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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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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医院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黄 浦 区 医院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试 行) 医院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根据《上海市医院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试行),规定了医院的术语和定义,提出 了医院消防安全基本要求和内部特定场所的消防安全附加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的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

医院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医院消防安全管理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黄 浦 区 医院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试 行) 医院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根据《上海市医院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试行),规定了医院的术语和定义,提出 了医院消防安全基本要求和内部特定场所的消防安全附加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的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二部分 GB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20286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 GBJ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 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A 588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 767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JGJ49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GB/T 14107、GB50045、GB 50016、GB12130、GB50222、GA503、GA 654 和JGJ 49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一级医院one level hospital 指根据《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1989年卫生部发布)的规定,病床数在100张 以内(包括100张),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 卫生院。 3.2 二级医院two level hospital 指病床数在101-500张之间(包括500张),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 3.3 三级医院three level hospital 指病床数在501张及以上,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 育、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 4 消防安全职责 4.1 一般规定 4.1.1 医院的建设及其日常运行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提高 自防自救能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安全。医院应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4.1.2 医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处、室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消防 工作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消除火灾隐患。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及其职责,并研究制定本 单位不同层次、机构、部门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及火灾应急、疏散预案。 4.1.3 医院建成投入使用后,应及时将单位情况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 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联系制度,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 指导。 4.1.4 医院每年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消防设施的 检测应按照GA 503的要求执行,全面检测报告应于检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因重大节日、活动消防安全需要时,应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及时对建筑消防 设施进行检测。 医院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上海城市火灾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4.1.5 医院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并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医院内使用的各类消防产品均应符合GA 588规定的市场准入要求,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4.1.6 医院建、构筑物周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不应被占用,室外 消火栓不应被埋压;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标识应明显清晰,其2m范围内不应停放车辆或放置其它影响消防车停靠、取水或供水作业的物体。 4.1.7 当医院租赁其他单位建筑物使用时,其租赁建筑应为符合医院使用功能的经消防验收 合格的建筑物;在与业主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医院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 任,确定消防车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及职责。 当医院向其它机构或个人出租建筑物时,还应明确使用(或租用)人是其使用(或租用) 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租赁、承包单位应遵守医院各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1.8 医院与物业管理单位、后勤服务单位订立物业服务、后勤服务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 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管理、后勤服务单位应当遵守医院各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并对委托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4.1.9 医院应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和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 本单位从业人员数量的30%。 4.1.10 医院的危险化学品保管员、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电工及 电焊、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职业培训并持证上岗,并应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2 消防安全责任人 4.2.1 医院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医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 部门(科室)的负责人是本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 工作负责。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各自权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职责。 4.2.2 医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a)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b)统筹安排各项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 c)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d)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f)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 器材和装备。 g)针对本单位的实际,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4.2.3 医院各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组织实施本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b)根据本部门(科室)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c)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维护管辖范围的消 防设施。 d)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e)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期火灾扑救。 4.3 消防安全管理人 4.3.1 医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或本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或本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4.3.2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组织制订消防安全 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c)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d)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e)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和消防设施检测, 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f)组织建立、管理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g)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 演练。 