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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2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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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21-2011 670 目 次 410.1 范围…………………………………………… (670) 410.2 规范性引用文件……………………………… (670) 410.3 通用要求 ……………………………………… (670) 411 保护措施:自动切断电源 ………………………… (671) 411.1 通则 …………………………………………… (671) 411.2 对基本保护的要求 …………………………… (671) ...

43 《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21-2011
670 目 次 410.1 范围…………………………………………… (670) 410.2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引用文件……………………………… (670) 410.3 通用要求 ……………………………………… (670) 411 保护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自动切断电源 ………………………… (671) 411.1 通则 …………………………………………… (671) 411.2 对基本保护的要求 …………………………… (671) 411.3 对故障保护的要求 …………………………… (671) 411.4 TN系统 ………………………………………… (672) 411.5 TT系统 ………………………………………… (672) 411.6 IT系统 ………………………………………… (673) 411.7 功能特低电压(FELV) ………………………… (674) 412 保护措施: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 (674) 412.1 通则 …………………………………………… (674) 412.2 对基本保护和故障保护的要求……………… (674) 413 保护措施:电气分隔……………………………… (675) 413.1 通则…………………………………………… (675) 413.2 对基本保护的要求…………………………… (675) 413.3 对故障保护的要求…………………………… (675) 414 保护措施:采用SELV和PELV特低电压…………… (675) 414.1 通则…………………………………………… (675) 414.2 对基本保护和故障保护的要求……………… (675) 414.3 SELV和PELV的电源…………………………… (676) 414.4 对SELV和PELV回路的要求…………………… (676) 415 附加保护…………………………………………… (676) 415.1 附加保护: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 (676) 415.2 附加保护;辅助等电位联结…………………… (677) 附录A(规范性附录)基本保护的保护措施…………… (677) 附录B(规范性附录)阻挡物和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 保护措施……………………………………………………(677) 附录C(规范性跗录)适用于由熟练的或受过培训的 人员操作或管理的电气装置的保护措拖…………………(678) 410.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电击防护的基本要求,包括对人体和家畜的基 本保护(直接接触防护)和故障保护(间接接触防护),此外.还 按外界影响条件规定了对上述要求的应用和配合。 本部分还规定了特定的情况下采用附加保护的要求。 410.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和引用 交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1.1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一部分:型式 试验和部分型式试验成套设备 (IEC 60439-1:1999,IDT) GB/T 13381 (所有部分)电气安装用导管的技术要求(IEC 60614(所有部分)) GB 16890.3-2004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54部分:电气设备 选择和安装 接地配置、保护导体和保护联结导体 (IEC 60364-5-54:2002,IDT) GB 16895.6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五部分:电气装置的选择 和安装 第52章:布线系统 (IEC 60364-5-52:1993IDT) GB/T 16895.23 低压电气装置 第6-61部分:检验——初检 (IEC 60364-6-61:2001.IDT) GB/T 17045 电击防护 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IEC 61140:2001.IDT) GB/T 18379 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IEC 60449:1973.IDT) GB/T 19215(所有部分) 电气安装用电缆槽管系统(IEC 61084(所有部分)) GB/T 2004l(所有部分)电气安装用导管系统(IEC 61386(所 有部分)) IEC 61058-2-6 