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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信托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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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信托的认识对金融信托的认识 【摘要】金融信托是一种融资与融物以及融资与财产管理紧密结合的有金融性质的信托业 务。美国的信托专家斯特考曾说:“信托的运用范围可以人类的想象力媲美。”当今随着社会 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金融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最稳的产业部门之一,金融创新业务层 出不穷,信托业务得到迅速发展,对完善我国金融体系、拓宽融资渠道起到了积极作用。但 在发展的过程也出现了一些阻碍信托业发展的问题,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金融信托制度来完 善我国的信托制度,使它更好的发挥作用。面对国际金融的挑战,要适应国际金融创新的潮 流,就要...

对金融信托的认识
对金融信托的认识 【摘要】金融信托是一种融资与融物以及融资与财产管理紧密结合的有金融性质的信托业 务。美国的信托专家斯特考曾说:“信托的运用范围可以人类的想象力媲美。”当今随着社会 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金融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最稳的产业部门之一,金融创新业务层 出不穷,信托业务得到迅速发展,对完善我国金融体系、拓宽融资渠道起到了积极作用。但 在发展的过程也出现了一些阻碍信托业发展的问题,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金融信托制度来完 善我国的信托制度,使它更好的发挥作用。面对国际金融的挑战,要适应国际金融创新的潮 流,就要尽快制定包括制度创新在内的金融创新整体规划。在不违背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法 律框架的前提下,利用信托独特灵活的制度优势,走出制度供给不足所造成对金融创新的制 约,避开金融创新具体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障碍,推动金融创新的深入。 【关键词】信托 金融信托 制度错位 金融制度创新 优势 目录 一、信托简介---------------------------------------------------------------------------------------------------2 (一)概念---------------------------------------------------------------------------------------------2 (二)基本特征---------------------------------------------------------------------------------------2 (三)信托的作用-------------------------------------------------------------------------------------3 (四)信托业务的主要类型------------------------------------------------------------------------4 二、金融信托----------------------------------------------------------------------------------------------------4 (一)概念---------------------------------------------------------------------------------------------4 (二)法律特征---------------------------------------------------------------------------------------4 (三)发展方法--------------------------------------------------------------------------------------5 (四)中国状况---------------------------------------------------------------------------------------5 三、我国的信托状况分析------------------------------------------------------------------------------------6 (一)简要的历史回顾------------------------------------------------------------------------------6 (二)制度错位:融资平台功能和风险易发性-----------------------------------------------7 四、借鉴国外发达国家信托经验,开拓我国信托业务------------------------------------------------10 (一)代表国家的金融信托业务---------------------------------------------------------------10 (二)关于信托制度的思考--------------------------------------------------------------------11 (三)国美控制权之争,能否为信托人借鉴-----------------------------------------------14 五、我国金融制度创新中信托优势---------------------------------------------------------------------- -16 (一)信托在金融制度创新方面的独特优势--------------------------------------------- -16 (二)当前我国金融信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17 (三)促进信托创新的若干建议---------------------------------------------------------------18 结束语: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前景---------------------------------------------------------------------------19 参考文献-------------------------------------------------------------------------------------------------------20 1 【正文】 一、信托简介 (一)概念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人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瞩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信托业在中国,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初。当代信托行业最早伴随改革开放萌生,对于弥补我国传统单一的银行信用的不足,利用社会闲置资金,引进外资,拓展投资渠道,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社会财富的巨大增长,产权制度的多元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加快,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自己的财产势在必行,信托“一法两规”的颁布将为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奠定法制基础,据初步统计,2002年至2003年一季度市场已经推出了四十几个信托产品,吸收信托资金逾70亿元。同时,证券市场基金作为一种标准化和典型的信托产品已经为人们日常生活所熟悉。 但是,中国信托业是在混沌中诞生、在不断清理整顿中发展起来的。在中国,信托业务因为其灵活性而具有极大弹性和普遍性,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环境下,信托公司是唯一能够综合利用金融市场、连通产业和金融市场的机构,从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建设投融资到企业的兼并重组、改制顾问到租赁、担保,信托公司能够供全程式的金融服务。几乎涵盖了储蓄、证券经纪、保险以外的其他金融、投行业务。但也正因为其业务范围广,导致了信托业市场定位有问题,信托投资公司什么都做,成为"金融百货公司",最终导致"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信托投资公司违规现象严重,这些违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超范围的违规经营,比如说高息揽储与银行争夺存款、非法集资等。信托公司曾一度成为金融欺诈的代名词,是被公认的"坏孩子"。 (二)基本特征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信托的基本特征。 ?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这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一是对受托人诚信的信任,二是对信托人承托能力的信任。 ? 信托财产及财产权的转移是成立信托的基础。 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信托关系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这是信托制度与其他财产制度的根本区别。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准的权利,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之外,其他任何权利或可以用金钱来计算价值的财产权,如物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2 ? 