h)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i)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4.4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医院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履行下列职责: a)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 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b)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部门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 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d)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 4.4 自动消防设施操作及维护人员 医院的自动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履行下列职责: a)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b)按照制度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 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c)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部门主管人员报告。 d)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 4.5 保安人员 医院的保安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按照制度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b)发现火灾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c)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4.6 特殊工种人员 医院的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b)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c)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实施扑救。 4.6 义务或志愿消防队员 医院的义务或志愿消防队员应从所有员工中以不小于50%的比例选取,并履行如下职责: a)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义务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b)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熟 练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 c)协助本部门、本岗位负责人做好部门、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 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d)发生火灾时须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救助伤 患、保护现场等工作。 4.7 员工 医院的员工应履行下列职责: a)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b)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上级主管报告。 c)熟悉本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发生火灾时,应及时组织引 导人员安全疏散。 d)指导、督促病人及病人家属遵守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5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1 一般规定 医院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 全的操作规程,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场所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5.2 消防安全制度及要点 5.2.1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5.2.2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等要点。 5.2.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 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5.2.4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 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5.2.5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包括值班人员配置、值班纪律、交接班要求、报警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内容。 5.2.6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包括各类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检查、维护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设施器材损坏或失效的 处理程序、情况记录等内容。 5.2.7 燃气(油)、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管理部门、管理范围、设备登记、管理、检查与维修、故障处理、情况记录等内容。 5.2.8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动火审批程序、动火现场管理、情况记 录等内容;包括用电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部门、管理范围、临时用电审批、电工持证上岗、 电工值班及交接班、电气设备消防安全检查等内容。 5.2.9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包括义务消防队组织形式、人员比例、活动频次、训练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 5.2.10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包括危险物品入库、仓储、领付、使用等环节过程中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等内容。 5.2.11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包括预案制定、责任部门、演练频次、范围、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有 关内容。 5.2.12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包括考评工作责任部门和考评对象、依据、标准、办法、奖惩措施情况记录等有关内容。 5.2.13 医院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2.14 医院应制定下列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a)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 b)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包括总配电间、分配电间); c)电气线路安装操作规程; d)各类医用设备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e)燃油、燃气设备及压力容器使用操作规程; f)电焊、气焊操作规程; g)其它有关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2.15 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明确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及其管理责任人; b) 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6 场所设置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医院内各建筑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供水、供电及消 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及本市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6.1.2医院内各建筑的内部装修材料和临时装饰性材料或分隔组件的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应 符合GB 50222和GB 20286的规定;其中高压氧舱内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或燃烧时产生大量 有毒气体的材料进行内部装修,高压氧舱内地板应选用导电性能良好的防静电纯铝板等板 材。 6.1.3 建筑内部装修确需改变原设计的,应经有关部门核准并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或遮挡消防设施,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或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影 响疏散通行。 6.2 总平面布局 6.2.1 医院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其中人员(包括其使用车辆)的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 废弃物出口。 6.2.2医院应合理规划消防通道,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危险品仓库及焚烧炉应相对独立, 建筑间及建筑与液氧储罐等设施之间应按照GB50016的有关规定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焚 烧炉应设于供氧站及医院的下风向。 6.2.3 容积超过3m?的液氧储罐应设置在室外,并应根据GB50016的有关规定与周边建筑保持相应的防火间距;室外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不应设置沥青路面,不得 有通往地下室、地沟等低洼处的开口。 6.3 建筑平面布局 6.3.1 供氧中心内气瓶间、汇流排间、机器间及液氧储罐库房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并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气瓶间、汇流排间及机器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隔开,设置在室内的液氧储罐容积不宜大于500L,如确有困难,储罐容积不应大 于3m?。 