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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双方当事人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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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双方当事人财产分割延边大学法学院2010年本科生学术月论文 浅析关于离婚后戒指等个人贵重物品的财产分割问题 姓  名:申海燕 学  号:2084060020 指导老师:姜海顺 科  目:法学 年  级: 08 级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夫妻共同财产结构出现了多元化,尤其是价值较大的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问题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而夫妻财产分割则集中在价值较大的物品分割上。下面就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分割的这些重点问题进行...

关于离婚后双方当事人财产分割
延边大学法学院2010年本科生学术月 论文 政研论文下载论文大学下载论文大学下载关于长拳的论文浙大论文封面下载 浅析关于离婚后戒指等个人贵重物品的财产分割问题 姓  名:申海燕 学  号:2084060020 指导老师:姜海顺 科  目:法学 年  级: 08 级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改革,夫妻共同财产结构出现了多元化,尤其是价值较大的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问题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而夫妻财产分割则集中在价值较大的物品分割上。下面就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分割的这些重点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戒指,贵重物品 引言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当事人自登记之日起,除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有财产和夫妻双方约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外,所得财产都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结婚前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后也不会因婚姻关系存续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制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电子产品、戒指等价格较贵的东西怎么看待?我认为电子产品等夫妻共同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戒指、貂皮大衣等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但是由一方使用、保管的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后应当分配给使用、保管的一方。 1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概述 1.1夫妻法定、特有财产制 夫妻特有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后所得某些财产,由夫或妻一方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以及就该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形成的法律制度,分法定特有,和约定特有。 法定特有财产是根据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属于夫妻个人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 夫妻特有财产制度是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的,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相互依存的一种财产制度。 约定特有是指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确认的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 夫妻特有财产制的范围其中包括: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供夫或妻一方个人生活专门使用的,具有明显的个人性质的生活用品,这些个人专用品一旦脱离专用人,往往就是去了应有的价值,如衣服、首饰、鞋帽等。 1.2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所取得的财产。 1.2.1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产生 婚姻关系的缔结是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是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发生的首要条件。婚姻关系的缔结是指意与地接婚姻的男女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结婚条件并予以登记而产生的法律事实。婚姻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不是事实概念,因而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产生应从结婚登记领得结婚证即为开始。婚姻关系一经缔结,男女双方就发生了合法的夫妻身份关系,也就具备了发生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首要条件。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其全部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产生的另一必要条件。约定财产制为夫妻以契约形式决定夫妻财产归属关系的制度,是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1.2.2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终止 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是派生于夫妻身份关系的重要法律关系,若婚姻关系消灭,则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即终止。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婚姻关系消灭的原因事实包括离婚和夫妻一方死亡。 1 离婚。婚姻关系因离婚而解除,夫妻财产关系也应随之消灭。离婚是指配偶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使得完全有效的婚姻因某些是由而消灭的一种行为,因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必须为法律所认可并通过法定的程序才能发生效力。我国 《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方式有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离婚和裁判离婚。无论离婚方式是裁判离婚或协议离婚,都能引起夫妻间婚姻身份关系的消灭,同时,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也必然因婚姻关系的解体而消灭。 2 夫妻一方死亡或夫妻双方同时死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死亡,婚姻关系消灭,导致夫妻财产关系终止。民事法律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者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如果夫妻双方同时死亡,也同样产生婚姻关系消灭和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种植的法律后果。 2  案例 2.1案例 在婚姻法课堂上曾经做过这样的案例: 王军与李萍于1995年结婚,2000年结婚五周纪念日,两人用存款购买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一只由李萍戴着,2003年李萍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俩人旧情复发,李萍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军同意,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 问:案例中的财产(指戒指),应如何处理? 答:价值5000元的钻戒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均分。 分析: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结论 在这个问题上提到了价值5000元的钻戒,价值很高,而且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的,所以离婚时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分。 2.2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①工资、奖金。工资是指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奖金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鼓励和表扬劳动者而向其给予的货币或实物。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如果说工资、奖金属于夫妻的劳动所得,那么,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劳动所得,也包括大量的资本性收入。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个体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如配偶一方或双方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生产活动、一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生产经营、依据《独资企业法》或《公司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货币或实物。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无权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但是,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④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双方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所继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遗产,又如结婚时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结合现实生活,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类: a. 婚后对个人财产加以改良后增加的价值部分; b. 夫妻双方婚后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应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c. 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一次性买断工龄的补偿费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d. 夫或妻因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或奖品; e. 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养老金、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应当作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f. 夫妻双方对外所拥有的共同债权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本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关于夫妻如何对共同财产行使所有权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不能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取得对方的同意之后进行。尤其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 2.3我的意见: 对于不使用于个人生活,而是用于价值收藏等价值较大的财产,不能仅仅因为财产本身的男、女款式而认定为特有财产,如女方收藏的大量女士钻戒等。 但是我认为财产是一枚钻戒,而且一直是由李萍保管着、戴着,应该看成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以后送给李萍的,属于李萍的婚姻关系存续中购买的、个人专用物品,离婚后分割财产时应该认定为属于李萍个人的财产,而不是按共同财产均分。   3我国婚姻法上适用的条例 3.1《婚姻法》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①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②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 3.2《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得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4 婚前、婚后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关系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当事人自登记之日起,除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有财产和夫妻双方约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外,所得财产都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结婚前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后也不会因婚姻关系存续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制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 5结语 新《婚姻法》条文对“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没有把“价值较大”的排除在外,因此,对个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即使价值较大,仍应认定为个人特有财产。 新《婚姻法》规定的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全体现个人价值,彻底保护个人的权利,尊重个人的意愿。 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一次明确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这主要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日益丰富,家庭财产关系和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夫妻财产关系出现多元化的趋势,这与个人身份、生活、劳动不可分割的财产内容收益增多有一定的影响。设立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有利于维护夫妻合法的财产收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家庭财产法律制度,另外,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制,有利于在审判实践中明确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限,在处理夫妻对财产权益争议时,有法可依,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益。 6结束语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内容十分丰富,需要探讨的问题也很多。利用这次机会讨论了关于离婚后戒指等个人贵重物品财产分割的一些问题,读了很多书籍,找了很多资料,扩大了我的眼界,希望能够取得更大的进步。 【参考文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新《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等; 3.杨立新、秦秀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蔡华富:《夫妻财产纠纷解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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