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担保业务责任追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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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担保业务管理,完善担保业务管理责任制,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资产质量,根据公司有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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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不良担保业务,逐笔进行审查、责任界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过程。
第三条 建立担保业务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
(一)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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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确保担保资金的安全。
(二)追究担保风险的形成原因。
(三)对担保业务产生的风险分清责任。
(四)采取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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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损失,提高担保管理水平和担保资产质量。
第四条 担保责任追究的原则是:
(一)实行主责任人制度。在办理担保业务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项目经理、经办人员为经办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调查主责任人:对担保业务保前调查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审查主责任人:对审查的担保业务的合规合法性负责。
审批主责任人:对担保业务负审批责任。
经营主责任人:对有权审批人审批的担保业务的保后监管,债权保全和本息收回负责。
保后管理主责任人:对已发生的担保业务的保后监管负责。
(二)担保业务责任人:
调查:项目经理为调查经办人、业务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为第二调查主责任人。
审查:评审部经办人为审查责任人、评审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分管评审的副总经理为第二审查主责任人。
经营:业务部项目经理为经营责任人,业务部负责人为经营主责任人,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为第二经营主责任人。
审批:评审会委员为审批责任人,总经理为审批主责任人,评审会主任委员为第二审批主责任人。
保后:项目经理为保后管理责任人,业务部负责人为保后管理主责任人,风险管理部保后管理项目经理为第二主责任人。
(三)对担保业务各环节责任人根据事实,经过责任认定后分别追究责任。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
(一)正常、关注类在保资产被重新认定为不良资产的。
(二)公司对担保业务发生代偿的。
(三)因发生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已造成损失的。
(四)领导因管理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
第二章 担保业务追究程序
第六条 业务部门将形成的属于本制度规定责任追究范围的担保项目逐笔报送风险管理部。
第七条 风险管理部门对业务部门上报的风险担保项目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风险管理部门将处罚意见报风险委员会研究,作出处罚决定。
第九条 相关责任人对风险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和督办意见必须认真执行,积极实施,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条 处罚决定实施后,有关人员责任人因未及时催收而导致担保业务风险进一步恶化的,将实现再追究,并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 对造成重大损失并涉及经济犯罪的责任人,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担保业务发生风险,将对责任人进行下列三种处罚有:
(一)经济处罚:依据责任人责任大小、担保损失大小、确定处罚措施和经济处罚。
(二)对造成担保业务损失的责任人,视情节和损失大小,进行行政处罚。处罚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撤职、开出留用、开出等处分。
(三)刑事处罚:对在保项目实施中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责任人,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风险管理部。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