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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民事诉讼中的合并审理.doc 谈谈民事诉讼中的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中的合并审理,就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合并审理的种类、条件及应当注意的问题略述管见,以供参考。 合并审理,就是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合并在一个程序中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并审理的目的,在于既能贯彻两便原则,减轻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不必要的讼累,从而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防止法院在处理有关联的问题中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从而保证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统一性。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民诉法对合并审理的规定过于原则,加之一些审判人员片面理解,时常出现应当合并审理的案件却分别审理,造成重复诉讼,加重了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讼累,也不利于全面、彻底、公正地解决纠纷;而有的不应当合并审理的案件却被生拉硬扯在同一个程序中进行审理,致使法律关系复杂化,案件审理旷日持久,难下决断,或者囫囵吞枣,盲目下判,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笔者试就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合并审理的种类、条件及应当注意的问题略述管见,以供参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并审理可分为两种情况,即主体合并与客体合并。 所谓主体,是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应诉的当事人,因此,主体合并就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及以及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必要的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这就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柱审判实践中,必要的共同诉讼常见有的: (1)涉及共有财产,如多人共有财产的确权。分割纠纷以及因共有财产权与他人发生争议的纠纷,全体共有人均应参加诉讼。 (2)涉及个人合伙。三人以上的个人合伙(包括人伙、退伙、散伙)纠纷以及合伙人因合伙经营与他人发生争议的纠纷,都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3)涉及代理关系。凡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并与他人发生争议的,应将代理双方列为共同诉讼人。 (4)涉及担保关系。债务人在保证期间内来履行义务,债权人生张权利的,法院应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但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或仅起诉保证人,且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人负连带责任的除外)。 (5)涉及承发包关系。债权人请求偿还承发包期间的欠款时,发包 方和承包方就成为共同被告。 (6)涉及多人继承。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争遗产所形成的纠纷,全体继承人均应参加诉讼。 (7)涉及共同赡养、扶养、托养和收养。由此而产生的诉讼。应由共同权利人或共同义务人一同起诉或应诉。 (8)涉及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类纠纷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全体侵权人应为共同被告。 此外,因债权人对企业分立前的债务主张权利而产生的争议,分立后的证业为共同被告;因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 合同书 印刷合同书下载家教网家教中介合同家教中介合同书搬运合同书搬家公司合同书 或者银行帐户产生的民事责任,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因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与他人发生争议的,挂靠双方应为共同诉讼人: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并与他人发生争议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这些都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 原则上讲,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共同起诉、共同应诉。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当事人有的不熟悉法律(如不懂得依法确定民事权利义务主体,而是以父亲,丈夫、兄长等一家之主作为原、被告人),有的则为了规避法律或使审判结果有利于己方(如损害赔偿案件中,只将己方的受害者起诉对方的致害者,而不提己方的致害者和对方的受害者),致使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到诉讼中来。对此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 有人认为,当事人自由处分(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设权利,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特有原则,当事人是否参加起诉和原意告谁?完全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不应也不能硬性干预。因此,谁起诉,谁就是原告;原告告谁,谁就是被告;法院无权追加当事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我国民诉法规定的处分原则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是有限制的,不是无限制的。当事人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其处分行为就是无效的。而且,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并同意,才能实现,即发生法律效力。因为人民法院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负责组织、指挥全部诉讼活动,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起着重要的乃至决定性作用。所以,人民法院绝非仅仅根据当事人的起诉被动地进行审理。如果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到诉讼中来,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诉法第119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 请追加。追加的当事人可以是共同原告,也可以是共同被告。应当追加的共同原告,如果其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放弃实体权利,又不参加诉讼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适用缺席判决。属于共同被告的,在接到追加的通知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也可以缺席判决。 2.普通的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就是普通(或称一般)的共同诉讼。 由于普通共同诉讼属于可分之诉,在审理中必须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全体同意、才指予以合并审理。如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则不能成为共同诉讼。如共同一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个不同意,则不能将其列为共同诉讼人。二是限于当事人的各个诉必须接同一个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如当事人之间有的达成了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有的却来能达成协议,对不能达成协议的诉,应当分案审理。三是由于当事人在权利义务上没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再发生效力。无论调解结案,还是判决结案,都必须对当事人各自的民事权利、义务分别作出明确、县体的规定。 3.集团诉讼 集团诉讼是指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由名或数名代表人,代表集团全体成员进行诉讼的一种诉讼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我国民诉法设立集团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使一个或几个代表人,通过诉讼,保护处于相同地位,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一大批人利益,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形势发展的需要。