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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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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落实《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规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实施办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要紧密配...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落实《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规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实施办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好7月1日启动实施《暂行办法》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省要根据《暂行办法》和《规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管理和转移接续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部社保中心和医疗保险司备案。 二、认真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指定窗口办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并在经办场所置放经办指南、各地行政区划代码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等资料,以方便参保人员办理。要明确经办人员责任,认真核对参保凭证信息,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并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保管相关材料。要指定专人负责经办机构间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洽工作,设置专门的电话和传真,确保工作时间电话畅通,有人接听。经办机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生变更,要及时逐级上报部社保中心,确保部网站上公布的县级以上经办机构信息的准确性。 三、及时反馈信息 各统筹地区要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将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各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唯一识别码,在信息系统中对转入、转出参保人员进行标识,避免出现重复统计。要认真填写《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情况表》(附件2),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度后7日(遇节假日顺延)传真至部社保中心。 四、加强统筹协调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切实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保证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平稳运行,确保社会稳定。要争取将开展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参保人员收取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费用。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不断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和改进服务,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附件1: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附件2: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情况表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1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本规程所称凭证是指参保凭证。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 (一)由本人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申请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下载调动申请表下载出差申请表下载就业申请表下载数据下载申请表 》(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表2,以下简称《联系函》)。 (三)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样张、印制标准及填写要求》(附表3)生成凭证,凭证一式三联。 2.将凭证第二联(红色)按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3.将凭证第一联(黑色)和第三联(蓝色)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4.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附表4,以下简称《信息表》),并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5.有个人账户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划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和医疗保障编号。 6.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四)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凭证和个人账户余额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凭证列具的信息及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 2.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3.根据凭证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将凭证第三联(蓝色)送给参保人员。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 (一)流动前由本人或原就业单位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办理凭证,填写《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理,并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凭证,凭证一式三联。 2.妥善保管凭证第一联(黑色)。 3.将凭证第二联(红色)按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4.将凭证第三联(蓝色)交给参保人员。 5.有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余额按当地规定处置。 6.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员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并出示凭证第三联。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参保规定的,应按规定尽快为申请人办理参保手续,同时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联系函》。 (三)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将凭证第一联(黑色)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2.填写《信息表》,并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四)就业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凭证第一联和《信息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凭证列具的信息。 2.根据凭证及《信息表》,更新参保人员相关信息。 3.将办结情况通知参保人员。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参保凭证样张、印制标准和填写要求》(附表3),并将凭证样张公布在部网站上,各省(区、市)经办机构按照标准印制,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要求填写并按照规定格式套打。 第七条 各统筹地区经办人员可以通过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址http://www.mohrss.gov.cn查询全国县级以上经办机构的邮寄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和下载各地行政区划代码。 第八条 关系转移接续函、表等材料应以纸质方式通过信函邮寄。为便于及时办理手续,经办机构间尚未实现信息系统互联的,可先通过传真方式传送相关材料;已经实现信息系统互联的,可先通过信息系统交换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信息。无论以何种方式提前传递信息,仍需通过信函邮寄正式函、表等材料。 第九条 本规程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附表1: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附表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附表3:参保凭证样张、印制标准和填写要求 附表4: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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