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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路工程监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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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路工程监理办法1、 总 则 1.1目的: 为了加强新疆高等级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合理控制工期和工程费用,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使施工监理工作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度化,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的依据: 本办法依据交通部颁发“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结合新疆公路建设的实际制定。 1.3施工监理原则: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认真贯彻有关监理的规定、制度,认真做好施工监理工作。 1.4适用范围 新疆交通建设管理局公路建设项目。 2、工程监理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监理机构形式 2.1.1新疆公路...

新疆公路工程监理办法
1、 总 则 1.1目的: 为了加强新疆高等级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合理控制工期和工程费用,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使施工监理工作法制化、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化、规范化、程度化,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的依据: 本办法依据交通部颁发“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结合新疆公路建设的实际制定。 1.3施工监理原则: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认真贯彻有关监理的规定、制度,认真做好施工监理工作。 1.4适用范围 新疆交通建设管理局公路建设项目。 2、工程监理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监理机构形式 2.1.1新疆公路建设项目二级监理机构,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处(以下简称总监代表处)及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段监理组。 总监理工程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任命。 2.1.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处: 总监代表处是总监理工程师的办事机构。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本项目实施期间监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设总监代表1名。 总监代表处设综合室、技术室、中心实验室三个业务部门。 2.1.3合同段监理组 合同段设监理组。监理组在总监代表处的直接管理下,具体实施合同段的施工监理业务。 监理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并根据工程类别、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按照监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并能够对工程实施有效控制的原则,配备相应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员、试验员和辅助人员。 2.3各级监理机构和人员职责 2.3.1总监理工程师: 2.3.1.1合同文件中所规定的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均为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2.3.1.2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其代表和代表机构,即总监代表和总监代表处行使其职权。 2.3.2总监代表 2.3.2.1行使总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主持总监代表处的工作。 2.3.2.2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代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各种指令、证书和有关文件,主持召开各种有关的监理会议、处理工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2.3.2.3对合同文件中出现的多义性或不一致性进行解释和更正。审批重要工程变更及特殊施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延期、索赔、单价变更。组织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2.3.2.4负责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评比和奖惩,对违反纪律的人员进行处理。 2.3.3总监理代表处 2.3.3.1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和合同的全面控制。 2.3.3.2负责监督《工程监理办法》的执行。 2.3.3.3检查指导监理组的监理业务。 2.3.3.4审核监理组报送的各类报表,支付证书,并汇总呈报总监理工程师和业主。 2.3.3.5审核监理组报送的有关索赔事宜。处理执行合同及涉外争端等重大问题,并抄报业主。 2.3.3.6组织调查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并向总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报告。 2.3.3.7负责一般工程变更、重要工程变更的审批,对重大工程变更提出方案,报总监理工程师或业主审查后,下达变更令。 2.3.3.8定期对监理工作组织检查、评比、奖惩、交流信息、总结经验。 2.3.3.9收发、整理、保管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并分类归档。 2.3.4总监代表处综合室 2.3.4.1审核监理组报送的报表和支付证书,编报全项目的监理报告和支付证书。 2.3.4.2编制、修订各种施工监理报表,监督、检查监理组报表填报和归档工作。 2.3.4.3指导、监督监理组建立支付台帐,审核各合同段的支付台帐。 2.3.4.4对监理组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实施业务指导。 2.3.4.5审批承包人编报的施工总体计划、年度施工计划。 2.3.4.6审核监理组报送的工程变更、索赔、工程分包、正确确定工程数量、单价、金额。按变更审批权限,下达变更令。 2.3.4.7对合同文件的解释争议,向领导提出建议。 2.3.4.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3.5总监代表处技术室 2.3.5.1对技术规范中出现的词意含混或错误经总监代表同意后作出解释或纠正。 