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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主体--死亡父母在95年建平房一栋,98年被儿子私自登记在儿子名下。母亲2010年去世,父亲发现儿子私自登记房屋事宜,父母另有一个女儿(不用考虑时效)。 问: 父亲能否直接,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为父母夫妇共同财产? 拟起诉如下: 起诉书 原告:父 被告:儿子 第三人:女儿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XX房屋为原告和亡妻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从民法通则角度来看,权利主体的适格必须是具有权利能力的人,按照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原告的妻子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因此,(现在的情形)不能将房屋确权在死者名 下。 1、...

确认之诉主体--死亡
父母在95年建平房一栋,98年被儿子私自登记在儿子名下。母亲2010年去世,父亲发现儿子私自登记房屋事宜,父母另有一个女儿(不用考虑时效)。 问: 父亲能否直接,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为父母夫妇共同财产? 拟起诉如下: 起诉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原告:父 被告:儿子 第三人:女儿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XX房屋为原告和亡妻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从民法通则角度来看,权利主体的适格必须是具有权利能力的人,按照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原告的妻子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因此,(现在的情形)不能将房屋确权在死者名 下。 1、从继承法上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亦即,哪怕是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遗产),这时也已经是继承人的共同财产。因此,(现在的情形)不能将房屋确权在死者 名下。 从诉讼法上看,其要解决的纠纷是只能是现在发生的纠纷。例外也解决未来发生的纠纷。 再说,确认之诉的对象是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 2、不能。妻子死亡后,其民事权力能力已不存在。而确权纠纷的裁判,是确定物权的归属,法院不能将特权判给已死亡的人,即使是与其他健在的人共有。该案应当行使释明权,让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确认该房产系原告及妻子的法定继承人共有。 3、我也曾遇到类似的疑问:就是确认曾经存在的法律关系。——置换到赵兄的案件,就是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原系原告与亡妻所共有。我有点迷惑。不过,本案中抛开实体 上确认之诉能否得实现的考虑,仅从诉讼角度形式审查,原告请求确认房屋系与亡妻共有,实际上是一种消极确认之诉(广义),就是请求确认被告对诉争房屋无权利关系。 另外从诉的利益考虑,本案的请求,假如对过去法律关系请求确认,法院的进行审判是 否具有实效性和必要性?! 4、1、死者已死,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可能再是享有民事权利的主体,包括但 不限于:不再是一项财产的权利人,这说的是实体法角度; 从程序法角度来说,死者已死,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亦消灭,不能再作为民事诉讼当事 人,即不再作为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 2、就本案而言,如诉请确认房产为夫妻共有,按民诉法解释,妻应当作为本案必要共同原告或者被告,抑或至少也应当作为第三人来参加本案诉讼。然而,死者已死,在程 序法实际操作上,已经无此可能。 综上,楼主之诉请内容并不妥当。 3、父亲既然发现儿子私自将父母所建房屋登记于儿子名下,那么,本人 建议 关于小区增设电动车充电建议给教师的建议PDF智慧城市建议书pdf给教师的36条建议下载税则修订调整建议表下载 :不妨以 房屋登记部门为被告,向法院诉请撤销该房屋登记。 5、从19条的规定看,如果儿子(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父亲只有走异议登记和起诉的道路。这个起诉只能是民事诉讼。起诉的诉讼请求只能是确认争议房子的物权归属。只有房子的物权归属搞清楚了,行政机关的物权登记才可能根据民事诉讼的结果更正。如此绕了一圈,又回到楼主提的问题:在母亲已经去世的情况下,父亲能否请求争议的房子为其夫妻(即父母)共同财产?能否引用物权法第33条 为依据? 主帖中提到的父亲的权利应该得到救济,没有救济途径的权利是不能称为权利的。如此简单的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如果没有救济途径,我们的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是不是很失败?我们 的法官和律师是不是很失败? 我的 答案 八年级地理上册填图题岩土工程勘察试题省略号的作用及举例应急救援安全知识车间5s试题及答案 是:父亲有权依据物权法第33条(暂不考虑物权法适用的时间范围)的规定请求确认被儿子登记的房子为其夫妻共有财产。理由,其一,这是一直物权争议的诉讼,是一起确权诉讼;其二,共有财产被侵犯,部份共有人有权起诉(见最高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若干意见第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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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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