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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法律的概念 法律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呆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例如,就我国现在的法委而论,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示规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安全生产法律属于法律的广义范畴。 从本质上讲,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以国家意志的形态表现出来。 一、法律的基本特征及职能 特征: 1) 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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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法律的概念 法律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呆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例如,就我国现在的法委而论,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示规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安全生产法律属于法律的广义范畴。 从本质上讲,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以国家意志的形态表现出来。 一、法律的基本特征及职能 特征: 1) 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一般性。 2)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威性、变遍性和统一性; 3) 是以主体的权利的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现实性。 4) 是最终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规范,具有强制性。 职能: 法律的职能是指法律所担负的任务和作用,是法律的本质的体现。法律的职能包括经济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经济职能、政治职能直接体现了法律的本质——确保统治阶级根本经济利益和政治统治,而社会职能保证了国家对全社会的有效管理,使社会稳定、有序和不断发展进步,从而维护了统治。这是从一般意义上对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职能的理解。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的职能,主要表现为社会职能即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安全生产归属生产经营活动范畴,在生产社会化的条件下,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已不可能是游离于社会之外的一个独立体,它与其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产品的用户以及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有着各种的联系,其从业人员来自或散向社会各方,与社会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一个社会化了的生产经营单位,所以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已不再是其自身内部的事情,也就是说生产的社会化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社会化。从全社会看,各行各业的各类经济成分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各种生产经营管理模式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向社会提供各种产品和服务,同时还有各类中介机构参与其中,在这结生产经营或中介活动中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安全生产问题。也就是说,这种多元化的社会化大生产也使安全生产社会化。在社会化的大生产中,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之间、从业人员相互之间、生产经营单位与中介机构之间、生产经营单位与接受其产品或服务的用户之间,还有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与上述公民及法人之间,有着各种各样的管理关系、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这些关系的确立与调整应当遵循怎样的行为准则?都必须由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这就是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了这些法律规范,才能使社会生产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人、公民和社会组织有一个共同的、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准则,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性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所以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法律保障。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通过规定政府、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及主要负责人、安全征税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等的安全生产职责,确立他们之间的安全生产关系。 2) 通过规定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安全生产相关法、社会组织、公民的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法律秩序。 3) 通过明确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制裁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惩戒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法律秩序,并教育广大群众,约束安全生产违法倾向。 4) 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这种社会管理职能的充分发挥,使全社会的安全生产得以实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从而减少和防止了事故与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不稳定。这就是对经济发展的促进和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维护,有利于我们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就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现的政治职能和经济职能。 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去认识和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职能,从而提高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我国法律和安全生产 我国目前法律主要包括以下五大领域: (1) 宪法和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 宪法和有关国家机构的法律,是规定国家的各项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和国家机构性质、任务、职权、组织构成、活动原则的基本法律。这方面的法律有宪法性法律、选举法和代表法、中央国家机构组织法律、地方国家机构组织法律、基层自治组织法律。其中,宪法是最很本的法律。中国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中对安全生产做出的原则性规范条款有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和四十八条。 (2) 民事方面的法律 民事方面的法律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以及调整诉讼主体就民事纠纷进行诉讼活动等的法律,包括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目前,我国执行的是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同时,还有一些单行民事法律,如著作权法、票据法、保险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 在事故赔偿、工伤保险等方面,民事方面的法律是基本的法律基础和依据。 (3)经济方面的法办律 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现在尚未制定经济法典,经济法是由一些单行法律所组成的。经济法包括:市场主体法律,如公司法、工业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外资企业法等;市场运行法律,如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宏观调控法律,如税收法、银行法、会计法等;社会保障法律,如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等。 其中,劳动法是安全生产相关的经济方面的法律。它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执行的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行政方面的法律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国家行政机关与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制度。行政方面法律数量繁多,体系庞杂。包括:公安、安全和司法行政法律;国防外交法律;产业振兴和行业管理法律;社会团体与特殊群体益保护法律;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律;行政处罚与行政诉讼法律等。 其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属于产业振兴和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有:《电力法》、《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属于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5)刑事方面的法律 刑事法律简称为刑法,是确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定什么是犯罪及对罪犯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法典,单行刑事法律,有关刑法的补充规定和决定,其他法律中有关犯罪与刑罚的条款。狭义的刑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我国现行的刑法是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年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了修订。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条款中共有24种罪名。 2、 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1、 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概念,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确定的,权利表示权利享有者按法律的规定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权利界定了人们的自由行动的范围,权利享有者可以在其权利范围内自行决定如何行动。