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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投资型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资管合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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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投资型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资管合同模版合同编号:X-____XXX资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3号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人: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函本人/本机构承诺和保证本人/本机构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确保和承诺委托财产来源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保证具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不存在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托管等。本人/本机构声明已详细阅读、理解本合同全文,充分了解委托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及所投资资...

债权投资型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资管合同模版
合同编号:X-____XXX资产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3号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人: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函本人/本机构承诺和保证本人/本机构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确保和承诺委托财产来源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保证具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不存在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托管等。本人/本机构声明已详细阅读、理解本合同全文,充分了解委托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本人/本机构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本人/本机构承诺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基本信息、资产及收入情况、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本人/本机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本人/本机构确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已充分披露投资风险,未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率)仅是参考性的预期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本合同将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本人/本机构愿意承担一切投资风险。资产委托人(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目录2第一节前言2第二节释义8第三节声明与承诺9第四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10第五节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12第六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13第七节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分类和分期14第八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18第九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3第十节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24第十一节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25第十二节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25第十三节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27第十四节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30第十五节越权交易31第十六节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31第十七节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35第十八节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37第十九节报告义务39第二十节风险揭示42第二十一节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45第二十二节违约责任46第二十三节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47第二十四节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48第二十五节其他事项52附件一:53附件二:第一节前言(一)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将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第二节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指XXX资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3号。2.关联计划:指除了本计划外,资产管理人设立的其他为委托委贷银行向融资方发放委托贷款的资产管理计划。该等资产管理计划与本计划平行、独立运作核算。3.风险揭示书:指《XXX资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3号风险揭示书》,以及对该风险揭示书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4.投资说明书:指《XXX资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3号投资说明书》,以及对该投资说明书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5.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XXX资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3号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补充或变更。6.资产管理文件:指风险揭示书、投资说明书及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其他与本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文件,以及对前述文件所做的任何有效补充或变更。7.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合格投资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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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并认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包括A类委托人和B类委托人。8.A类委托人: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A类份额的资产委托人。9.B类委托人: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B类份额的资产委托人。10.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指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1.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合同当事人:指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13.销售机构:指资产管理人和/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14.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即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5.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财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初始委托财产及开放期参与的委托财产。16.委托财产收入:指资产管理人管理、运用、处分委托财产所取得的投资本金的偿付、投资收益、存款利息、违约金(如有)以及其他收入。17.委托财产本金:指全部委托人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全部份额对应的委托财产本金金额之和。18.预期收益率(年化):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可能享有的年化预期投资收益率。但管理人并不保证委托人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率完全一致。19.注册登记业务:指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及相关的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建立和管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分配收益、建立并保管资产委托人名册等。20.资管计划存续期:指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至全部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存续期满之日的期间。21.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指资产委托人因投资本计划所取得的用以表征其在本计划项下权利的均等份额,委托人所交付的1元委托财产对应1个计划份额。本计划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包括A类份额和B类份额两类。22.A类份额: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A类份额,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获取A类份额的投资收益。23.B类份额: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B类份额,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获取B类份额的投资收益。24.各期计划份额:指资产管理计划根据认购、参与的时点不同分为不同期的计划份额,各期计划份额独立运作、独立核算,各期份额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风险、分配收益。各期计划份额中同类份额具有同等权益。25.份额存续期:各期计划份额项下各期、各类份额的预计存续期均为自该期该类份额对应的委托贷款发放日起24个月。其中,初始销售期认购的份额成立日为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开放期参与的份额成立日为开放期参与份额确认日。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或延长部分或全部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存续期,并以网站公告的形式通知相应的资产委托人。