例如某化工厂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大量排放有毒污水,致使周围众多居民的人身时产遭受损害,人们纷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厂停止排放毒污水并赔偿经济损失,而受害人的人数尚不能最终确定时,人民法院就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集团诉讼进行审理。首先,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公告期间(由人民法院指定,但最少不得少于30日)内向人民法院登记。要求登记的权利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否则不予登记,当事人可另行起诉。其次,由登记的权利人集体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协商不成时,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位诉讼代理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 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征得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三、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对参国登记的全部权利人发生效力,未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的,也适用该判决、裁定,换句话说,法院判决的效力扩张到对全体权利人均有约束力。如果权利人未参加登记,亦未在诉讼期间内提起诉讼,其民事权利就不受司法保护。 4.第三人参加的诉讼 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这就是说,第三人有两种:一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一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前者对本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他们一经参加诉讼就成为事实上的原告,并以本案原、被告人为共同被告。后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由于他与一方当事人曾经发生和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本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或由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并成为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 正确确定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正确、合法、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纠纷。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就案办案,涉及第三人而不予合并审理。有的对第三人要求参加诉讼的申请,不经审责即主观武断地认定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将其拒之案外;有的对无独立请求权(特别是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如房屋产权纠纷中的租赁房屋者,债务案件中涉及债权(或债务)转移的第三者,返还财产案件中对被告非法占有财产的购买者等等,未依法主动通知其参加诉讼。此种错误倾向的弊端是案件事实不易查清,并可指导致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因纠纷没有彻底解决,执行工作可能受阻产生新的诉讼,费工费时,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财力损失。二是随意执法、错列、滥列第三人。有的把共同诉讼人错列为第三人,如把赡养案件中父母未起诉的子女列为第三人,把损害赔偿案件中未起诉或应诉的共同原、被告列为第三人等等:有的混淆不同的法律关系,滥列第三人,如在离婚案件中,对涉及分割家庭成员共同财产本应另案处理,却将财产共有人列为离婚案件的第三人;又如在 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模板免费下载购销合同word模板下载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购销合同付关于水果的购销合同 案件中,根据购销合同标的物的流向,任意扩大第三人的范围,把既无独立请求权,又与案件处理结果毫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当事者确定为第三人。这样,就会人为地造成案件法律关系的复杂化,增加法院不必要的工作量,并有可能导致错误的判决。 所谓客体,是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和体合并,就是在同 一个程序中审理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它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原告向被告提出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这种情况,既可以在起诉时一并提出,如离婚案件原告除请求离婚外,还提出要抚养子女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也可以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如出租人起诉时请求承和人偿付租金,又在审理中提出返还租赁物(或解除 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免费下载租赁合同范本下载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下载办公室租赁合同免费下载免费房屋租赁合同下载 )的请求。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被告提出反诉。所谓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目的是为了抵销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民诉法赋予被告与原告的起诉权相对应的诉讼权利。反诉的提起,除了要符合起诉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反诉要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本诉就不能提起反诉;二是反诉要与本诉有牵连,即二者的诉讼请求或诉讼理由是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三是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四是反诉必须在本诉作出裁判前提出。 应当明确,诉的客体合并,只是程序上对各宗诉合并审理,当事人提出的各个诉讼请求,并不因合并审理而失去独立意义,人民法院应当对每个诉分别进行审理,并在最后裁判中对请求诉讼作出裁判。而且,诉的主体合并与客体合并绝非是截然分开的,有时在同一个案件中,既有诉的主体合并,又有诉的客体合并。 在审判定践中,某些审判人员对原告的多个诉讼请求或起诉多名被告,能够依法合并审理。但在对被告反诉能否合并审理的问题上,往往忽视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这一基本原则,只审本诉,不审反诉。其错误表现有三点:一是未依法向被告讲明有关反诉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加之有的当事人不熟悉法律规定,虽提出了反诉请求,而不知道应依法提供证据材料或交纳反诉费用,致使反诉不能成立,被告有理而难以伸张;二是将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混为一谈,有的审判员主观,武断地认定被告人无理,对其反诉,既不审理,更不判决,实质上剥夺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还有审判人员认为,对确有违法行为的反诉,不能合并审理,否则就是支持了违法行为。如在因追索债务或因交通事故而非法扣押汽车的纠纷案件中,他们主张只审原告要求返还汽车的本诉,对被告要求偿还债务或赔偿损失的反诉则另案处理。似乎合并审理,就会得出非法扣车有理的结论了。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如照此推理,原告人欠债不还或者致人伤害也是违法行为,那么,原告人是否无权起诉呢?法院支持原告的本诉,而不同案判决其偿还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又是否支持了原告的违法行为?结论显然是否定的。因为,起诉权与反诉权是对等的,而且,起诉与反诉均非必定要导致胜诉。只有通过法院审理,才能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制裁任何一方的民事违法行为,最终达到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目的,三是机械地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诉讼主体,并由此而限制被告的反诉,如甲、乙两家多人参与相互斗殴,本届必要的共同诉讼,但甲方起诉时,为使审判结果有利于己方,因而仅以甲方的伤者起诉乙方的致害者,当乙方(即被告方)的伤者反诉甲方(即原告方)的致害者时,有的审判人员则以反诉的原告不是本诉的被告或者反诉的被告不是本诉的原告为由,不同意合并审理,致使同一个纠纷人为地分裂成数个案件。其实,上述情况,完全可以而且应该合并审理,只要我们将各方当事人视为具有共同权利义务的整体,按必要的共同诉讼追加全部当事人,反诉自然就可以成立并与本诉合并审理了,这里关键是人民法院必须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真正平等。 以上是民事诉讼中的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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