在法律条文上通常以有什么权利或有权、可以、允许做什么来表达。比如《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就表示法律授权从业人员当生产指挥人员违章指挥时,他可以拒绝不做。权利还确定了权利人与义务人的从业人员当生产指挥人员违章指挥人员违章指挥进,他可以拒绝不做。权利还确定了权利人与义务人员关系,一方享有权利就意味着还存在承担义务的另一方。比如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拨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从业人员有危害知情权就意味着生产经营单位应“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庆急措施”。义务表示义务承担者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规定的责任,义务可分为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前者在法律文上通常以有什么义务或必须、应当做什么来表达,后者以禁止、不准、不得什么来表达。义务是由法律规定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义务人应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约束或限制,对于义务没有选择的自上,应做的不能不做,禁止的不能去做。权利与义务人对义务履行。在一个法制社会里,法律授予法人、公民和社会组织一定的权利时,也设定了一定的义务,在这个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在另一具法律关系里承担一定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比如,《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2违法行为与犯罪 广义违法行为(也称违法),是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狭义的违法行为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指除犯罪外所有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精神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犯罪由刑法明文规定,是一种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并且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 社会危害性 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一切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的共性特征。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二是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三是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这些情况对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2) 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只有当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刑法的时候才构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而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体现。只有当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质,而且违反了刑法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3) 刑罚惩罚性 犯罪是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则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受刑罚惩性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应注意的是,应受刑罚惩罚性并非指一切犯罪都要受到实际的刑罚惩罚,这与刑法中有些情况下定罪免刑并不矛盾。应受刑罚惩罚性是对行为的评价,属于应然的范畴;而定罪免刑是对行为人免予刑罚处罚,是客观事实,属于实然问题。 违法与犯罪的区别:违法具有较为宽广的涵义,它包括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包括民事上的违法、行政上的违法、经济上的违法和治安管理上的违法行为,等等。只有行为是违法行为中最严重的部分,其社会危害性程度要重于一般违法行为。 三 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 (1) 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 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种行为须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前者是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后者是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去实施法律规定其应作出的行为。如果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规定,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如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即为作为违法行为,而不履行法定的职责或义务,如玩忽职守,即为不作为违行为。对于这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对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或存在损害的危险的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责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危害性的大小是区别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主要依据,但如果只有思想问题而没有行为不构成违法。 (2) 违法行为的客体 违法行为的客体是指被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法律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行为的违法性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密切联系,后者是前者的基础。人们制定并实施法律,是为了通过建立一定的法律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则不构成违法。在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的客体主要为公共安全、人员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各类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下载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范本关于公司规章制度 等。 (3) 违法行为的主体 违法行为的主体是指实施违法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作为违法的主体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和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行为能力的人。根据行为的性质不同,我国刑事、民事、行政法规分别对公民的责任年龄及责任能力、行为能力作出具体规定。如《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并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民法通则》中规定不满10周岁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痴呆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4) 违法的主观方面 违法的主观方面是指违法主体对其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有的心态。这种心态也称主观上的过错,一般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过失的是指行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疏忽的过失和自信的过失。如果没有主观过错,则不构成违法。 违法的性质和应负的法律责任与上述四个要素的特征有直接关系。比知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如果违章操作但没有造成损失(行为不具社会危害性),只属违纪不属违法;如果造成一人重伤,则构成违法;如果造成重大伤亡,则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按《刑法》第134条规定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情节特别恶劣,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因为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不同,即违章操作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同。又如《刑法》第119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不同故意犯罪的刑罚重,过失犯罪的刑罚轻。对生产中造成设备损坏或人身伤害的事故,要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判断肇事人的主观方面。如果是过失,则属安全生产违章事故;如果是故意的,则事故性质完全不同,是属于破坏或自残。 4、违法行为的分类 一般可将广义的违法行为分为以下几种: (1)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依应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如违反安全审批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项目给予审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等。 (2) 民事违法行为 民事违法法行为指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依法应承担民呈责任的行为,其典型形态是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3)刑事违法行为 刑事违法行为也称犯罪,是指触犯刑律,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3) 违宪行为 违宪行为是指违反宪法法的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违法行为,具有特定的主体和内容。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国家机关制定与宪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二是国家领导人的公务活动违反宪法的规定。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广义的法律责任即法律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指违法者实施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责任,本章讲的法律责任是指狭义的。法律责任的产生是因为实施了违法行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执行的。法律责任的追究只能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来执行。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三种。 (1)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益,依照民事法律应当承担的了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以弥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为目标,是补偿性的,一般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到的损失为限。