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
1、 受理单位:(以深圳为例,其他地区可参照当地发改委网站发布的办事流程):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草拟全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下述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一)总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项目;
(二)涉及免征关税或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手续的项目;
(三)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
(四)其他需要全市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条件的项目。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总投资2亿元以下其他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法律效率:对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新开工项目,市规划、国土房产、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二、申请资料
1、项目单位需填报《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网站(http://www.szpb.gov.cn)和各区发展改革部门网站上点击 “项目申报软件”下载申报软件。项目申报时须提供电子报盘(申报软件可自动生成*.szp格式报盘,而后刻录至光盘或存至U盘)。
2、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备案时,需附如下资料:(注:凡申报材料中需提交复印件的项目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
(1)项目法人注册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验原件收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法定
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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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原件)等;
(2)资本金证明文件(原件):包括银行开具的三个月内的存款证明文件(即公司所在银行账户的存款证明,收原件),最新的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3)场地证明文件:
自有场地:提供《房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租赁场地:提供《房屋
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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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房屋租赁凭证》,核对原件,交复印件1份;
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合作方式,由用能公司给节能服务公司免费提供场地,则需由用能公司提供场地使用的授权书以及用能公司的房产证复印件(验原件)
(4)项目简介:介绍项目大致的投资规模,建设周期以及工艺流程等,建设单位简介。
三、向发改委递交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即可领取备案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项目审批)
一、受理单位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一般由各市县(区)人居环境委员会审批,以深圳为例,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项目由市人居委审批,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由区人居委审批。
项目取得环评批复后方可投入建设。如何判断所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参见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
二、正常申报流程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项目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对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审批。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第九条、第十条;
(四)《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条 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方予批准:
(一)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防治污染设施;
(二)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
(三)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
(四)环境影响评价表明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生产类建设项目所需材料清单
1、《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生产类)原件3份;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更名的须提交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及原《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场地使用证明:
①自有场地:提供《房产证》复印件1份,目前人居环境委已实现与规划部门的信息共享,可查询房产信息;
②租赁场地: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凭证》(须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核对原件,交复印件1份;
③特殊情况:须提供足以证明场地产权及功能的规划国土部门有关文件,核对原件,交复印件1份。
4、《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5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或环保重点项目须提交复印件1份;
5、其它:
(1)在宝安石岩的项目须提交石岩环保所现场勘查原件1份;
(2)在龙岗河、坪山河的项目须提交排水管理部门出具的排水证明复印件1份。
6、原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原项目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提交复印件1份】,(1)扩建、改建须提交复印件1份;(2)迁建、延期项目须交回原件;
7、原项目排污许可证、环保验收材料;属重点污染源的,提交近一年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扩建、改建、迁建、延期项目提交复印件1份
备注:新建、补办所需材料为1---5项;
扩建(增加营业范围或增加生产场地)、改建、迁建(改变地址)、延期、更名项目所需材料为1---7项。
二、土地开发类建设项目所需材料清单
1、《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土地开发类)原件3份;
2、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文件,核对原件,交复印件1份;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或用地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图等,核对原件,交复印件1份;
4、地面建筑平面布置或用地规划图、用地红线周围100米范围内主要建筑物与相邻单位平面位置图,核对原件,交复印件1份。
三、服务类建设项目所需材料清单
1、《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服务类)原件3份;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更名的须提交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及原《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场地使用证明:
①自有场地:提供《房产证》复印件1份,目前人居环境委已实现与规划部门的信息共享,可查询房产信息;
②租赁场地: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凭证》(须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核对原件,交复印件1份;
③特殊情况:须提供足以证明场地产权及功能的规划国土部门有关文件,核对原件,交复印件1份。
4、《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5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或环保重点项目须提交复印件1份;
5、其它:
(1)在宝安石岩的项目须提交石岩环保所现场勘查原件1份;
(2)在龙岗河、坪山河的项目须提交排水管理部门出具的排水证明复印件1份。
6、原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原项目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提交复印件1份】,(1)扩建、改建须提交复印件1份;(2)迁建、延期项目须交回原件;
7、原项目排污许可证、环保验收材料;属重点污染源的,提交近一年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扩建、改建、迁建、延期项目提交复印件1份
备注:新建、补办所需材料为1---5项;
扩建(增加营业范围或增加生产场地)、改建、迁建(改变地址)、延期、更名项目所需材料为1---7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二)、(三)、(四)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见表格下载),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下列附件列表中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程 序
(一)Ⅲ类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在办事窗口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凭收文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正式批复文件;
(二)Ⅰ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和Ⅱ类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在办事窗口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凭收文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通知,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完成后交办事窗口,在承诺的时限内领取正式批复文件。
时 限
(一)Ⅲ类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批复。
(二)Ⅱ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后30日内正式批复。
(三)Ⅰ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附件报送后60日内正式批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核发《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无有效期限。但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建设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后方可投入建设。
收 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无
申报地址
深圳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C厅29号窗口
咨询电话
82105837
审批查询方式
(一)项目审批结束后,人居环境委通过审批结果短信系统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可以通过人居环境委行政服务大厅窗口电话进行查询;
(三)申请人可以通过人居环境委网站(www.szhec.gov.cn)“办事状态查询”进行查询。
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则一般先联系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全权委托其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且直到拿到环评批文,委托方只需配合提供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