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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奖惩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开展好我办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提高全体干部文明素质和道德水平,树立我办良好的形象,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干部都要认真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落实《文明市民行为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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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加强道德教育,提高自身素质。
二、各社区和全体干部都要积极参与各种创建活动,争做文明单位,对成绩突出者给以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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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或奖励。
(一)在创建活动中,积极主动,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成功创建文明单位的,在年终总评时进行表彰。
(二)在创建活动中,典型事迹被各级新闻媒体表扬或受到社会赞扬(赠送锦旗)的,视情节进行表彰,并在年终给予奖励。
(三)见义勇为,扶贫帮助事迹突出,受到社会赞誉的,视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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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进行表彰,并酌情给以物质奖励。
(四)在工作中,事迹先进、成绩突出的,在年终进行表彰或奖励。
三、下列情况属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一)在文明创建活动中,未完成工作任务,影响或损害单位整体创建工作的,年终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和个人。并适当扣减该单位先进个人评选比例。
(二)不能自觉遵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县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恶劣受到新闻单位曝光批评或社会批评,影响街道办荣誉损坏形象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视情节处以经济处罚直至纪律处分。
(三)在社会活动中,见危不救,遇难不帮,影响恶劣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四)在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的,给予扣除当月相应工资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停职直至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