2.3.5.2审批一般工程变更、重要工程变更,对重大工程变更提出变更方案报总理工程师或业主。 2.3.5.3作好年度和竣工技术总结。负责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及其它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监理组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确保工程资料与施工进度同步。 2.3.5.4参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业主报告。 2.3.5.5审批复杂的施工技术方案和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2.3.5.6参与审查承包人编报的施工总体计划、年度施工计划。 2.3.5.7负责制定各种工程施工质量监理技术表格。 2.3.5.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3.6总监代表处中心实验: 2.3.6.1指导和检查监理组实验室的工作。 2.3.6.2负责联系监理实验室的仪器标定工作。 2.3.6.3检查监理组、承包人工地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功能、房屋、人员资质、操作方法、资料管理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和工程需要,对不符合要求的部分责令限期补充或加强。 2.3.6.4对全线的试验项目进行抽检,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合同段工程项目进行巡视,当对原材料标准试验、抽样试验及施工工艺、质量控制、分项工程质量评定有怀疑时,应进行现场测试或取样做对比试验。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 2.3.6.5承担监理组没有条件进行的试验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工作。 2.3.6.6当监理组和承包人的控制试验结果不一致时,进行仲裁试验。 2.3.6.7审核监理组报送的试验报告,对各类资料分类归档,妥善保管。 2.3.6.8工程中下列试验结果需报总监代表处中心实验室审批后方使用。 1. 进口材料。 2. 沥青材料。 3. 水泥混凝土组成材料及配合比设计。 4. 沥青混合料组成材料及配合比设计。 5. 水泥稳定砂砾配合比设计。 6. 砼C40以上(包括C40)强度等级组成材料及配合比设计。 2.3.6.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3.7监理组: 2.3.7.1负责所在合同段工程质量、进度和工程费用、合同的全面控制。制定工作细则,并督促贯彻执行。 2.3.7.2审批承包人的月进度计划、关键工程进度计划,审查承包人总体施工计划、年度施工计划,签署审查意见后报总监代表处。 2.3.7.3审批现场变更。处理工程质量问题、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对一般工程变更、重要、重大工程变更、索赔、工程分包,经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呈报总监代表处。 2.3.7.4审核控制点测量和路线地面高程复测资料,当地面线高程发生变化需要增减土石方工程数量时,报总监代表处审查后由业主批复。按权限审核批复各种试验报告。审查汇总和签署各种报表和支付证书,并及时上报、归档。 2.3.7.5审查工程索赔、工程分包申请,签署审查意见后报总监代表处。 2.3.7.6审查、签证承包人支付申请、中期支付报表、上报总监代表处。 2.3.7.7定期召开工地例会,编写会议纪要,检查工程进度情况,研究工程质量、技术、进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2.3.7.8负责本合同段各类图表、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2.3.7.9负责材料检验和控制。审核各种配合比设计,审批C30及以下构造物水泥砼配合比设计。按规定频率独立完成复测、试验的抽检工作。 2.3.7.10负责审查承包人的驻地建设规划。 2.3.7.11按合同规定和批准的施工计划,分期审查承包人在实施工程时所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生产能力、完好率;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配套与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适应性;进场及周转计划与工程进度计划的适应性。数量不足或不配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应按合同规定限期补全后进场,不合格的施工机械,限期撤离施工工地。承包人替代或更换的机械设备,应事先得监理工程师到批准。 2.3.7.12参与设计单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和技术交底。 2.3.7.13工程结束后向上级监理部门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各类图表、资料。 2.3.7.14完成总监代表处交办的其它工作。 2.3.8监理组长: 2.3.8.1全面负责监理组的工作。 2.3.8.2签发中间交工证书,签发工作指令、停、复工令。 2.3.8.3主持召开工地例会,督促检查会议决议贯彻执行情况。 2.3.8.4签发往来文件,审核签订工地各类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报表。编制情况反映报告。 2.3.8.5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现场发现并处理存在的施工质量问题。 2.3.8.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3.9监理组副组长: 2.3.9.1协助监理组长工作,分管合同管理和计量支付工作。 2.3.9.2督促计量支付工程师及时建立计量支付台帐。审查承包人申报的支付申请,中期支付报告,签认后上报总监代表处。 2.3.9.3主持抽查和复核承包人的路基横断面、高程、土、石分界线的复测资料。 2.3.9.4按规定开具动员予付款及材料予付款的支付证书。 2.3.9.5会签监理组发出的文件。 2.3.9.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3.10道路专业工程师 2.3.10.1负责路基、路面、沿线排水防护设施等工程的监理工作。 2.3.10.2审查道路开工报告和施工方案。负责试验路段的试验工作。 2.3.10.3依据合同文件规定,对承包人提交的各种施工图进行审查。 2.3.10.4详细审查复核设计图纸和设计资料,对图纸和设计资料中所出现的差错进行纠正或提交设计代表处理。 2.3.10.5负责分项工程各工序中间检查和抽检检验。 2.3.10.6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申请进行现场核查,搜集各类原始资料、提出处理意见。 2.3.10.7对承包人和监理组提出的所辖工程的变更提出审查意见。 2.3.10.8审查进场材料的数量和质量,应符合合同规定和规范要求。审查承包人路面配合比。 2.3.10.9经常巡视工地,按工程施工进展情况组织和参与旁站监督。 2.3.10.10负责所辖工程监理资料、记录、图表与施工进度的同步整理归档工作。督促承包人和试验监理员按规定的试验次数及抽检频率完成试验检测工作。 2.3.10.11完成监理组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3.11.结构监理工程师: 2.3.11.1负责桥涵工程及所属排水工程、通道及予制构件予制等工程的监理工作。 2.3.11.2审查承包人的水泥砼设计配合比,批准C30及以下结构物水泥砼的施工配合比。 