,从所谓的生态规划、生物多样性规划,到园林行业的发展规划,乃至近期建设的投资计划,甚至有些部门要求在规划中明确划定管理用房的位置。   诸如此类的误区尚有许多,就不一一列举。之所以如此,究其原因,恐怕是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质缺少基本认识,对中国的城市规划体系缺少足够的了解,以至产生了规划的错位。如此错位,对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对于城市绿地的建设和发展都产生着制约性的影响,当务之急是通过相关的法规或标准明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法定位置,确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工作中的基本关系和主要特性,以引导该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基本定位的认识   虽然目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尚没有明确的法定地位,但在国家的行政文件和相关法规条文中,以及在业内人士的认识上,它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它的规划层次应定位于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它的规划成果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加以落实。笔者认为这一定位是基本准确的,而且在这一定位之下,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才能真正融入中国的城市规划体系之中得到确实可行的良性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才具有实际的作用。   1、规划定位决定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必须建立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关系   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应该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的一个指导性原则,但是这一原则体现在该项工作的始终和诸多方面诸多层面:   首先,从规划编制主体层面上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需要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密切合作。关于这一点《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中已明确指出,但在具体工作中不同行政渠道之间的关系处理往往成为关键点。它影响到现状资料的收集和对现状问题的分析、影响到对城市绿地规划基本依据的理解和城市远景发展目标的把握,甚至影响到对于规划本身的认识。国务院通知精神的贯彻执行将对规划编制工作产生强有力的推动。   其次,从参与规划编制的技术层面上说,不同专业教育背景的技术人员对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理解不同,驾驭规划编制工作的能力也不同。因此在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的约定之下开展工作,方可保证各专业人员在一个基本平台上进行对话,使各城市的规划编制工作在较为统一的起跑线上,使各城市的规划成果具有可比性。   第三,从规划工作的具体内容上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本依据,合理的绿地系统结构布局既离不开城市的结构布局和土地利用规划,又可以进一步调整完善充实城市总体规划;而绿地系统规划的范围、用地和人口的数据、绿地的分类、指标的统计等等,只有与总体规划建立对话关系,才能真正确立起生根于城市大系统中的子系统之地位。   第四,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管理层面上说,规划成果需要反馈至城市总体规划之中,由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组织实施。   协调,对于双方都需要不断地调整,肯定不应该是绝对的服从,而是互动,寻求对城市发展最有利的行动方案。为此,不论是各主管部门,还是专业技术人员,都需要做出极大的努力。在目前情况下推行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进行似乎还需要一个过程,但是,在总体规划的编制过程中风景园林师的介入和对绿地系统给以足够的重视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2、规划定位决定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规划层次   如果我们认可城市绿地系统是城市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似乎这是一个不用再议的问题。但是,鉴于前面已提及的种种误区,仍有必要进行探讨直至明了化。   在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制度中,城市规划阶段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同的规划阶段有不同的工作范畴,包括规划任务、规划内容、工作深度等,最简而言之,其工作的图纸比例就不同。城市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任何规划都有其时限性,不同的规划阶段是为了在不同的层面上在不同的时间安排上解决城市不同范围的不同问题,以达到对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引导。这样的认识对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尤其对于不同专业背景而从事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工作的技术人员尤为重要。因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多学科结合、尤其是城市规划与风景园林两个专业学科背景结合的产物。在这样一个规划体系尚不成熟的时候,更加需要互补,以求共同建立起与城市规划阶段层次相咬合相渗透的城市绿地统规划体系。   如果我们认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那么其任务也就随之明确了。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着重解决绿地系统的结构布局、各类绿地体系的建立、用地安排和指标控制、城市绿化特色的确定、以及城市绿化建设途径(包括政策上的、资金上的、技术上的、时间上的、宣传上的、等等)的建立,这些基于对城市现有问题和建设目标的研究和把握,对绿地规划、建设、管理的宏观引导和控制,是以相对来说较为微观技术层面的公园绿地设计所无法替代的。   随着城市绿地规划建设的发展,理想的状况是建立与城市规划各个阶段相对应的、由总体的宏观的到局部的微观的、既划分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地分区规划、绿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不同阶段的绿地规划体系,以应对在不同范围内绿地建设面临的不同问题。