电力变压器、电源装置和类似产品的安全 第 7部分:一般用途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特殊要求(Safety of power transformers power supply units and similar-Part 2-6: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safety isolating transformers for general use) IEC Guide 104;安全出版物的编写及基础安全出版物和多 专业共用安全出版物的应用导则(The preparation of safety publications and the use of basic safety publications and group safety publications) 410.3 通用要求 410.3.1除另有注明者外,本部分中的电压系指如下的电压: ——交流电压方均根值(r.m.s.); ——无纹波直流电压。 按习惯的定义,无纹波是指纹波电压方均根值不超过直流分 量的10%。 410.3.2:保护措施应包括; ——基本保护措施和独立的故障保护措施的适当组合;或 ——兼有基本保护和故障保护的加强保护措施。 附加保护是指在某种外界影响条件下和在某种特殊场所(见GB 16895系列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中相应的第7部分)内保护措施的组成部分。 注1: 对于特殊用途的保护措施·允许不遵循本条所表达的 理念(见410.3.5和410.3.6)。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 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of buildings-Part 4-41: Protection for safety-Protection against electric shock GB 16895.21--2011 671 注2:加强绝缘即是加强保护措施的一例。 410.3.3 电气装置的每个部分应按外界影响条件分别采用一种 或多种保护措施。 通常允许采用下列保护措施: ——自动切断电源(411); ——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412); ——向单台用电设备供电的电气分隔(413); ——特低电压(SELV和PELV)(414)。 在设备的选择及安装中,应考虑上述电气装置保护措拖的要 求。 对于特殊电气装置,应满足410.3.4~410.3.9的要求; 注:在电气装置中最常用的保护措施是自动切断电源。 410.3.4 对于特殊的装置或场所·应采用GBl6895系列标准中第7 部分规定的特殊保护措施。 410.3.5 附录B中规定的保护措施,即采用阻挡物和置于伸臂范 围之外的保护措施,应只用于由下列人员才可接近的装置: ——熟练技术人员或受过培训的人员;或 ——在熟练技术人员或受过培圳的人员的监督下的人员。 410.3.7 当不能满足对保护措施的某些要求时,立增加辅助保 护措施,以获得所要求同等程度的安全效果。 注:此规划的应用例子见411.7. 410.3.8 同一电气装置或该装置酌一部分。以及电气设备本身所 采用不同保护措施相互之间不应存在不利影响,即其中某一保护 措施的失效不应降低其他保护措施的有效性。 410.3.9 下列部分可以不采用故障保护(间接接触防护)措施: ——附设在建筑物上,且位于伸臂范围之外的架空线绝缘子 的金属支架。 ——架空线钢筋混凝土电杆内触及不到的钢筋。 ——尺寸很小(约小于50mm×50mm),或因其部位不可能被人 抓住或不会与人体部位有大面积的接触,而且难于连接 保护导体或即使连接,其连接也不可靠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注:上述例子有螺拴、螺钉、名牌和电缆夹子、 ——符合412要求的敷设线路的金属管或用于保护设备的金 属外护物。 411 保护措施:自动切断电源 411.1通则 ——带电部分采用符合附录A要求的基本绝缘、遮拦或外护 物作为基本保护;及 ——采用保护等电位联结和符合411.3~411.6要求的并且 在故障情况下自动切断电源作为故障防护。 注1:采用此保护措施时,也可使用Ⅱ类设备, 当有具体规定时·可采用符合415.l要求的额定剩余电流动 作值不超过30 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作附加保护措施。 注2:剩余电流监测器(RCM}不是保护电器,但是可用于监 测电气装置的剩余电流,当剩余电流超过预定值时, RCM就发出 音响信号或者响信号和可视信号。 411.2 对基本保护的要求 所有电气设备应符合附录A(条件合适时可为附录B)所述的 基本保护(直接接触防护)措施之一。 411.3 对故障保护的要求 411.3.1 保护接地和保护等电位联结 411.1.3.1 保护接地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按411.4~411.6所述的各种系统接地型 式的具体条件,与保护导体连接。 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地、成成地或共同地连 接到同一个接地系统。 保护接地的导体应符合GB 16895.3的规定。 每一回路应具有连接至相关的接地端子的保护导体。 411.3.1.2 保护等电位联结 每个建筑物内的接地导体、总接地端子和下列可导电部分应 实施保护等电位联结: ——进入建筑物的供应设施金属管道,例如燃气管、水管等; ——在正常使用时可触及的装置外可导电结构、集中供热和 空调系统的金属部分; ——便于利用的钢筋混泥土结构中的钢筋。 从建筑物外进入的上述可导电部分,应尽可能在靠近入户处 进行等电位联结。 保护等电位联结的导体应符合GB l6895.3的规定。 通信电缆的金属护套应作保护等电位联结,这时应考虑通信 电缆的业主或管理者的要求。 