6.3.2单独建造的液氧库房与所使用的建筑间距不应不于10m;当其与所使用建筑贴邻建造时,其与所使用建筑之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进行分隔。 6.3.3 医院内儿科诊区及病房应设在四层或四层以下。 6.3.4 医院洁净手术部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洁净手术部宜划分为单独 的防火分区,当与其它部位处于同一防火分区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6.3.5 洁净手术部的技术夹层与手术室、辅助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隔墙进行分隔,其相连通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6.3.6药库应设在独立建筑内或建筑内的独立区域内,不宜与门诊部、病房等人员密集场所 毗连;药库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 6.3.7 放射科宜在医院底层设置,自成一区,宜与门急诊部、住院部邻近布置;X线机室、CT/MR室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室内应通风良好;带天轨立柱的X线机与顶棚之间应留有符合规定的间距。 6.3.8实验室的布置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安装维护要求及结构造型,与通风柜、实验台及 实验仪器设备的布置及管道空间布置紧密结合;有贵重仪器设备或特殊防护要求的实验室应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 6.3.9生物实验室应与门急诊楼、病房楼分开设置,三、四级生物实验室应为独立的防火单 元,并至少有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6.3.10重症监护室应自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防火隔间,通向该区的门应采用常开式甲级防火 门。 6.4 其它要求 6.4.1门急诊挂号大厅、候诊区应设置引导疏散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及疏散指示图表,安全 出口处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医院的导医平面图(指示牌)应注明安全疏散路线。 疏散通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灯光型或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在地面 上设置时灯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5m;在墙面上设置时,标志的上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灯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5m(袋形 走道不应大于10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m。 6.4.2大型医用氧舱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和应急呼吸装置;中、小型高压氧舱应设置低 毒高效能的灭火器。 6.4.3三、四级生物实验室不应采用水灭火系统,宜采用气体自动灭火系统。 6.4.4 洁净手术区内的排烟口应有防倒灌措施,排烟口必须采用板式排烟口,排烟阀应采用 嵌入式安装方式,排烟阀表面应易于清洗、消毒。 6.4.5 手术部、重症监护病房、门诊急救的供氧管道应从供氧站单独接管;在各个病区及洁 净手术部区内氧干管上设置能紧急切断气源的装置。 6.4.6 医院门急诊楼、病房楼的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除重症监护室外所有疏 散门均应采用平开门;重症监护室的移门应定期检查,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方便开启。 7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7.1 一般规定 7.1.1医院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或变更房屋用途时,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备案或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经备案或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依法向公安消防 机构进行备案或申报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备案的建设工程经抽查不合格的,医院应立即停止施工或使用,并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复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或 投入使用。 7.1.2 实施新、改、扩建及装修、维修工程时,医院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按照有关规 定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7.1.3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 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7.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7.2.1医院应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a)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主要有药品库(房)、实验室、供氧站、输氧管道、高压氧舱 等用氧部位、放射科、胶片室、锅炉房等; b)发生火灾时会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主要有病房及重症监护室、门诊部、 手术部、贵重设备工作室、档案室、微机中心、病案室、财会室等; c)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主要有消防控制室、配电间、消防水泵房等。 7.2.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标明“消防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人”, 落实相应管理规定,实行严格管理,并符合下列规定: a) 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b) 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c) 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定期开展防火检查。 7.3 电气防火 医院内的用电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医疗用房内敷设的电线应低烟无卤型电缆并穿金属管保护;当电气线路与氧气管道供 气管道等共同敷设在吊顶内时,吊顶内的电线及手术部、高压氧舱的电线均应使用矿物绝缘 层的耐火电缆; b)电器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 要求防爆、防尘、防潮的部位安装电器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要求; c)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 全检测; d)应编制内部用电负荷计划表,新增电气线路、设备须办理内部审批手续后方可安装、 使用,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及用具;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禁止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确因医疗、科研、实验需要 而必须使用时,使用部门应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人并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备案 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f)配电柜周围及配电箱下方不得放置可燃物; g)非使用期间应将电器设备关闭,保险丝不得使用铜丝、铝丝替代; h)医院禁止采用TN-C接地系统。 7.4 用火管理 医院内的用火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单位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实施动火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作业现场的防火工作,及时落实动火现场防范措施及监护人; b)明火作业前,应清除作业现场的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 火分隔等安全措施; c)明火作业后,作业现场负责人应检查现场有无遗留火种及未烧尽的物品; d)固定用火场所、设施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公布上墙; e)病区内非医疗不得使用明火,除吸烟室外,不得在任何区域吸烟。 7.5 燃气管理 医院内的用气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燃气管道及器具的安装、调试应由具有相关安装资质的单位、人员进行,不应私自拆 除、改装、迁移、安装、遮挡或封闭燃气管道及器具; b)定期检查燃气管道及器具,每年更换一次胶管; c)使用燃气时应有人看管,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d)使用燃气前,应确认燃气具的开关在关闭的位置上,使用后应关断气源; e) 地下室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高层建筑严禁使用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燃油 设备的供气、供油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管道上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阀。 7.6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 医院内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宜独立设置,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配置专 人负责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b)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要进行检查,发现包装破损、跑冒滴漏现象的禁止入库; c)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贮存应按性质分类存放,严禁混存;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 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 d)高温季节,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应加强通风,室内温度应控制在30?