26.初始销售期:指自资产管理计划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的期间。具体初始销售期以资产管理人投资说明书中的期限为准。27.开放期:指资产管理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业务的期间。资产管理人将根据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开放期。开放期的设置安排通过资产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28.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内,资产委托人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29.参与(本计划):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内,资产委托人按照指定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30.退出(本计划):指资产委托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退出本计划的行为。除此以外,各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存续期内不开放退出。31.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非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本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32.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指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并完成验资、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33.本合同成立日:指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有效签署之日。34.本合同生效日:本合同于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35.本合同终止日/投资终止日:指本计划存续期限届满的当日。如本资产管理计划提前或延期终止的,本合同终止日为该提前终止日或延期终止日。36.委托贷款发放日:指资产管理人将委托人交付的委托财产从资金账户通过委贷银行划转至融资方在委贷银行开立的委托贷款账户之日。其中初始销售期确认的全部委托财产与开放期确认的各笔委托财产分别作为不同笔委托贷款向融资方发放。37.投资收益:指管理人因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而取得的委托财产收入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完毕资产管理计划费用和税收及其他相关成本费用、委托财产本金后,依据本合同之约定向委托人支付的收益。38.收益核算日:本计划各期、各类计划份额的收益核算日均为该期该类份额对应的委托贷款支付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收益计算不含当日)及该期该类份额存续期届满之日。39.开放期参与份额确认日:指资产管理人对开放期内的全部参与申请进行集中确认之日,资产管理人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对全部参与申请进行集中确认。40.核算期:指存续期内投资收益的核算期间。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核算期均为前一个收益核算日(含)起至下一个收益核算日(不含)之间的期间。其中,首个核算期为该期该类份额对应的委托贷款发放日(含)起至该期该类份额对应的委托贷款发放日后第一个收益核算日(不含)之间的期间;最后一个核算期均为该份额存续期满之日前最后一个收益核算日(含)起至该份额存续期满之日(不含)之间的期间。41.收益分配日:指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分配投资收益之日,为每一收益核算日之后10个工作日内中的任一日。42.本金分配日:各资产委托人所对应的本金分配日为委托人所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存续期满之日的对应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中的任一日或管理人确认的其他分配本金的时间。43.分配日:指本金分配日和收益分配日的统称。4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指资产管理人因管理、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形成的债权、信托受益权、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权利的价值总和。45.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负债:指资产管理人因管理、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形成的对外债务的总和。46.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减去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负债后的价值。47.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48.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指某一核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除以当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资产净值。49.托管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50.业绩报酬:指资产管理计划所收到的全部收益,在扣除资产管理计划本身应纳相关税费等费用、管理人管理费、托管人托管费、其他合理费用及委托人本金、收益后的剩余部分。如无相反约定,业绩报酬由管理人享有。51.融资方/X资产:即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融资方XX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52.委贷银行:指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53.保证人:指X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54.标的项目:指融资方受托建设的X2013、2014年X县棚户区改造建设工程项目。55.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5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7.元:指人民币元。58.工作日:指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均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日。5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暴乱、骚乱、重大疫情、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故障、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第三节声明与承诺(一)资产委托人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资产委托人保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和要求,委托财产的来源合法,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的情形。委托人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知悉并理解,本计划根据认购、参与的时点不同分为不同期,各期独立运作、独立核算,本计划收益分配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各期进行单独收益分配,各期计划份额中同类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各期计划份额于相应的份额存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自动退出本计划,在存续期内不开放退出。(二)资产管理人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资产管理人应对项目的合规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关联关系禁止等外部法律法规的要求)。(三)资产托管人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XXX资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3号。(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债权投资类。(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根据本合同约定,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内可能不定期开放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但自资管计划成立起每季度至多不超过一次),但不开放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退出(包括违约退出,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存续期满退出的情形除外),具体事宜详见本合同第八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委托资产在委托期限内的增值。(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本资产管理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为自本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至全部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存续期满之日止,但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运作情况,提前或延期终止本资产管理计划,并通过网站公告的方式告知全体委托人。(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本资产管理计划单个资产委托人的委托财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初始销售期间内,本计划发行总规模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以本管理计划成立时的实际募集资金规模为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亿元。(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壹圆(小写:1.00元)。(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分类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资产分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两个类别,两类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同一期两类份额的委托资产合并运作。本计划项下,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预期收益率如下: 份额类别 委托金额(单位:元) 预期收益率(年化) A类 100万≤委托金额<300万 8.5% B类 300万≤委托金额 8.8%预期收益率(年化)并不是资产管理人向委托人保证其委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投资有风险,委托人仍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预期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第五节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本计划投资说明书中予以说明。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的实际情况提前终止初始销售期。