411.3.2 在故障情况下的自动切断电源 411.3.2.1 除411.3.2.5和411.3.2.6规定的要求外,如在有关回 路或设备内的线导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保护导体之间发生阻 抗可忽略不计的故障,保护电器应在411.3.2.2、411.3.2.3或 411.3.2.4所要求的切断电源时间内自动切断该回路或设备的线 导体。 注1:在公共电网的配电、发电和输电系统内·其切断电源 的时间允许比本条所规定的时间更长。 注2:在GBl6895系列标准第7部分中的特殊装置或场所内, 其切断电源的时间可能要求更短。 注3:在IT系统内发生第一次故障时(见411.6.1)通常不要求 自动切断电源。发生第一次故障后切断电源的要求见411.6.4。 411.3.2.2 对于不超过32A的终端回路,其最长的切断电源的时 间见表41.1。 表41.1最长的切断时间 系 统 50V< ≤ 12OV(s) 120V< ≤ 230V(s) 230V< ≤ 400V(s) >400V s TN TT a.c. d.c. 0.8 注1 0.3 注1 a.c. d.c. 0.4 5 0.2 0.4 a.c. d.c. 0.2 0.4 0.07 0.2 a.c. d.c. 0.1 0.1 0.04 0.1 当TT系境内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切断电源,且其保护等电位 联结连接到电气装置内的所有外界可导电部分时, 该TT系统可以采用表中TN系统最长的切断电源时间。 :交流或直流线对地的标称电压。 注1. 切断电源的要求可能是为了电击防护之外的原因。 注2.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切断电源的时间要求见411.4.4 的注、411.5.3的注4和411.6.4的注。 4ll.3.2.3 在TN系统内配电回路和411.3.2.2规定之外的回路, 672 其切断电源的时间不允许超过5s。 411.3.2.4 在TT系统内配电回路和411.3.2.2规定之外的回路, 其切断电源的时间不允许超过1s。 411.3.2.5 对于标称电压大干交流50V或直流120V 的系统,在发 生对保护导体或对地故障时,其电源的输出电压能在5s以内下降 至等于或小于交流50V或直流120V,则其自动切断电源的时间要 求可不需满足411.3.2、411.3.2.3或411.3.2.4的要求。此时, 切断电源的要求不是出于电击防护的考虑。 411.3.2.5 如果自动切断电源的时间不能满足411.3.2.1规定的 411.3.2.2、411.3.2.3或411.3.2.4的要求,应按4l5.2的规定采 取辅助保护等电位联结措施。 411.3.3 附加保护 对于下列情况的交流系统,应根据415.1的规定采用剩余电 流保护器(RCD)作为附加保护措施; ——额定电流不超过20A.供一般人使用的普通用途的插座; 和 注:下列情况可以例外: ——在由熟练或受过培训的人员监管下使用的插座,例如在 一些商业或工业场所内装用插座,或 ——接用特殊设备的特殊捕座。 ——额定电流不超过32A的户补移动式设备。 411.4 TN系统 411.4.1 在TN系统中,电气装置的接地是否完好,取决于PE N或 PE导体对地的可靠有效连接,如果电气装置的接地是设置在公用 电源系统或其他电源系统中,则该电源系统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电 气装置外部条件有关的电气责任。 注:上述电气安全要求举例如下: ——PEN线应多点接地,并应尽量减少PEN线中断的危险; —— 。 式中: ——所有并联接地极的接地电阻,单位为欧(Ω ); ——当线导体通过不连接到保护导体的外界可导电 部分可能发生接地故障时的对地最小接触电阻,单位为欧(Ω ); ——对地标称交流电压方均根值,单位为伏(V)。 411.4.2 供电系统的中性点或中间点应接地。如果该系统没有中 性点或中间点或其中性点或中间点未从电源设备引出.则应将一 个线导体接地。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导体接至装置的总 接地端子,该总接地端子应连接至供电系统的接地点。 注1.如果存在有其他有效的接地连接点,建议尽可能地将 保护导体也连接至那些接地点上,附加接地点宜均匀分布,它可 在发生接地故障时使保护导体的电位尽量接近地电位。 在诸如高层建筑的大型建筑物内,实际上保护导体不可能做 附加接地。在这些建筑物的保护导体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之间的做 保护等电位联结,可起到相似附加接地的作用。 注2.建议保护导体(PE导体或PEN导体)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地, 这时需考虑中性导体电流的分流。 411.4.3 如能够满足GB 16895.3-2004中543.4的要求,固定安装 的电气装置,可用一根导体兼作保护导体和中性导体(即PEN导 体)。在PEN导体中不应插入任何开关或隔离器件。 411.4.4 保护电器(见411.4.5)的特性以及回路的阻抗应满足 下列要求: 式中: ——故障回路的阻抗,单位为欧(Ω )它包括下列部分的阻 抗: ——电源; ——电源至故障点的线导体;和 ——故障点和电源之间的保护导体。 ——在:411.3.2.2或411.3.2.3规定的时间内能使切断电 器自动动作的电流,单位为安(A)。采用剩余 电流保护器时,其动作电流是按照411.3.2.2或 411.3.2.3规定的时间内切断电源的剩余动作电流; ——标称交流或直流线对地电压,单位为伏(V) 注:当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来执行此条规定时,满 足表41.1规定的切断电源时间要求的预期剩余故障电流,显著大 于RCD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通常为 5 )。 411.4.5 下列保护电器可用作TN系统的故障保护(间接接触防 护): ——过电流保护电器; ——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注1:采用RCD作为故障保护时.还宜采用符合GB16895.5中 的过电流保护电器来保护该回路。 ——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不应用于TN-C系统。 在TN-C-S系统中采用RCD时,在RCD的负荷侧不得再出现PEN 导体。应在RCD的电源侧将PE导体从PEN导体分接出来。 注2:如RCD之间需要具有保护选择性,见GB16895.4中530.3。 411.5 TT系统 411.5;1 由同一个保护电器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都应 通过保护导体连接至这些外露可导电部分共用的接地扳上,多个 保护电器串联使用时,每个保护电器所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 分,都要分别符合这一要求。 供电系统的中性点或中间点应接地。如果该系统没有中性点 或中间点或其中性点或中间点未从电源设备引出,则应将一线导 体接地。 411.5.2 在TT系统中通常应采用RCD作故障保护。当故障回路的 阻抗 值足够小,且确保其值可靠又能保持稳定,也可选用过电 流保护电器作故障保护。 注1:采用RCD作为故障保护时,还宜采用符合GB16895.5中 的过电流保护电器来保护该回路。 注2:本部分不涉及故障电压动作型保护器的应用。 411.5.3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作为故障保护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a) 切断电源的时间符合411.3.2.2或411.3.2.4的要求;和 b) 式中: ——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导体的电阻之和,单位 为欧(Ω); ——RCD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单位为安(A)。 673 注1:如果故障点阻抗并非可忽略不计·仍可实现故障保护。 注2:如RCD之间需具有保护动作的选择性,详见GBl6895.4中 535.3。 注3:如果 未知,可用 代替。 注4:满足表41.1规定的切断电源时间要求的预期剩余故障电 流,显著大于RCD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通常为5 )。 411.5.4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式中: ——故障回路的阻抗,单位为欧(Ω),它包括下列部分的阻抗: ——电源; ——电源至故障点的线导体; ——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导体; ——接地导体; —一电气装置的接地极:和 ——电源的接地极。 ——在411.3.2.2或411.3.2.4规定的时间内能使切断电器自 动动作的电流,单位为安(A)。 ——交流或直流线对地标称电压,单位为伏(V)。 411.6 IT系统 411.6.1 在IT系统中,带电部分应对地绝缘或通过—足够大的阻 抗接地。接地点可在系统的中性点或中间点,也可在人工中性点。 如果在系统频率下人工中性点的阻抗足够太,后者可直接接地。 如果没有中性点或中间点,可将一线导体通过一个大阻抗接地。 在发生带电导体对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故障时由 于故障电流小,如能满足411.6.2规定的条件,则按411.3.2自动 切断电源是不必要的。但应采取措施避免同时出现两个故障,以 避免发生人体同时接触不同电位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而产生有害 的病理生理效应的危险。 注:为了减小过电压或衰减电压振荡,可能需要通过阻抗或 人工中性点接地,这种接地的特性宜与装置的具体要求相适应。 411.6.2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地、成组地或共同地接地。 应满足以下条件: ——交流系统: ; ——直流系统: 。 式中: ——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导体的电阻之和,单 位为欧(Ω); ——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在线导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 之间的阻抗可忽略不计的情况下的故障电流,单位为安(A); 值 考虑了泄漏电流和电气装置的总接地阻抗。 411.6.3 IT系统可以采用下列监视器和保护电器: ——绝缘监视器(IMD); ——剩余电流监视器(RCM); ——绝缘故障定位系统; ——过电流保护器; ——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注,如果采用RCD作保护.在发生第一次放障时.南于容性 泄隔电流曲原因不能排除RCD的谩动作。 411.6.3.1 为了提高供电的连续性而采用IT系统时,应设置绝缘 监视器以检测第一次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 故障。此绝缘监视器应发出音响信号和(或)一直持续到故障被 消除为止的可视信号; 如果同时发出音响信号和可视信号,允许解除音响信号。 注:建议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除第一次故障。 411.6.3.2 除装用保护电器是为了在发生第一次按地故障时即 切断电源的情况外·可采用RCM或绝缘故障定位系统来显示第一 次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障。此绝缘监视器 应连续发出音响和(或)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的可视信号。 如果同时发出音响和可视信号,允许解除音响信号,但视觉 报警应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 注:建议在尽量短的时间内消除第一次故障。 