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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法学院 组建中欧法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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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法学院 组建中欧法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中欧法学院 组建中欧法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 组建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的中外合作 办学协议 目 录 第一条 本协议当事人 1 第二条 本协议的基础 1 第三条 本协议的法律适用 1 第四条 拟设立学院的名称、地址和法律地位 1 1 第五条 中欧法学院宗旨 第六条 中欧法学院活动范围 第七条 出资 第八条 当事人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联合管理委员会 第十条 联席院长 第十一条 顾问委员会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 第十三条 会计和税务 第十四条 本协议变更 第十五条 中欧法学院存续期间 第十六...

中欧法学院 组建中欧法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
中欧法学院 组建中欧法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 组建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的中外合作 办学协议 目 录 第一条 本协议当事人 1 第二条 本协议的基础 1 第三条 本协议的法律适用 1 第四条 拟设立学院的名称、地址和法律地位 1 1 第五条 中欧法学院宗旨 第六条 中欧法学院活动范围 第七条 出资 第八条 当事人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联合管理委员会 第十条 联席院长 第十一条 顾问委员会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 第十三条 会计和税务 第十四条 本协议变更 第十五条 中欧法学院存续期间 第十六条 本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第十七条 本协议和合伙协议的关系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 第二十条 本协议相关事项 2 2 4 5 6 8 9 9 10 10 10 10 11 11 11 11 第一条 1.1 中国政法大学(以下简称:政法大学) 2 地址: 中国 北京市昌平区 府学路27号 邮政编码:102249 法定代表人(校长): 徐显明教授 1.2 汉堡大学 (以下称: 汉堡大学或受益人) 地址: Edmund-Siemers-Allee 1, 20146 Hamburg, Germany 法定代表人(校长):Prof. Dr.-Ing. habil. Monika Auweter-Kurtz 第二条 当事人根据下列文件的有效性而签署本协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欧洲共同体于2006年签署的创建中欧法学院的 “财务协议”(以下简称:财务协议)及其附件; (2)2007年5月,欧洲委员会发布的、事先获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招 标指引(参见”: EuropeAid/125527/L/ACT/CN)(以下简称:指引)及其官方解释; (3)欧洲委员会和汉堡大学签署的资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及其附件(参见 3 ASIE/2007/146-573); (4)合伙协议当事人所签署的合伙协议。 第三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2003年3月1日第372号令)及其后继法令(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第四条 4.1 拟设立学院的中文名称: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以下简称:中欧法学院); 英文名称:Europe-China School of Law a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以下简称:ECSL )。 本协议当事人 本协议的基础 本协议的法律适用 拟设立学院的名称、地址和法律地位 4.2 中欧法学院地址: 中国 北京市 昌平区府学路27号 中国政法大学明法楼。 4 4.3 中欧法学院是按照《条例》成立的非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其所有活动收益 将用于实现中欧法学院宗旨和开展学院各项活动,各当事人不要求投资回报。