提前终止初始销售期的相关公告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期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所公布的结束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方式本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和(或)其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代理销售机构具体名单以投资说明书为准。资产委托人认购本计划,必须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1.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本资管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2.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3.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少于2人且不得超过200名。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资产委托人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认购费用),超过部分应以1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本计划同一期的A类份额与B类份额分开募集,资产委托人在购买本资产管理计划时应告知销售机构其购买的计划份额的类型并在本合同认购页处清晰填写认购的计划份额类型。资产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计划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投资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六)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1.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要求为准。2.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即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代表对该申请已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销售机构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七)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应当将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即下述的募集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资产管理人的募集账户为:户名: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号:S开户行:S(八)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初始销售期间委托人的资金自委托人向资产管理人交付资金之日起按照活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收利息,由管理人于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对应的首个收益分配日将该等利息(如有)一次性支付给委托人。其中利息金额以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第六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程序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少于2人,不超过200人,且初始委托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不超过50亿元。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二)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处理1.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符合以上第(一)款的备案条件的,或因不可抗力使资产管理合同无法备案,或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导致初始销售行为被监管机构终止的,则本计划初始销售失败。2.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初始销售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委托人已交付的财产,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资产管理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第七节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分类和分期(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分类概述1.本资产管理计划将委托人持有的份额分为两个类别,即A类份额和B类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认购标准及对应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情况如下: 本资产管理计划各类份额分级 份额类别 认购金额(人民币) 预期年化收益率 A类 100万≤委托金额<300万 8.5% B类 300万≤委托金额 8.8%2.A类份额和B类份额所对应的委托财产合并运作。3.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收益分配详见本合同收益分配相关条款。(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分期1.本计划根据运作情况,可能设置开放期并募集参与资金,初始销售期认购的份额和开放期参与的份额作为本计划不同期份额分别管理、独立运作。其中,初始销售期间认购的份额为第一期,其后每个开放期参与的份额各为独立的一期,按照开放期的先后顺序称为第二期、第三期等。开放期参与的具体情况请见本合同第八节约定。2.本计划收益分配按各期进行独立核算和单独收益分配,不同期中的同类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第八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一)参与场所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场所为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资产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营业场所等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期和时间本资产管理计划不定期开放,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本计划的实际情况决定设置开放期,但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季度开放至多一次。开放期内仅开放参与,不开放退出。开放期内开放参与的份额总规模、销售机构等具体开放安排由资产管理人确定,并于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于其官网公布。初始销售期间认购的份额为第一期,其后每个开放期参与的份额各为独立的一期,按照开放期的先后顺序称为第二期、第三期等。资产委托人自认购/参与本计划开始,24个月内不得退出,也不允许进行违约退出。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将在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对应的存续期满之日存续期满退出或清算分配。(三)参与的方式、价格及程序等1.参与采用“已知价”原则,以份额净值(即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2.资产管理计划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参与以金额为单位。3.资产委托人办理参与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4.参与申请的确认销售机构受理参与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参与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应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对资产委托人参与申请的有效性统一进行确认。如将开放期的最后一日全部有效参与申请确认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总人数不超过200人,则注册登记机构对参与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如将开放期的最后一日全部有效参与申请确认后的投资者总人数超过200人,则注册登记机构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参与申请,确保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数不超过200人,对未予确认的参与资金予以返还。委托人交付的委托金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之前不计付利息。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及本合同的相关要求,合理调整参与总金额的数量限制,相关变更资产管理人将在具体实施前3个工作日以管理人网站公告的形式通知全体委托人。5.参与申请的款项支付参与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参与不成功,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账户。(四)参与的金额限制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期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如投资者在提交参与申请时未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则首次参与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已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期追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金额以1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五)参与费用本计划不收取参与费用。资产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参与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如降低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资产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3个工作日以管理人网站公告的形式告知资产委托人。(六)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形及处理1.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1)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计划的资产委托人超过200人;(2)根据市场情况,资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资产管理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3)因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或资产管理计划内某个或某些资产权益分派等原因,使资产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参与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利益的;(4)资产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利益的;(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资产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时,参与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账户。