信托关系中的三个当事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信托的两个重要特征。 信托关系是多方的,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是信托的一个特征。并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这又是信托的另一个重要特征。 这种信托关系体现了五重含义:一是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就没有了直接控制权;二是受托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三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四是这种意愿是在信托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中事先约定的,也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依据;五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既不能为了受托人自己的利益,也不能为了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 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财产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信托机构为财产所有者提供广泛有效的服务是信托的首要职能和唯一服务宗旨,并把管理、运用、处分、经营财产的作用体现在业务中,它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三)信托的作用 信托的作用是信托职能发挥的结果,包括: ? 代人理财的作用,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其特点:一是规模效益,信托将零散的资金巧妙的汇集起来,由专业投资机构运用于各种金融工具或实业投资,谋取资产的增值;二是专家管理,信托财产的管理的运用均是由相关行业的专家来管理的,他们具有丰富的行业投资经验,掌握先进的理财技术,善于捕捉市场机会,为信托财产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证。 ? 聚集资金,为经济服务: 由于信托制度可有效的维护、管理所有者的资金和财产,它具有很强的筹资能力,为企业筹集资金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将储蓄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可有力的支持经济的发展。 ? 规避和分散风险的作用: 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的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没有法律瑕疵,在信托期内能够对抗第三方的诉讼,保证信托财产不受侵犯,从而使信托制度具有了其他经济制度所不具备的风险规避作用。 ? 促进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金融市场一直以银行信用为主,这种状况存在着制度性、结构性缺陷,无法满足社会对财产管理和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的需要,而信托制度以独特的优势可最大限度满足这些需求。 ? 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 通过设立各项公益信托,可支持我国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慈善等事业的发展。 ? 信托制度有利于构筑社会信用体系: 3 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场规则的基础,而信用是信托的基石,信托作为一项经济制度,如没有诚信原则支撑,就谈不上信托,而信托制度的回归,不仅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而且对构筑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信托业务的主要类型 中国信托业的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乃至信托投资者投资信托的需要,都要求对信托业务进行清晰地认识,因而首先要对信托业务的分类进行认识。 由于划分信托业务种类的标准不同,信托业务的种类非常繁多,比如,以委托人为标准划分,信托可以分为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以信托成立的方式为标准划分,信托可以分为任意信托、法定信托;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划分,信托可以分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金钱债权信托:以受益人为标准划分,信托又可以分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等等。无论信托种类如何划分,每一种划分都只是从一个方面反映了信托业务的性质,每种划分方法又都有相互交叉的地方。例如,一项信托业务,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它可以分别是个人信托、任意信托、不动产信托和私益信托。 二、金融信托 (一)概念 金融信托是以信用基础的资产(动产、不动产、金融资产等)所有者为获利或其他目的而将财产的管理或处理权委托给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一种经济行为,它是在实物信托的基础上演变和发展起来的,是现代信用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由于其财产管理、财务管理、投资开发、长期金融、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促进等功能能得到充分发挥,在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信托已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产业——金融信托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法律特征 1(对受托人有特定的要求。在国外,一般是信托投资公司或银行的信托业务部。在中国,受托者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并经审核批准的金融机构,但商业银行依《商业银行法》规定不得经营信托业务。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准经营金融信托业务,禁止个人经营金融信托业务。 2(金融信托是从单纯保管、运用财产的信托发展而来的现代信托,具有资金融通和财产管理的双重职能。 3(金融信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设立,并通过签订合同,明确信托各方的权利义务。 4(金融信托业务是一种他主经营行为,即受托人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旨被动地开展具体业务,因此,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运用风险仅负有限责任。这种有限责任主要限定在受托人要对因违背信托目的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在中国,信托业务风险的承担因信托的具体情形不同而不同:信托存款的风险全部由受托人承担;委托 4 贷款与投资的主要风险由委托方承担;甲类信托贷款与投资风险主要由委托方承担;乙类信托贷款与投资的风险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按约定的比例承担。 5(金融信托是金融机构以营利为目的而开办的一项金融业务,因此,受托金融机构根据业务的性质,按照实绩分红的原则,依法取得一定的收益和报酬。 (三)发展方法 1(对受托人有特定的要求。在国外,一般是信托投资公司或银行的信托业务部。在中国,受托者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并经审核批准的金融机构,但商业银行依《商业银行法》规定不得经营信托业务。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准经营金融信托业务,禁止个人经营金融信托业务。 2(金融信托是从单纯保管、运用财产的信托发展而来的现代信托,具有资金融通和财产管理的双重职能。 3(金融信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设立,并通过签订合同,明确信托各方的权利义务。 4(金融信托业务是一种他主经营行为,即受托人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旨被动地开展具体业务,因此,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运用风险仅负有限责任。这种有限责任主要限定在受托人要对因违背信托目的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在中国,信托业务风险的承担因信托的具体情形不同而不同:信托存款的风险全部由受托人承担;委托贷款与投资的主要风险由委托方承担;甲类信托贷款与投资风险主要由委托方承担;乙类信托贷款与投资的风险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按约定的比例承担。 5(金融信托是金融机构以营利为目的而开办的一项金融业务,因此,受托金融机构根据业务的性质,按照实绩分红的原则,依法取得一定的收益和报酬。 (四)中国状况 按国际金融业的分工习惯,各类金融信托机构往往是社会具有风险偏好的金融资产的托管机构。由于风险与收益的正比例关系,不满足一般性或低收益的风险投资越多,金融信托业就越红火。在中国向真正的市场经济转轨的历史大潮之中,由于产权关系不清,风险投资的责权不明,注定使金融信托业要几起几落。近来,又有几家金融信托公司突然跌入深渊,其中滋味耐人琢磨。 中国的金融信托业之所以“怪事”频发,除了一些经营者和投资人的“短线”经营意识等个案之外,有一个普遍性或根本性的问题,即金融信托业是否具有良好的生存环境,整个行业包括管理层都没有看清:如果说,金融业中的银行、保险,甚至证券等行业都可以生存并发展在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经济或“半生半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之中,唯有金融信托业的发展只能依赖市场经济充分发展、产权界定非常清晰的市场环境。