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可依民事法律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七十九条规定安全中介机构提供安全中介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些都是因民事责任引起的赔偿。 [案例]:张某是王某的外甥女。1977年3月,王某经政府批准,在宝春路边建造了两间平项房屋。1983年5月,县电力公司经准在宝春路自西向东架设了1万伏高压电线路,高压电线与王某平平项房屋之间垂直距离大于4米。1989年4月,王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平项屋加层为三层半楼房,东边三楼阳台扶手与高压电线之间最近距离约40厘米,当地电力部门对王某的翻建行为未加阻止。1989年7月18日,张某到王某家度暑假,当晚8时许,在东边三楼阳台乘凉靠近扶手时,被高压电所吸而触电受伤,送医院治疗。1989年9月,张其向县法院起诉,要求电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县人民法院受理这个案件后,追加王某为被告。一审、二审均认为电力公司无过错责任,判决王某不服终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电力公司作为特殊侵略者权责任主体,未能举证证明损害是由张某本人故意造成,对王某房屋与高压电线距离过近的状况又未能按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危险,按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张某的损害负有主要责任。某违反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违章翻建房屋,对张某的损害按过错责任原则应负一定责任。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判电力公司赔偿张某18286.98元,王某赔偿张某4571.75元。 (2)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或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因违法或不当,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是因为侵权行为或越权行为导致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七十八条所列举的法律责任。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担行政责任主要是因为触犯行政法或不履行行政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六章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除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及司赔偿责任外,其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属于行政责任。 [案例]:2001年4月,陕西省连续发生了三起特大安全事故。4月6日,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8人死亡,7人受伤;4月8日,在渭南市华阴市玉泉院通往华山西门的人行涵洞内,发生游人拥挤踩踏伤亡事故,造成17人死亡,5人受伤;4月21日,韩城矿务局下峪口煤矿多种经营公司的一处个体承包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8人死亡。给予陕西省省程安东行政记过处分,并给予其他20名县处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有关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 (3)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犯罪主体违反刑事法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刑法》第二条确立的罪行法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作了具体规定,其中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罪名共24种,详见表1-1。 表1-1与安全生产有关的24种罪名 刑法条文 罪名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15条 第2款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33条 第134条 第135条 第136条 第137条 第138条 第139条 第140条 第146条 第244条 第397条 交通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产品罪 强迫职工劳动罪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 第119条 第2款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24条 第2款 第131条 第132条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 凡是有上列犯罪行为的,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一]:被告人倪某等多人于1992年合伙创办了乐清市虹桥管道煤气公司,1993年3月份水煤气制气工程竣工。可倪莱等人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倪某等人未验收是明知的,但仍继续向虹桥镇上4家居民用户管道送气。1996年1月19日和21日造成4户居民共15人煤气中毒,10人死亡,5人经抢救脱险。乐清市人民法院认定倪某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判处倪某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2000元,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30多万元。煤气具有一定危险性,必须经检验合格,才可以向住户输送气体。而倪某明知所生产的煤气未经检验,就向用户送气。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即明知所生产的煤气不符合安全标准,还要送气;客观方面造成了严重的伤亡事故的后果。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二]:被告人范某,男,32岁,某中学教师,被告人柳某,女,28岁,某棉织厂工人。两人为棉织厂购买了3公斤玻璃纤维接头胶。两人明知此胶系易燃品,严禁随身携带上船,但范、柳两人无视规定,非法带上从镇江开往淮阴的804号客轮。行船途中,范、柳两人在船中鬼混,将装接头胶的塑料壶破裂,接头胶流到舱板上。范某便擦着火柴察看,当第二根未燃完的火柴梗落到接头胶水上时,立即引燃起火,火势迅速蔓延,使整个客轮一片火海。这场大火造成349名旅客死亡,33名旅客烧伤,一条价值39万元的钢质客轮连同船上运同船上运载的货物、邮件、行李全部烧毁,致使是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职工之外的其他公民,但危险物品职工之外的其他公民,但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除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外,其他公民也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第二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和法律效力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体系是指其制定的方式和外在的表现形式,即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制定的,表现为何种法律规范的形式。不同的层次结构法律效力不同。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以下几个层次。 一、《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是最高层次的安全生产法律规定,也是制定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 《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主要包括《宪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 2、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是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依据。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主要有;《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消防法》《质量法》等,这些是普遍适用于各行各业的。有一些是适用于特定行业的,比如《矿山安全法》适用于矿产资源的开采。一些规范特定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专门法律中也夹有些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章节、条款,比如《建筑法》《民航法》《公路法》《电力法》等。《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其中包括了对构成犯罪的24种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刑罚。 3、 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其他法律而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行为准则,其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低力宪法和法律。 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大物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和处理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 4、 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行为规范。地方性法规只在本地方范围内有效,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制定和发布适用于本地区的地方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也呆制定地方性法规,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广东省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有《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等,《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对劳动者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权益的保障作出了规定。 五、有关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指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具有规范性的规章、命令等,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关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比较多,如原劳动部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公安部制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 地方政府规章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决定等地方规范,是法律地位、效力最低的一个层次。如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安全生产法规框架见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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