2.3.11.3复核承包人的结构物尺寸,标高,工程数量。 2.3.11.4其它条款与道路专业工程师相同。 2.3.12测量工程师: 2.3.12.1参加向承包人移交现场,书面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点高程的方位和数据。 2.3.12.2审查验收承包人加密控制、定线、施工放样及施工过程中的高程控制测量。按3.1.4 .3条的规定独立完成抽检测量。 2.3.12.3检查承包人对测量控制点是否实施有效控制,直到工程竣工验收结束。 2.3.12.4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资料,以作为横断面施工图和土石方工程量计算的依据,制止承包人旨在影响土石方工程量的任何举措。 2.3.12.5复核业主提供的或图纸上的原始定线资料。 2.3.12.6负责气象资料观测和记录。 2.3.12.7完成监理组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3.13试验工程师: 2.3.13.1负责对承包人申请进场材料的审定,对外购材料出厂的证明书,质量合格证明等资料的认定。 2.3.13.2检验或抽检用于工程中的各类材料。检验合格的材料及时签认支付,责成承包人将不合格材料限期清理出场。 2.3.13.3负责工地实验室工作。审查承包人的试验结果和统计分析资料。批复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土工击实试验、砂浆配合比、C30及以下结构物水泥混凝土组成材料及配合比设计、钢材、桥梁支座、伸缩缝、各种砌石石料、自采加工材料。审查进口材料、沥青材料、沥青混合料及配合比设计、C40以上水泥混凝土组成材料及配合比设计、水泥稳定砂砾配合比设计。 2.3.13.4审查承包人工地实验室建设、试验人员配备、试验设备品种、数量是否满足工程施工自检的需要。 2.3.13.5监督检查各种材料的储存、堆放、保管及防护措施。 2.3.13.6按3.2.9条的规定独立完成抽检试验。 2.3.13.7完成监理组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3.14计量支付工程师 2.3.14.1按时完成各类统计与计量支付报表。 2.3.14.2建立计量支付台帐。 2.3.14.3审核汇总中期计量支付资料和支付证书,经监理组长签认后按时上报总监代表处。 2.3.14.4按合同规定扣回动员予付款及材料予付款。 2.3.14.5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全面了解施工进展情况,搜集原始施工资料,在其他专业工程师配合下,按规定进行已完工程的计量。 2.3.14.6按时编报每月的监理工程师月度报告。 2.3.14.7完成监理组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3.15监理员: 2.3.15.1监理员在业务上服从专业监理工程师领导,接受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安排,完成现场旁站监理任务。 2.3.15.2负责现场抽检工作。 2.3.15.3填写监理日志和原始监理抽检资料,内容要真实,数据要准确。 2.3.15.4完成监理组领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它工作。 2.3.16试验员 2.3.16.1按3.2.9条的规定独立完成抽检试验。 2.3.16.2根据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现场常规抽检试验,无法进行的试验项目,正确取样后送交总监代表处中心实验室。 2.3.16.3协助总监代表处试验人员检查承包人质量自检的试验设备,监督检查承包人进行的各项试验。 2.3.16.4做好试验记录,并整理归档,按期上报规定的报表和试验结果。 2.3.16.5妥善保管试验仪器设备,按要求进行保养和维修,保持正常完好状态。 2.3.16.6完成监理组领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它工作。 3、工程质量监理 3.1开工准备工作监理 3.1.1检查承包人的质量自检保证组织体系是否建立,自检人员资质是否合格到位,责任和职权范围是否明确,自检所用设备是否齐全。 3.1.2会同设计代表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 3.1.3要求承包人对施工环境进行调查,如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它障碍物,施工前尚不能按时交接的工程占地及有争议工程占地,并将调查结果和提出的处理意见报告上级监理,抄报业主。 3.1.4审核设计图表资料、复测定线。 3.1.4.1承包人在收到业主提供的设计图表及测量资料后28天以内,完成以下工作,并将结果书面报告监理组。 (1) 复核设计图表及工程数量。 (2) 根据业主提供的路线、结构物的设计资料,实地进行复测或补测。 (3) 核对和补充路线控制点,并设置护桩。 3.1.4.2承包人复测中地面高与合同文件中指明的地面高误差超过eq \o(\s\up 7(+ ),\s\do 3(-))10厘米,并经监理组复核确认后方可调整原设计路基土石方数量并按审批权限报批。 3.1.4.3监理组对承包人的复测频率按不低于承包人复测的20%独立完成抽检测量。 3.1.4.4承包人根据监理组批准的复测结果进行定线测量。 3.1.4.5施工放样 监理组专业工程师应审查复核承包人的施工放样,并按不低于以下抽检频率独立完成抽检测量。路基中线60%、大桥100%、中小桥50%、防护工程、涵洞20%。 3.1.5材料采购与检验 3.1.5.1在合同签订后56天内,承包人向监理组提交用于本工程的自采材料计划,国内采购计划,国外采购计划。自采材料计划,国内采购计划由监理组批准,国外采购计划须经总监代表处批准。 3.1.5.2承包人对计划采购的材料需提交出厂和质量合格证明并进行试验,试验时需有监理人员在场,试验结果按审批权限报批。 3.1.5.3批准运至工地的材料,承包人需按规范要求进行试验,监理组按3.2.9条的规定独立完成抽检试验。对不合格材料,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进场。 3.1.6设计配合比 3.1.6.1在配合比试配前,承包人应按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试配设计配合比报告,经监理组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配。 3.1.6.2试配的材料应与批准的材料相同,材料取样和试拌必须有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督下完成。 3.1.7施工配合比和材料 3.1.7.1施工配合比是根据现场材料的实际情况对设计配合比进行调整。 3.1.7.2用于施工配合比的材料需经监理组批准,承包人按规范要求的试验频率100%进行试验,监理组按3.2.9条的规定独立完成抽检试验。 3.1.8设备检查 在每项工程开工前,监理组对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试验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3.1.8.1设备数量、型号、规格是否与投标书上附表所填列的一致,能否满足该项工程的施工工期要求。 3.1.8.2设备的配套性能能否满足该项工程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要求。 3.1.8.3设备品种的进场及周转计划与工程进度计划是否协调一致。 3.1.8.4仪器设备精度能否满足该项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的需要。 3.1.8.5数量不足或不配套、不合格设备均应限期要求承包人补足进场或更换。已检查合格并进场的设备未经监理组同意不得运出工地。 3.1.9开工报告 3.1.9.1分部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应填写开工申请报告,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由监理组长审批。 