中欧法学院属政法大学的一部分,其自身并无法人资格。 第五条 5.1 中欧法学院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提升中国法律职业人士的知识、技能和工作 表现,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推进法治社会,增强执政能力,实现法律、社会和经济改革的持续发展及平稳过渡。 5.2 通过提供高质量的法学教育、法律培训和开展法学研究,中欧法学院旨在实 现以下具体目标: (1)增进中、欧之间的法学交流; (2)推进中国的改革和法治; (3)提升中国的法学教育。 5.3 中欧法学院是非营利性机构,由其活动所产生的任何收益皆须用于以上列举 5 的目的事业。 第六条 6.1 为实现上述目标,中欧法学院将开展面对学生和法律职业人士的有关欧洲 法、比较法和国际法的法学、科学教育及职业培训,包括: (1)开展学位项目,培养对象将获得中国和(或者)欧洲硕士学位(“硕士项 目”); (2)开展全面的法律职业培训项目(“职业培训”); (3)开展研究和咨询活动,包括博士生的联合培养(“研究和咨询活动”); (4)开展校友会和会员活动(“校友会”/“会员活动”); (5)依据本节(1)项,为实现中欧法学院宗旨而开展的、经中欧法学院联 合管理委员会、欧洲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科研、教学活动。 中欧法学院活动范围 中欧法学院宗旨 6.2 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后,硕士项目(由中国法律硕士J.M.和欧洲法学硕士项 6 目LL.M组成)的开始不晚于2008年9月,每年应招收新生。获得中国法律硕士或欧洲法学硕士所需学分应相应符合中国学分制度和欧洲学分换算标准( 以下简称:ECTS)。 6.3 职业培训项目 (1)中欧法学院将为中国执业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举办由国际知名人士主持 的、有关欧洲法、国际法和比较法的高质量、前沿和务实的研讨会,探讨具有重要和现实意义的法学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以及拓展专业的培训项目。上述研讨会和培训项目将以欧洲法、国际法和比较法问题为主;职业培训的内容、方法和存续期间将根据资助合同和定期更新的项目工作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而定;需要与中国有关司法机关事先磋商并达成双边协议。 (2)职业培训项目应于资助合同所规定的开始日期之后的6个月内开始。 6.4 教学语言 (1)欧洲法学硕士项目课程应以英文授课。 (2)中国法律硕士项目课程应以中文授课,但是针对国际学生的课程以及国 际法和比较法课程应以英文授课。 (3)职业培训课程将根据受众的语言能力和相关课程的内容采用中文和(或) 7 英文授课。如果需要,中欧法学院将提供授课的中文翻译和教材的中文译本以满足受众的需要。 6.5 博士生的联合培养 中欧法学院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博士生的联合培养: (1)聘请外国法学教授作为政法大学博士生的指导教授; (2)派遣政法大学博士生到外国法学院接受外国法学教授的指导; (3)接纳外国法学院的博士候选人到政法大学访问或学习; (4)招收国际学生攻读政法大学的法学博士学位。 (5)在符合与本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其他 方式。 6.6 法学研究和咨询服务 (1)中欧法学院将建立研究部作为中欧联合学术研究的实验机构,旨在推动 中国、欧洲学者、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建立合作研究组织,致力于法制改革和新法起草工作。无论是中欧联合研究还是个人的研究都将得到鼓励和支持。中欧法学院还将探索法学研究与博士生培养相结合的模式,以使中国和欧洲的法学博士候选人从中获益。 8 (2)中欧法学院将向国内外提供咨询服务,对象包括中国政府部门、律师事 务所、国际组织和其他组织等。 6.7 其他活动 中欧法学院将开展自我推介和业务开拓、校友会活动;开展旨在建立国际专家平台的会员项目;筹措资金;扩展中欧法学院的形象。 6.8 中欧法学院活动的细节、方式和出资将在定期更新的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中作具体规 定。 第七条 7.1 中欧法学院活动融资由两部分组成:根据汉堡大学和欧洲委员会之间达成的 资助合同,汉堡大学得到的资助(“欧盟资助”)和合伙人出资(见合伙协议的规定)。 7.2 根据“合伙协议”,汉堡大学作为受益人,代表合伙协议的全体合伙人(见合 9 伙协议的规定),向欧洲委员会申请和受领欧盟资助;依照资助合同,该项资助的总额为17,512,574.64欧元;欧洲委员会根据资助合同及其附件2以及它的相关规则和条例分期拨款,在相关报告得到欧洲委员会最终批准之前,此等拨款视为前期融资。汉堡大学作为受益人,有义务按照资助合同和相应的工作计划,将欧盟资助全部用于建立和运营中欧法学院。表明该项资助已经进入汉堡大学银行账号的收据是中欧法学院启动资金已经到位的证据。 7.3 在中欧法学院成立之后的头5年内,政法大学昌平校园内的“明法楼”是中欧 法学院的教学、办公场所。