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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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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培育、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原则】社会组织管理坚持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和指导机关】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按规定须经市有关部门前臵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市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其住所地的区、县级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1— 市、区、县级市有关部门是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以下统称业务指导单位,~依法对社会组织开展的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法律法规规定社会组织成立需经前臵审批的~由相关部门作为该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统称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业务主管单位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 第六条【依法管理】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并重的原则处理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尊重社会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引导、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支持社会组织合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 成立登记 第七条【直接登记】成立社会组织~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前臵审批的社会组织~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 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其中~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一业多会】同一行政区域内~允许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但社会组织的名称及标识应当有明显区别。 第九条【成立登记条件】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2— 1(要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其中行业协会须有50家以上经济组织入会~对我市扶持的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外向型产业以及经济组织较少的行业~会员数量可放宽至30个,异地商会须有30家以上的经济组织入会,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数量可放宽至20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规定, 2(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3(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6(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前臵审批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三,非公募基金会成立的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3— 3(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名称规范】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活动范围相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名称。 第十一条【住所规范】社会组织应当有满足组织活动需要、符合房屋安全规定的住所,社会组织的住所不得设在住宅内~并且必须是邮政通信可达地址。 第十二条【注册资金】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具备资质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第十三条【登记程序】符合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申请成立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发起人或举办者,以下统称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拟成立社会组织名称的书面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发起人凭登记管理机关下发的《社会组织名称受理通知书》开展筹备工作。社会团体应当于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社会组织应当在筹备有效期限内完成征集会员、制订章程草案、 —4— 召开筹备成立大会等工作~并在召开筹备成立大会前20日将章程草案、选举办法及会员大会议程送登记管理机关预先审核, ,三,社会组织应当于召开筹备成立大会后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的相关材料。提交材料不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成立登记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逾期视作无意见。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期间不计算在第一款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可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分支,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组织承担。 分支,代表,机构实行备案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社会团体和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应当在履行内部民主程序并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材料。 第十五条【资料备案】社会组织凭登记证书依法刻制印章、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社会组织 —5— 应当将印章式样、组织机构代码、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变更登记】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应当自履行内部程序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七条【注销登记】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分立、合并的, ,三, 自行解散的, ,四,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八条【注销登记】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除开展清算工作外~不得再以本组织名义开展其他活动。社会组织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注销的社会组织~其分支,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三章 内部治理 —6— 第十九条【章程规定】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诚信自律和廉洁从业机制。 社会组织章程是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基本依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制定社会组织章程的示范文本~明确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等。 社会组织的章程修改应当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程序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抵触部分无效。 第二十条【去行政化】社会组织坚持政社分开的原则。现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异地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中兼职~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一条【组织结构】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权责明确、互相制约、运转协调的原则~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决策机构】社会团体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董,事会、基金会的理事会是社会组织的决策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社会组织负责人, —7— ,三,审议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对组织登记事项的变更、组织解散、清算、终止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修正或者撤销组织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以及其他机构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组织章程、选举办法, ,七,其他重大事宜。 社会组织的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执行机构】社会组织的执行机构由社会组织的决策机构决定~并以章程载明~负责执行决策机构的决议~向其提出工作建议、报告工作~管理内设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决定具体工作业务等。 第二十四条【监督机构】监事会或监事是社会组织的监督机构,人,~监督机构,人,在决策机构的领导下~履行组织内部监督职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决策机构报告年度工作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二,监督组织内部的选举、罢免工作, ,三,监督执行机构履行决策机构的决议, ,四,检查组织财务和会计资料。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协助上述部门监督检查, ,五,监督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当组织负责人、成员以及工作人员的行为损害组织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 —8— 章程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决策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有权向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提出质询和建议, ,七,负责社会组织防治腐败工作。 行业性社会组织应当设立监事会~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不得由理事兼任。 