3.1.9.2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内容 (1) 征地拆迁工作(包括临时用地,料场开采权等)完成情况。 (2) 测量工程师对路线复测,主要控制桩,地面高程测量资料是否已确认。 (3) 已进场的主要材料数量与施工要求的适应性。 (4) 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5) 施工组织机构设置、人员、设备到位情况。 (6) 施工临时设施、供水、供电、临时道路是否得到保证。 (7) 质量自检系统及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建立,按规范要求的质量控制指标及检验频率和方法是否明确。 (8) 是否得到监理工程师对各主要试验项目(如混凝土配合比,、填土最大干密度、钢材、沥青试验等)的批准。 (9) 设计图纸,资料是否认真审核,有无明显错误,是否已修正。 (10) 交通管制,安全和环保保证措施是否已落实。 3.2施工中监理 监理工程师根据批准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报告中的施工进度计划,结合工程实际进展情况,进行施工中的质量监理,其内容包括巡视、旁站、试验工作、工序检查、分部、分项、单位工程中间交验,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 3.2.1巡视 监理组正、副组长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经常进行巡视,掌握工程动态,做好记录。对承包人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施工工艺、方法、程序,口头发出纠正指令,并在7天内书面予以确认。 3.2.2旁站 监理组应派监理员对浆砌工程、混凝土予制构件、混凝土现场浇筑、软基处理、土石方路基填筑压实、路面铺筑、试验工程、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对工程质量需严格控制的部位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旁站,并做好记录。 旁站的主要工作内容: 3.2.2.1检查施工现场材料、设备、人员是否和开工报告相一致。 3.2.2.2各种集料级配,施工配合比是否和批准的施工配合比通知单相一致。 3.2.2.3施工方法,操作工艺是否和开工报告相一致。 3.2.2.4是否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尤其是结构尺寸、标高、钢筋布置是否正确。 3.2.2.5每道工序完工后进行检查签认。 3.2.2.6监督承包人质量检验、试样提取、各种测定及现场记录是否真实。 3.2.2.7搜集影响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的信息和原始资料,做好记录。 3.2.3监理日志 监理员及专业监理工程师需每日认真填写监理日志,组长至少每半个月检查一次。 3.2.4试验工程 为了获得合理的施工方法,施工组织,工艺流程和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控制数据,对关键工程必须先进行试验,如试打桩,修筑试验路段、予制构件试生产等。其试验结果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规模生产。 3.2.4.1承包人必须编制试验工程施工方案和进行周密的准备工作。施工方案须与工程现场条件相一致。 3.2.4.2监理组对承包人的试验工程施工方案,施工准备工作和有关数据进行详细检查审核,确认具备开工条件后审批。 3.2.4.3试验工程结束后,承包人应写出试验工程总结,报监理组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总监代表处审批。 3.2.4.4承包人按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应随时取样,检测试验。监理人员要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督,做好施工记录。 3.2.4.5总监代表处对试验工程施工总结进行审查批复。如符合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施工方法合理,批准后进行规模生产,如不合要求,则和承包人共同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制定新的施工方案重新进行试验工程施工,直至获得成功为止。 3.2.4.6不符合要求的试验工程,应予以清除,不得混入整体工程中。 3.2.5工序检查 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艺、流程和提出的工序检查程序,在每道工序完工后首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工序自检进行检查验收和签认,对不合格的工序,要求承包人进行缺陷修补或返工。前道工序未经检查认可,不得进行后道工序施工。 3.2.6分项工程中间交验 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先进行自检,填写检验分项工程中间交验表。监理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评定合格后,签发分项工程中间交验证书。监理组及时地对分项工程按不低于20%的频率独立抽检评定,以利于总结经验。 3.2.7单位工程中间交验 3.2.7.1单位工程完工后,承包人进行自检,填写单位工程中间交验表,整理汇总施工资料。 3.2.7.2检查合格后由监理组长签发中间交验证书。 3.2.8合同段交工验收 3.2.8.1合同段范围内的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提交施工资料及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组,监理组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报总监代表处,总监代表处审查后报业主。 3.2.8.2经过对工程全面检查,符合合同文件要求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交工证书。同时确定在缺陷责任期内应继续完成的剩余工程和须修整的缺陷工程,直至缺陷责任期结束,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将工程移交业主。 3.2.9试验工作 3.2.9.1试验工作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试验数据是评定工程质量优劣的主要依据。 合同段监理组材料试验监理工程师及其领导下的实验室应对承包人的试验进行监督检查,对各个工程项目的材料、配合比和强度进行有效的控制,以确保各项工程的物理、化学性能达到规定的要求。 3.2.9.2试验内容 (1) 验证试验: A. 验证试验是对材料或商品构件进行预先鉴定,以决定可否用于本工程。 B. 外购材料或商品构件在订货之前,承包人应提供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书及试验报告。必要时还应对生产厂家的生产设备、工艺及产品的合格率进行现场调查了解,或由承包人提供样品进行试验,以决定同意采购与否。 C. 对承包人的自采加工材料及其它各种原材料、商品构件的取样,均应有材料试验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督,以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承包商应按规定的批量和频率进行抽样试验,不合格的材料或商品构件不准用于工程,并应由承包人运出场外。 D. 在施工进程中,应随机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成品构件进行符合性抽样试验检查。 (2) 标准试验: A. 标准试验是对工程内在品质进行施工前的数据采集,是控制和指导施工的科学依据,它包括各种击实试验、集料的级配试验、混合料的配合比试验、结构强度试验等。 B. 在各项工程开工前,在合同规定或合理的时间内、由承包人先完成标准试验、并将试验报告及试验材料报批。 C. 对承包人的试验,监理组试验工程师应派试验监理人员旁站监督、进行有效的现场监督检查。如有必要还须进行符合性抽样试验检查。 (3) 工艺试验: A. 依据技术规范,在开工之前对路基、路面及其它需要通过预先试验方能正式施工的分项工程预先进行工艺试验,然后依其试验结果全面指导施工。 B. 监理组试验工程师应对试验工程的材料、施工控制、完工验收和检测工作进行有效的控制。 (4) 抽样试验: A. 抽样试验是对各项工程实施中的实际内在品质进行符合性的检查,内容包括各种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土方及其它填筑施工的密实度、水泥混凝土及沥青混凝土的强度等的测定和试验。 B. 监理组应对承包人的各种取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检查。 C. 承包人应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频率100%进行抽样试验。监理组按规定承包人试验频率的10%—20%独立完成抽样试验。 D. 施工现场的旁站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或材料产生怀疑并提出要求时,监理组实验室应随时派员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还应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样试验频率。 (5) 验收试验: A.验收试验是对各项已完工程的实际内在品质作出评定。 B.监理组试验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频率、抽样方法和试验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 C.对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的加载试验及其它检测试验项目的试验方案、设备及方法报监理组审查后报总监代表处审批。监理组试验工程师应对试验的实施进行现场检查监督,对试验结果进行评定。 3.3工程质量缺陷及事故处理 3.3.1质量缺陷 3.3.1.1质量缺陷的现场处理: 各项工程在施工过程及完工以后,现场监理人员如果发现工程项目存在技术规范不容许的质量缺陷,应按质量缺陷严重程度,按以下程序处理。 (1)发现因施工方法、工艺、流程、设备、材料不合理或不合格,可能出现或已出现质量缺陷,现场监理人员应立即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立即通知承包人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不合格的施工人员或改变施工方法。 (2)当质量缺陷已出现时,现场监理人员应立刻发出口头停工指令并立即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组长报告,由监理组长书面签发停工指令。待承包人采取了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补救处理后,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由监理组长签发复工令,恢复施工。 (3)当质量缺陷出现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之后,且对下道工序或单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作出判定后,承包人应提出质量缺陷补救方案并经监理组长批准后再进行质量缺陷处理或下道工序的施工。 (4)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现了工程质量缺陷时,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承包人进行修补与加固。 3.3.1.2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 (1)承包人应提出质量缺陷修补方案,报监理组批准并报总监代表处备案,方可进行缺陷修补工作。 (2)缺陷修补措施应是技术规范允许的,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缺陷修补完工后需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 3.3.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3.3.2.1质量事故 凡因施工的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致使工程出现了技术规范所不允许的断层、裂缝、倾斜、倒塌、沉降、强度不足等情况,使工程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影响结构安全、降低使用功能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以及由此而造成的返工、加固处理等都属于质量事故。 3.3.2.2质量事故的划分 工程质量事故划分为:重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三种。 (1)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A. 大、中桥或特大桥,因施工不善而造成冲毁,倒塌或部分倒塌失去使用价值者。 B. 大、中桥或特大桥重要部位,工程质量经检查不合格,严重影响使用,需进行返工。 C. 大、中桥或特大桥及大型人工构造物,因施工图纸或施工指导错误,材料不合格及违章作业造成的主体构件强度不足或造成构件断裂及出现技术规范所不允许有的裂缝者。 D. 大、中桥、特大桥及大型人工构造物,发生基础下沉,超过规范规定,影响结构稳定和正常使用;长度大于100米,高度大于3米的挡墙或其他防护工程,由于施工不善,发生滑动或倾倒者。 E. 路面严重损坏,在每公里长度范围内,破坏面积大于5%以上者。 F. 因工程质量事故,返工损失一次在100,000元以上者(含100,000)。 (2)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 小桥、涵洞、因施工不善而被冲毁、倒塌或部分倒塌,失去使用价值者。 B. 小桥、涵洞施工轴线位置严重偏离设计位置者。 C. 路面严重损坏,在每公里范围内损坏面积在5%以内者。 D. 一次返工损失在30,000—100,000元之内者(含30,000元)。 (3) 质量问题 不属于重大质量事故及一般质量事故范围,一次返工损失在30,000元以内者(不含30,000元),为质量问题。 3.3.2.3质量事故的处理 承包人在质量事故发生后一周内,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做出详细的原因分析,提出处理方案或建议,报监理组;当质量事故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监理组应指示承包人,此分项工程暂时停工,直至质量事故处理完毕,无法补救或补救后仍不能达到规范及设计标准的工程,应进行返工。 1、 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1)监理组收到承包人“质量事故报告单”后,在工程质量事故检查意见单中填写意见,对质量事故做出详细分析,附上可能引起事故发生的工序的原始资料(复印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对承包人的处理意见或建议做出评述,上报总监代表处。 (2)总监代表处收到承包人的“质量事故报告单”、监理组的“工程质量事故检查意见单”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方案及方法,同时报业主备案。 (3)承包人根据总监代表处批准的处理方案,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进行处理,监理组应进行全过程旁站,并做好记录。 (4)承包人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处理完毕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由监理组组织,总监代表处参加,对处理后的工程进行检验,合格后书面通知承包人。 2、 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 (1)监理组收到承包人“质量事故报告单”后,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检查意见”单,对质量事故做出详尽分析,提出处理方案或建议,并对承包人的处理方案或建议做出评述,上报总监代表处。 (2)总监代表处收到监理组报来的承包人“质量事故报告单”,监理组“工程质量事故检查意见”单后,对质量事故进行详细调查,批准或提出处理方案及方法。 (3)承包人根据总监代表处批准的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对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工程进行处理,监理组应进行全过程旁站,并做好记录。 (4)承包人对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工程处理完毕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由监理组组织,总监代表处参加,对处理后的工程进行检验,合格后书面通知承包人。 3.质量问题的处理 (1) 质量问题发生后, 承包人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提出处理意见或方法,报监理组。 (2) 监理组收到承包人“质量事故报告单”后,对承包人的处理意见或方法进行批准,报总监代表处备案。 (3) 承包人根据监理组批准的处理方案,对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处理。 (4) 承包人对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处理完毕后,监理组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批准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开工。 4.所有质量事故经处理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工程进度与计划监理 4.1进度计划 4.1.1进度计划的形式 施工进度计划由承包人按合同文件或工程师规定的格式编报,其形式分为总体进度计划、年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关键工程进度计划。 4.1.2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4.1.2.1总进度计划在承包人和业主签定合同之日起28天内提交。 4.1.2.2年度进度计划在总进度计划被批准后14天内提交。 4.1.2.3月进度计划在每月的例行工地会议上提交。 4.1.2.4关键工程进度计划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限提交。 4.1.3进度计划编制的内容 总体进度计划须受合同总工期的制约,年进度计划要受总体进度计划的制约,关键工程进度计划必须服从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和年进度计划。 4.1.3.1总体进度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1)编制说明 A. 编制依据和基本资料。 B. 本合同段工程概况。 C. 沿线气象、水文、地质、交通运输及材料条件,对施工的有利和不利因素等。 D. 本施工单位的人员及设备情况。 E. 主要工程施工方案。 F. 施工部署和施工方法说明。 G. 施工组织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 (2)施工进度计划。 (3)资金流动计划。 (4)有关图表 4.1.3.2年度计划包含的内容: (1) 本合同段工程概况。 (2) 上年度完成工程数量、投资及工程进度滞后或提前的说明,对工程进度滞后采取的措施。 (3) 本年度计划完成工程项目内容、工程数量、投资指标。 (4) 现有施工力量、施工设备数量和拟增加人员、设备。 (5) 施工部署和施工方案。 (6) 本年度施工进度计划。 (7) 在总体进度计划下本年度对各分部工程进行局部调整或修改的详细说明。 (8) 有关图表。 4.1.3.3月进度计划的内容: (1) 年度计划中本月需完成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数量。截止上月累计完成情况,计划滞后或提前情况说明。 (2) 本月计划完成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数量及对工程进度滞后采取的措施。 (3) 完成本月计划的劳动力及设备的安排。 (4) 对关键工序和部位采取的措施和施工方法。 (5) 横道图。 4.1.3.4关键工程进度计划的内容: (1) 具体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 (2) 总体进度计划及各道工序进度计划的控制日期。 (3) 各施工阶段的人力和设备的配额及运转安排。 (4) 施工准备及结束清场的时间安排。 (5) 对总体进度计划及其它相关工程的控制,依赖关系和说明等。 4.1.4进度计划的审批。 4.1.4.1总体进度计划由监理组进行审核,报总监代表处审批。 4.1.4.2月进度计划和关键工程进度计划由监理组审批。年进度计划报总监代表处审批。 4.1.4.3进度计划经批准后,承包人即可组织工程施工。 4.2工程进度监理 4.2.1进度计划的检查 4.2.1.1各专业工程师应对照承包人的月进度计划,每日检查完成的工程量情况并作好记录,检查的内容为: (1) 承包人本月计划每天完成的数量和实际完成的数量。 (2) 承包人投入的机械设备、人员是否和计划相一致,当日投入的机械、人员数量。 (3) 造成人力、机械停滞的原因。 (4) 改进的意见和措施。 4.2.1.2监理组组长对每月的进度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 (1) 当月完成的工程量。 (2) 承包人的进度是否滞后。 (3) 分析承包人工程进度滞后的原因。 (4) 改进意见和措施。 4.2.1.3监理组每季度对承包人的年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2.1.4总监代表处每年对承包人的总进度情况进行检查。 4.2.2进度计划的调整。 4.2.2.1进度符合计划 在工程实施期间,如果实际进度(尤其是关键线路上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基本相符时,监理工程师不干预承包人对进度计划的执行,但应及时掌握影响和防碍工程进展的不利因素,保证工程按计划进行。 4.2.2.2进度计划的调整。 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现场的组织安排,施工顺序或人力和设备与进度计划上的方案有较大出入时,应要求承包人对原工程进度计划及现金流动计划予以调整,调整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应符合工程现场实际,并保证满足合同工期的要求。