在实施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活动中,中欧法学院和其合伙人不必为使用“明法楼”而向政法大学支付租金,政法大学也不因该项出资而从欧盟资助中获得相应补偿。对明法楼的使用包括免费使用楼内各种设备,如电脑、软件、空调、多媒体设备、桌椅及模拟法庭专项设备。水、电和暖气的供应是免费的。在中欧法学院取得中国政府正式批准后,政法大出资 学将在2008年7月20日前将明法楼的管理权移交给中欧法学院。 7.4 合伙人(见合伙协议的规定)依照合伙协议相关附件规定的方式和范围履 10 行出资义务。 第八条 8.1 除了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义务外,本协议当事人充分认识到每个当事人应当 承担的义务包括而不限于:每个当事人在分工范围内应当独立完成的事务;每个当事人应当给其他当事人和(或)合伙人提供的协作。 当事人充分认识到:本条规定并非全面列示当事人的义务;此后各条规定亦仅为当事人义务之要领提示,非为穷尽当事人之义务。 8.2 除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义务之外,政法大学依据本协议而承担的义务包括 (而不限于)以下事项: (1) 办理中欧法学院设立和运营所需的一切手续;就中欧法学院的设立及 运营事项,与中国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协调、联络; (2)分别在蓟门桥校园、昌平校园建立清晰的标志,向公众指示中欧法学院 总部、培训部所在地; 11 (3)竭尽努力提供容纳中欧法学院扩张的条件; (4)协助中欧法学院获得它有权获得的税收减免、退税或其他优惠待遇; (5)协助中欧法学院外籍人员申请访问中国的签证和工作许可; (6)凡是与中欧法学院事业有关,需要以政法大学名义申请的一切事项,政 法大学将及时提出申请;凡是与中欧法学院事业有关,须通过政法大学传达的信息,政法大学将及时传达;凡是与中欧法学院事业有关,需要以政法大学名义受领或者分配的资源,政法大学将用于中欧法学院; (7)中欧法学院外方教授可以和政法大学其他教授一样,同等地使用政法大 学的一切设施和服务,包括(而不限于)以下事项: a. 在昌平校园和蓟门桥校园的图书馆借书; b. 上课之日中午,免费在昌平校园食堂就餐; c. 免费乘坐政法大学校车; d. 免费使用政法大学体育馆; e. 参加在政法大学举行的一切学术会议; f. 用政法大学的设施举办个人学术讲座。 当事人的其他义务 12 8.3 除了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义务之外,汉堡大学将依据本协议而承担的义务包 括(而不限于)以下事项: (1)汉堡大学根据欧洲委员会 EuropeAid/125527/L/ACT/CN号标书提出申请 而获得的全部欧盟资助都将用于中欧法学院; (2)协助中欧法学院中方人员申请访问德国的签证和工作许可; (3)凡是与中欧法学院事业有关,需要以汉堡大学名义申请的一切事项,汉 堡大学将及时提出申请;凡是与中欧法学院事业有关,须通过汉堡大学传达的信息,汉堡大学将及时传达;凡是与中欧法学院事业有关,需要以汉堡大学名义受领或者分配的资源,汉堡大学将用于中欧法学院。 第九条 9.1 (1)中欧法学院的最高管理机构是联合管理委员会,由8名委员组成,席 位分配如下: 提名机构或者依据 人 数 中欧法学院联合管理委员会 汉堡大学(永久席位) 13 政法大学(永久席位) 依据本节(3),由政法大学提名的、政法大学 之外的中方合伙人 依据本节(4)而提名的欧洲合伙人代表 (任期三年) 依职位而定的席位(中欧法学院中方、外方联席院长) 政法大学(教职工代表) 1 (任期三年) (2)汉堡大学和政法大学分别在联合管理委员会拥有一名永久席位,永久席 位委员分别由前述机构提名、任免; (3)该席位为政法大学之外的中方合伙人的代表保留。该席位由政法大学提 名。 (4)欧洲合伙人的代表在联合管理委员会有两个席位,其提名依合伙协议规 定; (5)中欧法学院两名联席院长均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 (6)一名委员席位专为中欧法学院教职工代表保留。 9.2 按《条例》第23条,联合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权力: (1)制定教学指引; (2)批准联席院长提名或者免去联席院长; (3)批准和修改 章程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项目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 ; 14 (4)制定发展计划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5)审查和批准年度预算(包括每年由汉堡大学向欧洲委员会提交的年度预 算)和整体预算;监督年度预算和整体预算的执行; (6)监管和批准最终会计帐目; (7)筹集营运资金; (8)决定人员编制、定额和工资规模; (9)中欧法学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10)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9.3 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就以上(2)、(3)、(4)、 (6)、(9)项事务作成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一致意思。 