可以说,没有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就没有金融信托业堂堂正正经营本业的市场,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信托业。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金融信托业的宗旨,也是信托业区别于其它行业的重要标志。受人之托的重点是“人”;代人理财的重点是“财”。信托业是受“人”之托的,这个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人,而是指不仅有产而且享有自主财产绝对支配权的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独立产权的人;信托业的代人理财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财”,而是指社会上可冒较大风险、可以降低流动性要求并希望得到更高收益的财, 5 是那些无论盈亏都由自己承担,没有他人指责或追究责任的财。对这些企图追求高收益的自主财产而言自然要承担更高的市场风险,这种高风险是事前认定,是成败概率都有,收益由财产所有者享有,损失也必须由财产上所有者承担的。不能成归己,败由人,更不能通过信托合约转嫁风险,由受托人完全来承担,这也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中国的情况却是本末倒置,从事风险投资却不愿承担风险或没有(行为)能力承担风险。中国的市场制度主体或企业根本制度在改革开放之前是国有或公有的,现在的企业产权制度仍然是模糊的。大量国有企业的法人拥有的仍然只是名义上的账面财产,损失是要追究个人责任的。因此,中国的金融信托业的所谓本业就变成了“受(法人)个人之托,代人理财由自己(信托业)承担损失之财”。这就极可能演变为:代别人理财,却自己背雷。 三、我国的信托状况分析 (一)简要的历史回顾 我国现代信托业的演化始于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从某种意义上说,信托投资公司在我国时隔近30年后再次出现,是我国金融部门不自觉地实施增量改革的产物。“中信”的成立显然并非要在中国引入、培育信托制度,而是有两大目的,一是探索银行之外的引进外资及融通资金的新渠道;二是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传统的金融体制之外,引入具有一定市场调节功能的新型因素,推动经济金融体制的改革。国务院在1980年6月出台的第一份涉及信托的政策文件《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通知》中指出,“银行要试办各种信托业务,融通资金,推动联合”。可以这么说,人们只是碰巧使,用了“信托投资公司”这一名称而已。因此,我国恢复重建的信托业从一开始就走上了以银行业务为主营业务、金融实业并举的混业经营之路。 198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下达《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指示各地利用银行机构网点多、联系面广的有利因素,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办信托业务,以进一步发展地方经济搞活银行业务,支持国民经济建设。此后,各银行纷纷在经济发达的城市试办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信托存款、信托贷款、投资等业务,主要被银行用作突破信贷计划管理的工具。与此同时,随着财政收入分成制度的实施,各地区、部门也纷纷自行组建信托投资公司。在银行之外迅速形成了以融通资金、促进地方(块块)经济和部门(条条)经济发展的另一类型的信托投资机构。这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充当政府对外融资的窗口,为地方筹措银行计划体系之外的建设资金。1982年,全国信托投资公司数量达620家,1988年更多达745家。 我国信托业的这一市场定位和结构在此后近20年始终没有大的变化,只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我国金融市场的变化在一些资金来源和运用渠道上有些调整,机构数量随着几次大的清理整顿而有所起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86年4月颁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及经营方式实际上均类同于银行的资产负债业务。不同之处在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运用范围比银行还要宽泛,不仅可以从事实业投资,而且后来还率先开展了证券投资业务;同时,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来源相对十分有限,实际上难以按照官方利率合法获得资金,这迫使信托投资公司只能走上以高息揽存、乱拆借、乱回购等违规方式融入资金的道路。 6 由于在经营制度层面决定了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成本高昂,而贷款利率却受到与商业银行同样的管制,信托投资公司无法发展出一个基于信用风险定价的稳定信贷业务模式,也就是说若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经营,信托投资公司的“牌照”没有太多价值。但另一方面,由于信托投资公司被允许从事许多高风险投资业务,经理人却很容易利用这一制度漏洞将高息拆借来的资金投向房地产等高风险领域,从中获得私人利益,甚至投给自己的关联企业直接加以侵占却不受监管和法律制约,换言之,信托投资公司的现金流控制权收益很高。这就使得经营者非常热衷于不惜代价做大信托投资公司规模,酿成巨大的道德风险。 信托投资公司这种经营模式不可避免地与我国的利率管制政策和为控制通货膨胀而采取的总需求紧缩政策产生周期性的内在冲突。这种冲突是导致我国信托业被反复停业整顿的直接原因。从1982年开始到1998年为止,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先后4次陷入全行业整顿的困境。但在整顿模式上,无外乎是不断收紧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切断信托投资公司与银行、资金拆借市场、国债回购市场之间的资金往来联系管道,并没有从培育信托投资公司的特许权价值和减少信托投资公司的现金流控制权收益来思考问题,结果反而进一步挤压了信托投资公司的政策生存空间,导致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越来越严重,资不抵债越来越普遍,这又反过来进一步扭曲了其风险承担行为。 1999年3月开始的我国信托业第五次清理整顿旨在跳出历史的怪圈,彻底化解我国信托业的经营风险。监管当局一方面对大量问题严重、地方政府不愿救助或无力救助的信托投资公司强制实行市场退出,另一方面对少数经营状况良好或者经营状况尚可、地方政府又有意救助扶持的信托公司,在其重新注资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后予以重新登记。此次整顿的目标是希望通过制度再造,引导信托公司回归主业,真正开展信托业务,成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性金融机构。 然而2004年以来,德隆系旗下几家信托投资公司的倒闭,以及庆泰信托、泛亚信托、金信信托等公司爆发的支付危机表明,信托业问题的解决远非如此简单。尽管信托投资公司已经不再允许吸收存款,但通过向委托人提供确定的、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预期”信托收益,信托投资公司依然可以透过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继续向不特定公众筹集资金。人们很难说清,这与第五次信托整顿前通过资金高进高出来维持生存的信托业有何本质区别。 (二)制度错位:融资平台功能和风险易发性 我国1999年第五次信托整顿与之前的多次信托整顿发生了一个重大转变,即信托投资公司的定位不再是准银行机构,而是要促使信托投资公司回归以财产管理为核心内容的信托本业。然而,决策者的思路依然是控制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能力,包括限制信托投资公司借款,禁止信托投资公司吸收存款和发行债券等,在资产运用范围的调整方面没有太多新意。从资产运用角度看,在新的业务制度下,信托投资公司依然难以找到稳定的低风险盈利模式,这是因为我国几乎所有类型的金融机构都可以从事财产管理业务,竞争的激烈程度使得在这一市场上的任何特许权价值都主要依赖于金融机构的人力资本优势。与此同时,信托投资公司被赋予了一个“固有业务与信托业务并举,直接金融、间接金融和产业投资市场贯通”的全能型业务范围,进一步放大了信托投资公司的高风险资产运用渠道。 这种制度安排的结果是信托投资公司依然具有鲜明的融资平台功能,并且在风险管理层面具有极强的风险易发性。信托投资公司不仅无法抵御和吸收单个信托财产运作失败的经营 7 风险,反而可能将单个项目的经营风险放大成整个公司的支付风险。这反过来就一步加剧了信托投资公司股东和管理者的道德风险。为了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这点,对第5次信托整顿完成后,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经营制度的一个扼要描述是必不可少的。在中国人民银行 2002年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则的界定下,信托投资公司具有如下业务特征: 1.在固有业务方面,信托投资公司资产业务十分广泛,与整顿前相比不仅没有减少,在某种意义上甚至更加宽松。新的制度允许信托投资公司对外投资的比例最高可达到净资产的80%,而且由于不再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信托投资公司几乎可以将所有资金用于较高风险的贷款和投资领域,使得高质量的流动性资产(如银行存款、国债等)占比理论上可以接近为零。与此对应,尽管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业务受到限制,不能吸收存款和发行债券,但可以拆入其净资产一倍的资金,担保其净资产一倍的资金,并可以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进一步扩张其融资能力,因此依然不失为一个良好的融资渠道。 2.在信托业务方面,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办理以任何财产为标的的信托业务,并且在信托财产的运用上几乎不受任何限制。