对此,近几年我院也一直在不断地探索,尤其是根据一些城市的实际建设需求,在绿地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编制了绿地控制性规划,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   3、规划定位决定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工作范畴   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专项规划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工作特性或者说实质性内容主要应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城市各类绿化用地的规划控制,既在保证用地数量的同时,形成合理的绿地布局;第二,城市主要的绿地体系的规划,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减灾避灾绿地等体系的建立;第三,城市绿化特色的拟定,既结合城市自然条件和城市性质,针对不同用地的特点推荐不同的植物品种、配植方式,以形成富有本地特色的城市绿化景观。由此有三个问题需要强调:   首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是所谓的“生态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载体是绿地,绿地的建设的确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但是,不能因为绿地具有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就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引伸为城市生态规划。在城市生态系统中,植物只是一个因子。如果我们不讨论所谓“生态规划”本身的提法是否恰当,只是暂且承认它的话,它的工作内容要远远超出植物和绿地的范畴。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应该运用生态学的原理,从绿地系统的布局结构上、绿地的数量上、以及植物种植的原则上注重绿地生态效益的综合发挥,以求城市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改善作用的最大化。但这只是运用相关学科的理论发展本学科,不存在替代,因此我们不能跟风追时髦冠以那些华而不实的“大帽子”。   第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是“生物多样性规划”也无法包含“生物多样性规划”。自 1992 年中国签署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保护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责任。生物多样性是指“地球上所有生物体及其构成的综合体,包括: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三个层次,因此,保护生物多样性,也应在基因、物种及其生境三个水平上加以保护”(摘自《辞海》)。从这些基本概念中我们应该已经体会到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关系。植物是城市绿地建设的主要因子,也是生物的一种类型,但它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生物多样性规划中都只是一个因子,不能“以点代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工作内容之一,但绝对不可能取而代之。   第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是行业发展规划。城市绿地是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说是园林行业日常工作的载体,但是,工作载体不是职能部门和行业本身,工作载体的规划是职能部门和行业所进行的工作的一部分,它不能也代替不了这一部门的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和这一行业的发展规划。毫无疑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于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规划成果也会涉及到规划管理和实施措施,但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它不是“万能”的,我们不能指望通过一个专项规划解决这个专项行业里面临的所有问题,尤其是在国家机构改革之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初期。   综上所述,明确的法定地位,将促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规范化,提高其成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关于“五线”管制的思考与探讨 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是当前城乡规划工作的首要大事,各地正在狠抓落实,强化城乡规划的调控和监督。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在指导思想上就是要贯彻“四个坚持”,即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最广大群众服务,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量力而行,有效调控和制止各类与“四个坚持”不相适应的规划、建设开发行为。在实施城市规划“红线”控制的基础上,对城市绿地、水体、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实行“绿线”、“蓝线”、“紫线”和“黄线”管制制度,正是对《通知》精神的具体响应。完善的“五线”管制制度,以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为核心主体,明确界定城市空间产权与用途,科学设置城市建设和扩张的轨道,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将为推进形成以依法控制为主、城市设计技术引导为辅的规划实施体制,建立健全规划管理行政过错追究制度和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制度,提供规范的操作平台和清晰的检验系统。 我国正处在城市化的加速期,近三年来城市化水平(城市实际居住人口口径)从30.89%已提高到37.66%,在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新型工业化等一系列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引领下,我国的城市发展将进入全面加速阶段。作为城市演化发展的一种趋势,社会空间的分异将不可避免,城市核心区与周围边缘区、城市开发与城市保护、富裕阶层与社会普通阶层以及社会弱势群体之间等为分配城市土地、环境以及其他资源的矛盾将日益凸现,因此,城市政府将通过提高资源分配的透明度,采取公众展示、公众参与,以及市场调节与政府管治相结合等一切公开化的手段来杜绝一切暗箱操作及由此而产生的腐败行为,不遗余力地保持城市的稳定发展。加强城市规划的引导调控显得越来越重要。 同时,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城市规划的作用机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表现为城市建设的投资、建设主体发生了变化,城市政府的作用由城市建设的重要主体向履行“引导、管理与监督”等职能转变。在这种历史大背景下,城市规划的功能要从限制大城市的扩张转向引导、调控和促进大、中、小各类城市协调健康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点要从确定开发建设项目转向各类资源保护利用和空间管制;规划调控目标要从明确城市性质、规模和功能定位转向控制合理的环境容量和科学的建设标准;规划调控和管理的范围要从局限于城市规划区之内转向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规划编制、审批和调整的过程要从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依法治理、社会监督;规划的实施机制要从政府为主导转向利用市场机制、调动各类经济主体建设、管理和发展城市的积极性。