411.6.4:发生第一次故障后在不同带电部分又发生第二次故障 时,自动切断电源的条件应按如下要求: a) 当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导体连接到同一接地 系统时,其自动切断电源条件与TN系统的情况相似,即应满足下 列条件: 如果交流系统的中性导体和直流系统的中间导体不配 出时 或,如果配出中性导体或中间导体时 式中: ——线导体与中性导体(或中间导体)之间的标称交 流电压或直流电压,单位为伏(V); ——线导体之间的标称交流电压或直流电压,单位为 伏(V); ——包括线导体和保护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的阻抗, 单位为欧(Ω); ——包括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的阻 抗,单位为欧(Ω); ——按411.3.2.2中对TN系统规定的时间内或按 411.3.2.3规定的时间内,使保护电器动作的电流,单位为安(A)。 注1:411.3.2.2的表41.1中对TN系统规定昀时间也适用 于配出或不配出中性导体或中间导体的IT系统。 注2:上述公式中的系数2考虑了同时发生两个故障,且 两个故障可能发生在不同的回路内的情况。 注3:宜考虑最严重情况下的故障回路阻抗值·例如当 一个故障发生在电源的线导体上,同时另一个故障发生在回路中 用电设备的中性导体上时的故障回路阻抗值。 b)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成组地或单独地接地时,其条件如下: 式中: ——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导体的电阻之 和.单位为欧(Ω); ——按411.3.2.2的表41.1中用于TT系统或411.3.2.4 规定的时间内,能使切断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单位为安(A)。 注4:当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来满足b)项要求时, 674 为接表41.1规定满足TT系统切断电源的时间要求,可能要求预期 的剩余电流显著大于装用的RCD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通常为 5 )。 411.7 功能特低电压(FELV) 411.7.1 通则 由于功能上的原因使用了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50V或直流 120V,但不能满足414中有关SELV或PELE的所有要求,而且也不 需要采用SELV或PELV时,应采用411.7.2和411.7.3所述的辅助措 施,以保证基本保护和故障保护。这种组合的保护措施称为FELV。 注:例如回路中含有对较高电压的回路不具备充分绝缘的 设备(例如变压器、继电器.遥控开关、接触器)时,这种情况 是可能遇到的。 41l.7.2 对基本保护的要求 基本保护应由以下措施之一来实现: ——采用符合附录A.1中适应电源一次回路标称电压的基本 绝缘; ——装设符合附录A.2的遮拦或外护物。 411.7.3 对故障保护的要求 当一次回路采用411.3~411.6规定的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 措施时,应将FELV回路中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与电源一次回路 的保护导体连接。 411.7.4 电源 FELV系统的电源应是绕组之间至少采用简单分隔的变压器, 或是符合414.3要求的电源。 注:如果FELV系统经一设备由较高电压的系统供电,但该 设备在较高电压和FELV系统之间不具备至少为简单分隔的条件 (例如自耦变压器、电位器、半导体器件等设备)则其输出回路 只能视为输入回路时延伸,而且FELV回路宜由装设在输入回路上 的保护措施予以保护。 411.7.5 插头和插座 FEIN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下列要求: ——插头不可能插入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座; ——插座不可能被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头插入; ——插座应具有保护导体的接点。 412 保护措施: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412.1 通则 412.1.1 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用作保护措施时,要求: ——基本保护藉基本绝缘来实现,故障保护藉附加绝缘来实 现;或 ——基本保护和故障保护两者都藉在带电部分和可触及部 分之间的加强绝缘来实现。 注:本措施用以防止电气设备的可触及部分因基本绝缘故 障而出现危险电压。 412.1.2 除GB 16895系列标准第7部分规定的一些限制外,采用 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保护措施适用于所有场合。 412.1.3 当将此种保护措施用作唯一的保护措施时(即整个装置 或回路全部由具有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设备组成的),应认定 该装置或回路在正常使用中是处在有效的监管下,不可能因被改 动而降低保护措施的有效性,所以,此保护措施不得采用于含有 插座的回路内,也不得采用于使用者未经监管人员许可随意增加 电气设备的场所。 412.2 对基本保护和故障保护的要求 4122.1 电气设备 当完整的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的—部分采用双重绝缘或加 强绝缘的保护措拖时,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条款中之—: ——412.2.1.1; ——4l2.2.1.2和412.2.2; ——412.2.1.3和412.2.2。 