以下; e)严格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审批制度,加强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管理;各 部门应按使用计划数领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并根据需要限量使用,且由专人管理,集中 存放; f)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房间和正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实验室等场所,严 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工作人员不应穿带钉子、铁掌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入 内。 7.6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医院的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消防安全标识等 设施应设置齐全完好有效,不应遮挡,发现损坏应及时修复; b)医院内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 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c)医院内逃生门、疏散门和楼梯间的门不应被锁闭;当平时确需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 禁系统时,应采取措施使之能在火灾时自动开启或无需管理人员帮助即能从内部向疏散方向 开启; d)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并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走道等部位需 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 有效; e)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以及房间的外窗不应设置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固定 栅栏; f)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不应遮挡、覆盖 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公共疏散门不应锁闭,宜设置推 闩式外开门; g)防火卷帘下方严禁堆放物品,消防电梯前室的防火卷帘应具备停滞功能。 7.7 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管理 7.7.1 医院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确定专职人员或单位进行消防设施、 器材的维护保养,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工作正常。 7.7.2 医院可以组织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具有维护能力的专职人员,定期对消防设施 进行维护保养,并保留记录;或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的组织或单位,定期对消防 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留维护保养报告。 7.7.3 消防控制室 医院内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消防控制室应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值班员职责、接处警操作规程等工作 制度,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b)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GA587的有关要求; c)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d)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 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 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e)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f)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 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g)消防控制室应有建(构)筑物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 防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预案、应 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及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及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等消防安全管理 信息; h)消防控制室应有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巡查情况的记录及消防设施一览表, 包括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状态等内容; i)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 告单位负责人。 7.7.3 灭火器管理 医院内的灭火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充 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b)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并有防雨、防晒、防潮、防强辐射 热和防腐蚀等防护措施; c)灭火器应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明显部位,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 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d)灭火器的种类应与其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危险等级相适应,应每隔一个月进行一次 配置检查,当检查时发现维修的灭火器数量超过该建筑物灭火器配置总量的1/4时,应选 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灭火级 别; e)应每隔一个季度对灭火器的标识、外观结构及灭火剂质量进行一次维护检查,发现损 坏或缺陷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f)应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其中:水基型灭火器应每半年检查一次灭火器的工作 压力是否在规定范围之内,喷嘴是否堵塞,每次使用后或期满三年后的每隔一年应送专业维 修单位进行维修;二氧化碳灭火器应每半年用称重法检查一次重量,每次使用后或期满五年 的每隔两年应送专业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洁净气体灭火器应每隔半年检查一次灭火器上的压 力指示器是否在规定范围内,每次使用后或期满五年后的每隔两年应送专业维修单位进行维 修;干粉灭火器应每半年检查是否泄漏,灭火器一经开启必须再充装,每次使用后或期满五 年后的每隔两年应送专业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g)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12年、干粉或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10年、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6年或筒体、器头发生严重损坏时灭火器应作报废处理。 7.7.4 消火栓系统管理 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消火栓不应被遮挡、圈占、埋压; b) 消火栓箱应有明显标识; c)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d)消火栓箱内配器材配置齐全,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7.7.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拆除; b) 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应有明显标识,并便于操作; c)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d)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7.7.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拆除; b) 不得擅自关闭系统,维护时应落实安全措施; c) 应由具备上岗资格的专门人员操作; d)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e)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7.7.7 设施维护标志 设施维护标志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消防设施所使用的标志分为“使用”、“故障”、“检修”、“停用”四类; b) 医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消防设施的特点,使用符合实际的标志; c) 医院应根据消防设施的状态及时调整标志,并做好记录; d)医院应采取措施确保标志的完好,不得任意变动导致标志的损毁、迁移和错挂。 7.7.8 其他消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维护保养 7.8 供氧站安全管理 7.8.1 供氧站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由专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 操作规程,由专业公司实施系统设备的维修保养。 当用氧部位发生火灾时,供氧站值班人员应在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确认火灾且人员疏 散完毕后立即切断氧气供应装置。 7.8.2 供氧站内的氧气空瓶和实瓶应分开存放,不得存放任何可燃、易燃物品。 7.8.3 应由专业人员负责瓶装氧气的运输;氧气灌装应由专职人员操作,不应在供氧站内灌 装氧气袋。 7.8.4 供氧站与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场所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标 准的规定。 7.8.5 供氧站应设超压排放安全阀,开启压力应高于最高工作压力0.02MPa,回座压力应低于最高工作压力0.03Mpa。 7.8.6 供氧超压、欠压报警装置必须采用本质安全型电路。 7.8.7 气瓶间、汇流排间及液氧库房应通风良好,室内氧气浓度应小于23%,液氧的加注、排气等管口应直通室外,室内应禁止有可燃气体、放液、液体管线穿过,室内电气线路均应 穿金属管保护,其开关应设置在室外;; 7.8.8 汇流排上的气瓶总数不得超过20瓶,使用后空瓶民必须留有0.1MPa以上的余压; 7.8.9 氧气瓶应符合避热、禁油、防撞击等规定,应注意检查瓶体有无油污,仪表应注有“禁 油”及“氧气”标识;擦除氧气钢瓶油污应采用四氯化碳。 7.8.10 液氧罐及其辅助设备单独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7.9 输氧管道管理 7.9.1 氧气管道的材料应采用不锈钢管、脱氧铜管或纯铜管,无超过规定的机械损伤及可见 的严重锈蚀现象。 7.9.2 不锈钢管采用氩弧焊接,焊丝采用HOCr18Ni19;铜管采用银基钎焊,钎料选用 HIAgCu30-25或强度与气密性满足要求的其他钎料。 