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
流转税问题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国税发[1994]155号
为了鼓励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现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二)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三)有健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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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四)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二、具体的优惠政策:
(一)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返还办法是: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在每一纳税期满10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请~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由县级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缴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
(二)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企业应先按规定纳税~全年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返还。
(三)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三、下列项目不得享受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不能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三)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四)民政福利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五)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得减免增值税。
四、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统计逐级上报实际征税及返还税款的数字。
六、各地要根据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开展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的精神~对现有的民政福利企业进行清理和整顿~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七、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暂定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