412.2.1.1 电气设备应是下列类型的,其型式试验和 标志 禁止坐卧标志下载饮用水保护区标志下载桥隧标志图下载上坡路安全标志下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下载 应遵循 相关的标准: ——具有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Ⅱ类设备);: ——在相关的产品标准中标明它等效于Ⅱ类电气设备,例如 全绝缘的成套电气设备(见GB 7251) 注: IEC 60417-5172Ⅱ类设备用符号 标识。 412.2.1.2 对只具有基本绝缘的设备,在电气装置的安装过程中 应增设附加绝缘,使其具有与412 .2.1.1的设备相同的安全等级, 并符合412.2.2.1~412.2.2.3的要求。, 注:在外护物的外面和里面的明显易见处宜以符号 标识。 IEC 60417-5019(DB.2002-10)保护接地。 412.2.1.3 对于带电部分未加绝缘的的电气发备,如果由于结 构上妁原因不便于采用双重绝缘.在电气安装过程中应增设加强 绝缘,使其具有与412.2.1.1所述设备相同的安全等级·并符合 412.2.2.2和412.2.2.3的要求。 注:在外护物的外面和里面的明显易见处宜以符号 标识。 IEC 60417-5019 保护接地。 412.2.2 外护物(外壳) 412.2.2.1 对于准备好投入工作的电气设备,如果其带电部分只 用基本绝缘与所有可导电部分相隔 开,则该设备应置于保护等级至少为IP××B或IP2×绝缘外护物内。 412;2.2;2 应符合下列要求: ——绝缘外护物不应被可引太电位的可导电部分穿通;及 ——绝缘外护物不应含有用绝缘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制作的螺栓或其他同 定部件,因这种物件在安装和维护时需要或易被拆卸, 如果它被金属的螺栓或其他安装部件替代将可能降低 外护物的绝缘功能。 当有机械连接件必须穿过绝缘外护物时(例如内置器件的操 作手柄),则宜使此连接件的设置不致降低故障时的电击防护功 能。 412.2.2.3 当绝缘外护物有不用工具或钥匙能打开的盖或门 时.盖或门打开时能触及的所有可导电部分应设在防护等级不低 于IP××B或IP2×的绝缘遮栏后面,以防止人员无意识地触及该可 导电部分并该绝缘遮栏应只能用工具才能挪动。 412.2.2 4 绝缘外护物内的可导电部分不应连接保护导体。但是, 对于需要穿过该外护物的用于其他电气设备的保护导体(其电源 回路也穿过该外护物),则应予以通过。在外护物内,这种保护 导体及其端子应该当作带电导体加以绝缘,其端子应接PE端子予 以标识。 除设备技术说明书中另有规定者外,外露可导电部分和中间 675 部分不应连接保护导体。 412.2.2.5 在按本条保护措施设置外护物后不应对设备的操作 产生不利的影响。 412.2.3 安装 412.2.3.1 按412.2.l的规定进行设备安装(将设备同定住,将 导体连接等)时,不应降低设备说明书规定的设备本身具有的保 护功能。 412.2.3.2 除按412.1.3执行的情况外,Ⅱ类设备的电源回路内 应配置有回路保护导体,该导体应敷设到线路的每一点和每个附 件以便进行连接。 注:此要求考虑了用户使用Ⅰ类设备取代Ⅱ类设备的可能 性。 412.2.4 布线系统 412.2.4.1 符合GB 16895.6中安装的布线系统可认为满足412.2 的要求,如果: ——布线系统的额定电压不应小于系统的标称电压,并至少 为300/500V;及 ——基本绝缘的足够的机械保护功能系采用下列一种或多 种方式来实现: a)非金属护套的电缆;或 b)线路敷设在符合IEC 61084系列标准的非金属线槽或槽盒 内,或符合IEC 60614或IEC 61386系列标准的非金属导管内。 注1:电缆的产品标准中未规定其耐冲击电压能力,但规定 了电缆系统的绝缘应至少满足GB/T 17045标准中对于加强绝缘的 要求。 注2:这些布线系统不宜用IEC 60417-5172中的符号 和 IEC 60417-5019的符号 来标识。, 413 保护措施:电气分隔 413.1 通则 413.1.1 电气分隔是一种保护措施,在此措施中: ——基本保护是接附录A的规定在带电部分上复以基本绝缘 或安装遮拦或外护物; ——故障保护是将被分隔回路与其他回路和与地之间做简 单分隔。 413.1.2 此种保护措施只能用于由满足简单分隔要求的不接地 的电源供电给一台用电设备的情况,但413.1.3 允许的例外情况 除外。 注:采用这一保护措施时,特钔主要的是基本绝缘是否满 足产品标准的要求。 413.1.3 当由-个简单分隔的不接地的电源供电给多台用电设备 时,应满足附录C中C.3的要求。 413.2 对基本保护的要求 所有用电设备应满足附录A中的—项基本保护的要求,或满 足412中保护措施的要求。 413.3 对故障保护的要求 413.3.1 应按413.3.2~413.3.6的规定来实现电气分隔的保护 怍用。 413.3.2 被分隔回路的电源应至少是一个简单分隔的电源,被分 隔回路的电压不得超过500V。 413.3.3 在被分隔回路带电部分的任一点上不应与其他回路的 带电部分、地以及保护导体相连接。 为确保电气上的分隔,不同回路之间应具有基本绝缘。 413.3.4 被分隔回路内的软电缆和护套电线,其可能遭受机械损 伤的线段应全部是明露可见的。 413.3.5 建议将被分隔回路与其他回路分开敷设,被分隔回路应 采用无金属外皮的多芯电缆、穿绝缘套管、绝缘线槽或绝缘槽盒 的绝缘电线,这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被分隔回路的额定电压不低于其他回路中最高的标称 电压; —一每个回路具有过电流保护。 413.3.6 被分隔回路的可导电部分不得与地或其他回路保护导 体及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 注:如果被分隔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易于被有意或无意地 与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接触,则电击防护不再仅靠电气分 隔来实现,还要依靠其他会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电击防护措施 来实现。 