7.9.3 氧气管道严禁与导电线路、电缆共架敷设,严禁与导电线路、电缆交叉接触,以防漏 电火花击穿管道。 7.9.4 氧气管道不应与燃气、燃油管共架敷设,必须共架时氧气管道宜布置在其他管道的外 侧及燃油管道的上面,并应保持大于0.5m的管距,共架部分管道不得有阀门及连接接头。 7.9.5 氧气管道禁止暗埋在建筑结构内或敷设在不设检查门(口)的管井内,其敷设的管井 应通风良好;禁止氧气管道与供电线路敷设在同一管井内。 7.9.6 氧气管道穿过墙壁或地板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并应用石棉或其他不燃材料将套管间 隙填实;在套管内的管段不得有焊缝及连接接头。 7.9.7 氧气管道应单独接地,不得和其他设备共用接地装置;导静电接地装置两个接地点的 距离不应大于25m,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当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头间电阻值超过0.03Ω时,应设跨接导线;接地装置每年雨季之前应检查一次 7.9.8 氧气管道与支吊架接触处,应做防静电腐蚀绝缘处理。 7.10 用氧部位安全管理 7.10.1 高压氧舱及手术室、病房等用氧部位,应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操 作规程。 7.10.2 应及时更换氧气瓶,不应在病房内积存;输氧结束后应关闭好阀门,将氧气钢瓶撤出 病房存放在专用氧气瓶库内。 7.10.3 采用管道供氧时,应定期检查氧气管道的接口、面罩等,供氧终端压力不宜低于 0.2Mpa;其快速接头插座和氧气湿化器、呼吸机等医疗器械的气体插头之间应插拔灵活、 气密性好,发现漏气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7.10.4 使用高压气瓶时,如果氧气瓶的压力在1min后下降5000Kpa以上,表明有严重漏气现象需立即处理。 7.10.5对输氧管道消毒不得使用酒精等有机溶剂,可选用0.1%的洁尔灭消毒剂水溶液。 7.10.6 严禁在高压氧舱内使用强电,舱内电气设备的工作电压不得大于24V;舱内必须敷设的电缆、电线均应经高压绝缘试验并穿金属管保护,接头必须按规定焊接并相互错开, 7.10.7 严禁在高压氧舱内设置熔断器、继电器、转换开关、镇流器、电气及动力控制器和有 感应线圈的电铃等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气元件;除通讯及信号传感元件外,不得设置任何电 器。 7.10.8 因治疗确需进高压氧舱的电器必须能够承受舱压,并应在舱外配备电流过载保护装 置;纯氧氧舱进舱电气设备总功率不应大于0.5W。 7.10.9 除婴儿氧舱外,高压氧舱内必须设人体静电接地装置;严禁任何电路和设备的接地线 与高压氧舱系统相连或共用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高压氧舱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Ω。 7.10.10 高压氧舱应采用舱外照明方式照明,并在舱外配置应急照明系统,应急照明持续照 明时间不应小于30min;严禁在舱内采用普通日光灯或其他普通照明灯具。 7.10.11 严禁在高压氧舱内安装普通家用空调,舱内空调装置的电机及控制装置必须设置在 舱外。 7.10.12 高压氧舱的安全阀应选用带扳手的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舱体上不得装设爆破片; 空气加压舱应按规定设置紧急泄压装置。 7.10.13 高压氧舱内氧浓度宜小于23%,严禁超过25%;当舱内氧浓度超过25%时,测氧仪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操作人员应及时通风换气,通风换气3min后氧浓度仍超过25%应立即停止使用。 7.10.14舱内表面油漆应采用耐高温阻燃油漆,氧气汇流的内垫材料应选用耐高温阻燃材料。 ,舱内不得使用羊毛及化纤被褥、毯子、椅垫等。 7.10.15 病员应着统一的全棉制品病员服和拖鞋进入高压氧舱,严禁穿戴能产生静电的化纤 织物和携带易燃物品、手表、手机、玩具、打火机、火柴和油污物品等物入舱。 7.10.16 在病员进入高压氧舱前,操作人员应打开操作台上供氧阀进行检查,在安静环境下 细听舱内有无氧气泄漏声音,如发现漏氧应及时排除,排除后病员方可入舱。 7.10.17 供氧、用氧设备及其检修工具不应沾染油污。 7.11 手术部及手术室 7.11.1 医院手术部使用的酒精、麻醉剂(如乙醚、甲氧氟烷、环丙烷)等易燃、易爆危险物 品,应随用随领,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用过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封口后放入 有盖的封闭容器内。 7.11.2 在对病人进行麻醉的场所应有良好的局部通风,排风口应设在该区域靠近地板的下 部,进风口应设于手术室靠近顶棚的上部;手术室内(中央)麻醉剂污染的许可阈值应控制 在氟烷15ppm、氧化亚氮170ppm、甲氧氟烷5ppm以内。 7.11.3应定期检查各种气源的接头,杜绝高压漏气;采用管道供氧的麻醉机、呼吸机和其他 医疗器械的终端处压力不宜低于0.4Mpa,其气体插头之间应插拔灵活、气密性良好。 7.11.4 手术室的各种医用电气设备必须使用原设备配置的电源插头,严禁随意更换插头;电 子压力消毒设备等功率较大的设备应配置独立的电源插座。 7.11.5 手术室内电气开关和插座距地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5m,吸引器的足踏开关应采用橡 胶密封型。 7.11.6手术室的宜铺设导电性能良好的防静电地板,室内设备和医疗器械均应配置传导性装 置以防止静电;手术室内工作人员及病员服装均应采用全棉制品,鞋袜应有防静电导除装置。 7.11.7应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手术部的电气设备及过滤器进行检查,并及时更换老化的电气 线路和损坏的电气插座。 7.11.8 激光等高温仪器应远离易燃物品,并由专业人员负责仪器的维修、保养。 7.11.9 手术部不使用时,应及时关闭电源和供氧设施。 7.12 病房、重症监护室 7.12.1 病房内的房门或床头及病房公共区域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 标明疏散路线、疏散方向、安全出口位置及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7.12.2 医务人员应向新住院或观察治疗的病人介绍本区域的疏散路径及相关安全疏散、应急 逃生常识。 7.12.3 超过2层的病房内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护面罩、应急照明设备、辅助逃生设施及使用 说明。 7.12.4 治疗用的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不使用时,应切断电源。红外线、频谱 等电加热器械,不应靠近窗帘、被褥等可燃物。 7.12.5 护士站内存放的酒精、乙酸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由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并应存 放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热源、避免阳光直射。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禁止超 额储存。 7.12.6 禁止在病房内使用液化气炉、煤气炉、电水壶、酒精炉等非医疗器具;除医疗必须使 用外,病房内不应使用电炉。 7.12.7 病房内严禁明火及吸烟,应在病区外的专门场所设置供病人和家属如需加热食品炉灶 并由专人管理。 7.12.8 不应擅自改变病房内的电气线路及设备或在病房的线路上加接电视机、电风扇等电气 设备。 7.12.9 病房内不应堆放纸箱、木箱等可燃物,用过的纱布、棉球等应暂存在指定地点,并定 时清理。 7.12.10 病房内的通道以及病房区公共走道应保持畅通,不应堆放物品、不得加设病床。 7.12.11病房、重症监护室宜设置开敞式的阳台或凹廊,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 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7.13 药库、药房及制剂室 7.13.1 药库房内不应设置休息室、办公室,值班室夜间不应留人住宿。 7.13.2 药库内药品应分类存放;酒精、甲醛、乙醚、丙酮等易燃、易爆危险物性药品应另行 储存在危险品库内,禁止将储存在地下室内,不应与其他药品混存;危险品库与其他建筑物 之间应保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 7.13.3 药库房内的升降机严禁载人,其附近不应堆放纱布、药箱等可燃物。 7.13.4 药库房中采用堆垛方式存放的中草药,应采取定期摊开、翻堆散热等防止自燃的措施。 7.13.5 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危险品库房。危险品进出库房应轻拿、轻放。零散提取危 险品时,应在库房外进行,严禁在库房内开启包装物,如开桶、开箱、开瓶等。 7.13.6 药品库房内明敷电气线路时,应穿金属管保护或敷设在封闭式金属线槽内,堆放的药 品应与电闸、电气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药库内用电应在库房外或值班室内设置电源总闸,库 内无人时应将总闸断开。药品库房内宜采用低温照明灯具,白炽灯具周围0.5m内及垂直下方不得有可燃物。 7.13.7 药房宜设置在门诊部或住院部的首层;对易燃危险药品应限量存放,一般不得超过一 天的用量,以氧化剂配方时应用玻璃、瓷质器皿盛装,不得采用纸质包装。 7.13.8 药房内化学性能相互抵触或相互产生强反应的药品应分开存放。 7.13.9 药房内盛放易燃液体的玻璃器皿应放在专用药架底部,以免破碎、脱底引起火灾。 7.13.10 药房内的废弃纸盒、纸屑,不应随地丢弃,应集中在专用金属筒篓内,定期集中清 除。 7.13.11 药房内严禁烟火,照明灯具、开关、线路的安装、敷设和使用应符合相应的防火规 定。 7.13.12 设置在制剂室内的电炉、恒温箱、烤箱等用于制剂的电器,应由专人负责在固定地 点使用。 7.13.13 制剂室应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每天工作完毕后应清理现场,及时 清除药渣等废弃物。 7.14 门诊部与急诊部 7.14.1 使用乙醚、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科室应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 按照操作规程取用和存放,避免邻近或接触热源或被阳光直射。 7.14.2 导诊、挂号、收费、取药等部位应合理布置,避免人员聚集,影响人员疏散。 7.14.3 门诊部应设在靠近医院交通入口处,候诊区的等候椅的摆放不得影响人员疏散,各候 诊区均应留出宽度不小于1.4m的自然人行通道连接至本层安全出口处,安全出口2m范围内及自然人行通道上不得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物品。 7.15 放射科(X线机室、胶片室和CT/ECT/MR室) 7.15.1 中型以上的X线机应设置专用的电源变压器,变压器容量应根据X线在照射前负载电流与照射时最大负载电流之和计算,并以此配置相应的电源线与开关。 7.15.2 X线机的电缆应敷设在封闭电缆沟内,移动电缆应防止弯曲过大,铺在地面的部分应 加盖保护,防止机械损伤;高压插头与插座之间的空隙应采取防止高压放电的措施。 X线机及其设备部件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其各部分金属外壳及同外壳相连的金属部件均应 与地线相连。 7.15.3 消毒与清洗X线机所用的易燃液体应由专人负责、专柜保管,储存量不得超过500ml;用乙醚清洗机器和电器设备时,必须打开门、窗通风并禁止使用明火,做好防静电措施。 7.15.4 胶片室应独立设置,并保持阴凉、干燥、通风。 7.15.5 胶片室内除存放胶片外,不得存放其他可燃、易燃物品和任何化学物质;胶片必须装 入纸袋放在专用橱架上分层竖放,不得重叠平放。 7.15.6 应定期检查老旧的硝酸纤维胶片,不必要的应尽快清除处理;必须保存时应擦拭干净 存放在铁箱中,同醋酸纤维胶片分开存放。 7.15.7 胶片室除照明用电外,室内不得安装、使用其他电气设备;室内严禁吸烟,下班时应 切断电源。 7.15.8 CT/ECT//MR室应根据其用电量校定每一供电回路的配线截面,并定期测试各回路的 电流值是否超标、温升是否异常;应定期对配电系统进行感观检查,如发现绝缘层老化、炭 化及其他异常现象时应及时处理。 7.15.9 设备运行时,有一定的射线污染或静态高磁场的机房和设备间内严禁放置其他易燃、 可燃物品。 