2.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2)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资产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参与申请时,应当告知资产委托人。在暂停参与的情形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告知资产委托人。(七)资管计划份额的转让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内,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经资产管理人同意,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资产委托人有权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除以上交易所交易平台转让外,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资产委托人亦可通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进行份额的转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办理份额转让登记的,注册登记机构按转让份额对应本金金额的0.1%/次收取转让登记手续费。上述份额的转让和转登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并按照资产管理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履行必要的手续,具体操作规则详见资产管理人网站届时提前公布的公告信息。(八)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九)份额存续期满的本金、收益分配,见本合同第十八节的约定。第九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指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特定客户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2)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分配原则参与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3)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4)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1)遵守本合同。(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5)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6)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7)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委托贷款手续费、客户服务费(如有)、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8)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10)保证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的来源合法,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及其收益特征;(11)接受资产管理人进行的尽职调查,应资产管理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资产管理人1.资产管理人概况名称: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址:X邮政编码:X法定代表人:X联系人:X联系电话:X电子邮箱:X传真:S网站:S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用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合同约定对投资范围的要求。(3)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5)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6)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7)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8)委托其母公司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管理(或有)。(9)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或有)。(10)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或有)。(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9)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10)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11)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或有)。(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6)对相关交易主体和资产进行其认为必要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 调查报告 行政管理关于调查报告关于XX公司的财务调查报告关于学校食堂的调查报告关于大米市场调查报告关于水资源调查报告 。(1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三)资产托管人1.资产托管人概况名称: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S办公地址:S邮政编码:S负责人:S联系人:S电话:S电子邮箱:S网站:S2.资产托管人的权利(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托管账户内的计划财产运作行使监督权。(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1)安全保管托管账户内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或有)。(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10)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2)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13)按照本合同约定对计划财产资金运作行使监督权,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节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一)注册登记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二)注册登记机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理。(三)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1.建立和管理资产委托人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2.取得注册登记费;3.保管资产委托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委托人名册等;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并依法公告;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四)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3.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4.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5.按照本资产管理合同,为资产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6.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节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一)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委托资产在委托期限内的稳健增值。(二)投资范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为:本资产管理计划资金用于委托委贷银行向X资产发放委托贷款,以及管理人指定的其他用途。本资产管理计划闲余资金可以投资于现金、存款及其他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其它品种,本资产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三)投资策略本专项资产计划委托委贷银行向X资产发放委托贷款,贷款资金用于标的项目建设。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自资管计划成立日起至全部份额存续期届满止。但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或延长部分或全部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存续期,并以网站公告的形式通知相应的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有效的措施,以保障对投资的合法、合规控制与处置;督促交易对手按照相关约定及时履行资金支付等义务。对于本计划与关联计划,资产管理人采取的措施主要是保证人自愿为X资产的还本付息义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具体由保证人与资产管理人签署相关《保证合同》。(四)投资限制及禁止委托财产不得违反本资产管理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的规定。本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禁止行为包括:A.承销证券;B.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C.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D.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五)风险收益特征基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六)投资政策的变更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就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等投资政策做出调整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本合同补充协议的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充足的时间。第十二节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一)投资经理的指定1.投资经理的指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母公司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兼任。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为X先生。投资经理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X(二)投资经理的变更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时在资产管理人公司网站公告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第十三节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2.