414 保护措施:采用SELV和PELV特低电压 414.1 通则 414.1.1 特低电压作为保护措施包含有如下两种不同的特低电 压系统: ——SELV; ——PELV。 这一保护措施要求: ——限制SELV或PELV系统的电压,使其不超过电压区段Ⅰ的 上限值,即交流50V或直流l20V(参见GB/T l8379);和 ——在SELV或PELV系统与非SELV和PELV回路的所有其他回 路之间作保护分隔,在SELV或PELV系统与其他SELV或PELV系统之 间设置基本绝缘;和 ——在特低电压系统和地之间设置基本绝缘,这一要求仅限 于SELV。 414.1.2 按414规定采用的SELV和PELV是可用于所有情况的保护 措施。 注:在GB 16895系列标准第7部分中,在某些情况下将特低 电压的上限值规定为比变流50V或直流120V更低的值。 414.2 对基本保护和故障保护的要求 在下列情况下可认为已实现了基本保护和故障保护的要求 ——系统的标称电压不超过电压区段Ⅰ的上限值; ——特低电压系统的电源是符合414.3规定的电源中的-种; ——满足414.4规定的要求。 注1:如果特低电压系统经一电气设备自较特低电压高的电 压系统供电,两系统间虽至少实现了简单分隔,但不能满足414.3 规定的SELV和PELV对电源的要求,这时可按FELV的要求来实施, 见411.7。 注2:由半导体变换器产生的特低电压回路的直流电压(IEC 60146-2),在变换器内需由一交流电压回路来给整流堆供电,由 于物理方面的原因·此变流电压虽高于直流电压,但这一内部交 流回路不能视为本条文意义上的较高电压回路,而在内部回路和 外部较高电压回路之间则要求设置保护分隔。 676 注3:在内有蓄电池的直流系统内,视蕾电池类型的不同, 蓄电池的充电电压和浮充电电压大于其标称电压。这一情况的出 现并不要求在本条规定之外再增加保护措施,蓄电池的充电电压 最大不宜超过交流75V或直流150V,可按IEC 61201.1992中表l的 数据视环境条件而定。 414;3 SELV和PELV的电源 下列电源可用于SELV和PELV系统: 414.3.1 符合IEC 61508-2-6标准酌安全隔离变压器。 414.3.2 安全等级等同于符合414.3.1规定的安全隔离变压器的 电流源(例如绕组具有等同隔离功能的电动发电机组)。 414.3.3 电化学电源(例如蓄电池)或其他独立于较高电压回路 的电源(例如内燃机发电机组)。 414.3.4 某些符合相应标准的电子器件采取丁措施以确保即使 其内部发生故障,其输出端子上的电压也不可能超过414.1.1规 定的电压值。允许在这种器件的出线端子上出现较高电压,但需 确保当人体触及带电部分或当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间发 生故障时,出线端子上的电压能立即下降至4l4.1.l规 定的值或更低值。 注1:这种器件的例子有绁缘测试设备和绝缘监姚器· 注2:在电源的Hl线端子上出现较高电压,如果用内阻至少 为3000Ω的电压表测得出线端子上的电压符合414.1.1规定的限 值内,则可认为该电源仍符合本条的要求. 414.3.5 低压供电的移动式电源,例如安全隔离变压器或电动发 电机组,其绝缘应按双重或加强绝缘的要求来选用或安装(见 412)。 414.4 对SELV和PELV回路的要求 414.4.1 SELV和PELV回路应具有: ——带电部分与其他SELV或PELV回路间的基本绝缘;及 ——与非SELV或PELV的其他回路带电部分间的保护分隔,这 时可采用双重或加强绝缘,或基本绝缘加上接其中 最高电压设置的保护屏蔽。 SELV回路的带电部分与地间应具有基本绝缘。 PELV回路和(或)由PELV回路供电的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可以接地。 注1:诸如继电器、接触器,辅助开关之类的电气设备的带 电部分和较高电压回路之间或和FELV回路之间特别需要采取分 隔措施。 注2:PELV回路的接地可籍与地的连接或籍与电源本身接地 的保护导体的连接而实现。 414.4.2 SELV和PELV回路布线系统与至少具有基本绝缘的其他回 路的带电部分间的保护分隔可籍下列方式之一来实现: ——SELV和PELV的回路导体除具有基本绝缘外还应具有绝 缘护套,或应将它置于绝缘的外护物内; ——SELV和PELV的回路导体应用接地的金属护套或接地的 金属屏蔽物与电压高于电压区段Ⅰ的回路导体隔开; ——SELV和PELV的回路导体可与高于电压区段Ⅰ的回路导 体共处于一多芯电缆或导体组内,但SELV或PELV导体应按其中最 高的电压加以绝缘; ——与SEIN和PELVL回路作电气分隔的其他回路的布线应符 合412.2.4.l的规定; ——将SEIN和PELV回路与其他回路拉开距离。 414.4.3 SELV和PELV系托内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下列要求: ——插头应不能插入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座内; ——插座应不能被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头插入; ——SELV系统的插头和插座不应具有保护线的接点。 414.4.4 SELV回路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得与地、保护导体以及 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作电气连接。 注:如果SELV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易于被有意或无意地 与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都分接触,则电击防范不再仅依靠SELV 来实观,还要依靠其他回路外露可导电部分的电击防护措施来实 现。 