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7. 140. 70
H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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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黑色冶金行业标准
YB/T 2011-2004
代替 YB/T 2011- 1983,YB/T 154- 1999
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
Continuous casting square and rectangular blank
2004-06-17发布 2004-11-01实施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布
YB/T 2011-2004
月U 吕
本标准是对YB/T 2011-1983《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和YB/T 154-1999《优质碳素结构钢和合
金钢连铸方坯和矩形坯》进行修订,并将两标准合并。
本标准代替YB/T 2011-1983《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和YB/T 154-1999《优质碳素结构钢和合
金钢连铸方坯和矩形坯》。
本标准与YB/T 2011-1983和YB/T 154-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适用范围中钢的分类按照GB/T 13304-1991;
— 增加第3章“订货内容”;
— 连铸方坯和矩形坯的边长尺寸扩大至大于380mm;
— 增加表2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外形图示;
— 对切斜允许偏差进行调整;
增加对重量的规定;
— 取消对炉号划分的规定;
— 对浇注内容作调整;
— 对表面质量内容做修改、调整。
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首都钢铁公司、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特殊钢有
限公司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柳泽燕、张炳成、王丽萍、李玉光、冯超、杨新亮、刘宝石。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YB/T 154- 1999,YB/T 2011-1983
YB/T 2011-2004
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非合金钢、低合金钢和合金钢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以下简称连铸坯)的定义、订货
内容、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运输、贮存、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按GB/T 13304--1991中第二部分分类的非合金钢、低合金钢和合金钢(工具钢除外)
连续铸 钢方坯 和矩形坯
2 规 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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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2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6 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试验方法
GB/T 2101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T 13304-1991 钢分类
YB/T 153 优质碳素结构钢和合金钢连铸方坯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
3 定 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连铸方坯 continuous casting square blank
连铸坯横截面四边长度相等,四内角均为900者为连铸方坯。
3.2
连铸矩形坯 continuous casting rectangular blank
连铸坯横截面两相对边长度相等,四内角均为900,长边长度不大于短边长度2. 5倍,为连铸矩形坯。
4 订货内容
按本标准订货的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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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包括下列内容:
a)标准编号;
b)产品名称;
c)牌号;
d)交货重量(理论重量或实际重量);
e)尺寸;
f)特殊要求。
5 尺寸、外形、重t及允许偏差
5.1 尺寸及允许偏差
5.1.1 连铸坯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5. 1.2 根据需方要求,连铸坯长度可按定尺或非定尺交货,定尺长度允许偏差十80mm a