尽管对于资金信托业务,在资金募集方式和募集规模等方面有“不得公开营销”,“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少于5万元”,以及“不得承诺最低收益”等规定,但这些限制性规定可以通过新闻报道软广告、开展以信托受益权转让为特征的财产信托业务,以及由第三方提供信托财产预期收益担保等方式轻易突破。与此同时,信托投资公司的关联交易几乎不受任何限制。由于允许从事实业投资,其固有业务本身就可以是一种关联交易;对于信托业务,虽然在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之间的关联交易需要经委托人同意或交易条件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但由于委托人把信托合同视作一种融资契约,往往只关注资金回报,再加上公允价格的决定在实践操作中也有很大弹性,因此从事此类关联交易也非常容易。现在让我们来分析为什么在上述制度框架下,市场环境和历史惯性的作用决定了信托投资公司难以成为资产管理市场的主力,而只能更多地发挥融资平台的功能。 首先,信托作为一个舶来品,由于在我国缺乏相应传统,导致其只是被简单地当作一种资产管理的工具。而在资产管理市场上,各类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和信托投资公司的历史声誉决定了信托投资公司在业务渠道、业务经验、产品研究开发能力等方面都没有优势。信托投资公司在证券投资理财业务、资金托管业务等领域的客户争夺上,均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我国的利率管制政策在客观上为银行体系之外的非正式融资活动创造了足够的需求和利差空间,因此一方面用比银行存款利率更高的价格吸收公众资金,一方面向难以获得银行融资的高风险行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在盈利模式上是可行的。历史上,信托投资公司也是这类融资的主要提供者。由于这两方面原因,信托投资公司提供的所谓资产管理服务,自然而然地以吸收信托资金并加以贷款运用的业务模式为主。其次,按照上述固有业务范围,信托投资公司即便是守法守规,不通过任何关联交易抽逃资本金,仅仅由于允许其高比例对外投资,也已经具备了良好的融资平台功能。理论上,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业务资本充足率可降到9%左右.,其融资能力由此可见一斑。倘若信托投资公司再进行一些并不算违规、充其量只算擦边球的交易活动,如开展信贷资产回购式受让业务、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上的关联交易等等,其融资能力更进一步扩张。这对那些企图利用信托投资公司融资功能为自身服务的股东而言,显然非常具有吸引力。最后,尽管信托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高达3 8 亿元,但出于监管容忍(regulatory forebearance),加上对信托投资公司资本金的功能认识不清,因此在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时,出资形态不限于货币出资(只要历史上货币注资合计达到3亿元即可),也不要求保持一定比例的高流动性资产。与此同时,由于关联交易渠道的畅通,相当多信托投资公司存在注资不实或资本金抽逃、侵蚀问题。这种局面加剧了信托投资公司股东的道德风险,使得信托投资公司甚至可以变成一个以破产来牟利(go bankruptcy for profit)的所有者掠夺工具。 另一方面,我们也能够分析为什么在当前制度下,信托投资公司不仅无法抵御和吸收单个信托财产运作失败的经营风险,反而具有将经营风险进一步放大为支付风险的效应。 出于“信托私募、风险自担”的认识,监管者预设了信托不存在支付风险的前提,因此就没有对信托资金运用范围作出任何限制,也没有要求信托投资公司为信托计划到期时信托财产的流动性作出安排,更没有建立信托计划通过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基本理念。信托投资公司通过集合信托计划吸收的资金往往直接对应于单个产业投资或贷款项目,这样一来,中间没有任何缓冲的余地。众所周知,单个融资项目失败的情形总会以一定的概率发生,一旦项目失败,信托投资公司就面临无法按信托合同约定归还信托财产的难题。然而在现有的业务模式下,即便是合规业务(更别说信托保底的情形),由于缺乏明晰的业务流程和谨慎义务标准,信托投资公司也难以举证自己已经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恪尽职守,从而免责(尤其是涉及关联交易时)。单个项目失败的经营风险很容易转变成信托投资公司的整体支付风险。作为一种自发的风险解决机制,信托投资公司以类似吸收定期存款的方式处理到期信托计划因此显得十分自然。 总之,我们的分析表明,信托投资公司的融资平台化倾向和风险易发性并非偶然的,而是信托业现有制度的必然结果。信托投资公司不仅在制度上具备融资平台功能,而且风险的易发性使得其事实上只能发展成为融资平台。当真实资本严重不足时,倘若监管者对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这种高负债、高风险特性缺乏透彻的认识,在制度上没有设计相应的风险控制手段,一些信托投资公司甚至会进一步向财富掠夺工具的方向蜕变。这正是 2004年以来不少信托投资公司再次发生支付危机的内在根源。 上述制度缺陷的要害在于,把信托简单地作为金融理财工具对待的前提下,赋予了信托公司实业投资和关联交易两大功能,这使得信托的融资平台价值得到异乎寻常的扩张,进而导致其业务运作和风险承担模式发生扭曲。作为对上述制度缺陷的补救措施,2007年初,我国监管当局发布了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并调整了相关的信托业务规则。在新的制度框架下,信托公司的自有资金只能够用于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和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等业务,不得再办理实业投资。信托公司的同业拆入余额与净资产占比上限降为20%,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对关联交易也加以限制,不得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不得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也禁止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如此一来,信托投资公司融资平台化的两大制度基础,即实业投资和关联交易就得以消除,与此同时,在信托业务上,新的制度明确禁止信托公司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要求信托公司开展自有资金与信托财产之间的关联交易时,必须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并且逐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就一步削弱和节制了信托公司成为所有者掠夺工具的可能。 9 然而,新的制度依然没有为信托公司确立稳定的盈利模式,从而未能向信托公司提供足够的特许权价值。在现行制度下,信托公司的所有者掠夺倾向尽管会得到大幅度削弱和节制,但依然无法在激励机制上改变信托公司股东和管理者的高风险承担偏好。对此,一个直接的证据是,将信托资金以贷款方式投向高风险房地产开发领域,同时只向委托人支付有限的固定回报,依然是信托公司的一个重要业务模式和收入来源。由此可见,由于现行制度在创造信托业特许权价值方面依然存在不足,信托公司风险易发性的内在机理依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 四、借鉴国外发达国家信托经验,开括我国信托业务 (一)代表国家的金融信托业务 信托制度历经几百年的发展,不仅具有财产管理、财务服务的机能,还具有了长期金融的机能,成为与银行、保险并举的金融业三大支柱之一,目前发达国家金融信托业中有代表性的国家主要有英国、美国、日本。 英国信托是以个人信托、不动产信托为主。无论是从委托人还是受托人看,现代英国的信托业务都仍偏重于个人信托。在委托人方面,信托的内容多是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信托的标的物以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为主,这是传统习惯的延续。在受托人方面,其承受的业务量占80%以上,而法人受托则不到20%。且法人受托集中经营,英国法人受托的信托业务所占整个信托业务比例不大,但却集中在四大商业银行经营。如国民威斯敏士特银行信托部及巴克莱银行、密特兰银行和劳埃德银行等所设立的信托公司,这,家就占全部银行信托资产的90%。除银行信托外,英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还成立不少发行公司,这种公司往往与其他金融机构交织在一起,主管承销各种证券业务。 美国信托以证券信托为主。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职责分工管理,美国法律允许信托公司兼营银行业务,银行兼营信托业务。自从美国银行兼营信托业务以后,由于美国大银行实力雄厚,声誉可靠,竞争的结果逐渐形成了金融信托业务大多集中在美国商业银行信托部的局面。虽然美国金融信托业务多由银行兼营,但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在银行内部是严格地按部门职责进行分工,即实行分别管理、分别核算、信托投资收益实绩分红的原则。同时,还禁止参加银行工作的人员担任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防止信托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 证券信托是美国金融信托业务发展中的一个显著特点。美国是世界上证券交易最发达的国家,但由于美国不允许商业银行买卖证券及在公司中参股,商业银行为了逃避这种限制而设立信托部来办理证券业务,因此几乎各种信托业务机构(包括兼营信托业务的商业银行)都办理证券信托,既为证券发行人服务,也为证券购买人或持有人服务。特别是通过商务管理信托,代表股东执行股东的职能,并在董事会中占有董事的地位,从而参与控制企业。 日本的信托制度是从美国引进的。最初设立的信托公司逐渐发展为兼营信托业务的普通银行,最后产生了7家以信托业务为主兼营银行业务的信托银行。日本的信托业务、银行类业务、兼营类业务的比例大约为6:3:1。日本信托银行有两大特点,一是作为长期金融机构而发挥着重要作用;二是具有大众储蓄机构的特点。日本信托机构一直注重金钱信托,其占日本信托财产的90%,对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其中利用贷款信托资金支持钢铁、化学等工业的需要高于银行1倍以上。