414.4.5 如果SELV和PELV回路的标称电压超过交流25V或直流 60V,或电气设备被液体浸没,这时应采用下列的一种基本保护: ——符合附录A中A.1的绝缘; ——符合附录A咿A.2要求的遮拦或外护物。 在正常的干燥环境内不必为下列特低电压回路设置基本保 护: ——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25V或直流60V的SELV回路; ——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25V或直流60V的PELV回路,其外露 可导电部分和(或)带电部分通过保护导体与总接地端子相连通。 在所有情况下,如果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12V或直流30V, SELV或PELV系统不要求设置基本保护。 415 附加保护 注:在某些受外界影响的情况下或在某些特殊场所内,可能 另外规定设置作为主保护措施时附加保护(见GB 16895系列标准 中第7部分)。 415.1 附加保护: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415.1.1 在交流系统内装设额定剩余电流不大于30mA的RCD,用 作基本保护失效和(或)故障保护失效,或用电不慎时的附加保 护措施。 415.1.2 不能将RCD的装用作为唯一的保护措施,也不能为它的 装用而取消按照41l~414规定的其中一种保护措施。 415.2 附加保护;辅助等电位联结 注1:辅助等电位联结被视为故障保护的附加保护。 注2:实施辅助等电位联结后,为了其他原因诸如对火灾以 及电气设备内热效应等的防护,发生故障时仍需切断电源。 注3:辅助电位联结可涵盖电气装置的全部或一部分,或涵 盖一台电气设备或一个场所。 注4:由于特殊场所的特殊要求(见GB 16895系列标准中第 7部分)或由于其他原因可能需要对辅助等电位联结规定附加的 要求。 415.2.1 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可同时触及的固定式电气设备 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如果切实可行也包括钢筋 混疆土结构内的主筋。辅助等电位联结系统应与所有电气设备以 及插座的保护导体相连接。 415.2.2 如果不能肯定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应判定可同时 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电阻R是否满足 下式要求: 677 在交流系统内: 在直流系统内: 式中: ——为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单位为安(A); ——对于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为 ; ——对于过电游保护电气为5s内动作的电流。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基本保护的保护措施 注:基本保护的保护措施用以在正常情况下实现保护,它 被用作保护措施的组成部分。 A.1 带电部分的基本绝缘 注:这一绝缘用以防止与带电部分的接触。 带电部分应完全用绝缘覆盖,这一绝缘只有被破坏才能除去。 就电气设备而言,其绝缘应符合该设备的有关标准。 A.2 遮拦或外护物(外壳) 注:遮拦或外护物用以防止与带电部分的接触。 A.2.1 带电部分应置于防护等级至少为IP××B或IP2×的外护物之 内或遮拦之后。但下述情况除外,更换诸如灯头或熔断器等设备 部件时出现的大开孔,或设备要求需要有大的开孔以实现其正常 功能,这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人员或家畜意外接触带电导体;及 ——尽可能明确提醒人们穿过开孔就可能触及带电部分,也 不要有意地与它接触; ——只要能满足设备正常发挥功能和更换部件的要求,开孔 应尽量小。 A.2.2 易于触及的遮拦或外护物曲水平顶面的防护等级应至少 为IP××D或IP4×。 A.2.3 遮拦和外护物应牢固地固定在其位置上,并应具有足够的 稳定性和耐久性,在已知正常工作条件和外界环境影响下能保持 所要求的防护等级以及与带电部分间的适当的分隔。 A.2.4 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下,才可能移动遮拦或打开外 护物或挪动外护物的部件: ——使用钥匙或工具; ——切断遮拦或外护物所防护的带电部分的电源,在遮拦或 外护物恢复原位或重新关闭以后才能合闸通电; ——设有能防止触及带电部分的防护等级至少为IP××B或 IP2×的中间遮拦,这一中间遮拦只能使用钥匙或工具才能挪动。 A.2.5 如果在遮拦后或外护物内有切断电源后仍残存有危险电 荷的电气设备(例如电容器等),则在此电气设备前应设置一警 示危险的标牌。为消除电火花或为延迟继电器动作等用的小容量 电容器等,不应认为是具有这种危险的电气器件。 注:如果切断电源5s内电气设备上残存的静电电荷电压降 至直流120V以下,则驱体与电气设备不经心的触及不致引发电击 危险。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阻挡物和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保护措施 B.1 应用条件 阻挡物和置于伸臂范闻之外的保护措施只能提供基本保护。 它们适用于由熟练的或受过培圳的人 员操作或管理的,具有或不具有故障保护的电气装置。 当按附录B的基本保护的规定采取防直接接触措施时,其管 理的资质条件见410.3.5. B.2 阻挡物 注:阻挡物用以防止躯体无意地触及带电部分,但不能防 止故意绕过阻挡物有意地触及带电部分。 B.2.1 阻挡物应能防止: ——躯体不慎接近带电部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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