调整工程进度计划,主要是调整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安排,对于非关键线路,如果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距并不对关键线路上的实际进度产生不利影响时监理工程师不必要求承包人对整个工程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4.2.2.3进度计划的滞后或延误 (1) 加快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工程师认为实际工程进度将不能按进度计划预定的竣工期完成工程时,应要求承包人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以赶上工程进度计划中的阶段目标和总体目标。 承包人采取的加快工程进度计划的措施应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加快施工进度的措施应符合施工程序并能确保工程质量,由此而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负。 (2) 进度计划延误 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包括不可预见和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计划延误,经批准延期后,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原计划进行调整和按新的计划实施。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进度计划的延误,而且拒绝接受监理工程师的加快工程进度指令,或虽采取了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但仍然不能赶上预期的工程进度,并将使工程在合同工期内难以完成时,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的施工能力重新进行审查,并应发出书面警告,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建议对工程的一部分实行强制性分包或考虑更换承包人。 5、工程费用监理 5.1工程计量的规定 5.1.1计量范围 5.1.1.1工程量清单及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书面变更修改或补充工程量清单的内容。 5.1.1.2合同文件规定的各项费用。 5.1.2计量依据 5.1.2.1合同文件。 5.1.2.2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5.1.2.3技术规范。 5.1.2.4合同图纸。 5.1.2.5工程变更令及修订的工程量清单。 5.1.2.6批准的工程费用索赔。 5.1.3计量原则 5.1.3.1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得计量。 5.1.3.2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单位计量。 5.1.3.3按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方法计量。 5.2工程计量程序 5.2.1现场计量由监理组负责进行,总监代表处对监理组报送的计量资料进行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对计量有最终决定权。 5.2.2当工程达到规定的计量条件时,承包人应提出计量申请并提供为计量所需的资料。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的计量申请和为计量准备的有关资料。如发现问题或资料不全时,应退回承包人,暂不进行计量或计量后暂不予支付。 5.2.3计量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共同计量,计量监理工程师必须对计量结果做出准确的记录,并将记录的副本抄送给承包人。 5.2.4填写中间计量表 中间计量表必须清楚真实的填写计量结果,对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的异议,监理组应进一步检查计量记录,将复议后的结果通知承包人。 5.2.5计量必须具备的资料。 5.2.5.1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批复单。 5.2.5.2检验申请批复单及有关的自检资料。 5.2.5.3工程质量检验表及有关的质量评定意见。 5.2.5.4工程变更令。 5.2.5.5中间交工证书。 5.3工程费用支付程序 5.3.1前期支付 5.3.1.1总监代表处收到并确认承包人与业主签定的合同协议,履约保函及动员予付款保函之后,按合同规定开具动员予付款金额支付证明。 5.3.1.2支付证明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抄报业主同时抄送承包人。 5.3.2中期支付 5.3.2.1工程款 监理组、总监代表处对《中间计量表》审查无误后,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5.3.2.2暂定金 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和工程实际,需要动用暂定金时,承包人应提出申请报告报送监理组审查,后报总监代表处审核并报业主审批。 5.3.2.3计日工 (1)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及工程实际需要按计日工完成特殊的较小的变更工程或附加工程时,应填写计日工申报表报监理组。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规定的计算办法提供以下资料: A. 用工清单。 B. 材料清单。 C. 机械、设备清单。 D. 费用清单,包括其付款凭证。 (3) 监理组审查承包人的申请报告签署意见报总监代表处审核。 (4) 总监代表处审核监理组报告并报业主。 5.3.2.4材料设备予付款 (1)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和工程进度,填报工程材料设备予付款申报单。 (2)监理组审查承包人申请报告和下列材料: A. 设备材料用于永久性工程。 B. 材料设备已运抵工地现场或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承包人的生产场地。 C. 材料设备的质量和存放均满足合同要求。 D. 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材料设备的发票。 (3)审查材料设备予付款时应注意: A. 累计支付材料设备予付款的金额不应超过合同剩余工作量。 B. 累计支付材料设备予付款的设备数量,不应超过所需的实际总数量。 C. 予付款材料设备的品种应与工程计划进度相符合。 D. 已支付材料设备予付款的材料设备,所有权归业主。 4、材料用于永久性工程后监理组应按合同规定通过《中期支付证书》将材料设备予付款予以扣回。 5.3.3中期支付程序 5.3.3.1承包人应在7天之内,将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完成的已由监理组签认的工程计量表,材料预付款证明和经批准的索赔、工程变更等,按规定格式填报工程申请,并提交给监理组。 5.3.3.2监理组在收到承包人中期支付申请后,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确认: (1) 承包人申请中已详细列明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项。 (2) 申请中所涉及的表格形式经过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3) 申请中的所有款项均经过计量认证。 5.3.3.3监理组应在14天之内完成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查后报送总监代表处: (1) 申请的格式和内容应满足合同要求。 (2) 各项资料、证明文件手续齐全。 (3) 所有款项计算与汇总正确无误。 