日本在1954年后采取信托业与普通银行相分离、长短期金融相分离的方针,信托业务独立于商业银行,有利于集中大部分长期资金。 10 借鉴发达国家的信托经营和管理经验,使我国信托机构组织形态、业务范围和品种基本符合未来《信托法》的要求,这将在很大意义上赢得发展的时间和空间。 (二)关于信托制度的思考 (一)信托应当从制度层面寻求再生 人们通常认为现代信托起源于英国,是英国公民为规避法律而做出的一种转移财产的设计。该设计的一般原理是:所有权人(委托人)将其财产转移给另一人(受托人)掌控和经营,但该财产本身是独立存在的并且受益权归第三人(受益人)。据此我们可以推导出信托的两个特征: 第一,信托最初产生于规避法律的设计,有些“邪门歪道”; 第二,信托使所有权分离,有些不够正统。 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信托能够存活下来并且逐渐被全世界所接受呢,“需要”应当是最好的解释。由于“需要”,英国通过衡平法院接受了信托;由于“需要”,许多坚持所有权不能够被分离的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接受了信托。信托关系的独特设计使其具有了极强的灵活性和广泛的适应性。最初只有无偿的民事信托,后来发展到有偿的商事信托和具有融资信贷功能的金融信托。信托财产也由最初的不动产,发展到动产、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只要“需要”,人们就可以根据信托原理设计出各种新的信托产品。 现代信托与最初的信托在设计理念上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在应用范围上有了很大的不同。早期的信托主要用于民事领域,现在的信托主要用于经济领域。过去的信托基本上没有国家干预,现在的信托已经在相当的程度和范围内受到了政府监管。所以民法已经失去了对信托研究的适宜性,用经济法的理论和观念来研究信托才是最佳的选择。结合我国的情况我们或许可以认为:迄今为止我国的学术界把民法作为研究信托的主流是一个失误。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信托有一个突出的特点,那就是金融性。这一特点的主要表现是: 第一,信托具有商业性质; 第二,从事信托业务的机构是金融机构,主要是信托投资公司; 第三,信托的目的主要是进行融资; 第四,信托被作为一个金融行业对待。因此,我国的信托有一个独特的分类名称——金融信托。银行-[飞诺网FENO.CN] 我国的“金融信托”同样产生于“需要”。改革开放初期的 1979年我国最需要的是什么,那就是资金。荣毅仁提出可以通过信托的方式解决一些资金问题,于是成立了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榜样的带动和制度创新的鼓励下,全国各地纷纷建立起本地区的信托投资公司。这些机构无不以信托融资为己任,于是“金融信托”成为了我国信托业的唯一选择。这种单一的以融资为目的的信托经常与我国脆弱的、不成熟的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争夺资金,产生矛盾,影响到国家货币政策的落实和金融改革目标的实现,于是信托业就成为了经常被“敲打”的对象。 现在回过头来看,我国改革开放后再生出来的信托制度从一开始就存在先天性的不足,充其量它是一个急功近利的产物。这是因为: 第一,信托功能只是集中在融资一个点上,产品单一,生存空间狭小; 第二,信托产生时金融改革尚未开始,缺乏稳定的融资环境; 11 第三,有关金融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对融资性信托缺乏规范,容易失控; 第四,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增加了信托交易的风险和成本,并且使潜在的市场受到抑制。 信托产生后,政府将信托定位为一个金融行业,与银行、保险和证券并列对待。随着“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政策的落实,信托从其他金融行业中分离出来,独立存在。其结果表面上是在为信托正名,表示对信托的重视,实际上限制了受托人的范围,大大压缩了信托的发展空间,使其灵活性和广泛适应性的特征无法发挥。我国的信托业在金融实行“分业经营”后之所以境况更加恶化,制度设计上的失误有着直接的关系。试想当一个企业靠有限的业务合法经营却无法生存时会不会选择非法经营?答案通常是肯定的。这种因果关系虽然不能说是“逼良为娼”,也可以说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因此,简单地将信托业的消沉与没落归咎于信托企业是片面的和不公平的。我们不得不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到底应该不应该继续把信托作为一个独立的金融行业加以经营和监管?实践已经充分证明简单地将信托归类为独立的金融行业是一种狭隘的认识。从理论上讲,除了我们熟悉的金融信托外还有其他的商业信托和民事信托,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排斥非金融类信托的存在。根据信托“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性质以及信托关系原理分析,并非信托投资公司独家在做金融信托的业务,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业务等同样可以归入信托的范畴。保险公司,特别是人寿保险公司也需要通过信托方式经营其保险资金。由此可见,信托被广泛使用于经济的和民事的各个领域,它只是当事人之间处置财产的一种方式,不足以构成单一业务的一个行业。一个金融行业要想独立存在,必须要有足以支撑其独立存在的空间,业务的垄断是一个重要的条件。商业银行垄断公众存款和商业贷款业务,保险公司垄断保险业务,证券公司垄断证券经纪业务,但是信托投资公司却无法垄断信托业务。因为信托设计五花八门,可以存在于许多领域。有些国家,例如德国,至今尚未引入信托概念,但同样可以存在类似于信托的财产管理制度。“在德国,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人可以便第一继承人只享有遗产的利益,由第二继承人管理财产,由第三个继承人最终享有财产的所有权,这种设计与信托极为相似”。没有引入信托,可以有自己独特的设计并且不使用信托概念。但是引进信托并且在有信托法作为凋整信托关系的基本法的情况下,就应当明确信托法的普遍效力。“我国的情况并不是这样,信托法似乎只是为调整与信托投资公司有关的信托关系而设立,其他的信托关系由相关法律调整。于是有信托业的信托和非信托业的信托两种情况存在,在认识上产生了混乱。例如有的学术研究将信托使用范围无限扩大,凡符合信托关系的设计都视为信托,而另一些学术研究却仅仅将信托局限于所谓信托业的信托,即以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托人的信托。有关信托的广义认识主要来源于信托理论,有关信托的狭义认识主要来源于我国使用信托的实践。于是,理论服从于实践,还是实践服从于理论便成为了我国信托法研究中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只有通过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总而言之,狭隘的信托观以及由此产生的片面强调金融信托的制度设计是导致我国信托处于困境的症结之一,并使得信托理论在我国无法得到落实。因此,信托观念必须改变,有关信托的制度必须重建。毫无疑问,在金融领域内并不存在可以独立生存的信托业。金融领域中可以独立的行业只有银行、保险和证券。信托以其独特的处置财产方式,可以被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所利用。只要运用合理,规范得当,信托不会带来更多的风险。现在的信托监 12 管制度对专门的信托机构以外的信托行为和信托关系是无能为力的。有些人虽然提出了对信托进行分业监管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很小,因为缺乏可行性。金融当局不应当把信托作为一个金融行业来监管,对信托的监管应当从货币政策和融资控制的角度加以考虑。对货币和融资性的信托产品进行监管,对非货币融资性的信托不予监管。通过对信托制度的重建可以使信托恢复其民间性质的本来面貌。 (二)信托应当与社会环境相融合 信托因“需要”而产生,信托的发展和繁荣同样需要适合的社会环境的支撑。对信托影响最大的是社会物质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社会物质环境是指国民所拥有的物质财富的总量及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社会的物质环境构成了信托的物质条件,使信托成为一种管理资产的潜在需求。社会的信用环境有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人们之间可信赖的程度,即忠诚度;其二是偿还债务的能力。信托的信用主要体现为受托人的信用,只有当受托人的信用风险小于信托的可预期效益时,信托才可能成为一种实用的资产管理模式。 1.我国信托的物质环境 我国1979年恢复信托活动时,社会物质环境很差,信托财产多来源于国外,信托投资公司的名称中多带有“国际”字样。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内的物质财富不断增加,信托的目标资产逐渐转向国内。但是社会财富仍显不足,为争夺有限的社会剩余资金,信托与银行之间产生了矛盾。金融政策倾向于保护银行的利益,信托经常由于业务不足而难以为继。社会大众在温饱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的情况下,不可能考虑资产信托的问题。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缺乏信托发展和繁荣的物质环境。现在的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变,例如公众的银行存款超过了15万亿人民币,国家的外汇储备超过了8500亿美元,多数居民家庭有了属于自己产权的住房,国家的经济政策也已经完成了从“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向“共同富裕”的转变。人们希望有除了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理财方式,人们也希望有更符合自己利益的资产处置方法可以利用。人们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剩余财富,也有了越来越多的处置这些财富的愿望和要求,所以现在的信托具备了发展的社会物质环境。 2.我国信托的信用环境 信托对信用的要求很高。从实际意义上讲,信托的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程度超出了存款人对银行、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信赖程度,而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的责任却小于银行对存款人、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承担的责任。