9.4 联合管理委员会联席主任 联合管理委员会设2名联席主任,中国国籍的联席主任由政法大学提名,非中国国籍的联席主任由汉堡大学提名。 9.5 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 (1)在征得另一联席主任批准之后,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可由一名联席主任 15 召集。在二分之一委员要求召集会议的情况下,联席主任应召集会议。召开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之日前14天提交各位委员。 (2)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3)联合管理委员会产生有效决议所需最低到场人数为5人,可以采取委托 表决;章程规定委员必须到场亲自聆听陈述的事项,委员必须亲自到场。 (4)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可采取委员到场聚会、通讯会议和(或)电话会议 等方式。 (5)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在每次会议结束后两周内向委员提供英文会议记 录;在收到会议记录的两周内,委员应将同意或反对该会议记录的意思通知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未在上述期限内对会议记录表示反对的视为同意。 (6)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是不领取薪酬的职位。但是,根据资助合同和欧洲 委员会相关规定,中欧法学院应补偿委员赴会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交通和住宿费用。 (7)联合管理委员会可成立分委员会,其成员、权限、权 16 利和义务由联合管 理委员会的专项决议规定。 第十条 10.1 中欧法学院设中国国籍和非中国国籍院长各一名,负责学院日常事务。中 国国籍院长由政法大学提名,另一名联席院长应由汉堡大学在其他欧方合伙人的密切配合下提名。 10.2 由政法大学提名的联席院长将作为中欧法学院的行政负责人。 10.3 (1)在联席院长任期内,经联合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多数批准,政法大学 或汉堡大学(后者根据欧洲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的授权)可通过另行提名的方式免去它所提名的联席院长。 (2)联合管理委员会三名委员联名可向联合管理委员会提交免去联席院长 职务的建议。经三分之二多数同意,联合管理委员会可作出免去联席院长职务和要求提名机构另行提名院长人选的决议。 17 10.4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联席院长就以下事项共同对联合管理委员会负其责任: (1)执行联合管理委员会决定; (2)实施发展计划; (3)草拟工作计划、财务预算、规程和章程实施细则; (4)员工的聘用和解聘、奖励和惩罚; (5)组织教学和科研活动,确保教学质量; (6)日常行政工作; (7)章程规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10.5 一名联席院长可授权另一联席院长就某一事务或某一专门领域,以中欧法 学院的名义单独行事,但是,该项授权须为一经撤销,立即停止之授权。任何交送中欧法学院的声明,一经任一联席院长接受,即发生接受之效力。 10.6 欧洲合伙人提名的联席院长负责中欧法学院的财务。每个年度结束后的45联席院长 天内,欧方联席院长应就中欧法学院的财务情况(包括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 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向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18 10.7 联席院长可根据需要,聘用联席执行经理,委托联席执行经理在联席院长 的授权范围内处理行政事务。联席执行经理对联席院长负责,并向联席院长 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顾问委员会 11.1 中欧法学院的活动应定期接受一个由外部顾问组成的委员会(“顾问委员 会”)的监督和评估。该委员会由五名至七名成员组成。该委员会成员由合伙 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五年。顾问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在中欧法学院所从事的 那些活动范围内的国际知名专家,并且不是本协议任何当事人的代表。一名 欧洲委员会代表将参与顾问委员会会议,并享有与其他顾问委员相同的权 利。 11.2 顾问委员会成员应选举一名主席,任期三年,负责召集、主持会议,在与 19 合伙人大会、受益人、中欧法学院及第三方进行接洽时代表顾问委员会,行 使顾问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力。