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
一、定义和解释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工程项目”是指G309线板桥至小园子段(甘宁界)公路工程。
(二)“服务”是指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团队根据合同所承担的工作,也即招标内容。
(三)“发包人”本项目的发包人为甘肃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项目建设管理处”是指发包人组建的工程现场的项目管理机构。
(五)“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是指受发包人委托指派项目管理服务人员及监理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也即合同中的乙方、本项目的中标人。
(六)“项目管理团队”是指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组建并代表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履行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服务合同的现场机构。
(七)“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是指项目管理团队中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处各部门成员并依据合同承担项目管理任务的各级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
(八)“中心试验室”是指发包人另行招标选择的提供试验检测服务的现场办事机构。
(九)“施工单位”是指与项目法人签订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的单位。
(十)“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服务合同”是指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合同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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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及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合同条款、投标人须知、服务费报价清单、技术建议书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也即下述的“本合同”。
(十一)“日”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十二)“月” 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
二、组织机构与工作关系
第二条项目管理团队由项目管理人员及监理机构人员组成,项目管理团队服从发包人统一管理。
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与发包人派驻本项目的人员组成项目建设管理
处,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应按照项目建设管理处的统一要求承担项目管理工作,具体项目管理架构和部门、岗位职责以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在技术建议书中的承诺和发包人的审批意见为准,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资质条件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
本项目监理抽检试验检测工作由中心试验室依据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承担。监理有义务配合中心试验室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主动、及时通知中心试验室进行抽检工作,监理依据中心试验室提供的试验报告和分析意见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和评估。
项目建设管理处机构设置
根据项目建设需要,项目建设管理处设置“四部”:综合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工程技术部、征地拆迁部;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按一级监理机构、监理总承包方式(不含中心试验室)组建。全线共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一个。
三、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4天内,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向发包人提交工作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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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满足以下规定:
(一)派驻现场人员的能力和数量、拟投入设备及进场计划等应达到本项目的要求,并取得发包人批准。
(二)未经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工程、本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三)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更换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相应工作的派驻人员。即使是发包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格条件仍应得到发包人的认可。
(四)项目管理团队主要人员(总监理工程师、部长级岗位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生变更,需由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更换。
(五)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发包人要求配备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车辆,并承担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办公生活设施费用。
(六)尽管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已按批准的人员、设备进场计划派
遣了项目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设备,但若发包人认为现场人员、设备仍不足以满足工作的需要而影响了工作时,发包人有权要求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另外增派(或雇用)人员、设备。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不得无故拖延。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因此增加的费用支出应视为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第四条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其投标文件提出的人员、设备计划安排相应人员进场。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在合同协议书或补充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已满,实质上完成了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服务工作及有关资料审核整理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撤离现场。
第五条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职责
(一)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应遵守发包人各项管理规定及项目建设管理处的内部要求,按照项目建设管理处的统一要求承担项目管理工作,严格履行规定的项目现场管理相应岗位职责。项目建设管理处组织机构及各部门职责分工详见附件1“项目建设管理处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岗位服从发包人的统一安排。
(二)项目管理处负责人主要承担以下三项工作,一是承担项目管理处负责人的职责,依托于项目建设管理处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二是负责项目管理团队的事务管理及项目建设管理处与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三)监理服务的内容:按照交通部交公路发[2006]40号文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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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G G10-2006)中规定的监理内容对本合同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进行质量、进度、费用监理、施工安全监理、施工水保监理、信息管理、合同管理、文件资料管理及现场施工协调。
(四)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应常驻现场
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服务的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若出于某种原因需要暂时离开现场时,必须提请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离开。为满足施工要求,项目管理(含
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员替换因故离开(包括休假)的人员,但这些替换的人员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有的人员,否则按合同条款规定处理。
(五)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应根据其职责范围,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行使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服务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根据授权,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处理,但未经发包人批准,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无权变更施工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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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六) 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发包人的考核与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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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七) 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对发包人的财产具有保护义务。
(八) 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人员配备的车辆应满足附件5-4要求。
第六条服务目标:
对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的服务目标:确保工期,节省投资,保证安全,工程质量达到:交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优良;
本项目的质量目标为:交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优良,各项质量指标要求执行部颁标准的上限,同时相应提高重点项目、重点部位的质量指标,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测。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应精心组织项目管理和监理工作,确保本工程施工完成后达到交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优良。如果本工程在交工验收时未达到上述质量目标,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应无条件组织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直至工程达到本项目的质量目标为止,同时发包人有权从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服务费用中扣除5%作为项目管理(含施工监理)单位的违约金。
第七条监理人员要求:
(一)发包人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监理人员实行项目《上岗证》制度,上岗的监理人员须在上岗前进行岗前业务培训,经发包人统一组织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在本项目从事监理工作。
(二)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数及资质除应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人员强制性标准要求外,其构成及技术职称搭配比例应合理。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监理人员应占监理技术人员总数的70%以上。行政及事务人员的人数由监理人根据监理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