例如不论盈亏与否银行都应当保证向存款人兑付本金和利息,但是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却没有保证退还的义务。受托人履行的是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规定的管理、经营财产的义务,并不保证信托财产不会遭受损害。 信托的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赖建立在对其信用了解并予以肯定的基础上。受托人的信用必须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征。如果信托委托人很难找到可以托付财产的受托人,或者受托人难以长期有效地保持其信用,人们会选择放弃信托这种管理或者处置财产的设计。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剧烈的社会变革使人们原有的价值观发生了变化,社会信用环境比较混乱。人与人之间纯朴的相互信任关系在迅速出现的巨大经济利益面前显得不堪一击。社会信用的评价和记录体系正在逐步建:立之中。在缺乏足够的社会信用保障制度的情况下,信托无法得到广泛的认可和采用。 (三)信托的法律环境需要改善 13 许多人认为信托法是调整信托关系的基本法,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以我国为例,《信托法》2001年制定。在该法制定之前,我国的信托已经有了20年的经历;在该法制定之后,我们也并未发现我国的信托业因此有任何景气的迹象。信托对法律的要求是综合性的: 第一,有能够保护信托财产的强有力的法律。信托财产,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都应当能够得到同等的保护。我国现在尚未出台物权法,对财产的保护处于模糊的状态,虽然法律也承认和保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但保护的力度和有效性都不够。在信托中,信托财产处于独立存在的状态,需要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在这方面我国的财产立法需要加强; 第二,有能够有效调整信托关系的合同法。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没有专门就信托合同进行规定。信托和通知能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加以调整,所以有关信托合同的立法是不足的。信托合同的履行期限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在合同存续期间,对受托人的要求比较高,更需要合同法对其进行约束,因此需要加强信托合同立法; 第三,有能够监督信托行为的法律。信托的行为 准则 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 主要在信托法中规定,例如我国的信托法对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信托的变更与终止等规定就形成了对信托行为的规范,以这些规范为标准就可以形成对信托的监督。政府对信托监督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对受托人的监督上,一些国家专门制定由受托人法。我国政府对受托人的监督集中在对金融信托机构的监督上。例如制定由《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但对于其他受托人没有专门的规定。 第四,有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制度。信托的司法救济是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设计,当受益人不是委托人时,这个问题可能被忽视。所以法律应当赋予受益人足够的权力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方面我国的立法也存在欠缺。 (三)国美控制权之争,能否为信托人借鉴 国美控制权之争落下了帷幕,一家公司的控制权问题如何演变成一个令全社会热议并关注的话题,其中的缘由正如许多人所认识到的:表面上这是一场职业经理人与大股东的权利之争,但其深层所透出的是民营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不仅如此,它实际上更反映了目前中国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上与真正的现代企业之间巨大的差距。因此,国美股权之争才成为中国公司治理史上一个标志性事件。 那么,对于刚刚经历了增资扩股的信托公司,这一事件是否值得思考,对于在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出台后再次涌发增资冲动的信托公司,这一事件是否值得借鉴, 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的确,在总结、评估引进战略投资者经验和效果的基础上,近年来,商业银行和大型国企入股信托公司取得重大进展,这些实力机构投资者入股信托公司,有效提升了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控、战略规划和业务创新等核心竞争力。但是统计表明,按照2010年公布年报和正式完成重组购并的信托公司名单,目前控股股东名称为集团公司的信托公司19家,占全部正常经营信托公司总数的40%。其中,15家持股比例占51%以上,占目前全部正常经营信托公司总数30%;6家持股比例占90%以上,占目前全部正常经营信托公司总数的12%。如果加上具有集团化经营架构或者实质性属于集团公司的,则该比重会更高。因此,股权集中成为目前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首要问题。 14 事实上,现代公司治理中必须避免的是股权集中带来的两大问题:因“一股独大”而造成大股东独霸公司,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以及管理层由大股东内部人控制而无法制衡。这样的问题在信托公司中存在吗,答案应该是:问题存在,尚不明显。 一股独大最大的危害在于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害。事实上,这样的案例在信托公司中也曾出现过。唐氏兄弟利用金新信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而导致金新信托遭受严重损害就是最典型的一个案例。2007年以后,新一轮信托公司增资扩股潮后大型国有企业入主信托公司,这样极端案例发生的可能明显减少,但另一种可能却已经出现:信托公司的发展战略被纳入大型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而不是按照信托行业规律为信托公司寻找最适合的发展战略。 在收购金港信托并将其更名为昆仑信托之后,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昆仑信托总经理戴宪生对媒体作出过如下表示:成立昆仑信托是中国石油(601857)集团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决定的。2008年,集团公司党组正式提出把中国石油建设成为综合性国际能源公司的战略目标,它决定了集团需要多元、综合的金融服务。中国石油除油气资源外,还有丰富的金融资源。怎样把金融资源盘活,通过金融业的发展来推动综合性国际能源公司建设,是中国石油正在思考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集团公司把金融业务作为中国石油六大业务板块之一,建设综合性的金融服务机构,昆仑信托公司就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挂牌成立的。 和其他金融机构不一样,信托公司是目前唯一能够进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领域的金融机构。中国石油是一个大型的实业企业,在实业领域有非常强的基础力量;它又是一个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有许多机会。昆仑信托作为能够进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领域的金融机构对中国石油的发展具有特殊意义。这种表述似乎恰好透露出大型实业企业控股信托公司的目的所在。百瑞信托的研究也表明,大型央企进入信托公司后,一些信托公司由于股东背景的行业属性,转而强调行业专属优势。大型实业型央企控股信托公司,无疑将强化信托公司对实业企业的服务,甚至有可能走上产业基金的道路,这是人们希望看到的结果。但是,另外一种可能也需要高度关注,这就是大型实业型央企控股信托公司后,有可能使资金加大在金融系统内的流动。虽然大型企业入主信托公司后,类似国美或金新等极端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并不大,但新的股权结构带来的一些深层问题也是必须考虑的。 大型企业入主信托公司后带来的另外一个问题是:激励机制不同有可能导致信托公司的两极分化。 2007年,新一轮信托公司重组后,入主信托公司的大型企业可以分为三类:大型金融企业、大型实业企业以及外资企业。三类企业的市场化程度各有不同,因此,其对市场化的理解及激励机制也有很大的不同。北京一家由大型实业企业控股的信托公司人士曾对记者表示,目前该公司许多信托经理半年就完成了全年的任务,剩下的时间基本闲着也不愿意多做业务,原因在于多做也不会多得。而该公司的高管对此也很无奈,员工薪酬水平比一些市场化程度高的信托公司相差几倍甚至十几倍,公司内部业务骨干流失严重。但薪酬问题并不是信托公司高管所能决定的,作为控股股东的集团公司需要从平衡集团内部薪酬水平的角度考虑。另有调研报告显示,由于股东背景在行业、地域、理念上的差异,致使信托公司市场化程度、激励约束机制建设方面参差不齐,容易导致信托人才在信托业与银行业、证券行业以及同业之间无序流动与恶性竞争,导致信托行业人力资源数量和结构的矛盾更加突出和加 15 剧,制约了部分信托公司健康发展,甚至成为信托行业未来的重大潜在风险。这些现象虽然并不像国美事件那样极端,但其对信托公司发展造成的危害已经显现。 无论是一股独大造成的潜在危害,还是不同类型股东市场化程度和认识不同造成的信托公司分化,都不是信托公司层面能够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信托公司股权结构的分散,在于真正实现股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五、我国金融制度创新中的信托优势 (一)信托在金融制度创新方面的独特优势 信托制度与代理制度、公司制度一起构成了现代财产管理制度的“三驾马车”。