7.16 实验室 7.16.1 实验室应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禁止超额储存。 7.16.2 实验室使用的酒精、乙醚、丙酮、乙炔、氢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他危险品应限量 存放,一般不得超过一天的用量;危险品应存放在专用防爆柜,不应与其他试剂混放;并远 离热源和可燃物,避免阳光直射。 7.16.3 实验室应通风良好,使用酒精、乙醚、丙酮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实验室应设独立 的机械通风设施,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其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其实验通风 柜应远离送风口布置。 7.16.4 实验室内各类电气设备的选型和安装、线路敷设应符合电气设计规范的规定,通用实 验室的用电设备可由固定在实验台或靠近实验台的固定电源插座(箱)供电,电源插座应设 漏电保护装置。 潮湿、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气、有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等场所应选用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 配电设备和灯具。 7.16.5 实验室内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严禁私自安装电闸、插座、变压器 等。当工作需要时,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或有关专业单位负责接线、安装。 7.16.6 实验室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应定期检修线路,防止老化和漏电;并及时清理 废旧物品,不得堆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7.17 锅炉房 7.17.1 锅炉投运前应对锅炉本体、辅机、燃烧设备、控制与保护装置、管道系统以及锅炉水 位表、压力表、安全阀等保护装置与连锁装置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安全。 7.17.2 锅炉点火前,应进行机械通风将炉膛及烟道内的可燃气体排出炉外,机械通风时间为 5~10min;点火前应测试锅炉安全阀,发现问题应及时检修。。 7.17.3 在用锅炉应每年应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 压试验;当内、外部检验同在一年内进行时,应首先进行内部检验,发现问题应及时检修。 7.17.4 锅炉周围应保持整洁,不应堆放木材、棉纱等可燃物;室内应保持足够的照明和良好 的通风。 7.17.5 禁止在锅炉内焚烧废纸、废木材及废油毡等物品;禁止在运行或停备状态的油管道上 进行焊接操作;不得在锅炉本体和蒸汽管道上烧烤物品。 7.17.6 应每年检修一次动力线路和照明线路,明敷线路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且与 锅炉和供热管道保持安全距离。 7.17.7 对于燃油、燃气锅炉房,应定期检查供油供气管路和阀门的密封情况,并保持良好通 风。设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锅炉房,应察看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8 防火检查 8.1 一般规定 8.1.1医院应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消防设施进行每日防火巡查 和定期防火检查,并确定防火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8.1.2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巡查、检查部位的消防安全状况及消防 设施运行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检查后,检查人员应填写相关的巡查、检查记录并签名确认, 交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存入单位消防档案。 8.1.3 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 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8.2 防火巡查 8.2.1医院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防火巡查记录,防火巡查的频次可根据医院自身特 点制定,病房区应当加强夜间巡查。 8.2.2巡查应以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消防设施为重点,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整、准确; d)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8.3 防火检查 8.3.1 医院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还应根据消防安全要求,开展年度检查、季节性 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的防火检查。 8.3.2 医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防火检查内容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 容: a)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b)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状况; c)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d)用火、用电、用气(油)有无违章情况; e)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f)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g)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h)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i)火灾隐患整改、纠正、预防措施落实的情况; j)其它需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8.4 建筑消防设施检查 8.4.1 医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每日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 的内容、方法和频次,并按规定填写相应的记录。 8.4.2 对消防设施的每日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消防供配电设施:消防电源主电源、备用电源工作状态,消防配电房、发电机房环 境,消防设备末端配电箱切换装置工作状态。 b)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探测器外观,区域显示器运行状态,CRT图形显示器 运行状况,火灾报警控制器运行状况,消防联动控制器外观及运行状况,手动报警按钮外观, 火灾警报装置外观,消防控制室工作环境等。 c)消防供水设施:消防水池及消防水箱外观,消防水泵及控制柜工作状态,稳压泵、 增压泵、气压水罐工作状态,水泵接合器外观、标识,管道控制阀门启闭状态,泵房工作环 境。 d)消火栓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外观及配件完整情况,消防卷盘外观及配件完整 情况,启泵按钮外观。 e)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外观,报警阀组外观,楼层或区域末端试验阀门处压力值。 f)气体灭火系统:气体灭火控制器工作状态,储瓶间环境,气体瓶组或储罐外观,选 择阀、驱动装置等组件外观,紧急启//停按钮外观,放气指示灯及警报装置外观,喷嘴外观, 防护区状况。 g)防烟排烟系统:挡烟垂壁外观,送风阀外观,送风机工作状态,排烟阀外观,电动 排烟窗外观,自然排烟设施外观,排烟机工作状态,送风、排烟机房环境。 h)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灯具外观及工作状态、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外观及工 作状态,集中供电型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外观。 i)应急广播系统:扬声器外观,扩音机工作状态。 j)消防专用电话:分机电话外观,插孔电话机外观。 k)防火分隔设施:防火门外观及配件完整性,防火门启闭状况,防火卷帘外观,防火 卷帘工作状态。 l)消防电梯:紧急按钮外观,轿箱内电话外观,消防电梯工作状态。 m)灭火器:灭火器外观,摆放位置状况。 8.4.3 医院内建筑消防设施的单项检查应每月至少一次,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消防供配电设施:消防用电设备电源末级配电箱处主、备电切换功能,发电机自动、 手动启动试验,发电机燃料检查。 b)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警报装置的警报功能,火灾报警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火灾 报警控制器、CRT图形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报警显示功能,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联动控 制和显示。其中火灾报警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功能的检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25%。 c)消防供水设施:消防水池、水箱水量,增压设施压力工况,消防水泵及水泵控制柜 的启泵和主备泵切换功能,管道阀门启闭功能。 d)消火栓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出水及压力,消火栓启泵按钮,系统功能。检查数 量不少于总数量的25%。 e)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组放水,末端试水装置放水。其中末端试水装置放水检 查数量不少于总数量的25%。 f)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储存量,模拟自动启动系统功能。 g)防烟和排烟设施:机械加压送风机以及系统功能,送风机控制柜;机械排烟风机、 排烟阀以及系统功能,排烟风机控制柜;电动排烟窗启、闭。 h)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电源切换和充电功能,标识正确性。 i)消防电话和应急广播:通话、广播质量,应急情况下强制切换功能。 j)防火分隔设施:防火门启闭功能,防火卷帘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功能,电动防火门 联动功能,电动防火阀的启、闭功能。 k)消防电梯:首层按钮控制和联动电梯回首层,电梯轿厢内消防电话,电梯井排水设 备。 l)灭火器:检查灭火器型号、压力值和维修期限。检查数量不少于总数量的25%。 m)其他需要测试检查的内容。 8.4.4 医院内建筑消防设施的联运检查每年至少一次,除灭火器外可结合消防设施检测进行, 并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检测结果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8.4.5 对每只灭火器选型、压力和有效期的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9 火灾隐患整改 9.1 整改责任 医院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火灾隐患整改第一责任 人,为火灾隐患的整改提供人员、场地、资金等保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人员、落 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 未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个人或部门,医院应根据相关奖惩措施对责任人进行惩处。