5.3.3.4总监理代表处在收到监理组报送工程月支付报表应在7天之内完成下列工作: (1) 对所报的原始数据进行复核。 (2) 对所报工程内容进行抽查。 (3) 所有款项的计算与汇总正确无误。 (4) 汇总后本期支付金额不低于合同规定最低限额。 (5) 审查报表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监理组(如有更正要在下期支付)。 (6) 对已支付工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在本期证书中删去或减去该工程的价值。 (7) 对已经签发的支付证书中的错误进行纠正。 (8) 总监代表确认中期支付证书并呈报业主。 5.3.4最终支付 5.3.4.1总监代表处收到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最终支付申请后,应在合同规定期间内完成以下审定工作: (1) 申请的格式和内容应满足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2) 相应的分列结算清单,必须齐全、完善,相互关系清晰。 (3) 相应的分列证明资料有监理工程师的签字认可。 (4) 承包人已按合同要求履行了全部职责。 (5) 确认所有的计量与支付均没有遗漏或重复,且计算准确,汇总无误。 (6) 发现又能够确认的费用,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并要求其提供所需的进一步资料与证明。 5.3.4.2总监代表处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报告和所有其它监理工程师合理要求的资料后,14天内完成下列工作: (1)审定最终报告是否已按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双方一致的意见进行了修改。 (2)填写最终支付证书呈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3)最终支付证书报业主同时抄送承包人。 6、合同管理 6.1工程变更程序 6.1.1定义 凡对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含已批准的施工图)涉及的各种工程的形式、位置、尺寸、数量、质量及标准进行修改或改变,均称为工程变更。 6.1.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都可提出工程变更: 6.1.2.1保持或提高设计标准,降低投资或增加不多,能解决特殊技术技术问题或可节约用地,缩短工期效果明显者。 6.1.2.2原设计欠合理,可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 6.1.2.3由于水利、矿产、文物、环保等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原设计者。 6.1.2.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工效和促进技术进步不增加工程造价者。 6.1.2.5不增加投资或增加不多,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或节省工程维修费用,或便于日后改造扩建者。 6.1.2.6其它特殊情况。 6.1.3工程变更分类 工程变更按其对技术标准、建设规模以及投资变更的程度,划分为以下四类: 1.现场变更:不改变技术标准、规模和投资,个别技术指标和结构形式改变或非结构性小型构造物增减,改变桩号的,为现场工程变更。 2.一般变更:不改变技术标准,不扩大建设规模,个别技术指标和结构形式改变,增加投资在重要变更限额以下的,为一般工程变更。 3.重要变更:不改变技术标准,不扩大建设规模,但个别经济、技术指标和结构形式改变。重要工程变更:国家重点项目或概算10亿元以上的项目,单项工程变更估算费用在20~50万元之间;自治区重点项目或概算在10亿~5亿元之间的项目,变更估算费用在15~40万元之间;其他项目变更估算费用在10~30万元之间。 4.重大变更: (1) 国家重点项目、国际金融机构贷款项目或概算10亿以上的项目,单项工程变更估算金额超过50万元者。 自治区重点项目或概算10亿—5亿项目,变更估算金额40万元以上者。 其他项目,变更估算金额大于30万元者。 严禁对多类工程变更切割、分解、擅自改变工程变更等级。 (2) 变更金额虽未超过上述金额,但是重要材料、大桥结构形式变更、桥位位置、跨径变化、断面结构改变、路线线位、纵坡改变且距离超过500米,隐蔽工程变更,主要技术、质量指标改变都属于重大变更。 为了便于操作,将工程变更具体划分如下: 6.1.3.1现场变更: (1)涵洞位置、交角、进出水口形式、涵底标高、基础埋置深度;涵底铺砌形式。 (2)排水系统中边沟、截水沟、急流槽等位置、长度、纵坡、断面尺寸,并且变更增减金额在2万元以内的。 (3)其它一次增减金额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现场变更。 6.1.3.2一般变更: (1) 路基开挖后,土石分界线与原设计不符的变更。 (2) 挡墙、护坡、护岸及导流堤等调治构造物的长度、基础埋置深度的变更。 (3) 小桥、人行天桥及通道位置、交角、进出水口形式、基础埋置深度的变更。 (4) 根据交通建设局制定的项目机构设置及职责,确定其变更增减金额的界限。 6.1.3.3重要变更: (1) 路线复测原设计地面线高程发生变化。 (2) 路线长度500m以内平面、纵面指标的变化。 (3) 改变局部路基横断面形式。 (4) 变更挡墙、护坡、护岸及导流堤等调治构造物的结构形式及平面位置。 (5) 变更大、中桥局部结构尺寸,小桥、涵洞孔径、道数。 (6) 变更局部段落路面结构类型、厚度。 (7) 根据交通建设局制定的项目机构设置及职责,确定其变更增减金额的界限。 6.1.3.4重大变更: 重要变更以外的各类变更,根据交通建设局制定的项目机构设置及职责,确定其变更增减金额的界限。 6.1.4变更审批权限 6.1.4.1现场变更:由监理组审批,报总监代表处及业主备案。 6.1.4.2一般变更:由总监代表处审批,报业主备案。 6.1.4.3重要变更、重大变更:由总监代表处报业主审批。 6.1.4.4所有涉及新单价的工程变更,均由总监代表处报至业主审批。 6.1.4.5变更审批权限包括技术方案变更审批权限和工程费用变更审批权限。 6.1.5变更的审批程序 6.1.5.1所有变更应由申请变更的部门提出包括变更原因、变更图纸和增减金额计算的报告。 6.1.5.2特殊情况可由有批准权限的监理部门口头批准,7天内由审批变更的部门书面确认并补齐变更手续。 6.1.5.3凡需经业主批准的变更,在接到业主书面批准书后,由总监代表处签发变更令。 6.1.5.4承包人要求变更的程序: (1) 由承包人填写“工程变更申报表”报监理组。 (2) 变更审批权限在监理组的,由监理组签发“工程变更令”,并报总监代表处备案;若不同意变更,则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说明理由。 (3) 变更审批权限在总监代表处的,变更理由成立的,由监理组审查上报总监代表处审核,变更成立则签发“工程变更令”。不同意变更,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6.1.5.5由各级监理部门提出变更的程序: (1)各级监理部门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提出变更,可直接下达“工程变更令”,并报上级监理部门备案。 (2)若监理部门提出的变更超出其审批权限,则由申请变更的部门填写“工程变更申报以表”报上级监理部门审批,由批准部门签发“工程变更令”,并报上一级监理部门和业主备案,不同意变更,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6.1.5.6由设计部门提出变更的程序: (1)设计部门应书面通知业主,并提供变更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2)业主同意设计部门提出的变更意见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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