与代理制、公司制相比,信托更具灵活性和广泛适用性。特别是在金融制度创新方面,优势明显。 1(从市场经济的内在结构看,信托制度本身蕴含着创新的要求 信托以财产权转移为前提。这使信托法律关系较委托代理等更为稳定、持久。信托制度与其他制度相比较更能够满足市场经济对实现财产安全的需要。信托由于具有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独特制度安排,使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他们的债权人,使信托财产能够在封闭的安全环境内不受干预地灵活运用,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财富的流转和增值。而其他制度对财产安全性的保障都无法达到信托所能提供的保障程度。 信托制度与其他制度相比,更能适应市场经济对效率的要求。通过信托的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功能,发挥受托人专业理财优势,能够使资源从低效益利用向高效益利用流转,增强了市场要素的流动性,提高了要素的配置效率。同时,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及受托人以所有者名义管理信托财产,使得受托人与信托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明了,为受托人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提供了便利,降低了交易成本。 2(信托通过创造不同的投资组合,能够将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的优势结合起来,贯通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 在金融市场上,信托的一个重要功能是聚集小额资金,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资金集合。闲余资金的所有者将资金转移给信托机构,作为受益人持有信托受益权证书,信托机构再将汇集起来的信托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实业投资、贷款等投资组合供给资金短缺者。这既满足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获益需求,又可为规模资金的需求者提供合适的资金支持。在这一过程中,信托机构一方面透过委托人与银行的货币市场联系,另一方面,又通过投资与证券市场、房地产金融市场、实业投资联系起来。信托机构可发挥专业理财优势,根据实际需要充分调动社会结余资金,提高金融资产运作效率。在我国居民生活从单纯消费向投资理财方向发展的今天,信托制度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作为一种信托制度运用形式的证券投资基金就是一个例证。 3(信托制度能够弥补我国金融市场的结构性缺陷 我国金融市场长期以来以银行信用为主,缺乏发挥中长期融资功能的金融机构。金融既无法满足社会对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需求,也无法满足经济起飞阶段对长期建设资金的需求。 由于信托是一种适合长期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的制度,具有中长期的融资功能。因此,信托既可以通过筹集长期资金,用于生产建设,也可以以融“物”的形式,通过设备信托,解决设备需求者的资金不足,实现资金融通。例如,学校、医院等公益单位,难以获得银行 16 信贷的融资,就可以通过信托解决其长期的资金需求不足。对于那些风险较高、不符合信贷比例、不具备借款人资格的创业型企业,也可以通过信托的投资组合解决其融资困难。 在推进资产重组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信托更具有独特的优势。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买卖关系、借贷关系、委托代理关系等。这些制度都是建立在传统的物权、债权基础上的,使市场交易主体和交易对象之间形成了链条式法律关系和经济联系。这种链条蕴含断裂的危险,如果其中的一种制度无法使金融资产流动起来,化解金融风险,其他制度几乎也无能为力。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将引起系列的连锁反应。而信托制度具有独有的破产隔离功能,以及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风险与受益分离等功能,形成了一种全新的财产关系。信托能够使金融资产与外界风险隔离,阻断可能恶化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微观危机源头,避免因其中的个别环节断裂或个别危机的爆发而造成系统性风险。这两种制度一张一弛,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动态平衡。 就目前而言,金融资产证券化、企业购并与项目重组、中小股东持股信托等金融信托产品的开发,可以作为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国有企业重组、维护证券市场上中小股东权益等问题的切入点,继而推进金融创新加以解决。 (二)当前我国金融信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从2002年各公司向市场推出的信托产品来看,信托在金融制度创新方面的优势已开始显现,如住房按揭贷款信托、管理者收购信托、债券投资信托、股权信托、贷款信托、租赁信托、专营收费权信托、项目收益分成信托等。但信托在金融制度创新方面的独特优势有待于市场的进一步开拓和价值发现。信托行业在发展中还有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加在法规政策方面,信托的法规细则建设已明显滞后于信托的实践。不能全面指导信托业务的操作,尤其是涉及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和信托运营中的信息披露等,缺乏统一完善的操作规程,造成各信托投资公司按照自己的理解操作。最突出的矛盾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信托投资公司的信用与理财能力。需要市场的检验与提升 一方面,现在的信托业务与重新登记前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有了本质的区别,信托投资公司迫切需要信托业绩来证明和积累市场声誉,替代历史上信托投资公司在投资者心中形成的“创伤”。但真正的信托业务刚刚起步,要赢得投资者尤其是高端投资者,如公共资金管理者的信赖,尚需一个过程。信托产品的成功发行,并不表明信托产品的真正成功,后续阶段的规范运作和实现预期盈利目标,才是信托产品成功的关键。另一方面,虽然各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业务的运作模式与信托产品设计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信托投资公司推出的信托品种理财手段仍显单一,没有充分发挥信托在金融创新与组合理财方面的优势。另外,信托公司在内部组织制度建设、信托品种设计与营销、项目资源积累、应对跨行业竞争等方面,也需全面提高。 2(信托投资公司的分支机构与跨区域经营业务,尚需从政策层面进行疏导,以市场导向,出台弹性的管理制度 当前,重新登记后信托投资公司面临最敏感的问题是跨区域经营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就是分支机构问题。从现实分析,以北京、上海为代表的特大型城市,是全国的经济金融中心,资金流量大,信息充分及时且集中,金融人力资源丰富,金融创新能力强,是金融机构总部及其人才、信息、研发、金融产品营销等中心的首选之地。信托作为金融创 17 新的前沿,自然不能抛弃京、沪两地。但此次信托整顿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的政策,以及尚未明确的信托投资公司跨区域经营业务问题,既阻碍了全国金融信托业的规模化发展,限制市场效应,也使得一些信托投资公司通过种种手法企图绕过政策障碍,在京、沪等地设立所谓的研究院或研发中心等,并悄悄地进行跨区域经营业务。为此,亟需从政策上进行疏导,根据经济金融情况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法人治理与内部控制情况、资信与守法情况、理财能力等,制定出审慎的《信托投资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跨区域经营业务管理办法》,把当前基本上游离于监管之外的信托投资公司跨区域经营的业务,纳入监管的范畴,促使其规范有序运营。 3(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200份限制及“私募”取向 2002年7月18日施行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同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有价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以外的集合信托计划,在运用于同一法人或同一个独立核算的其他组织时,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只能接受一个集合信托计划。据此,社会上流行这样一种论调,即信托只能以私募方式推荐发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甚至把信托与“私募”等同起来。笔者认为,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公募与私募,只是资金募集方式的不同,属于技术层面的问题。但是,同一集合信托计划关于200份合同的限制,确实极大地制约了金融信托创新能力的展现,也限制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的规模化发展。从2002年全国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发展看,以2002年10月《通知》发布为界限,信托产品的认购前热后冷,募集资金额前多后少,表明政策对市场的影响较大。此后,推出的信托品种虽多,但每个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在减少,认购状况不太理想,这表明限制条件对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发展的制约是非常明显的,也显然无助于普及公众的信托理财意识,无助于通过媒体监督促进信托投资公司的规范运作。 (三)促进信托创新的若干建议 1(在当前分业经营的金融模式下应把金融信托创新作为金融制度创新的突破口 。 