YB/T2011一2004
5.1.3 经供需双方协商,连铸坯尺寸的正负偏差可在公差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
表1 连铸坯尺寸及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公称边 长 边长允许偏差 对角线长度之差 切 斜 鼓 肚
( 100 士 3 0 5
夏10.0 毛3.0
100一 140 士 4 0 6
>140一 180 士 5 0 7 簇 12.0 夏4.0
>180一280
士 6to
9
(15.0
夏5.0
>280~380 10
毛6.0
> 380 12
注 :矩形坯测量 义全角线长度差,以长边作为公称边长
5.2 外形
5.2.1 连铸坯的对角线长度差、切斜、鼓肚应符合表1的规定,图示见表2。
表2 连铸方坯和矩形坯外形 图示
外 形 图 示 外形允许偏差
对角线长度差衍了
L一连铸坯长度;月一连铸坯短边;
c一连铸坯长边;匀1,几一对角线
风:一翻:一毛表 1中对对角线长度之差的规定>(
C
切 斜
产匀
L一连铸坯长度;C一连铸坯长边
“簇表1中对切斜的规定
}
一
一
一
一。
一/
亡一三
L一连铸坯长度;B一连铸坯短边
“镇表 1中对切斜的规定\爪
? _a
YB/T 2011-2004
续表 2
图 示 外形允许偏差
旧-B〕一蕊表1中对鼓肚的规定
L一连铸坯长度;C一连铸坯长边;
B一连铸坯短边最小尺 寸;B一 连铸坯短边最 大尺寸
鼓 肚
一Cl一C一G表 1中对鼓肚的规定
L一连铸坯长度;C一连铸坯长边最小尺寸;
B_ ;车铸坏葫功 :C 作铸 坏长伪帚士尺寸
5.2.2 连铸坯的弯曲度每米不得大于20mm,总弯曲度不得大于总长度的2%0
5.2.3 连铸坯端部因剪切变形造成的宽展不得大于边长的10%e
5.2.4 连铸坯不得有明显扭转。
5.3 重t
连铸坯应按实际重量交货,经供需双方协商,也可按理论重量交货。
6 技术要求
6.1 化学成分
6.1.1 连铸坯的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6. 1.2 连铸坯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
6.2 浇注
连铸坯浇注时需由同一牌号钢水浇注。如不同牌号混浇时,对中间坯应根据实际成分进行判定
6.3 切头、切尾f
新开浇的连铸坯头部和浇注末期的尾部应有足够的切除长度,以保证连铸坯没有缩孔。
6.4 低倍
优质非合金钢、特殊质量非合金钢、合金钢连铸坯应按YB/T 153进行低倍组织评定,其合格级别由
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如供方能保证低倍合格,可不作检验
6.5 表面质f
6.5. 1 连铸坯表面不得有目视可见的重接、翻皮、结疤、夹杂
6.5.2 普通质量非合金钢和低合金钢不得有深度大于2mm的裂纹,优质非合金钢、特殊质量非合金钢
和合金钢不得有深度大于lmm的裂纹。
6.5.3 普通质 量非合金钢 和低合 金钢不 得有深度 或高度大 于 3mm 的划 痕 、压痕 、擦 伤 、气孔 、皱纹 、冷
YB/T 2011-2004
溅 、凸块 、凹坑
6.5.4 优质非合金钢、特殊质量非合金钢和合金钢不得有深度或高度大于2mm的划痕、压痕、气孔、皱
纹、冷溅、凸块、凹坑、横向振痕
6.5.5 连铸坯横截面不得有影响使用的缩孔、皮下气泡、裂纹。
6.5.6 连铸坯表面如存在上述不允许有或超出允许规定的缺陷,应进行清除。清除宽度不得小于深度
的6倍,长度不得小于深度的10倍。整修后缺陷部位应圆滑、无棱角。整修深度单面不得大于连铸坯边
长的8%,两相对面清除深度之和不得大于厚度的12%0清除深度自实际尺寸算起
6.5.7 经供需双方协商,连铸坯表面质量要求可在适当范围内调整。
7 试验方法
连铸坯试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连铸坯试 验方法
序 号 项 目 数 量 取样部位和方法 试 验 方 法
1 化学成分 1/炉
熔炼分析在中间包或盛钢桶中取样
成品化学成分分析按GB/T 222
按钢类牌号标准或牌号所属
产品标准规定的分析方法
2 低倍组织 2 每炉任意流首坯头部和尾节坯尾部 GB/T 226
3 尺 寸 逐 支 直尺、卡尺等量具
4 外 形 逐 支 目视 、卡尺 、直尺
.7 表 面 逐 支 目 视
注:对尺寸、外形、表面的检验,如供方能保证可抽检
8 检验规 则
8.1 检查和验收
连铸坯的检查和验收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需方有权进行复验
8.2 组批规则
连铸坯应按批检查和验收,每批由同炉罐号、同一截面尺寸组成。普通质量非合金钢和低合金钢允
许同牌号组批,但应符合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
8.3 尺寸测A
8.3.1 边长
在连铸坯长度的垂直方向测量,以最大尺寸为边长。测量部位应在剪切变形和有缺陷区以外.
B.3.2 长度
沿连铸坯侧面中心线量至两端之长度
B.3.3 鼓肚
连铸坯同一截面有鼓肚处的最大边长(长边或短边)减去最小实际边长(长边或短边)。
33.4 复验规则
连铸坯的复验按GB/T 2101规定执行。
9 运输、贮存 、标志和质 A证明书
需方对运输、贮存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协商规定。
每支连铸坯应在端部或靠近端部侧面标明牌号、炉号等
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T 21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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