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 整改复函,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复查。 9.2 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 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a)违章使用、存放、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的; b)违章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用电器具; c)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d)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e)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 f)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f)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的; h)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i)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j)其它可以应当立即改正的行为。 9.3 立即停用危险部位的火灾隐患 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立即对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制定改正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a)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b) 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c) 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d) 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e) 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9.4、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 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向上级 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医院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 火灾隐患,医院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9.5 火灾隐患预防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根据火灾隐患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 施提交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防止同类隐患的再发生。 10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10.1医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医院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 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a)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e)组织、引导病员及家属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医院应对新上岗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知识及技术的培训。 10.2 消防培训的程序、培训内容应考虑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需求,宣传、培训的对象、 频次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消防安全宣传、培训的情况应做好记录并要有季度或年度总结。 10.3 医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经过消防安全 专门培训。危险化学品保管员、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和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 培训并持证上岗。 10.4 义务消防队员及保安人员应经培训后应掌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技能;电气焊工、电工、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工种操作过程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防 火、灭火基本技能,经职业培训后持证上岗。 10.5 员工经培训后,应做到懂火灾的危险性、预防火灾措施、火灾扑救方法、火场逃生方 法;会报火警119、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11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11.1 医院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以减少火灾危害。 11.2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a)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和职责; b)应急物资准备和存放地点; c)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d)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方法; e)应急疏散的组织、疏散程序和保障措施; f)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g)善后处置程序。 11.3 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 人员、保安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员及其他在岗位的从业人员组成,其职责如下: a)指挥员:公安消防队到达之前指挥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指挥员由医院在场的职务最 高者担任; b)灭火行动组:发生火灾后立即利用医院的消防器材、设施就地扑救初起火灾;公安消 防队到场后配合消防队采取灭火行动; c)通讯联络组:报告火警,与相关部门联络,传达指挥员命令; d)疏散引导组:维护火场秩序,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e)防护救护组: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f)后勤保卫组: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具)的供应及保障,维持火场秩序阻止无关人员 进入现场,灭火后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11.4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的主要内容如下: a)发现火警信息,值班人员应核实、确定火警的真实性; b)确认火灾发生后,应立即向“119”报火警,说明着火地点、部位、燃烧物品及火灾 状况等;并向医院领导和保卫部门负责人报告,发出火灾声响警报。 11.5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的主要内容如下: a)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开启火灾应急广播,说明起火部位、疏散路线; b)疏散引导组人员应组织人员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部位有序疏散,对不能自主行动或 由于病情严重不能移动的病员由医务人员和救护组人员按既定方案疏散、转移,在转移过程 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救护措施; c)疏散过程中,应开启自然排烟窗,启动防排烟设施;情况危急时,可利用逃生器材疏 散人员。 11.6 扑救初起火灾程序的主要内容如下: a)火场指挥员组织人员,利用灭火器材迅速扑救初起火灾; b)视火势蔓延的范围,启动相关区域的灭火设施,协助消防人员做好扑救火灾工作。 11.7 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程序的主要内容如下: a)按预定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联络畅通; b)组织医护人员救护伤员,并保证急需医药用品供应,有序开展救护工作。 11.8 善后处置程序的主要内容如下: a)火灾扑灭后,组织寻找可能被困人员; b)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调查; c)根据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原因及责任的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对火灾受害人 进行赔偿。 11.9 医院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使员工熟悉灭火和 应急疏散预案、熟悉灭火方法和疏散、逃生路线及方法,并通过演练逐步完善预案。 涉及各个职能组的联合演练每年至少一次,消防演练方案可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争取其业务指导。 11.10 消防演练前应告知演练范围内的相关部门科室人员、病人及其家属,演练中应当设置 明显标识,防止发生意外混乱;演练结束,应总结问题,做好记录,针对存在问题,修订预 案内容。 12 火灾事故处理 12.1医院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初起 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并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12.2 火灾扑救后,起火医院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 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 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12.3 火灾发生的医院应当对事故发生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对有 关责任者应当进行追查处理,教育全体员工。 