主席有权向联席院长和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 要求获得与项目有关的信息。联席院长应于每个年度结束时就学院各项活动 向顾问委员会提供详尽的报告。 11.3 顾问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就其工作程序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 12.1 经政法大学和汉堡大学共同授权,中欧法学院得以自己的名义与当地员工 签定服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 12.2 为中欧法学院工作的教职工应依法建立工会,联合管理委员会应为教职工 代表保留一个席位。 12.3 根据联合管理委员会有关决议,汉堡大学及其合伙协议的欧方合伙人应与 20 为中欧法学院工作的外方人员签订服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会计和税务 13.1 中欧法学院的会计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13.2 中欧法学院所有的会计凭证、单据、报告和帐簿均用中、英文制作。 13.3 中欧法学院所有的会计凭证、单据、报告和帐簿, 应保存在北京的中欧法 学院所在地, 本协议当事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欧洲委员会项目官员、 中国审计机关和其他依照法律、合同有权查阅会计档案的人员均可查阅。 13.4 在每一年度终结之后的45天内,中欧法学院欧方联席院长应向联合管理委 员会提交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除非该规定与资助合同有关条款相抵触。 21 13.5 在每个年度结束时,中欧法学院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在中国注册的、 来自国际认可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师进行审计。中欧法学院所聘 请的审计师须由联席院长提名,并经联合管理委员会批准。审计报告应使用 中、英文两种文字,并分送联合管理委员会和本协议当事人。 第十四条 本协议变更 本协议任何变更,须各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为之,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部批准之后方生效力。 第十五条 中欧法学院存续期间 15.1 在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的前提下,中欧法学院存续期暂时定为 5年。 22 15.2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授予中欧法学院办学许可证的期间少于10年, 在许可证期间届满之后,当事人可共同申请新的许可。 第十六条 本协议生效和终止 16.1 除需等待政府批准的事项之外,本协议自当事人签署之日生效。 16.2 当事人同意,仅在出现以下事项之一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1)资助合同被撤销,或者不管基于任何原因,资助合同对欧洲委员会和(或) 汉堡大学失去约束力; (2)拟定的中欧法学院未能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办学许可或不管基 于任何原因,办学许可被撤销或失效; (3)中欧法学院办学许可到期之后未能获得新的许可或者获准延期。 第十七条 本协议和合伙协议的关系 23 如果本协议和合伙协议存在不一致,(i)争议事项在《条例》管辖范围 之内,本协议优先适用;(ii)如果本协议和合伙协议不一致,而争议事项在《条 例》管辖事项之外,合伙协议优先适用。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适用于颁布和可公开获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 凡当事人不能善意协商解决之争议,均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员应为三人(当事人各提名一名仲裁员, 首席仲裁员由提名的仲裁员决定)。 第二十条 协议相关事项 本协议用中、英文两种文字的文本,每种文本一式三份, 24 两种语言的文 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果两种文本存在不一致,应结合协议目的和背景进行解 释。 中国政法大学 签约时间和地点 签字 (校长:徐显明教授) 汉堡大学 签约时间和地点 签字 (校长:Prof.Dr.-Ing.habil.Monika Auweter-Kurtz) 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92to.com,您的在线图书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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