第二十五条【议事程序】社会组织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通过的决议~必须有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且经应到会议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法人代表】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由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担任~并应在章程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信息公开】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机制~至少每年度向组织成员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财产管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投入到社会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社会组织的资产及收入应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的发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组织的财产处臵应当符合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服务活动的业务范围~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 —9— 第二十九条【财产管理】社会组织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臵会计机构~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社会组织应当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作为长期档案保管。 社会组织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三十条【人才环境】建立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制度~制定符合社会组织特点的人员流动、入户、工资福利、职称评定、档案管理等政策措施。 第三十一条【财政资金扶持】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应当设立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社会组织有效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和授权委托事项~支持社会组织培育服务品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益支持。市民政部门推动成立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资金来源通过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 第三十二条【培育基地建设】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导建立本级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各级群团组织和有关行业主 —10— 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指导建立相关领域、行业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 各类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主要为入驻的社会组织或公益服务项目提供办公场地、政策咨询、项目策划、人才培训、机构孵化、小额资助等支持性服务~对其日常活动进行指导。 各类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一次性财政经费补助。各级财政应当对本级管辖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日常运营经费给予支持~纳入财政预算~拨付工作经费。 第三十三条【转移职能】市、区,县级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除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的事项~逐步由社会组织依法承担。 第三十四条【购买服务】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公共服务。 第三十五条【社会组织目录】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编制具备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目录中~采取招投标、授权或委托等方式择优选定。 —11— 第三十六条【信息交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息交流会议制度~拓宽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信息交流渠道~实行政府与社会组织定期交流沟通。 第三十七条【税收优惠】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财政、税务部门每年对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申请的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政策参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起草与社会组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行业发展规划等时~应当征求和听取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职责】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备案, ,二,对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组织进行等级评估, ,四,对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六,对社会组织进行分类指导和管理, —12—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业务指导单位职责】业务指导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业务指导监督职责: ,一,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指导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二,对社会组织开展涉及本部门职责管理范围的业务活动依法监管, ,三,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司法、财政、审计、宗教、税务、质监、物价、工商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职责范围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业务主管单位职责】业务主管单位除履行第四十条规定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初审,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3— 第四十二条【行为禁止】社会组织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强迫单位和个人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自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对组织成员进行财产或者人身处罚, ,三,强迫单位和个人捐赠或强行摊派, ,四,与社会组织宗旨、章程无关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重大事项报告】社会组织须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包括: ,一,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二,创办经济实体, ,三,举办大型活动、研讨会、论坛, ,四,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五,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六,基金会、公益性慈善组织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 ,七,其他重大事项。 对以上重大事项~社会组织应当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四条【涉外活动】社会组织不得作为境外组织在本市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实际处于境外组织控制、管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可以认定为境外组织在本市的分支,代表,机构或实际处于境外组织控制、管理: —14— ,一,名称或者标识与境外组织的名称或标识一致的, ,二,名称或者标识与境外组织的名称或标识相似~且宗旨、目的或业务活动相似~有互相联系的, ,三,资金主要来源于境外组织的, ,四,按照境外组织指示或完成其交办的任务成立的, ,五,其他实际处于境外组织控制或管理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日常监管】社会组织依法变更负责人时~原社会组织负责人或有关工作人员拒不办理移交手续~非法持有社会组织证书、印章或相关资料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无效。 第四十六条【年度检查】社会组织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社会组织实行网上年检~按批准成立的月份提交年检报告书。 第四十七条【分类评估】实行社会组织分类评估制度~对社会组织实施动态评估。 建立政府指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组织评估机制~鼓励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社会组织的评估。 第四十八条【结论运用】实行社会组织年检、等级评估相互衔接制度~年检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不予等级评估,等级评估4A以上的可以简化年检程序~评定当年及次年可免交相关年检资料。 社会组织年检、等级评估结论作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年检不合格的不具有承接政府职能 —15— 和购买服务资质,等级评估3A以上的~具有同等条件下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的优先权。 第四十九条【信息系统】市民政部门建立市社会组织监管和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及其他依法应公告、公示的信息。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和统计制度。 