规划本身的变革要求是:既要放开应该放的,又要管住应该管的;既要有法律的刚性又要有适应市场的应变性、灵活性和包容性。 为此,对城市规划综合调控 “手段与内容”的更新,尤其是对规划设计如何与规划管理紧密结合,使之具有切实有效的可操作性的探索,是现实的需要,也有着深远的意义。“五线”管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城市规划等管理部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由部门管理向社会管理转变的必然要求。“五线”管制制度将使规划管理方式从以形态把关为主的个案式管理向以指标控制为主的通则式管理转变,规划目标更加系统、清晰,工作程序更加规范、简捷,可以杜绝或减少规划管理中的各种人为干预,可以加强和落实规划工作中的公众参与和监督,从而能够保证和引导快速发展中的城镇与时俱进。 “五线”管制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五线”管制制度,分别用“红线”、“绿线”、“蓝线”、“紫线”和“黄线”划定城市建设中的“雷区”,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城市建设质量。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是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紫线”是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控制线。 “黄线”管制的主题,是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 1.“红线”管制 “红线”概念对于城市各阶层来说都比较熟悉。“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红线”管制的核心思想就是:规划期内的城市建设,必须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范围之内;同时城市的具体开发建设,必须在城市建设的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和相应的规划要求下进行。 “红线”管制无论是技术支撑还是运作程序,在各城市普遍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但以成熟的管制制度要求来看,需要强化规范性和系统性。 1.1道路“红线”控制 对于城市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用地,尤其是城市主次干道,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预留控制。针对目前许多地方道路建设盲目超前、超规范的“大马路情结”,在道路系统及“红线”控制中,必须遵循现阶段的国家有关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对不同规模等级城市道路网密度、道路宽度等方面的规定。 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关于各类道路宽度的规划指标 城市规模与人口(万人) 快速路(m) 主干路(m) 次干路(m) 支路(m) 大城市 >200 40~45 45~55 40~50 15~30 ≤200 35~40 40~50 30~45 15~20 中等城市 —— 35~45 30~40 15~20 小城市 >5 —— 25~35 12~15 1~5 —— 25~35 12~15 <1 —— 25~30 12~15 对于有特殊功能安排的城市道路,必须明确相应的控制要求。如:为了确保城市特殊情况下抢险救灾、人员疏散需要,规划将设定部分城市干道为城市内部主要疏散通道,其道路宽度及两侧建筑物高度需满足以下要求: 道路宽度+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1/2(H1﹢H2)+4~8米。(H1、H2为两侧建筑物高度) 1.2建筑“红线”控制与规划管理 制定《城市规划管理(用地规划、建筑管理)技术规定》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对于城市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形成良好的城市空间形象具有保障作用,是规范建筑“红线”控制与规划管理的技术支撑。 1.2.1建筑退让规定 建筑“红线”退让指标分为退让用地边界线(用地红线)、退让道路控制线(道路红线),退让绿地规划控制线(绿线)、河道规划控制线(蓝线)、电力规划廊道控制线(有的城市将之划定为“黑线”)、文物保护规划控制线(紫线)等。沿建设用地边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或建筑红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水源保护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电力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用地规划、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1.2.2建筑高度控制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用地规划、建筑管理)技术规定》。如福建泉州市规定: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述公式: H≤W+2S 沿街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述公式控制:A≤L(W+2S)(式中: H-沿街建筑高度; W-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S-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L-一幢建筑基地沿街的长度; A-沿街高层组合建筑以1:1即45°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具体核定。 1.2.3建筑容量控制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按《城市规划管理(用地规划、建筑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对于城市特殊地段及城市标志性公共建筑,其建筑容量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情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 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建筑用地未达到规定最小开发单位规模的,不得单独建设。如福建泉州市最小开发单位界定:(一)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少于800平方米;(二)高层居住建筑少于2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9层至15层);高层居住建筑少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16层以上);(三)高层公共建筑少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小于50米);高层公共建筑少于4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50米)。 2.“绿线”管制 目前,各级城市政府都已经开始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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