除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等机构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5.对于非现金类财产的保管,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应收款项及债权(如有),由资产管理人负责保管相关权利凭证及行使依据,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相关权利凭证及行使依据的复印件交付资产托管人。(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托管账户托管人按照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委托人和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托管账户信息如下:户名:XXXX账号:X开户行:XX委托财产存放于资产托管人开立的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利率适用托管人公布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在本合同存续期内,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或利率浮动区间,则本合同委托财产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利率将依据资产托管人的业务规则作相应调整。为确保托管财产的顺利运作,由资产托管人在合同成立后尚未正式运作前,为托管财产提前开立相应的资金账户,开户费用在各方协商一致后由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垫付,若托管资产顺利运作,则由资产管理人发出指令,从托管资产中扣划开户费用至费用垫付人;若托管资产未能顺利运作,则由相关责任方承担此开户费用。资产管理人授权资产托管人办理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委托财产托管期间,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资产托管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1枚以及监管人名章1枚。托管账户的开立需遵循X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相关规定。2.其他账户的开立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由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四节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一)投资指令的授权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有权人(“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即《投资指令授权通知》,见附件)资产托管人有权发送投资指令的人员名单(“被授权人”),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预留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通知需加盖资产管理人公章。授权通知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授权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若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的日期晚于其中注明的生效日期,授权通知自托管人收到的日期起开始生效。授权通知应以原件形式送达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二)投资指令的内容投资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运用委托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用途、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收付款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1.指令的发送(1)指令需有授权通知确定的预留印鉴和签字,并由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在指令上签字,资产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增加指令的发送方式。传真件与原件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2)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3)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同时向托管人发送必要的投资合同、费用发票(如有)等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但托管人仅对管理人提交的划款指令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托管人不负责审查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2.指令的确认指令发出后,资产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资产托管人确认。托管人收到被授权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发出的指令后,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验证其表面一致性。如发现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应及时通知管理人。经确认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3.指令的执行(1)托管人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2)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或接到管理人电话通知执行适当的指令,不得延误。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专项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4.执行中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1)管理人下达的指令必须要素齐全,词语准确。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2)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错误执行指令或未及时执行指令,致使专项计划资产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除此之外,托管人对执行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计划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3)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如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付款指令及相关证明材料(如需)最迟需提前3个工作小时发送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资产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15:00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托管行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4)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试点办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管理人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资产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5)资产托管人依据管理人的划拨指令将现金资金划转至被投资企业账户后至管理人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现金形式划回托管账户期间,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职责。(四)被授权人的更换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有权发送指令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的修改,指令上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的修改等),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为变更后的完整授权,且由管理人加盖公章。管理人对变更后的完整授权应当以传真或其他方式发送给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托管人。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变更自授权通知上载明的日期开始生效,若托管人收到新的授权通知的日期晚于其中注明的生效日期,新的授权通知自托管人收到的日期起开始生效。原授权通知同时失效。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托管人,如正本与传真不同,以传真为准。第十五节越权交易(一)越权交易的界定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为避免歧义,具体是指资产管理人超出本合同第十一节第(二)款中投资范围的交易。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进行投资管理。(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1.越权投资交易行为的处理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按照资产委托人指示执行。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2.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委托财产所有。第十六节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一)委托财产的估值本资产管理计划不进行估值。(二)委托财产的会计政策1.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2.本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3.本计划的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5.本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6.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组合会计报表。7.资产托管人必须定期复核资产管理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和余额表,并以书面方式确认。第十七节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及承担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包括验资费、印刷费、资金汇划费、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时的律师费);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3.委托贷款手续费;4.注册登记费(如有);5.销售服务费;6.公证费(如有);7.投资顾问费(如有);8.资产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如有);9.计划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如有);10.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后的资产管理计划报告费用(如有);11.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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