第五十条【诚信体系】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社会组织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廉洁从业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依法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引导社会组织开展诚信服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行政处罚】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成立登记条件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三,自成立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 ,四,符合注销条件~但拒不办理注销手续的, ,五,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累计三年不参加年检的, ,六,搬离登记住所未办理变更登记~且不参加年检的, —16— ,七,属于境外组织在本市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实际处于境外组织控制、管理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行政处罚】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组织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办理备案手续的, ,五,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六,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财物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财物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九,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重大事项报告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前九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7— 第五十三条【行政处罚】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一,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 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 活动的。 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继续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查处。 第五十四条【法律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有关部门和法定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涉外社会组织】港、澳、台人士在本市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并在本市工商注册的~可以担任本市社会组织除法定代表人外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十六条【社会组织负责人】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负责人~属于社会团体的为担任该组织秘书长以上职务的成员~包 —18— 括但不限于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为担任该组织理事长、理,董,事、监事等职务的成员,属于基金会的为担任该组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五十七条【备案管理】社区公益服务类、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暂时不具备成立登记条件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备案。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19—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巩固和深化我市社会组织体制改革成果~促进我市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广州市法制办会同市民政局起草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起草《办法》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安排~要求逐步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对四大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不再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009年以来~民政部相继与广东省等17个省份签订了“部省合作协议”~推动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并正在抓紧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北京、天津、浙江等省市已先后探索双重管理体制改革~实行部分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并推动出台了《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我市自2012年5月 —20— 1日起~在全国率先全面实施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不断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初步构建了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我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以全省第一的成绩上升为省社会创新试点项目~并被授予“广东省社会创新实验基地”~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已突破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我市社会组织体制改革的成果~规范社会组织发展~有必要制定此政府规章。 二、 起草《办法》的依据 ,一,国家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 ,二,广东省及广州市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粤办发„2008?13号,、《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关于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穗字„2012?22号,等。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七章、五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分别对目的和依据、定义、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管理和指导机关、依法管理做了规定。 —21— 第二章:成立登记。共十二条~分别对直接登记、一业多会、成立登记条件、名称规范、住所规范、注册资金、登记程序、分支机构、资料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做了规定。 第三章:内部治理。共十一条~分别对治理原则、去行政化、章程规定、组织结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议事程序、法人代表、信息公开、财产管理做了规定。 第四章:培育扶持。共九条~分别对人才环境、财政资金扶持、培育基地建设、承接职能、购买服务、目录编制、信息交流、税收优惠、政策参与做了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十二条~分别对登记管理机关职责、业务指导单位职责、业务主管单位职责、行为禁止、重大事项报告、涉外活动报告、涉外活动、日常监管、年度检查、分类评估、结论运用、信息系统、诚信体系做了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四条~分别对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停止活动,予以取缔,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等情况明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有关部门和法定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共四条~分别对涉外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实施时间做了规定。 四、几个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社会组织直接登记 —22— 《办法》第七条规定成立社会组织~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前臵审批的社会组织~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除此之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2011年11月22日~根据全省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广州市民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 助推社会组织发展的通知》,穗民„2011?399号,~明确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需前臵行政审批外~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公益服务类、社会服务类、经济类、科技类、体育类、文化类等八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二,关于“一业多会” 《办法》第八条是关于实施去垄断化~允许“一业多会”的规定~规定了同一行政区域内~允许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但社会组织的名称及标识应当有明显区别。允许同一行业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多个行业协会~慈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环境等公益服务性社会团体名称加“字号”~只要名称不相同~可以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申请成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 ,三,关于社会组织去行政化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社会组织坚持政社分开的原则。现职国家机关公务员不得在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中任职~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23— ,四,关于社会组织内部议事程序 《办法》第二十六条是关于社会组织议事程序的规定~为避免经常发生的社会组织决议经实到会议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达不到应到会议人员二分之一以上,即最少只有2/3*1/2=1/3,的情况发生~本条规定了社会组织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通过的决议~必须有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且经应到会议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关于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机制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内部信息披露机制~至少每年度向组织成员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六,关于社会组织分类评估 本市实行社会组织分类评估制度~对社会组织实施动态评估。建立政府指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组织评估机制~鼓励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社会组织的评估。《办法》第四十八条还规定年检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不予等级评估,等级评估4A以上的可以简化年检程序~评定当年及次年可免交相关年检资料。社会组织年检、等级评估结论作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年检不合格的不具有承接政府职 —24— 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等级评估3A以上的~具有同等条件下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的优先权。 专此说明。 —25— 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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