13 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13.1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规定专人统一保管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 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 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13.2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 的文件、资料; c)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消防安全制度; e)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f)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g)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h)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i)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3.3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b)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记 录中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措施等; c)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火灾隐患的部位、情况以及整改措施、 完成时间等; d)防火检查、巡查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 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e)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记录中应当记明检查的 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措施等; f)消防安全培训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见人员、内容等; g)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 门以及人员等; h)火灾情况记录; i)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13.4建筑消防设施的档案应包含建筑消防设施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基本情况包括建筑 消防设施的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等原始技术资料。动态管理情 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检测记录、故障维修记录以及维护保养计划表、 维护保养记录等。 13.5 档案保存期限 13.5.1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给水、供电、医疗设备及消防设施等)的原始技术资料(包括 图纸、产品资料、施工记录及检测报告等)以及建筑工程审核验收等法律文书应长期保存。 13.5.2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和每日防火巡查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等台账在交 接班时应有交接手续,不得缺页,定期保存,其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年。 13.5.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报告)、故障维修记录、维护保养计划和维护保养记录的存 档时间不应少于3年。 13.5.4 其它档案材料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保存。 序号: 火灾报警控制器运行情况 控制室内其他消防系统运行情况 值班情况 报警、故报警、故障障部位、部位、原因值班员 值班员 值班员 故监原因及火警 控制状态 运行状态 消防系统及及处理情正故障管漏时段 ~ 时段 ~ 时段 ~ 处理情其相关设备况 常 障 报报报 火误自手正故况 名称 时间记录 警 警 警 报 动 动 常 障 火灾报警检查内容 控制器型检查时间 检查人 故障及处理情况 自检 消音 复位 主电源 备用电源 火灾报警号 控制器日 检查情况 记录 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 注: 1、情况正常打“?”,存在问题或故障的打“×”; 2、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当场不能处置的要填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将处理记录表序号填入“故障及处理情况”栏; 3、本表为样表,单位可根据控制器数量及值班时段制表。 序号: 巡 查 情 况 故障及处理 巡查项目 巡 查 内 容 部位 数量 正常 故障描述 当场处理情况 报修情况 消防电源主电源、备用电源工作状态 消防供配电设发电机启动装置外观及工作状态 施 消防配电房、UPS电池室、发电机房环境 消防设备末端配电箱切换装置工作状态 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信号输入模块、控制模块外观及 运行状态 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显示盘、CRT图形显示器运行状况 消防联动控制器外观及运行状况 火灾自动报警火灾报警装置外观 系统 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信息显示、信息传输装置外观及运行 状况 系统接地装置外观 消防控制室工作环境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外观及工作状态 电气火灾监控 系统 报警主机外观及运行状态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外观及工作状态 可燃气体探测 报警系统 报警主机外观及运行状态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外观,液位显示装置外观及运行状况,天 然水源水位、水量、水质情况,进户管外观 消防水泵及控制柜工作状态 稳压泵、增压泵、气压水罐及控制柜工作状态 消防供水设施 水泵接合器外观、标识 系统减压、泄压装置、测试装置、压力表等外观及运行状况 管网控制阀门启闭状态 泵房照明、排水等工作环境 室内消火栓、消防卷盘外观及配件完整情况 屋顶试验消火栓外观及配件完整情况、压力显示装置外观及状 消火栓灭火系态显示 统 室外消火栓外观、地下消火栓标识、栓井环境 启泵按钮外观 喷头外观及距周边障碍物或保护对象的距离 报警阀组外观、试验阀门状况、排水设施状况、压力显示值 充气设备及控制装置、排气设备及控制装置、火灾探测传动及自动喷水灭火 现场手动控制装置外观及运行状况 系统 楼层或区域末端试验阀门处压力值及现场环境,系统末端试验 装置外观及现场环境 冷却水系统的巡查内容可参考6.2.7 气体灭火控制器外观、工作状态 储瓶间环境,气体瓶组或储罐外观,检漏装置外观、运行状况 气体灭火系统 容器阀、选择阀、驱动装置等组件外观 紧急启/停按钮外观,喷嘴外观、防护区状况, 预制灭火装置外观、设置位置、控制装置外观及运行状况 放气指示灯及警报器外观 送风阀外观 送风机及控制柜外观及工作状态 挡烟垂壁及其控制装置外观及工作状况、排烟阀及其控制装置防烟、排烟系 外观 统 电动排烟窗、自然排烟设施外观 排烟机及控制柜外观及工作状况 送风、排烟机房环境 应急灯具外观、工作状态 疏散指示标志外观、工作状态 应急照明和疏集中供电型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灯外观、工作状况,散指示标志 集中电源工作状态 字母型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灯外观、工作状态 扬声器外观 应急广播系统 功放、卡座、分配盘外观及工作状态 消防电话主机外观、工作状况 消防专用电话 分机电话外观,电话插孔外观,插孔电话机外观 防火窗外观及固定情况 防火门外观及配件完整性,防火门启闭状况及周围环境 电动型防火门控制装置外观及工作状态 防火分隔设施 防火卷帘外观及配件完整性,防火卷帘控制装置外观及工作状 况 防火墙外观 防火封堵外观 紧急按钮外观,轿箱内电话外观 消防电梯 电梯井排水设施外观及工作状况 消防电梯工作状况 灭火控制器工作状态,火灾探测部分巡查内容见6.2.2条 设备储存间环境、驱动气瓶和灭火剂储存装置外观 干粉灭火系统 选择阀、驱动装置等组件外观 紧急启/停按钮、放气指示灯、警报器、喷嘴外观 防护区状况 灭火器外观 灭火器 设置位置状况 其他设施 巡查人(签 名) 年 月 日 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注: 1、情况正常打“?”,存在问题或故障的应填写“故障及处理”栏中相关内容; 2、对发现的问题和故障应及时处理,当场不能处置的要填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 3、本表为样表,单位可根据建筑消防设施实际情况和巡查时间段制表。 序号: 故障情况 故障维修情况 故障排除确认 发现发现人是否停是否报消防安全保维修维修人员故障部位 故障情况描述 维修方法 时间 签名 用系统 部门备案 护措施 时间 (单位) 注:1、“故障情况”由值班、巡查、检测、灭火演练时的当事者如实填写; 2、“故障维修情况”中因维修故障需要停用系统的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是否停用系统” 栏签字;停用系统超过24小时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是否报消防部门备案”及“安全保护措施”栏如实填写;其他信息由维护人员(单位)如实填写; 3、“故障排除情况”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在确认故障排除后如实填写并签字;4、本表为样表,单位可根据建筑消防设施实际情况制表。 序号: 序号 检查保养项目 保养内容 周期 外观清洁 擦洗,除污 1个月 泵中心轴 长期不用时,定期盘动 半个月 1 消防水泵 主回路控制回路 测试,检查,紧固 半年 水泵 检查或更换盘根填料 半年 机械润滑 加0号黄油 3个月 管道 补漏,除锈,刷漆 半年 2 阀门 加或更换盘根,补漏,除锈,刷漆,润滑 半年 备注:消防泵、喷淋泵、送风机、排烟机应定期试验。 责任人: 制订人: 审核人: 序号: 设备参数 设备名称 消防泵 额定功率 保养项目 保养完成情况 擦洗,除污 长期不用时,定期盘动 测试,检查,紧固 检查或更换盘根填料 加0号黄油 备注: 责任人: 保养人: 审核人: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 国务院令第149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 公安部令第30号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4] 公安部令第73号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5] 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6] 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7] GB 50333-2002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8]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004年报批稿) [9] GA 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10] GB12130 医用高压氧仓 [11]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2]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13] 公安部令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4]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2008年征求意见稿) [15] GB50444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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