面对国际金融的挑战,要适应国际金融创新的潮流,尽快制定包括制度创新在内的金融创新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的整体规划。在中短期规划中,应在不违背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利用信托独特灵活的制度优势,走出制度供给不足所造成对金融创新的制约,避开金融创新具体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障碍,推动金融创新的深入。 2(重视并增强金融信托机构在推进金融制度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保险法》明确了我国实行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分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从短期看,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有其必然性和客观性,但随着我国金融与国际金融发展潮流的接轨,面对国外金融业的挑战,只有加快金融创新,积极开发高附加值的金融服务产品,使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形成合力,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的发展需要。《信托法》颁布实施后,为我国金融业在分业格局下进 18 行金融制度创新和金融服务产品创新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支持。因此,应注意调动金融信托机构参与金融制度创新的积极性,发挥它们在金融制度创新中的作用。 从当前看,金融信托机构必须有正确的功能定位,即信托投资公司是从事受托理财并实行专业化资产管理的金融机构,是货币市场上的资金经营机构,是资本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其次,金融信托在制度创新和金融服务产品开发中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以市场为导向。第三,金融信托机构应当加快引进国外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最后,金融信托机构应装备一支高智能的专家理财队伍。 3(以市场为导向,正确处理金融监管与金融信托创新的关系 没有创新,就没有信托,信托本身就是创新的产物。这就要求我们金融监管当局不能再用传统的监管方式来监管金融信托。要借鉴国际惯例,更新监管理念,加快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缩小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摩擦,形成一种鼓励和支持金融制度创新,自动协调和平衡金融制度创新供求的监管体制安排。金融监管当局要实现适时适当干预,而不是时时事事干预。一方面,应合理鼓励或容许金融信托创新,保护金融信托机构的创新热情,另一方面,也要从预防金融风险的角度出发进行金融监管创新,并且金融监管制度创新的重点应放在保护性监管和预防性监管方面。 同时,国家行政权力应引导金融机构通过金融创新方式,解决重大基础性工程建设的资金需求,而不是搞“条子工程贷款”、“批示项目贷款”、“首长办公协调工程贷款”等。如前所述,对医院、学校等不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公益单位的建设资金需求,完全可以通过资金信托、融资租赁等金融创新加以解决。又如,目前许多地方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由于没有最低资本金,不符合商业银行融资条件,地方政府便向商业银行施压,进行行政干预,强制其贷款。其实,包括其最低资本金在内的铺底资金,完全可以通过信托方式解决。有了最低资本金,也就符合银行信贷的条件。整个基础设施建设都可以由信托、银行、财政等共同通过金融制度创新进行滚动开发。 4.借鉴国外经验,加快实施《信托法》所需的配套制度建设 一是建立信托登记制度。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关系的效力对第三人利益影响极大。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公开信托事实,第三人则可能因为不知某项财产已成为信托财产而遭意外损害。为保障交易安全,信托财产及信托关系应当向社会公示。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信托登记的做法,结合我国既有的法律规定,及时颁布有关特殊信托财产的登记办法,把信托登记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二是建立信托税收制度。信托财产在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流转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与传统的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截然不同,与公司法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也不同。如果将基于传统财产关系形成的税收规则适用于信托,税赋负担将严重影响信托业的正常发展。因此,应当遵循信托的本质属性,吸收国外信托税制的立法惯例,确立我国的信托税收制度。 三是建立信托财务会计制度。完善的信托财务会计制度是信托业规范运作和对信托机构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监管的微观基础。目前,信托法律法规对信托财务会计只有原则性规定,缺乏操作性,应由财政部制定具体的财务会计制度。 19 四是要完善信托监管制度,提升信托业的监管级别。金融信托涉及资金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实业投资,因而对信托业的监管,要加强各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同时提升监管级别,不留真空。 结束语: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前景 多种所有制成分的发展,资金所有权的分散,使得信托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日益形成。如果说在改革开放初期资金所有权分散化还没有达到信托投资的要求,我们现在的基础比当时要雄厚的多。 市场经济发展对融资渠道、融资方式、金融工具多样化的要求,也为信托业开辟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目前社会各界、各经济主体资金运用目的的多样化,产生了对信托产品的多种需求,而信托业自身强烈的发展愿望,更成为信托创新的不竭动力。 信托业的不可替代性也决定了其存在的必要性。不可替代性主要表现在信托关系的稳定性,即信托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即信托财产和受托人财产分别管理,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其他财产相分离,与收益人财产也相分离;信托产品是个性化设计,即要满足不同委托人的需求;风险分散机制的独特性,即由收益人和委托人自己承担风险;以及资金融通的长期性几个方面。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金融服务全面对外开放,给我国的国际金融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托业作为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其他机构难以替代的作用,信托业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信托业发展的前景广阔、潜力无限,美好的未来靠大家共同创造 参考文献: 01、何宝玉 《信托法原理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02、何宝玉 《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 法律出版社 2001 03、郭德香 《金融信托法律制度研究》 郑州大学出版社 2003 04、周小明 《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 法律出版社 1996 05、周玉华主编 《信托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06、孙飞主编 《信托治理优化论》 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5 07、赵奎主编 《金融信托理论与实务》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3 08、张其仔等 《企业信用管理》 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 2002 09、钟楚男主编 《个人信用征信制度》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2 10、吴晶妹 《现代信用学》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2 11、 徐保满 《金融信托与租赁》 科学出版社 2007 12、潘秀菊 《信托法之实用权益》 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85年版。 13、张淳 《信托法原论》 南京大学出版社 1994 20 14、王连洲、何宝玉、蔡概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1 15、赵秉志主编 《香港法律制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7 16、张静琦 《金融信托学》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1998 17、周树立 《中国信托业的选择》 中国金融出版社 1999 18、朱斯煌 《信托总论》 中华书局 1941 19、霍津义 《中国信托业理论与实务研究》 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3 20、王淑敏、齐佩金 《金融信托与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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