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文件
广东省公安厅文件
粤卫〔2003〕168号
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公安局,厅直各有关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
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旧版《出生医学证明》
使用到6月30日止。届时剩余的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由各市卫生局收集,于7月15日前
交省卫生厅送卫生部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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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卫生、公安部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查
处非法接生和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各地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确需作出补充规定的,
应报经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同意。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为《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附加任何
条件。
三、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树立服务意识,采取既符合规范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又方便群众的措施,切实做
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出生医学证明》的项目填写必须齐全和规范,项目填写不齐
全和不规范的《出生医学证明》为无效证件。
未取得助产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我省编码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我省医疗
保健机构签发外省编码的《出生医学证明》,一律为无效证件。
四、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工作的管理。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统一由县(区)以
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的妇幼保健机构承办;其他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擅自补发,否则视为
无效证件。
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但不能出示医疗保健机构的《出生医学记录》(印影件)的,
则应提交血亲关系旁证材料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有关证明,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核实,
再按有关规定办理补发手续。
五、为杜绝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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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条件用计算机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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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文件
公安部文件
卫基妇发〔2003〕23号
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
书。依法统一制发《出生医学证明》,对于规范出生人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
要意义。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有关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为户口登记机关确认公民身份及出生符码提
供了科学、准确的信息。因此,卫生部与公安部先后共同印发了《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幼发 [1995]第10号)和《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第45号)两个文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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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填写、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依法统一制发《出生医学证明》已在全国普及。
各地医疗保健机构与户口登记机关密切配合,使全国的《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率和出生人口
登记率逐年提高。但是,近年来个别地区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的现象时有发生,干扰了出
生人口登记工作的正常进行。为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杜绝假证,经研究,决定
自2003年1月1日起,启用具有新防伪标识的《出生医学证明》(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
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出生医学证明》在原防伪印制技术基础上采用专用图案水
印纸印制;水印图形为齿轮,中央环五角星(见附件3)。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出生医学证明》内芯增加存根联;存根联与副页间的拆切
线由《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规范拆切,存根联由签发单位存档妥善管理。
三、自2003年1月1起,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如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有异议,
可以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并申请鉴定。
四、原《出生医学证明》可延期使用到2003年第二季度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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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地卫生、公安行政部门接此通知后,进一步加强管理和配合,严格执行文件要求,
做好有关工作。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样证
2、《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别表
3、《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纸水印图形
4、《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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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妇幼 管理 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2003年1月20日印发
校对: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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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别表
附件3.《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纸水印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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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
一、出生医学证明内芯标准尺寸
1、成品尺寸:308X130mm
2、其中:?正页:189X130mm
?副页联:60X130mm
?存根联:59X130mm
二、出生医学证明内芯防伪标识
1、中国妇幼卫生徽标采用五色荧光防伪油墨印刷;直径19.5mm,居出生医学证明正页正中。
2、五角星采用无色荧光防伪油墨印刷;直径5mm,居“中国妇幼卫生”徽标右上。
3、卫生部印章采用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印刷;印章缩小直径32mm,居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右下。
4、纸张采用特制专用五角星环齿轮水印纸,齿轮尺寸为29X 31mm,五角星尺寸9X11mm,
水印分布均匀、排列有序。
三、出生医学证明封皮标准尺寸
1、出生医学证明封皮展开长度为198mm,折合后尺寸为99X 138mm;
2、封皮采用聚氯乙烯合成塑料磨砂革制作,颜色为墨绿色;
3、塑革封皮国徽和文字采用凹印烫金,国徽直径36mm,“出生医学证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分别为楷体及仿宋体,文字为横排,与中文相对译英文,维、藏、朝、蒙
地区中文相对译本地区民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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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卫生 妇幼保健 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 通知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省计生委、驻穗部属、省属各有关医疗机构。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3年5月26日印发
校对:基妇处 涂新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